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晶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改变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有裨益。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自身需求以及政策诱因的基础上发展迅猛,作用日益凸显,但从运作绩效上看,尚存在规模偏小、运作失范、能力有限、扶持不足等问题,亟待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文章特对此做一探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
合作社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经济上的弱者为了应付市场经济的挑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在生产和消费领域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具有生产和经营功能的自助互助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95年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中指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资本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主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作为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是“为全体社员牟利,让全体社员分享”“一人一票”“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原则。
当今世界,凡是已经或大体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是通过“土地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种模式来实现的。单个农户在面对市场风险、垄断力量以及专业化生产服务提供方面处于弱势,这些成为农业合作社产生的诱因。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户都加入了农业合作社,欧盟各国农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当地市场份额的60%左右。欧美的合作社基本上是按照罗虚代尔原则形成的,发展比较规范,专业性强,规模效益高。日本农协是在政府推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多样化经营,活动范围广泛,以保护本国农民利益、促进本国农业发展为宗旨,在自我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着政府政策工具的功能。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加入WTO以后逐步与世界农业全面接轨,“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增大。作为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农民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急需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在此背景下,以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迅猛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截止2011年上半年,我国工商登记的合作社达到44.6万家,比去年同期增长43.1%;合作社成员达到857.1万户,同比增长58.3%;出资总额达到5733亿元,同比增长69.2%。合作社实有人社成员357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3%。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民间传统手工编织等各个产业,其中种植业占47.9%,畜牧业占30.7%,服务范围覆盖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土肥植保、加工、储藏和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示范章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涉农项目、产业支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的相继出台,为合作社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数量快速增长与质量稳步提升的新时期,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规模偏小、运作失范、能力有限、扶持不足等问题,亟待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1 规模偏小。欧美日韩等现代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几乎90%以上的农场主都加入合作社,有的甚至一个农场主同时加入好几个合作社。而在我国,入社农户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3%,平均每个合作社人社成员仅为19.1户,除江苏、西藏、天津、云南、北京、重庆外,其余各省平均人社成员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最低的仅为7.6户,只比法定设立人数高2.6户,规模偏小,覆盖面低。
2 运作失范。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增长很快,但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规范运作的合作社不多。有的冠以合作社名称,但实际上是大股东控股型、家族型的“伪合作社”,甚至有些地方还存在假合作之名实为牟取扶持资金或政绩的“空壳合作社”。绝大多数合作社都是依赖于产销大户、基层供销社、龙头企业、农村基层组织等建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普遍。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用作“二次返利”,但在实践中,对社员实行二次返利的合作社较少,大股东或经营者获取了绝大多数盈余。“一人一票”“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等合作社的核心原则没有完全落到实处,表面健全的治理结构也流于形式。
3 能力有限。引领农民走向现代农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是合作社发展的方向。但目前我国的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有限。主要表现在:资金匮乏,盈利能力差,经济上难以自立;组织松散,各自为战,凝聚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服务范围较窄,经营方式单一,盈利能力较差,对社员吸引力不够;经营管理人才短缺,过度依赖政府或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程度低,生产经营各环节缺乏统一协调。
4 扶持不足。农业的战略地位和农户的弱势决定了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不可或缺。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少优惠扶持政策,涉及思想引导及教育培训、法制规范、财政金融政策、用地用电、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但很多政策操作性不强,也缺乏执行力,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三、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新形势下,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坚持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相并重。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人社合作的积极性,增强政府支持发展的主动性。到“十二五”末,农户成员覆盖面要达到45%以上,统一销售农户成员农产品产值占到农业生产总产值的30%以上。同时,完善制度促规范,明晰产权,依法搞好盈余分配,建立健全成员账户,落实以“三会”制度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2 拓展服务功能与提高经营绩效相促进。树立诚信意识,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意识,实施标准化生产,重视品牌化建设。开展跨行业跨区域联合,积极探索以成员资金互助为主要形式的信用合作,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农超对接”活动,提高营销能力。培养造就职业经理人,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
3 完善扶持政策与加强指导服务相结合。形成政策合力,克服政出多门和条块分割。细化、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增强资金和政策的透明度,做好绩效评估工作。优惠扶持政策应更多地倾斜于那些发展规范、潜力较大的合作社,推动合作社做大做强。从单纯的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硬性”支持,向加大技术指导、营销指导和信息化服务等“软性”支持的方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