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诉讼 奥康终赢,中企应诉欧盟反倾销又添成功判例

2012-04-29 00:44齐力
中国对外贸易 2012年12期
关键词:奥康胜诉欧委会

齐力

11月15日,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又传出好消息。欧盟高等法院在当天下达判决书,裁定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欧盟皮鞋案措施涉及的欧盟反倾销法规某些条款的解读是正确的,并推翻了欧盟普通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高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奥康赢得了抗辩欧盟反倾销的胜利。

判决书裁定,欧盟委员会需赔偿奥康上诉欧盟初级和高等法院的诉讼费,与奥康有贸易关系的进出口商可从欧盟有关方面退回被征收的反倾销税。

“奥康此次胜诉,不但解决了法律问题,更为中国鞋企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找到了法律依据。”此案中方代理律师蒲凌尘表示,奥康的胜诉使得之前欧盟委员会针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条款失效,原则上由进口商支付的反倾销税可退还。另外,“法院已判决欧盟委员会赔偿奥康的上诉费用,该诉讼费用初步估算将达四五百万元。”

判例作用明显

11月2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评价奥康胜诉的意义时称,奥康胜诉积极作用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起到明是非的作用。欧盟法院的判决裁定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没有给予中国企业公平待遇。这一点是欧盟过去不愿承认的。中国企业认为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企业不公平、不公正,有歧视性,但欧盟方面不承认,现在判决了,起到了明是非的作用。第二,起到警示的作用。这个判决限制了欧委会滥用反倾销措施,限制了欧委会滥用自由裁量权,警示欧委会不仅在市场经济待遇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在其他条款的适用上也要严格依法公正行使其行政权力,而不能滥用,所以起了警示作用。第三,起到了示范作用。这个判决提振了中国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我们有一些企业不太敢跑到欧盟、跑到这些贸易救济调查国运用所在国的法律来维权。这件事情中国企业胜诉就起到了这样的示范作用。”沈丹阳说。

“奥康的胜诉使得之前欧盟委员会针对中国产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失效,按照欧盟高等法院的判决,欧盟委员会将赔偿奥康上诉欧盟初级法院和欧盟高等法院的诉讼费。另外,与奥康有贸易关系的进出口商原则上亦可获得从欧盟有关方面退回的6年来被征收的反倾销税。”此案的中方代理律师蒲凌尘说,此前有报道称可退回6年来被征收的反倾销税,实际上,“按欧盟《海关法》法律规定,应为进口商提起退税申请日后退3年的税款。”他认为,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在欧盟高等法院获得胜诉,彻底解决了这场官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中国鞋企未来面对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问题找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谈到奥康胜诉意义何在时,公司董事长王振滔称,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让中国的企业家“走出去”的时候更有底气,敢于维权。“我们把现成的案例摆在这里,其他企业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借鉴,不用怕。中国在海外遭遇反倾销麻烦的行业并不只有鞋业,还有光伏行业等等。”“这几年奥康出口的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都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出口单价均达到了20美元以上,最高甚至达到了50美元。”王振滔认为,对抗欧盟反倾销让奥康学习到了更多的国际贸易规则学会了如何解决国际贸易纷争,对未来奥康国际化大有裨益。

奥康胜在何处?

欧盟高等法院终裁的消息距离奥康起诉欧盟委员会已逾6年。“取胜的关键还是在于对初审结果的正确判断。”奥康集团负责企业对外宣传的负责人王海龙说,“董事长王振滔的性格有坚持到底的一面,在与律师充分沟通之后,他认为有胜诉的法律依据,就选择坚持依法抗争。”

2010年6月,初审法院驳回奥康等5家中国鞋企的诉讼请求后,奥康正式向欧盟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此时其他4家本来一同联合应诉的国内鞋企选择放弃,只剩奥康一家选择继续上诉。

在谈到一审败诉后,另外4家企业都罢休了,奥康为何要坚持上诉时,王振滔说,人可以被打死,但不能被吓死,哪怕面对的是欧盟。“虽然就我们企业自身的经济核算来说,打这场官司并不划算,但我认为企业家得有这份责任感。反倾销涉及的中国制鞋企业有1240家,涉及劳动力200万人,反倾销危及他们的饭碗。”他说,“我也不光靠一腔热血。一审虽然输了,但我对我们聘请的律师有了较深的了解和充分的信任,我知道他们代理这个案件不是为了钱,他们有职业追求和抱负。我们的律师多次到工厂实地调查、调研,最终得出结论:欧盟对我们的认定与我们的真实情况不一致,有信心上诉成功——即使不成功,也能讨到一个明确的说法。”

