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后的中国立法发展

2012-04-29 23:06马昀彤
2012年10期
关键词:城市化法治

马昀彤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中小城市不断增多,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农村城市化问题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中。城市化的时代已经来临。城市想要法治化就必须要重视城市化的基本特点,那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加强城市立法。我国目前的城市立法还存在许多的缺陷,例如城市立法空间狭窄,城市立法缺乏自身的特色等等。根据我国城市化的现状,目前中国城市立法应明确城市立法权限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彰显立法特色,挖掘具有城市特色的立法资源。

关键词:城市化 城市立法 法治

一、农村步入城市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城乡目前主要以二元化结构作为社会存在形式,这种二元化结构已经极大的影响着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谓城乡二元化结构,是指现代的经济部门和落后的农业部门之间存在差距的一种社会形态,这种差异具体表现在城乡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差异、城市经济与工业经济水平的差异,以及各自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异1。

农村城市化是解决的主要方法就是城乡二元化。在现在的经济中,要求我们要大力的推动农村城市化有助于城乡之间差距的缩小。也就是要求我们在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上逐渐形成一个人口、资金和资源向城市和城镇的相对集中的模式。农村城市化意味着农村人口大量向工业化产业转移并且农业人口也在大幅度的减少,如此一来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会逐步缩小与城乡发展的差距。

二、法治是城市化的主体内容

根据调查,从1800年以来,世界城镇的居住人口占2%,比1900年上升了3%。2007年5月23日人类社会迎来了城市化时代,其标志就是全球65亿地球村人已经有33亿居住在城市,从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全世界将近一半以上的人口都居住在城市里。截至2008年末,我国的城镇人口已达6.07亿人,城镇化的比率为45.7%。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居住的农村人口,一些人口学者认为中国的城乡人口大致是各占50%。最近的30年是当代中国城市化发展最快的时期。城市化已成为当代社会的潮流。现今由于城市化正在迅猛的发展,在这样的前提下,社会流动性也在逐渐的增强。人们交往圈不断扩大,城市人眼界不断开阔,于此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多元化的特点。由于现今不再是熟人的社会。人与人之非常陌生,互不相识,相互间也缺乏感情的交流,大多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都是基于利益上的需要,各自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在社会群体逐渐扩大的前提下,社会协调机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要求越来越严格。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快速发展,群体的整体性不再由成员间的直接交往关系来控制,如此就必须使用正规的控制工具例如各种法律机构来代替。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必须采用法律和其他强制制裁手段。因此,城市生活必然造就法理社会,法治必然是城市化的主体内容

三、关于城市立法的应该思考的若干问题

(一)应该明确城市立法的权限

目前,由于我国的城市城市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划分的界限不是十分明确,因此我国存在着立法权限不明确的问题,例如“较大的市”含义比较模糊等问题。立法权限一般由立法主体、立法形式和立法事项三部分构成。必须明确界定“较大的市”的界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较大的市”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具有法律术语的规范性,易导致其内容的不确定性。目前,从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形式来看,应该赋予“较大的市”的立法权,给新发展起来的城市一个施展的空间。

总之,城市自治综合性水平是“较大的市”的衡量的标准。现行宪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而“较大的市”立法权制度则由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予以确认。虽然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都是由全国人大而不是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但其地位和效力仍不能和宪法相提并论。应在修改宪法时,对“较大的市”立法权做出明确规定。

(二)体现城市立法的特色

建国初期,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延续了民国的体制形式,采取城乡分立。但是天津、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在不久之后就自发地领导起周围的县,市领导县体制得以逐步推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区域经济的形成、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的弊端和局限性就逐渐凸现出来。在立法方面表现为城市要同时履行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职能,既要对城市管理事项进行立法,又要对农村管理事项进行立法,因此就无法突出城市这个中心。导致了“较大的市”立法城市特色的危机,城市立法失去个性,增加了立法协调的难度,甚至会造成城乡两方面立法的顾此失彼。

城市和乡村是两种不同的地域范畴,他们之间的差异十分明显,相互之间的独特性突出的这种客观存在决定了城乡管理体制的不同。在农村我们可以实行相对分散的、放权的管理模式,而在城市内部里我们则需要统一的进行规划,进行集中式的管理,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遵循“城乡分治、城乡分立”原则的根本原因。在我国,某些省已具备了直接领导县的条件,地级管理层可以逐步撤销。此外,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城市化进展程度也就不尽相同,这就导致各地的法律需求也不同。城市立法项目的确定和主张,我们应当不断的发挥城市的特色来形成立法的资源和材料。其他的各个城市应当实事求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定位,创立一个特具个性化的城市法治。

(三)加强立法的规范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几十年,城市的发展非常迅速,发展规模和范围也非常大,非常广。因此,中国的发展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极大的影响着我国各方面实力的不断提升。然而,在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同时,大量占用土地,毫无节制的的乱拆、乱建,使得一批并不符合城市规划发展规律的“大广场”、“大马路”等不实用的建筑泛滥起来,使得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出现一些影响极坏的现象。为此,我国早在1990 年就颁布实施了《城市规划法》,但是总的来看,目前的城市规划立法仍然比较滞后。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立法。

最近几年来,许多城市已经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就是值得推广的做法。与此同时,对于重大复杂的问题,做到协调充分进,因为这所有的一切都影响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总是,在立法方面,还需要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建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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