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珍贵文物归属之争

2012-04-29 05:23刘天明
记者观察 2012年12期
关键词:文物局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刘天明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河北省晋州市一位农家妇女将两件唐代珍贵文物送到省文物局鉴定。20年后,这两件文物价值连城。围绕文物归属,农家女和文物管理部门对簿公堂,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珍宝面世农家女拿出唐代文物

1983年11月11日下午5时许,一位面目清秀、留着齐肩双辫的农家少妇来到了河北省文物局,她把怀中小心翼翼地抱着的一个包袱轻轻地放到桌面上,生怕碰坏了里面的东西。这位就是本文的主人公——晋州市(县级市,归石家庄市辖)北张里村村民刘翠钗。

据刘翠钗讲:那天,她带着爷爷留下的两件文物——汉白玉石药碾、黑陶钵来到省文物局,请专家鉴定一下这两件物品是否为文物,若是文物能值多少钱。过了一会儿,一个名叫高英民的工作人员和另外一个人过来了。高英民把两件文物收了起来,打了个“收到晋县(晋州市原称为晋县)槐树公社北张里大队刘翠钗送来的白石药具2件黑杯”的收条,说鉴定以后再告诉她结论,然后她就回家了。至于以后怎么鉴定的就不知道了。

20多年后,本案的另一位主人公、原石家庄地区文物管理所副所长高英民对此有着截然不同的说辞。据高英民讲:“1983年11月10日下午,刘翠钗的弟弟在本村北口土丘背面挖土时发现古墓并将墓中的器物拿到自己的家中。第二天上午,刘翠钗携带器物中的石药碾、黑陶钵到省文物局文物处咨询:这两器物是不是文物?值不值钱?文物处工作人员留下文物并告诉她回头再来看结果。下午5点左右,通知我到省文物局对这两件文物进行鉴定。在省文物局,根据当时工作人员要求,我写了一张‘今收到晋县槐树公社北张里大队刘翠钗送来的石药碾和黑陶体两件器物的收条。次日上午,我对两件器物进行了鉴定,判断为近期出土文物无疑;从石药碾雕刻纹饰风格分析,疑似唐代遗物,其确切年代待考古调查后才能确定。几日后,我前往刘翠钗家了解情况,并对文物出土之处进行了考古发掘。期间就在刘翠钗家吃午饭,人工也是雇刘翠钗一家人。考古发掘之后得出结论,该墓的时代为唐代中期,所出文物(包括石药碾、黑陶钵)均为墓主人的随葬品。经研究决定,石地文管所一次性奖励刘翠钗600元。”

显然刘翠钗所讲是当年她去省文物局鉴定文物而非上交文物。然而,当年的有关资料显示,刘翠钗是上交文物,并因此而受到了表彰奖励。1983年12月10日《共青团晋县委员会关于表扬刘翠钗同志的通报》中说:“刘翠钗同志是晋县槐树公社北张里村青年,她把发现的出土文物主动上交国家,并将有关部门给予的奖金,全部献给大队团支部,表现了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为全县团员青年树立了光辉的榜样。”这份文件当时被发到该县各基层团委、县直团总支(支部)等单位。

事隔不久,刘翠钗又被吸收为晋县文物爱好者协会会员。由共青团河北省委主办的《河北青年》杂志在1984年第三期上以《文物出土以后》的特写,报道了刘翠钗捐献文物的生动事迹。一时间,刘翠钗成为小有名气的新闻人物。

1985年,在全国文物系统享有盛名的《考古》杂志第5期,发表了由高英民执笔撰写的《河北晋县唐墓》一文,首次向社会披露了晋县唐墓的发掘情况。1994年,晋州市地方办公室在《晋县志》中对唐代的石药碾进行了图文并茂的介绍,县志中特别记载:唐代石药碾,1984年元月自北张里唐墓出土,定为国家甲一级文物。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20年后,刘翠钗这位已步入中年的当年新闻人物会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对簿公堂珍贵文物归属起风云

2003年10月26日,刘翠钗走进晋州市人民法院,递上了一份起诉书。她起诉的对象是当年的石家庄地区文物管理所副所长高英民和晋州市文体局。她在起诉书中这样写道:“1983年11月11日,我拿着我的白石药具一件和黑陶钵一件,委托高英民鉴定,他给我打一收据,不知是技术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其鉴定一直未果。我便向高英民提出要回原物,他说晋州市文体局要走了,让我去文体局索要。我又向晋州市文体局索要,该局以不是从我手里拿的为由拒不给付我。”刘翠钗在起诉书中要求:一是被告高英民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二是被告晋州市文体局归还白石药具1件、黑陶钵1件;三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因为这是一起涉及国家一级珍贵文物的大案,第一被告高英民早已调往石家庄市文化局工作且已退休,另一被告又是晋州本地国家机关文物局,因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辛集市人民法院(县级市,归石家庄市辖)审理刘翠钗起诉案。

