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规则是全体一致通过和组织的自愿加入,这奠定了WTO是个良好的体系。其次,良好的法律需得到良好的执行。
良好的执行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WTO有强制管辖权。但有的国际组织没有强制管辖权。
第二,WTO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这包括三种方式:一是修改措施,二是提供补偿,三是提供贸易报复。特别是提供贸易报复,这是一种强制的执行力,不执行WTO就授权胜诉方报复。
第三,WTO的裁决得到了普遍的尊重。WTO于1995年成立迄今已经受理400多个案子,做出了200多个裁决。据统计,200多个裁决中,80%以上的裁决都是败诉方修改了它的措施。少数的裁决由于特殊原因,败诉方无法修改,但提供了贸易补偿。极少数的裁决,修改措施也不行,补偿也不行,胜诉方被授权报复。因此,WTO裁决的执行效力是好的,可以说,WTO的裁决是得到普遍尊重。
中国加入WTO后涉及到中国的案件,其裁决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2009年中国诉美国“禽肉进口限制案”中,美国国会在拨款法案中有一条“拨给农业部的款项不得用于进口中国的禽肉。包括建立检验的规则,进行核查、建立检验的标准、谈判等等,”中国认为这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并因此起诉美国,在此案做出裁决前,美国就意识到错误并修改了它的这个年度法案,中国用WTO的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非常典型的例子。而美国在这个案子里也遵守了WTO的裁决。
第二个案子是去年我国胜诉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案”,简称“379案”。这个案件胜诉点在于美国从2008年开始就对中国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对某一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同时征收反倾销税,这没有问题,但是由于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计算幅度的时候,中方认为美方把补贴的额度也算进去了。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就出现了“双重计算”的结果。比如一个杯子补贴是10元,但是最后征收的结果有可能是15元,因为在算倾销幅度的时候也算了一部分钱。此案WTO裁决中国获得了胜诉。WTO裁决美国败诉后,美国做了两件事,一是修改了法律,即将来在做反倾销调查时要考虑补贴的数额是不是有重复计算问题,如果有,就要从补贴里去掉;二是因为此案中国诉美国对四种产品反倾销反补贴,美国商务部规定,对这四种产品进行复审是否存在有双重计算的问题,如果有就要改。此案中美国面对WTO的裁决既修改了法律又展开重新调查,执行了WTO的裁决。
第三是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中方认为单独税率用了20多年的欧盟反倾销的计算方法不公平。2011年,WTO裁决欧盟败诉,欧盟做了两件事,和美国做的一模一样。第一是修改欧盟的反倾销法,第二就相关的案件进行复审。法律修改在今年已经完成,案件的复审刚刚完成并已公布。
这三个案件都是胜诉的案件。欧盟和美国执行了WTO的裁决,采取了立法上的修改,复审案件的修改。
而中国也同样尊重WTO的裁决。有三个中国败诉的案件可以说明。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美国在2007年起诉中国,认为这个法律违反WTO的知识产权协定,WTO的Trips协定吸收了伯尔尼公约,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著作权是自它产生之日起就有了'著作权有很多内容,包括财产权、出版权、传播权、署名权等很多权利。不能因为反动、淫秽、暴力就禁止出版传播,甚至没有署名权。根据中国原来的法律,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美国诉称这违反WTO以及伯尔尼公约规定。WTO裁决美方胜诉。2010年2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删除了第4条第1款。这个案件是要写入中国法制史了,中国在此案中尊重了WTO的裁决。
二是2009年的“汽车零部件案”。中国加入WTO的时候承诺,关税经过五年要降到25%,汽车零部件的关税要降到10%,零部件要有税号。后来中国政府规定“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要按整车来收”以监管很多汽车厂商的避税问题。为此美国和其他的国家起诉中国违反关税约束的承诺。WTO的裁决认为中国采取的规定是错误的,提高关税是违反了WTO承诺。后来中国履行WTO的裁决取消规定。
三是2007年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中国当时进口杂志和图书、电影有某些限制,美国认为此举违反WTO承诺。WTO裁决中国败诉后,中国修改了出版物管理条例,去掉限制性条款,体现了中国对WTO裁决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