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从车上摔下死亡,驾驶人有责任吗?

2012-04-29 00:00:00杨颖
妇女生活 2012年2期

问: 2011年8月,李某与张某等人前往何某家庆祝何某乔迁新居。当晚11时许,李某、张某等人从何某家离开准备分别回家。何某见李某处于醉酒状态,言语含混,行走踉跄,担心其一人回家不安全,遂请求张某开车送李某回家。李某坐在张某车辆的后排,行驶途中李某从车上摔出车外。张某立刻送李某至医院,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妻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责任。请问,搭车人与受人所托的驾驶人之间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驾驶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当事人之间经自愿协商,建立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没有形成、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属于侵权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本案不属于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应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范围。一般侵权行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结合本案,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关键。如果张某的车辆处于正常行驶过程中,没有出现故障,后排车门的打开是李某的过失所致,张某的驾驶行为与李某坠车死亡的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而且,张某不是从事旅客运输工作,而是受朋友之托把李某送回家,张某在驾驶过程中无过错,李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自己过失摔下车所致,与张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张某对此无法预见,更无法控制。因此张某无过错责任,对李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