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月波
2012年7月2日全球各大媒体公布了一条震惊消息:广东省高院宣布苹果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合3.81亿元人民币),这是乔布斯生前梦里也没有想到结果。本案是讫今国内金额最高的专利案,3年前签署专利转让合同中一个小小的细节,成就了这个“里程碑”式的经典案例,不得不令业界警钟长鸣!
巨鳄不亡
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Proview International)在台湾始创于1989年,曾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的巨鳄,其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唯冠Proview Technology)1991年注册,1994年进驻深圳盐田区的沙头角保税区,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在深圳、宁波(升锐)、武汉、东莞(唯耀)均有设厂,液晶面板电视、PDP电视、LCD显示器等产品远销50多个国家,其品牌Proview电视机和显示器当年在国内各大家电商场有售。
2007年第四季度,深圳唯冠月营业额平均2亿美元,存货正常45天,加上墨西哥厂、捷克厂存货,整体存货45-60天,库存达4.5亿美元。
2008年上半年,液晶显示屏价格下跌60%,深圳唯冠库存物料中70%为显示屏,直接损失超过2亿美元;2009年笔者在深圳时,代工界就闻传深圳唯冠流动负债净额28.7亿元和38亿元的逾期贷款;2010年8月2日唯冠国际(HK00334)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停牌,停牌前报收0.202港元,市值1.56亿港元。
2010年10月唯冠国际公告显示,截至2009年9月16日,流动负债净额28.66亿港元,其中38.34亿港元已逾期偿还,旗下公司被诉讼要求偿还的贷款额约15.84亿元。
2011年12月27日深圳中院召开了破产听证会,深圳唯冠提交的负债表总额约24亿元。
短短三年时间,唯冠巨鳄如此败落?除金融危机导致客户订单流失,未收回货款,形成三角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对多家液晶显示器制造商提起反垄断诉讼,法院判决多家企业支付巨额赔偿,也间接导致了深圳唯冠被拖入资金链断裂的泥潭。
深圳唯冠38亿元逾期贷款中,最大的“债权人”为深圳的8家银行,包括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国开行、广发银行、交行、浦发行、华夏银行以及平安银行。
深圳唯冠三年一直没有被正式破产清算,最主要原因就是iPad商标权案傍上了“豪门”,让“债权人”看到了最后的一丝希望……iPad商标几乎是唯一值钱的资产,或有的救命稻草!
案件回放
2000年唯冠国际以台湾唯冠名义在全球范围申请注册了10件iPad商标权。2001年唯冠大陆子公司---深圳唯冠在中国注册iPad商标(注册号1590557)。
2009年12月23日苹果旗下英国子公司IP申请公司支付3.5万英镑,从唯冠国际买下10件iPad全球商标权。由于深圳唯冠员工袁辉与麦世宏参与谈判,苹果认为转让协议也包括了iPad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权。2010年英国IP申请公司以10万英镑转卖给苹果。2010年1月苹果正式发布iPad,深圳唯冠向苹果提出自己才是iPad商标在中国内地的真正权利人,要求苹果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10年2月苹果以深圳唯冠连续3年停止使用iPad商标,要求中国商标局撤销1590557号商标。
2010年3月民生银行拿到深圳唯冠的资产保护令,向中国商标局递交资产保护书,深圳法院查封了深圳唯冠持有的iPad大陆商标。
2010年4月苹果在深圳中院起诉深圳唯冠,认为苹果持有iPad商标在大陆的所有权。但深圳法院驳回该诉求,认为苹果是与唯冠国际达成协议,并未与深圳唯冠签署协议或合约。2010年11月深圳中院判决深圳唯冠向富邦保险支付867.97万美元。
