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中小学教师互换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2012-04-29 00:00:00汪丞
基础教育参考 2012年19期

摘要 我国各地正在推行的“教师定期流动制”,是来自日本、韩国的“舶来品”。韩国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制建设起步早,管理经验成熟。然而,相对于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教师“定期流动制”的介绍较多,对韩国的教师互换制的介绍则相对较少。韩国的经验,能为我们完善教师定期流动制提供一些新的视角。

关键词 韩国;教师互换;启示

中图分类号 G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1128(2012)019-0025-05

教师定期流动制是来自日本和韩国的“舶来品”。科学合理的教师定期流动制度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日本、韩国在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建设方面起步早,管理经验成熟。然而,相对于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教师“定期流动制”的较多介绍,对韩国的“教师互换制度”介绍和研究则相对较少。韩国的经验。或许能为我们解决教师流动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些新的视角。

一、韩国中小学教师城乡互换制度

韩国法律认定教师是国家公务员。教员是由教育部长官授予教员资格证(正教师、准教师、专门相谈教师、司书教师、实技教师、养护教师)并且从事教师职务的人。教员有履行其职务上的义务和职务权力的义务。职务上的义务是法令规定的。在韩同的中小学里,教员职位级别基本上分为三个等级:校长、副校长(校监)和教师。韩国中小学教师定期互换流动的目的是为了激发教师队伍的活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当然,也更是为了促进校际师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1 韩国教师瓦换制出台的背景

20世纪70年代,韩国中小学校的教育差距较大,学校明显地呈现出一流、二流和三流三个差异较大的不同层次。除了学校硬件差距较大外。学校间师资发展水平严重失衡。岛屿、偏僻地区及农村、渔村等地区学校教员水平较差,而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教员的水平则比较高,加上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收入的差距,农村地区的教师都千方百计地调动到城市学校,教师单向上位流动的现象比较突出。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韩国政府分步骤、有计划地实施义务教育,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岛屿和偏僻地区,再保障其他地区:先保障农村,再保障城市。1967年,韩国颁布《岛屿、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该法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要优先支付所需经费。其中一个核心关键问题就是提高岛屿、偏僻地区及农村、渔村等地区学校教员水平。为了促进城市与岛屿、偏僻地区及农村、渔村等地区学校教员质量水平的均衡发展,韩国政府规定,给岛屿、偏僻地区的教员优先研修的机会,并由地方自治团体支付研修所需的经费。同时要求新进教师首先必须在岛屿、偏僻地区及农村、渔村等地区学校任职,然后有机会通过参与定期流动到城市学校:政府还规定,每隔2至5年,教师都要在本地区学校之间进行调动换班,以保证各学校之间特别是城乡学校之间师资水平的均衡发展,避免城市教师过剩而边远地区师资缺乏的现象。

20世纪70年代,韩国开始推行“平准化教育”。韩国的“平准化教育”,是指平衡、标准化的教育,即中小学教育质量在达到标准、均衡的基础上实现统一和公平。旨在推行限制学生择校自由、消除学校间差距、保障入学机会均等的教育措施,寻求教育公平。教师互换开始步入制度化的发展轨道。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即“互换制度”已实施40多年,现在已经相当完备。实践证明,韩国实行中小学教师互换制度,确保各学校师资水平的均衡发展,避免了学校之间特别是城乡学校之间教育鸿沟的拉大。正如大田三川中学校长朴春植先生说:“这是为了均衡各学校的师资,让学生没有必要择校,也为了鼓励学校、老师、学生全面发展,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对于一所学校来说,好师资对学校教育质量提高十分重要,而师资的流动则避免了学校教育质量差别太大,现在韩国各所学校都差不多。都很不错。”韩国已基本消除择校现象,学生从小学到高中全部就近入学。

2 韩国教师互换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

韩国教师国家公务员身份,是终身制的,不存在聘用与否和聘用年限等问题。一旦通过了严格的教师任用应征考试,即获得了终身的教师资格。然而,教师的终身从业资格往往使一些教师长期在固定的教育岗位和地点产生消极懈怠现象。在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后,教师自我实现的呼声逐渐上升。因此,为满足教员的需要,避免消极情况的出现,韩国实行教师转补制度。韩国《教育公务员任用令》第13条第3项规定:为防止任用者或任用提请者所属教育公务员在同一职位或地域上长期出勤而引起的懈怠,通过实施人事交流计划,可以有效率地实行教师的义务。也就是教师群体中的教师彼此在不同的勤务单位上水平移动。转补要考虑本人的希望、所属单位的意见、生活住处。如双职工转补应考虑他们的家庭环境、勤务或研究实绩、出勤学校的位置和社会的名声、勤务年限等诸多要素。

