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依法继承?

2012-04-29 00:44刘英团
时代金融 2012年1期
关键词:陆某虚拟财产账号

刘英团

QQ号、微博号、微信号、米聊号、邮箱账号、网络游戏账号……这些网络上的个人网上信息,可以继承吗?日前,一位沈阳的王女士想获得已过世丈夫的QQ密码,却被腾讯公司拒绝了。但在英国,越来越多人把自己的网络密码写在遗嘱中,将“数字遗产”留给亲人。那么,网络“财产”究竟能不能继承、该不该继承、如何继承?

说起“网络财产”,我们说得最多的是QQ、社交网站的账号、电子邮箱等常用的东西,它们的价值大多体现在情感方面。但动辄上万元的游戏账号和装备也非天方夜谭,高等级的游戏账号和装备既有价又有市,卖到几十万也不成问题。在5173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的在线交易平台上,《征途》游戏中一个205级的人物账号卖到41000元人民币,而等级208的《征途》账号甚至叫价160000元人民币……法院也曾受理过类似的案子:陆某因迷恋网络游戏,与杨某在网络里结为“夫妻”。在二人的默契配合下,陆某得到了网络游戏中的顶级装备“金刀”。在现实生活中,陆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陆某之妻李某准备将“金刀”变卖以补贴家用却遭到杨某的抗议。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为这把“金刀”付出了体力及脑力的劳动,还支付了上网费用以及游戏充值卡等费用。所以,该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陆某的合法妻子李某所继承。但因该装备是陆某与杨某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二人共同所有。李某作为陆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只能继承该游戏装备中陆某的份额。该案在某种程度上已告诉我们,“网络财产”远非“网络归网络、个人归个人”那么简单。

在“7.23动车事故”中,幸存女孩项炜伊妈妈的微博“——成长回忆录“停在了2011年7月23日19点17分的最后一条微博,“人小脾气大,小宝贝,你什么时候才能长大懂事啊!”为让小伊伊留住这份记忆,新浪网在第一时间将已故者的微博相关信息和使用权传给了她的亲属。而在另一个网络使用者人数甚多的腾讯,在与用户签订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QQ帐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如果腾讯发现使用者并非帐号初始注册人,腾讯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回收该账号而无需向该账号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是通过真实货币兑换获得,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物”。既然QQ号码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物”,那么,用户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或用“真金白银”充了值,使得这些账户拥有了自身的价值,“网络遗产”自然应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

一项调查数据显示,英国47%的公众认为自己有网络财产,并且超过两成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网络财产价值在100英镑以上。粗略估计,英国网络财产总价值已超过23亿英镑,但EA创始人、数字巧克力公司总裁崔普·霍金斯说:“中国的虚拟物品市场达到了70亿美元”。借用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先生的话说:“Web1.0时代和2.0时代,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的含义是不同的。从博客开始,互联网进入2.0时代,用户不再是简单使用者,而是生产创造者,账号里有用户大量的劳动成果。这些成果,网站只有使用权,用户才有所有权。”对有法律确定的财产,继承时有法可依,除了房子、存款和黄金白银外,那些散落在网络上的“遗产”承载着太多的故事、回忆和付出,像腾讯强制收回或拍卖在用户一定时限内不使用的某个账号,无疑是涉嫌侵权的。

2010年美国已通过立法保障个人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在中国,成都律师何桂林2004年曾联合19位律师向全国人大提请建议:“立法保护虚拟财产”。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在批复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也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左右)。在最新的调查中显示,中国有即时通讯用户3.9亿,博客用户3.1亿,社交网站用户2.3亿,微博用户1.9亿。《继承法》虽没有针对“网络遗产”的继承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根据《物权法》“使用权”也具有“财产属性”的原理,只要具有财产性质,法律就应当允许继承。而且,国家已经向“虚拟财产”依法征税,公民自然也可依法继承“网络遗产”,只不过法律的制定应与时俱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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