2004年7月21日,辛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刘翠钗起诉高英民、晋州市文体局财产权纠纷案开庭审理。坐在被告席上的文物专家高英民怎么也没想到,20年前的一宗上交文物案今日再起波澜。

关于白石药具及黑钵的所有权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刘翠钗信誓旦旦地讲:“打我记事儿起,就知道这两件东西是我家祖传的。1983年11月,我把这两件文物送到省博物馆鉴定年代和价值。之后我一直在向高英民索要这两件东西,有高英民给我打的条为证。”

高英民气愤地说:“刘翠钗说的不是事实。这两件物品是省文物局文物处委托我鉴定的,如果是出土文物就要进行发掘,如果是家传的就要退给对方。刘翠钗把文物送到省文物局的第二天我就开始鉴定,发现白石药碾是近期出土文物,理由是这个白石药碾的雕刻文饰是唐代的,药碾(碾体上)还存有泥土粘结的板块。当年,我曾前往北张里村进行调查,他父亲说文物出自村北的棺墓里,并领着我们到现场去观察。当时的墓门已经被破坏,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决定清理发掘。发掘以后因为从墓葬的综合情况分析,确定这是唐代中期墓葬。因此,出土的这两件文物,包括其他几件文物系出土文物。系国家所有,不是刘翠钗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她家传的,有考古报告和证明材料证明。”

文体局委托的代理人也发表了自己的主张:“关于这两件文物毫无疑问是国家所有,依据是:一是晋州市文体局文物图集,原告将发现的文物捐献给国家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它证实整理的文物系原告挖土时发现并已献给国家,而非其个人传世文物;二是晋县文物爱好者协会全体会员合影,合影中有原告刘翠钗。当时她是一个农村妇女,因为捐献了这些东西,所以成了文物爱好者协会会员;三是共青团晋县委员会表彰刘翠钗同志的文件,证实原告当时将文物主动上交国家。”

2005年2月2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书采信了被告方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确认高英民接受省文物局的指派,鉴定文物、将文物移交给原晋县文体局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同时指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由于被告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两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刘翠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刘翠钗负担。

一波三折原被告法庭再较量

2005年3月2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国宝》为名制作了一期专题,面向海内外播放。晋州唐代国宝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5年6月28日,刘翠钗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改成了行政诉讼,但她的目的仍是请求返还两件文物。案情重大,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指定管辖,由正定县人民法院负责对该案的审理。

法庭调查的第一个重点问题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

被告方称:两件文物确实收为国有时间是在1983年11月份,到原告起诉的2005年2月8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5年期限。

而原告刘翠钗却称,1983年并没有作出两件文物是出土文物,应属国家所有的决定。

法庭调查的第二个问题即两件文物是否确认为出土文物。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代理人指出:这两件文物1983年11月份已经确定为出土文物,是原石家庄地区文物保管所(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的前身)所作出的,属于正常职权范围。只是当时以口头形式作出的,没有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这更印证了刘翠钗“没有做出决定”的说法。

2006年9月1日,正定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将原告送交的石药碾、黑陶钵两件文物收归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判决下达后,因并没有解决两件文物的归属问题而立即遭到了原告、被告双方的强烈反对。双方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正定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发回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7年6月15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后,在对该案进行合议时,法官们认为:原告刘翠钗诉求明确,主张合理;被告方晋州市文体局、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等主张看似论据充分,但毕竟举证乏力。在经过长时间的反复评议、斟酌后,合议庭最终决定以既有的事实、证据为根据,支持刘翠钗的诉求。

2008年6月18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将原告送交的石药碾、黑陶钵认定为出土文物、收归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石药碾、黑陶钵返还原告。

民告官打赢了官司,具有典型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对于刘翠钗来讲不仅仅是满足了她多年的诉求主张,更重要的是彰显了证据的力量和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败诉的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来讲,他们尝到了不依规办事带来的恶果和惨痛教训。

孰是孰非中院法槌定乾坤

接到正定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后,石家庄文物保护研究所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他们不仅不服一审判决,而且担心在当年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类似问题假如都这样处理,他人纷纷效仿,今后的文物管理部门如何应对?在征得省、市文物局的支持后,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决心将官司进行到底。

2011年1月2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裁定本案进行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庭审中,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原被告均到庭参加庭审。

2012年5月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无证据证明诉争的两件文物为出土文物,也无证据证实刘翠钗知道两件文物在1983年11月已被认定为出土文物并收归国有。刘翠钗称2004年7月21日知道文物被确认为出土文物并收归国有,2005年6月28日起诉,故其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刘翠钗起诉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2005年,该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河北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本院(2009)石行终字第00159号行政判决。

一起长达9年的唐代珍贵文物归属诉讼纷争终于落下帷幕。

记者在发稿时得知,日前,河北省文物局已就此案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了《关于恳请协调有关司法部门解决刘翠钗状告文物部门返还出土文物案的情况报告》。可见,这起唐代珍贵文物之争也许还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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