2011年1月深圳唯冠在深圳、惠州起诉苹果经销商,要求禁售iPad。2011年2月苹果在深圳法院起诉深圳唯冠,要求深圳唯冠进行赔偿并确认苹果在大陆拥有iPad商标权。2011年3月深圳唯冠向北京工商局投诉,要求对商标侵权的苹果实施罚款。2011年6月27日富邦保险向深圳中院请求宣告深圳唯冠破产并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11年12月27日深圳中院就此案召开破产听证会,深圳唯冠承认资不抵债,正与苹果就iPad商标权进行诉讼,未来有可能用获得的赔偿来偿还债务。
2011年12月深圳中院判决苹果败诉,驳回赔偿与商标要求。2012年2月22日深圳唯冠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苹果及其总经销商侵权。2012年2月29日二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苹果起诉深圳唯冠要求获得iPad在大陆商标权。
2012年4月1日深圳市中院裁定,富邦申请唯冠破产清算要求遭拒。2012年5月4日美国加州高级法院驳回了唯冠起诉苹果iPad商标侵权案。2012年6月25日苹果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权问题在广东省高院达成和解,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
美国专利案爆增
美国、欧洲和中国是全球三大彩电市场。我国电视产量的一半左右用于出口,美国占了中国彩电出口大约20%的份额。
根据台湾科技政策研究与信息中心所属的科技产业信息室公开资料显示: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专利诉讼案件2000年突破2000件后,2009年约2800件,2010年约3600件,平均8件/天;2011年专利诉讼案达4000件,平均11件/天。
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欧巴马签署专利改革法案,其中对于诉讼案件合并审理限制较多;尤其是专利授权公司提交诉讼时,只能对同一种类的产品厂商进行起诉,导致2011年9月之后,原告必须将不相关产品/制造的厂商分案个别起诉,造成专利诉讼案件爆增。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专利诉讼调查案,2007-2008年约40件/年,平均10天/件,2011年达72件/年,平均5天/件。根据美国ITC统计,每案调查结案处理时效,平均完成时间由2009年18.4个月,2010年17.9个月,缩短至2011年13.7个月。
美国ITC 337专利诉讼调查统计,2006/2007/2008/2009/2010年期间,我国厂商涉案数量分别为13/20/15/16/30件,其中台湾厂商涉案数量分别为4/5/13/8/17件。依件数统计,专利诉讼案件随着美国专利申请量增加而增加。
液晶电视面板专利案
据台湾科技政策研究与信息中心所属的科技产业信息室研究结果表明,2002-2010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中有关液晶显示面板之案件共136件,台湾厂商涉案件数110件,比例高达81%。著名专利案件如下:
2012年3月20日Rovi方案公司在加州北区联邦法院起诉联想(Lenovo)新加坡公司、上海联想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11年11月16日Rovi公司在特拉华州地区联邦法院起诉海尔(Haier)专利侵权案;2011年11月16日 Rovi公司在特拉华州地区联邦法院起诉Vizio公司专利侵权案;2011年8月15日 Rovi公司在弗吉尼亚州东部地区联邦法院起诉夏普(Sharp)专利侵权案。
2011年4月25日专利授权公司Eidos Display LLC 向德州西区地方法院起诉友达、奇美电、华映、彩晶涉嫌侵犯该公司一项液晶面板专利权。本案专利US5879958号的原始专利权属日本Frontec公司,经多次在乐金显示(LG.Philips LCD之后更名为LG Display,缩写LGD)、ALPS ELECTRIC CO与Eidos Display之间转购,2010年11月2日转入STAIRWAY公司。
2010年10月22日法国汤姆逊专利授权公司起诉台湾友达(AUO)、明基(BenQ)、新奇美(Chimei Innolux)、佳世达(Qisda)、晨星(MStar)公司的液晶电视面板专利权,提出美国ITC 337调查,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2012年1月12日美国ITC行政法官发出初判通知书,其中奇美生产产品型号Type 2阵列线路及佳世达、明基使用该侵权产品构成侵权条件。2012年6月14日美国ITC推翻了行政法官初判而做出终判,认定被告均未侵犯原先的5项专利并终止调查。ITC的终审理由未公开。
