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丽雯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全球竞争的加剧,为快速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企业间进行合作知识创新,这就带来了合作知识创新收益分配的问题。只有对合作收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保证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与高效率。本文运用合作博弈论中的纳什—泽森谈判理论,建立了企业间合作知识创新的收益模型,进而通过求纳什谈判解得出了企业间合作知识创新的收益分配比例,揭示了收益分配比例与绩效水平间的正相关关系。进而,指出了企业在进行知识合作创新的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本文的论证为企业间合作知识创新收益分配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关键词] 合作知识创新; 收益; 纳什谈判集; 博弈; 谈判理论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0. 046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2)10- 0083- 03
1绪论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知识成为一种重要资产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知识经济的竞争实质上就是知识创新的竞争。知识创新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企业间合作进行知识创新可使企业快速、低成本地获取知识资源[1]。
所谓知识合作创新,即多个组织一起开展知识创新,合作组织分担知识创新成本并分享成果,所获得的任何收益都通过多方认同的收益共享协议进行分配[2]。合作关系的成立需要一个公平合理的收益共享协议,以保证合作的成功。这对于任何一个合作关系,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合作知识创新当然也不会例外。
知识创新管理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发展至今还不到20年的时间。对于合作知识创新的研究发展时间更短,所以这方面的研究虽然多,但主要倾向于概念界定、特征、形成原因和激励分析等,研究方向广,却并不深入,存在诸多不足。对于合作知识创新的收益及其分配问题的研究甚少。Inkpen于1995年提出了知识联盟的定义:“知识联盟是战略联盟的一种,是从知识的角度来分析联盟的动机与内容。广义地说,它是指企业与企业或其他机构通过结盟方式共同创建新的知识和进行知识转移。”也是在1995年,美国的“下一代制造项目”(Next Generation Manufacturing Project, NGMP ,1995)提出了知识供应链(Knowledge Supply Chain, KSC)的概念。之后,C. W. Holsapple和M. Singh于2001年提出了一个系统的知识链模型。Julien Penin(2005)从集体利益和集体过程的角度分析了知识创新的过程,探讨了如何吸收外部知识,知识管理战略以及创新的公共政策。Chi Tailan(1996)阐述了合作剩余分配的问题。李翠娟和宣国良(2006)提出了建立知识供应链这一合作方式以促进合作知识创新,同时提出了知识合作剩余的概念,将其视为合作知识创新创造企业竞争优势的内涵,并探讨了知识合作剩余的分配与协调。
2企业间合作知识创新的收益及其分配的影响因素
2.1企业间合作知识创新的收益
企业间合作知识创新因为“协同”作用,会产生1+1>2的效果,合作各方均会获得更多的效益。这主要是因为资源共享,减少了重复投入,促进了资源的再利用,因而获得了更多的创新成果,使企业快速成长,产品研发、销售能力等增强。企业合作知识创新的收益可归纳如下:
(1) 直接经济效益的增加。这包括创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减少的生产销售成本以及研发费用的减少等。
(2) 新产品研发能力的提高。因为资源共享,从而减少了重复投入,同时也因合作而获得了更好的设备、技术、人才,提高了人员的工作效率。
(3) 产品生产能力的提高。可以改进工艺、技术,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提高工人工作效率,也可通过合作提高企业中专利的数量。
(4) 产品营销能力的提高。这不仅包括产品开发的市场调研所获得的信息质与量的提高,还包括销售过程中的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以及售后服务技术知识的增加等。
(5) 企业整体管理能力的提高。通过合作获得了其他企业更新更好的管理方法,可进一步改进企业自身的创新机制、组织结构或者管理模式等,这其中也包括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与改进。
(6) 企业整体学习能力的增强。合作关系的建立加强了企业间的相互学习,从而也带动了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学习热情。好的学习方法和培训方法的分享,使企业的学习能力不断加强,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以上的几种收益,除了第一种可以直接量化外,其他的几种都是无法直接量化的。因此,可将收益看作一种效用函数,归纳起来,收益的评价指标也就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 经济收益。也就是创新知识的经济价值,这其中也包括潜在的经济价值。