此案的代理律师蒲凌尘在业内可谓赫赫有名。他是中国打火机打赢人世反倾销第一案的辩方律师,也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中最早全面成功的案例——云南马龙黄磷反倾销案的代理律师,因此,他也被称为“中国反倾销第一律师”。他认为,奥康赢在了法律技术点上,在如何解读使用有争议的条款时,欧盟普通法院支持了欧盟理事会的抗辩,但在上诉中,欧盟法院推翻了该认定。

“通过阅读欧盟初审法院的判决书,我们发现判决有失公允。”2010年5月,蒲凌尘在欧盟初审法院判决后曾总结说,“在计算损害幅度方面,欧委会的做法实际上违反了欧盟反倾销法规的第一条;在评议欧委会改变措施方式和计算方法时,欧委会给予中方企业的评议时间不合理(5天),也不符合法规规定的10天期限。”

“所以我们针对这些法律疑点,仍可以上诉至欧盟高等法院,请求高等法院对初级法院的审理程序进行复核。奥康仍有胜算的机会。”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滔就凭着律师提出的“胜算机会”做出继续走完法律程序的决心。而且他认为,如果最初征收2年的反倾销税中国企业都能承受,欧盟就有可能制定5年,前后加在一起就是7年,所以必须打这场官司。后来事实证明,奥康的坚持让它笑到了最后。

蒲凌尘说,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后,有150多家企业应诉,欧盟委员会启动了WTO法和欧盟法都承认的抽样调查程序,抽查了出口量排在前十位的企业。

“在调查立案时,欧盟委员会对递交了资料的后140多家企业没有任何说法。我们认为,《欧盟反倾销条例》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和关于抽样的条款之间没有衔接,有不太完善的地方。法院对于这两个条款应该有个明确的解释。”蒲凌尘说,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两款法律条文可以合并使用,但我们讲的是根据第二条具体规定和法律上的含义,不应这样使用。最终欧盟高级法院认为我们的解释正确。“这是此案在法律上的要点,最终也胜在这里。”蒲凌尘说。

据介绍,正式受理诉讼请求,只是漫长诉讼的开始,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后,欧盟委员会和中方企业将依次进行两轮书面答辩,结束后,还有一轮口头答辩,最后再由欧盟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决。

他说,欧盟委员会没有预料到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后,会有150多家企业应诉。因此其启动了WTO法和欧盟法都给予承认的抽样调查程序,抽取出口量排在前10位的企业进行调查。后140多家企业同样填了调查表,却没有被审核,直接因为前面那些企业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得到了同样的结果。

问题在于,剩下的那些企业还需不需要填调查表?在反倾销调查立案时,欧委会是要求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提供市场经济地位证明的,但之后又对递交了资料的后140多家企业没有任何说法。打个比方,这就好比一个上访者递交了材料,却被置之不理一样。因此,我们认为《欧盟反倾销条例》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和关于抽样的条款之间没有衔接,有不太完善的地方。我觉得法院对于这两个条款应该有个明确的解释。这是此案在法律上的要点,也是我们最重要的诉由,蒲凌尘说。

同时,据了解,从损害认定的角度来讲,欧盟也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审核损害的因果关系、损害的数据计算、采取的幅度、基础和所取得的数据都有问题。再者,程序上的问题,欧委会在整个调查程序中并没有向奥康或其他任何非抽样企业作出过关于“不审核市场经济地位”的书面解释,这让企业在此过程中不知所措。

蒲凌尘强调,某一种产品的出口量过大同时价格又低,就容易诱发国外贸易壁垒的限制。价格过低同时销量过大,导致进口国产业损害,进口国就有可能对你的产品采取措施。而背后不排除政治原因,有长线的政治原因,也有短线的政治原因。长线政治原因表现在法律上,比如说在主要的发达国家包括印度等某些发展中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样,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过程中就会遭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你的产品成本和内销价格这些国家是不承认的,也不依此来取证比较计算。进口国只取我们出口企业的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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