2010年9月16日法国汤姆逊专利授权公司起诉明基、佳世达和瑞昱半导体(RealTek )有关液晶显示控制芯片侵犯其六项专利,由特拉华州地方法院负责审理。佳世达已不做电视代工,转为电子书、手持上网机、工业用显示器、电子广告牌、LED照明、远程医疗等产品。但面板仍是其主要关键零组件。瑞昱半导体因将其芯片整合入佳世达与明基的LCD产品而成为共同被告。
2011年6月1日三星电子分别向美国ITC、特拉华州和加州北区的联邦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起诉友达、明基、三洋(Sanyo)侵犯其专利。
2011年6月27日友达光电分别向美国ITC、特拉华州和加州北区的联邦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三星电子及其下游客户AT&T公司、Best Buy连锁超市和BrandsMart (美国)公司侵犯了友达液晶显示器10项专利,要求美国ITC提出337调查,下令禁止在美国进口或销售含有涉嫌专利侵权的三星电子LCD面板的设备,包括三星电子在美国销售的电视、显示器、笔记本计算机等LCD面板和用于行动装置的OLED面板。
2012年1月10日友达光电与三星电子签署了和解协议,两家公司停止了在LCD产品专利上的诉讼纠纷,结束了7个月的争端。
2006年12月1日乐金显示(LGD)在美国向友达光电及奇美电子提出专利侵权诉讼,2009年6月2日进入审理。2010年4月30日美国德拉瓦州联邦地方法院裁定:友达未侵犯LGD在诉讼审理主张的专利。2010年2月16日法院裁定原告LGD侵犯了友达在诉讼审理主张的分别协助“改善液晶反应时间”、“改善液晶显示器可靠度”、“解决显示画面瑕疵”以及“提供小尺寸手持装置所用之薄型结构”4项专利,这是台湾面板厂商首次在国际诉讼中赢得的专利案件胜利。2011年9月26日友达与LGD的互控案达成和解。2012年5月8日奇美与LGD双方同意和解而解除互控官司而正式终结。
2010年4月14日全球液晶监视器第一大代工厂冠捷科技集团(Top Victory)在美国北加州联邦地院,向日立(Hitachi)提出18项专利确认的诉讼,以确认该18项专利权的归属。该案源于2008年12月23日Mondis专利授权公司状告冠捷科技有关电视及计算机的液晶面板显示专利10多项。
有线电视传输装置专利案
2012年4月19日台湾有线电视设备商丽羽电子(Lantek)在美国克罗拉多地方法院起诉美国纽泽西州的Extreme宽带工程公司侵犯其有线电视传输装置专利,争议专利是由丽羽电子2004年6月至9月间取得的“用以传输讯号的一种输出连接器的插入端”与“谐波失真抑制器”专利权。
丽羽电子2002年为Extreme公司代工生产有线电视设备,2007年终止代工关系。2011年底丽羽电子发现Extreme公司采用使用了争议专利技术产品,请求法院判决Extreme公司停止损害并支付赔偿。
丽羽电子成立于1988年3月,主营业务包含有线电视、卫星通讯、通讯网络的信号混合器、信号放大器、传输设备等产品的设计开发及制造。Extreme 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于美国纽泽西州,主营业务包含有线电视、卫星通讯、通讯网络的信号混合器、信号放大器、传输设备等产品与安装服务。
数字电视专利案
2012年5月3日日立集团下属的日立电子消费品公司(HCE)于美国地方法院德州东区分院起诉冠捷科技(TPV)及Vizio公司侵犯日立的ATSC数字电视标准8件专利权,主要涉及专利是“数字广播接收器单元”(2008年8月22申请,2011年2月15日获证)和“用以接收及记录数字信息的装置及方法”(2005年12月19申请,2011年8月30日获证)。
HCE在诉状中指称,被告TPV及Vizio所生产的符合ATSC标准的电视,至少包括Vizio型号为E320VA、E420VT、M220VA及VA26LHDTV10T等。请求法院判决2名被告所生产的被控产品侵害系争专利,并请求判决2名被告蓄意侵权。
ATSC为1982年成立的高级电视标准委员会,主要任务在于制定美规的数字电视标准。被告之一TPV冠捷科技,包括冠捷科技台湾、美国及福建的子公司。冠捷科技2010年液晶显示器市占率为全球第一,液晶电视市占率为全球第三,一直是被告Vizio的长期合作伙伴。2012年4月与Philips结盟,成立TP Vision公司。Vizio公司2002年成立,2008年打入全美前三大液晶电视品牌,2009年登上北美液晶电视龙头宝座。原告HCE与被告TPV及Vizio的专利诉讼多年。