韩国法律规定了教师流动的义务性。教师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2~5年,都必须在本地区学校间流动换班。具体流动政策由各道(相当于我国的省一级)教育厅制定,且每年都要调整,以确保各校师资均衡配置。韩国教师流动的义务性是以教师地位和待遇的切实保障为前提。韩国教师是国家公务员,待遇比其他公务员高。教育部规定,教师无论流动到哪所学校任职,经济待遇及各项福利都是一样的。而且为了鼓励教师流动到农村偏远地区工作的积极性,韩国政府还规定按照地区级别对不同地区学校工作教师支付岛屿、偏僻地区的津贴。如对偏远地区学校的教师每月支付10万韩元的住宅补贴津贴。韩国教师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和其他津贴合算的金额。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务的情况、在职的时间以及级别来支付的基本金额。津贴是指根据职务条件、生活条件来支付的家计保全津贴、特殊勤务津贴(特殊业务津贴)、教员保全津贴、超过勤务津贴、福利厚生费、教员研究费等附加工资。因此,韩国教师都非常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愿意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在互换流动上也很少有怨言,即使是城市教师也舍得放弃优越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离开家人到乡下工作。反映了韩国教师对教师互换流动的高度认同。

从流动周期来看,韩国中小学教师流动的周期全国并不统一。一般是连续在一所学校任职每隔2至5年就要流动到另一所学校。如大邱市规定教师连续在一所学校任职4年,庆尚北道规定连续任职5年都必须流动。

从流动区域来看,韩国中小学教师一般要在本地区即道一级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之间进行流动互换。在安排教师流动时,要考虑其居住地的方便,一般不会安排教师流动到离家很远的地方,大致在90分钟车程以内。如果超出90分钟车程,道教育厅要给予教师安家费。

韩国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也有特例。政府对教师不流动的情况也另作了具体规定。①办学特色,教师有特长并有工作实绩,校长需要教师留任,教师可以提出申请,经道教育厅教育长批准可暂不流动。这部分教师需要与教育厅签订协议。对自己的工作业绩作出承诺。如果教师在留任期间末兑现承诺,将被交流到其他学校。夫妻双方都是教育公务员,其中一方已经在艰苦地区工作,其配偶可以不流动。父母、配偶、子女或自己精神、身体有残疾。

3 韩国中小学教师流动的程序

韩国中小学教师流动的操作程序既注重满足学校师资均衡配置的需要,又充分尊重教师流动的意愿,流动过程有序、规范、公平。其流动程序一般如下。

第一,每年由各道(相当于我国省一级)教育厅根据本地各校教师余缺具体情况制定和发布教师流动政策。

第二,教师本人提交申请材料。在一所学校任职达到规定年限而要流动的中小学校长、校监和教师提出参与流动的申请材料,表达流动意愿,每位教师可以向道教育厅提出4所自己希望流动去的学校。

第三,计算流动分。流动分是教师定期流动时考虑是否满足其意愿的主要依据。是对该教师近几年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流动分由工作经历分、工作业绩分和特殊加分三部分组成。

①工作经历分=基本经历分+特殊经历分。经历评定依据是每位教师的人事记录卡。基本经历分由地区分(不同地区学校有不同地区分,由各道教育厅规定)乘以教师任教年限而成。特殊经历分是指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从事特殊教育或超工作量的得分。

②工作业绩分,由考核分和另加分两部分组成。考核分是教师的年度工作评价,由学校考核打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学校或教师本人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教师可得另加分。另加分由集体实绩分、研究实绩分和褒奖分三部分组成。集体实绩是学校获得国家或地区以上集体综合荣誉,研究实绩是和教师个人和学校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奖,褒奖是教师个人受总统、教育长和校长的表彰。

③特殊加分。指对有特殊教育经历或者专业特长的教师,在评定时把这些经历或特长换算成相应分数,作为该教师晋升评定分的一部分。加算分制度分为全国共同加算分和地方特色选择加算分。例如,教员到教育部长指定的研究学校工作或者在国外教育机关工作等,全国的加算分标准一样;在偏远地区、特殊学校任教或者获得国家技术资格证等,根据所在地的加分标准进行计算。另外,教师有下列三种特殊情况可以加分:家里有70周岁以上父母:配偶曾是教育公务员现已经死亡;配偶没有工作需要抚养。

第四,道教育厅决定教师流动的学校。道教育厅主要根据教师流动分,同时考虑其居住地和个人意愿决定教师流动的学校。韩国中小学教师分为校长、校监和教师。对校长和校监流动安排则有所不同,他们流动到哪所学校并不是根据流动分,而是由道教育厅根据他们的教育经历、工作实绩、居住地、教育需要和同时考虑个人意愿等因素综合决定。