(2) 隐性收益。也就是知识存量的变化对企业整体能力的影响。这会影响企业所获得的效用,即企业因合作知识创新所获得满意程度。在这里,为了研究方便,可将其抽象为知识存量的增加给企业带来的效用。这里的知识存量,包括研发、生产、营销、管理、学习5个方面的知识存量的变化。
由于经济收益是可转移支付的,而隐性收益则不能,所以本文中研究的均衡解仅为抽象的帕雷托最优解。
2.2收益分配的影响因素
由于合作企业的规模大小、重要性等的不同,收益的分配并不一定是平均分配的,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可能是平均分配的。在进行收益分配的时候,经常要考虑以下几点:
(1) 合作关系中各企业的贡献。主要是指资源的贡献,包括信息、渠道以及核心能力的独特性和相对重要性。各企业的贡献是动态变化的。各企业的贡献是建立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的,资源共享的水平越高,则企业的核心能力才能发挥更大作用。
(2) 各企业进行合作知识创新的成本。指企业为了进行合作需要投入的各种成本,包括金钱的、时间的以及精力的等等。在这里,我们主要考察的是金钱的支出,即对知识创新的投资。企业在进行合作之前,必须为合作进行一定的准备活动,这会产生一部分成本,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前期成本,这包括沟通成本、谈判成本等,在合作达成后,这部分成本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它的大小对于合作并不产生影响,所以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固定不变的一个常数。而在合作进行过程中,企业会因为创新活动而产生另一种成本,我们称其为创新成本,他的大小与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的绩效水平等有正相关的关系,会随着企业绩效水平的提高而提高,而且根据企业的生产成本曲线,我们也可推知这里的创新成本曲线的斜率也是逐步增大的。
(3) 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绩效。这里的绩效,指合作关系中的单个企业在合作知识创新中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的效率水平。这包括企业能否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自的任务,也就是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吸收新知识并进行合作知识创新,以及企业中员工的努力程度。而这取决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和企业所拥有的能力以及企业中员工所受到的激励。在合作进行的过程中,需要对各企业的工作进行监测,然后运用专家评分法对各企业的绩效水平评分。在本文中,将其抽象为绩效水平系数。
此外,在进行分配的时候,还应注意一些基本的分配原则,例如公平原则、风险补偿原则、结构利益最优原则等。
3问题描述和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先来研究合作关系中只有两个企业的情况,至于多个企业合作的情况,可有两个企业的分配方法推知。由于我们要分析的是合作企业间的收益分配问题,协议有外在力量保证强制执行,讨论的问题的重点在合作达成后联盟中的成员将如何分配他们的共同收益,因此属于博弈论中的合作博弈。
这里假定合作的总收益是已知的,这里讨论的是如何分配已知的总收益,通过谈判求得一个相对公平和具有激励效用的分配比例。谈判的结局有两种,实物结局和效用结局,因为这里讨论的问题中含有不可量化的隐性收益,所以我们讨论谈判的效用结局。
3.1问题描述和基本假设
因为分配比例的确定是由两个企业事先协商的,所以,可认为是两个企业根据自身期望获得的效用进行谈判,讨价还价之后求得一个谈判解。因此,可以运用博弈论中的谈判理论进行分析。在这里,还要进行几个基本假设:
(1) 博弈局中只有A、B两个企业,且合作一定可以达成。因为我们现在要研究的是进行合作后所获得的收益应该如何分配才能公平合理又有一定的激励作用的问题,所以合作必须是可以进行的,才能谈论收益的分配。
(2) A、B均具有独立进行知识创新的能力,且可以达到预期的知识创新结果。
(3) A、B均符合理性人假设。
(4) A、B对风险的态度不同。
(5) 货币的边际效用为常数,为了计算方便,可以假定为1,这个数值并不影响讨论的结果。
(6) 收益和成本的函数均为非线性。
规范化的谈判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可行集与冲突点。可行集就是所有可能结局的集合,而冲突点是位于可行集之内的,不能产生协议约定而出现的一种结局。
根据纳什—泽森的谈判理论,在符合有效性公理、对称性公理、线性不变性公理和无关选择公理的条件下,可求得谈判的唯一理性解。
因为这里假定合作是一定可以进行的,又由于双方的风险态度的不同,所以谈判解S0一定存在,冲突点则为双方进行合作后的既得利益。
3.2模型的建立
合作博弈论中将合作博弈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可转移支付效用的合作博弈,一种是不具有可转移效用的合作博弈,其中可转移效用是指联盟中各局中人获得的效用可以相互转移。对于合作知识创新来说,经济收益是可以转移支付的,而隐性收益则是不可转移的。所以,在这里我们可以应用合作博弈论中的谈判理论来分析收益的分配问题。
