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界定研究

2012-04-29 12:16邓兴平王金鑫常有新
时代金融 2012年11期
关键词:委托人委托领导人

邓兴平 王金鑫 常有新

【摘要】当前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比较严重,因而国家十分重视对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审计。对国企领导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践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首当其冲就是经济责任内涵的界定。本文拟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机制的特点出发,来探讨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内涵的界定。

【关键词】国企领导人委托—代理经济责任界定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运行体制下,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全体公民,按照委托—代理理论的授权关系,全体公民是国有企业的终极委托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则成为受托责任人,承担受托责任。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由于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制度结构,使得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晰,委托人行使委托权利的主体不明确,在经营出现问题时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责任追究多数是形式上的、间接的。这就造成受托经营者的道德意识淡薄,信托责任感缺失,这是作为代理人的国有企业经理阶层侵占作为委托人的国家资产和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内涵做出清楚的阐释和界定,以约束经营者的道德意识和自律行为。

一、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模型

美国学者威尔森(Wilson)、罗斯(Ross)、莫里斯(Mirrless)等人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在该模型中,委托代理关系被视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多个人(委托人)雇佣另一个人或一些人(代理人)为他们进行某些活动,并赋予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权,由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契约不能完备,所以雇佣方不得不为被雇佣方的行为承担风险。承担风险的一方为委托人,选择行动的一方为代理人。现实生活中,委托代理关系相当普遍存在于所有组织和所有合作活动中,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委托代理关系更大量地体现为企业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中同样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人问题。从1979年以来,我国遵循一条“渐进式”改革思路,对国有企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逐步改变了过去的计划者控制的集权代理结构,形成分权式多层代理格局。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代理链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我国国有企业代理制的初始结构是公有制本身给定的,而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多级委托和自下而上的多级代理,是一种依靠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命令支撑的集权式的政府代理模式。这种代理模式只给定了委托代理结构而没有同时给定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没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严重的企业代理人问题。

第二,代理链长,环节过多,责任主体不明确。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多、规模大,涉及的行业广,改革后企业的委托代理链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拉长,代理层次增多,每个代理环节之间又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每个环节都可能中止和出问题,各环节的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变得更为严重。而且无论是代理人(企业经营者)还是被代理人(层层行政委托之后的委托人),因其代理责任不明,出了问题谁都可以不负责任。

第三,委托代理关系缺乏完善的制度安排。在代理的每一个环节,代理关系缺乏完善的责任制度,甚至没有责任制,同时各项制度安排也不健全。如在被代理人的人事系统上,政府对国有企业授权不充分,保留对企业经营者人事任免权,使经营者都可以通过非市场竞争手段来谋取委托人的信任;从被代理的资产收益看,所有者一再让渡,事实上没有收益权,而被代理人则能够将收益视为己有,随意分配或消费。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企业代理人问题的产生。

二、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理论划分

鉴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经营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鉴证和评价,所以经济责任的内容应紧扣企业经营者承担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上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第一,国企领导人财产责任履行情况。通常是指国企领导人对完成企业财富最大化任务及其对资金的筹集、投放、回收、收益分配、日常资产管理,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各种财务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如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规、合法、真实、可靠;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适时、适量、适度地筹集到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保持合理的资金结构等。

第二,国企领导人经营责任履行情况。审查评价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政策,检查确定各职能部门的经营责任是否落实,职责范围是否划分清楚。审查评价企业业务程序,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的业务程序进行;企业经营决策是否合、正确、合法,有无经济违纪违法行为,有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事件。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审查企业经营决策和事业发展决策有无失误,经济效益目标是否达到。

第三,国企领导人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审查、检验企业管理机能是否健全,是否还有可能改进的地方,一般包括决策机能、计划机能、组织机能领导机能和控制机能等方面的审查。审查各个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是否有效,是否充分履行了各项管理职能等内容。

第四,国企领导人财经法纪责任履行情况。经营者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

三、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

按照国企领导人承担的受托经济责任来界定经济责任的内容,是理论上划分的。在实践工作中,国企领导人应履行的财产责任、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统一体现在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性、系统性上。依据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特点,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以设计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财务状况真实性。在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真实性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审查企业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规合法、真实,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是否真实有效。(2)审查是否适时、适量、适度地筹集到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保持合理的资金结构,是否加强日常资金管理,充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账、坏账和由于资金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其他重大经济损失问题。(3)审查投资项目的性质和可行性程度,是否合理确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有效配置资金。(4)审查国有资产是否得到合理使用并保值增值,任期内规定的各种财务指标是否完成。(5)审查企业是否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有关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信息,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性。在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审计中主要审计以下内容:(1)审查经营管理的合法性。主要看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经营,是否遵循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获得正当的效益,并制定出各项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其有效执行。(2)审查经营管理状况。主要是检查、测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认真实施并达到了预期效果。通过审查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从中发现其管理上的漏洞。(3)审查各种管理机能,检验各种管理机能是否健全、是否还有可以改进的地方。审查企业有无明确的经营目标,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否考虑了内、外部各种环境条件,审查企业是否实施一定的经营决策原则。

第三,领导人财经法纪合法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由于各经济组织的经济环境、经济条件、经济类型千差万别,所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不尽一致。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离任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完成计划目标情况,如产值、利税、公共积累、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执行结果,各项收益和收益分配是否真实合理;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化原因及结果是否合理、合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取得投资效益;离任移交手续是否完备合理,移交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等。在企业经营者财经法纪审计中主要审计以下内容:(1)审查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合规、合法和真实情况,以及各种税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情况,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2)审查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企业资产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授意、暗示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而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3)审查任职期间有无采取不正当的处理方法,歪曲或掩盖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4)审查任职期间,在外事交往中,有无不顾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利用职权索礼受贿,或内外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牟取私利。

参考文献

[1]蔡春.受托经济责任——现代会计、审计之魂[J].会计之友,2000,(10).

[2]李凤鸣.经济责任审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王晓慧.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三维模式机制的構建[J]. 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21(3).

[4]袁新文.经济责任审计必须要区分的几个界限[J].审计研究,2001,(5)

作者简介:邓兴平(1980-),男,湖北安陆人,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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