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战芳
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经济利益冲突的日趋增多,社会各类矛盾纠纷急剧增加,调处难度也在不断增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各级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譬如宜阳县近年来一直特别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但是宜阳县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依然逐年上升,民事纠纷也逐年增多,2009年至2011年三年的案件总数量分别为:1747件、1773件和1814件,其中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770件、779件和827件。虽然宜阳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及审判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中加大了调解力度、想法设法增加了调解途径,但是社会矛盾、涉诉信访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基于此,为改变现状,彻底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应当改变思路,审慎对待。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是防患于未然、及早处理。我们知道,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与调处是社会稳定工作的中心环节,及时排除矛盾纠纷隐患,就会减少矛盾的发生;及时化解已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才能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早处理。也就是说矛盾的化解应把握好以下三个关键点:
一、对矛盾要发现得早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要化解矛盾纠纷首先要提高发现和排查矛盾纠纷的能力。一是积极与村(社区)、组干部交流、掌握情况。对于明显的矛盾纠纷,表现激烈,众所周知;对于个别隐藏较深,不易发现的矛盾纠纷,村(社区)、组干部应细心洞察。二是积极主动排查。县、乡各级要有针对性地对矛盾纠纷进行经常性或阶段性排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措施,通过镇、村(社区)干部主动深入辖区,走街串巷,进村入户,登门了解社情民意,唯如此才能在第一时间获取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从而使矛盾纠纷发现及时、掌握透彻,为化解矛盾纠纷打下坚实基础。这个问题法院所能够解决的,需要政府部门及公安派出机构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支持力度。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及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利用和落实,以至于社会矛盾在萌芽状态无人问、无人管、部分民调机构形同虚设,最后是小纠纷引发大矛盾,小疙瘩变成了死结,小问题酿成了流血事件、刑事案件,这是值得大家关注和深思的问题。
二、对纠纷要化解得了
矛盾纠纷多由日常琐事引发,具有普遍性、易发性和突发性。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甚至摩拳擦掌、大打出手,在这种情况下,应尽早制止矛盾的升级,尽量将可能发生和即将发生的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在调处化解中注意方式方法,解决好一些棘手问题。一是解决“坐不下来”的问题。各级干部要善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冷处理、分头谈心、应急处理等办法,使双方的火气降下来,使当事人的敌对情绪有所缓解,并优先处理好要紧的事项,保护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解决“都说自己有理”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要弄清事实真相,弄清矛盾纠纷的法律关系,给双方当事人讲清各自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正确划分责任,提出调解意见,逐步实现和解。三是解决“没有权威”的问题。调解主要以说服教育为主,但权威性相对较差,这是一个影响调解效果的重要原因。对一些比较陌生的法律,可以找到法律条文予以说服,可以找到相关案例以案说法,还可以及时同司法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咨询,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可程度,让当事人看到非经司法程序也可能发生的结果,有一种殊途同归的感觉。四是解决“适时引导”的问题。有人讲,最差的调解优于最好的判决,但不是所有的矛盾纠纷都适合调解。对一些调解效果不好或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对当事人应当“适时引导”,按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三、对问题要处置得好
矛盾得到彻底化解是我们工作的最终目的,但是,个别矛盾纠纷确实一时难以化解,尤其是长期积累,得不到合理解决的矛盾纠纷,诸如因政策因素、人事分离、跨区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对不听劝告甚至胡搅蛮缠、寻衅滋事者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要坚决依法给予打击,同时积极做好全方位的稳控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处置好。要牢牢把握这些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未化解的原因以及有可能发展的趋向,积极采取妥善办法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化解、稳控工作,决不让小隐患变成大隐患,小矛盾变成大矛盾,小问题变成死结子。
笔者认为,只要在矛盾化解工作中牢牢把握了以上三个关键点,社会矛盾的坚冰就一定会得以融化,涉诉信访的严峻形势也会大大缓解。
(作者单位:宜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