设A、B合作时总的经济收入为R,是需要进行分配的收益,经济净收入为G,A、B的分配比例为r和1 - r(0 ≤ r ≤ 1)。R0是达到知识创新的结果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C则为预期总成本。又a、b分别表示A、B的绩效水平,即绩效水平系数,且a、b均大于等于0;p(i),(i = a,b,a + b)是绩效水平的函数,用来表示达到知识创新的目标的可能性;x表示合作时资源的共享程度; CA、CB表示A和B进行合作时各自的成本,CA0、CB0表示A和B的单独进行创新时各自的成本;u1和u2表示A、B获得的效用,u1′和u2′表示A、B的隐性收益所获得的效用;c1、c2表示A、B的冲突点(即A、B独自进行创新所能得到的效用);k1和k2表示A、B知识存量的增加量,均大于0。
其中,R1、R2为大于0的常数,u1′和u2′分别是k1和k2的函数,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且边际效用大于0。p(i)∈[0,1],且p(0) = 0,p(i)′ > 0,p(i)″ > 0。
G = R - (CA + CB) (1)
u1 = rR - CA +u1′ (2)
u2 = (1 - r)R - CB + u2′ (3)
c1 = p(a)R0 - CA0 + u1′ (4)
c2 = p(b)R0 - CB0 + u2′ (5)
因为假定不论是否进行合作创新,A和B都能达到的预期的创新结果,所以隐性收益不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A、B知识创新的能力以及利用创新知识获利的能力相当的话,R1 = R2。
又因为企业间进行合作知识创新时,需要进行资源的分享,以及成本的分摊,所以假设双方对于合作知识创新的投资额是相同的,即CA = CB。
R = p(a + b)R0(x + 1) (6)
CA0 = p(a)C (7)
CB0 = p(b)C (8)
其中,x + 1表示因为合作,两企业间由于资源共享而产生的协同效用。
此外,收益分配的可行集为
F = {(u1,u2)| u1 + u2 ≤ G + u1′ + u2′}
3.3模型求解
由纳什的强谈判理论,根据式(3-2)、(3-3)、(3-4)、(3-5)可得:
U = (u1 - c1)(u2 - c2) = [rR-p(a)R0 - (CA - CA0)][(1 - r)R - p(b)R0 - (CB - CB0)]
根据二阶条件可知(即< 0),由一阶条件,即= 0可求得令U取最大值时的r0 。
r0 = (9)
将(6)、(7)、(8)代入(9)得:
r0 =(10)
则1 - r0 =
r0和1 - r0分别对a和b求偏导。
=
因为a、b非负,由假设可知p(a + b) > p(a),p′(a) < p′(a + b),构造函数f(n) = 1n p(n),可知f ″(n) < 0,所以f ′(a) > f ′(a + b),即> ,则> 0。同理可得: > 0。3.4结果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论证可知,r0和1 - r0随着a与b的增大而增大,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绩效水平升高,则在总收益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分配到的收益也越多。这样,分配比例就对企业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
同时,在企业进行合作知识创新的实践中,要想保证合作的长期稳定和高效率,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因为R = p(a + b)R0(x + 1),所以企业间在商定合作知识创新的协议时,要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激励双方资源共享的措施,以增大协同效应,进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也应注意保证各企业间的资源共享渠道的通畅,减少资源共享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快速高效地共享资源,获得更多的收益。
(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注重提高自身的绩效水平,建立360° 的绩效考评,做到更加公正客观地评价员工以及企业的绩效水平,制定一系列有助于提高企业员工绩效的条例,注重对员工的激励,以获得更高比例的收益分配。
(3) 因为对于合作知识创新来说,成本支出多是两企业分摊的,所以各企业都应注意节约成本,才能获得更多的收益。
(4) 对于隐性收益的增加,需要企业对知识创新的过程及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形成自身的隐性知识,并加以运用,才能获得更多的效用受益。
4结论
本文通过运用合作博弈论中的谈判模型,得出了合作知识创新收益分配的比例为绩效水平和资源分享水平的函数。同时,通过对收益分配比例的函数表达式求绩效水平的一阶偏导可知,收益分配比例与绩效水平正相关。
但本文也存在不足之处,本文所作的研究都是基于企业所获得的效用而言的,涉及到了不具有可转移性的隐性收益的分配,因此是抽象的帕雷托最优。对于隐性收益的衡量并没有十分确切的方法。而且本文也存在基数效用论的不足。效用如何衡量以及如何确定效用函数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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