父母可以代理孩子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吗?

2012-04-29 00:00:00付静
妇女生活 2012年12期

问:方某毕业于一所名牌大学,与陈某相识于职场。两人于2005年结婚,一年后有了儿子。儿子两岁时,一向温文尔雅的丈夫陈某突然变得暴躁无比,经常毫无理由地大发脾气,乱砸东西。方某带丈夫去医院检查,结果确诊丈夫得了精神分裂症。多方求治,没有好转。三年后,方某带着儿子远走他乡,将陈某一人遗弃在家。请问,陈某父母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夫妻关系吗?

答: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若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结合本案,陈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配偶方某已经将其遗弃,那么陈某的父母依照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后,可以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在此种情况下,陈某的父母可以代理陈某起诉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陈某与方某的夫妻关系。

律师 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