二、韩国中小学教师互换制度的特点与启示

1 安排流动时,尊重教师意愿,尽量解除后顾之忧

韩国历次教师政策改革的经验表明,教师的赞成或反对始终左右着教师政策改革的成败。如果教师领会不到改革意图,完全被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以教师为目标的改革就很难成功;相反。如果教师成为教育改革的伙伴甚至是领导人,他们就会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投身到教育实践中。因此,韩国政府在安排教师流动的过程中,一般要先征集并尽可能尊重教师意愿,在一所学校任职达到规定年限而要进行流动的中小学校长、校监和教师提出参与流动的申请材料,表达流动意愿,每位教师可以向道教育厅提出4所自己希望流动的学校。这样,让教师在流动中充分享有话语权,尽可能实现教师的自愿流动,不让教师有思想负担和抵触情绪。安排流动时还要考虑其居住地,如果超出90分钟车程,要给予教师安家费,尽可能照顾并解决教师参与流动生活困难,以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这是这一制度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

2 流动过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组织和实施

韩国教师的人事管理权属道教育厅(相当于我国省教育厅),流动政策和实施过程也都由各道教育厅制定组织。这样,就能从宏观上通盘考虑流动后各校教师在学历、专业、性别、年龄、职称等方面结构的动态均衡,能较好地避免以学校为基础的本位主义的弊端,避免盲目流动。而我国各地的教师定期流动,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政策倡导,并不作硬性规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师流动的比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只是给学校提出流动教师的名额。对于具体派什么学科、什么职称(职务)、什么特长的教师则未作明确规定,也未从本地各校师资均衡配置作全局性的通盘考虑,实际上将选派教师的权力下放给了学校和校长。这种组织结构难以避免盲目流动、不合理流动。

3,注重在教师流动中保持学校办学特色

韩国在推行“教育平准化”的同时,也在大力推行英才教育,注重学校特色发展。在推进教师流动与保持学校办学特色这两个看似矛盾二者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韩国教师流动政策规定,学校有体育竞赛、科学教育、英才教育等办学特色,教师具有特长并有工作实绩,校长需要教师留任,教师可以提出申请,经道教育厅教育长批准可暂不流动。但是,这部分教师需要与教育厅签订协议,对自己的工作业绩作出承诺,如果教师在留任期间未兑现承诺,将被交流到其他学校。据了解,有特长的体育教师在一所学校最长可工作10年。而对校长和校监流动安排则是由道教育厅根据他们的教育经历、工作实绩、居住地、教育需要且同时考虑个人意愿等因素综合决定的。这样。既实行了教师流动,又保持了学校特色。韩国的经验,为我们解决教师流动与学校特色保持的矛盾提供了新视角,事实上打破了“校长和教师如果定期轮换流动了,一些学校的特色将无法保持”而拒绝推进教师定期流动的言论。我们决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已被国内外教育实践反复证明的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应促使学校从依靠校长个人魅力管理的“人治”阶段,向依靠制度和文化管理的“法治”阶段转型。确保学校不因校长的更替而发生管理上的变化。

4 推行记流动分制度,保证流动过程公平

韩国政府计算流动分的制度,保证了流动过程的公平。韩国通过计算教师的流动分,作为教师定期流动时考虑是否满足其意愿的主要依据,流动分是对该教师近几年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流动分由工作经历分、工作业绩分和特殊加分三部分组成。这样,就较好地保证了流动的公平。教师为了在安排流动时能多考虑自己的意愿,就得在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上下功夫,而不是将精力放在“找关系”、“走后门”上。这就消除了操作不公正的诱因,也解除了操作不公的机会,保证了流动公平。

5 健全教师流动的绩效考评机制

韩国流动加分制度,一方面保证了流动的公平,另一方面又能激励教师流动到新学校时,特别是自己不是很愿意去的新学校时能保持较高的工作热情,并在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分是教师的年度工作评价,由学校考核打分,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学校或教师本人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奖励,教师可以得到另加分。另加分由集体实绩分、研究实绩分和褒奖分三部分组成。加分非常全面,既有个人年度工作评价,又有集体实绩评价;既有研究业绩,又有奖励加分。这一评价机制评价的主要要素是较为全面的,使教师既要做好日常工作。又要开展教育研究,关注不断自我完善的成绩和创新能力,促进自身的专业能力的提升,还要追求卓越,争取获奖;同时,还要注重引领集体干出业绩。韩国通过计算教师流动期间工作业绩考核的积分并与流动意愿挂钩的方法,值得借鉴。

推动教师定期流动,实现教育公平,是一个系统工程。借鉴韩国的经验,推进教师流动需刚柔相济,多措并举。“刚”,必须把教师流动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并保障落实,让教师流动成为常态:“柔”,就是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切实解决教师流动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流动教师利益协调机制。实行“无校籍管理”,取消教师的校籍身份,实行同级教师“同工同酬”,解决教师待遇校际差异问题,建立教师流动激励机制,使教师流动之路畅通。

(责任编辑 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