2011年11月15日Rovi公司、詹姆斯达发展公司等五家企业向美国ITC起诉,指控美国进口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海尔集团和Vizio公司的上述产品侵犯了其专利,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同时Rovi向美国北加州联邦地院提起专利侵权告诉,起诉Roku公司生产的串流媒体播放器侵犯其“主从式架构之电子节目指南”专利。
2011年12月16日美国ITC决定对海尔集团和中国台湾瑞轩科技旗下Vizio公司部分包含互动电视节目指南和家长控制技术的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涉案产品是那些装备了互动电视节目指南和家长控制技术的电视机和蓝光播放器。
2011年8月10日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ITRI)向美国ITC起诉乐金(LG)及其南韩与美国子公司专利侵权有关改善均匀性用在背光模块的显示设备产品,包括数字电视和显示器等。
2009年10月2日全球知名多层陶瓷电容(MLCC)厂商村田(Murata)向美国ITC与加州中部地方法院分别递出诉状,起诉三星电机(Samsung Electro-Mechanics)侵犯村田所拥有的4件专利,提请禁止三星电机的积层陶瓷电容(MLCC)产品在美国进口、销售与制造。同时,向ITC请求对被告三星所生产之产品,提出永久排除令及永久禁止令。四件系争专利中三件是有关MLCC电容器技术,另一件是属于低等效串联电感电容器技术。多层陶瓷电容器应用于平板电视、手机、个人计算机、游戏机、车用电子等。
家庭影院电视专利案
2012年5月1日Rovi公司及子公司,向美国德拉瓦州联邦地院提起三起专利侵权起诉,分别起诉LG公司、Vizio公司与三菱(Mitsubishi)公司的3D高清家庭影院电视产品侵犯其所拥有之交互式节目指南(IPG)以及特定节目观看控制等技术相关专利权利。起诉LG侵犯其“主从式架构之电子节目指南”、“电子式电视节目指南排程系统与方法”、“具随选视讯浏览功能之节目指南系统”、“提供电视节目时程信息之互动计算机系统”专利。起诉Vizio侵犯其“主从式架构之电子节目指南”、“用户控制之多重装置随选媒体播放系统”、“提供电视节目时程信息之互动计算机系统”专利。起诉三菱侵犯其“电子式电视节目指南排程系统与方法”、“具随选视讯浏览功能之节目指南系统”、“带有暴力节目控制芯片与节目指南功能之用户接口装置与方法,可用来设定阻看电视或其他视频节目,例如用来让父母控制孩童所收视的节目(V-Chip童锁功能)”。
2011年1月Rovi及其子公司以“具随选视讯浏览功能之节目指南系统”及其他四项专利,对亚马逊书店(Amazon.com)及其子公司IMDB.Com公司提起专利侵权告诉。
显示器转动窗口方法专利案
2012年5月1日位于美国德州的Rotatable Technologies LLC专利授权公司(RT),向美国东德州联邦地院提告,起诉宏碁、华硕、Archos、摩托罗拉移动公司、三星电子、索尼通讯(美国)、Adobe系统公司、Opera软件公司等8家公司之多项产品,侵犯其所拥有的透过图像用户接口在计算机显示器上选择性旋转个别窗口之方法发明专利。同时,RT公司也以相同专利另案起诉诺基亚侵犯其“在计算机显示器上选择性旋转窗口之显示方法”的专利权。
机顶盒专利案
2012年6月4日专利授权公司TiVo在美国地方法院东德州马歇尔分院起诉思科系统(Cisco)所生产具有DVR(数字视频录像)功能的机顶盒产品,侵害了其“多媒体时间归整系统”(1998年7月30日提申,2001年5月15日获证)、“时间移位多媒体内容串流系统”(2002年2月20日提申,2009年5月5日获证)、“自动播放过冲校正系统”(2004年5月13日提申,2009年2月17日获证)、“在已格式化数字数据的连续串流上实现随机存取及以时间为基础功能的方法与装置”(2001年11月26日提申,2004年9月14日获证)的专利权,要求判处被告Cisco直接侵权、诱使侵权以及协助侵权,并要求被告Cisco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损害赔偿及加重损害赔偿。
LCD面板反托拉斯法诉讼案
LCD面板生产主要集中在我国台湾、日本及韩国厂商,主要有夏普、SEKO-EPSON、东芝松下、NEC,三星电子、LG Philips LCD及我国台湾友达光电、奇美电子及中华映管等。
从台湾科技政策研究与信息中心下属的科技产业信息室整理的资料来看,LCD价格操纵调查案件始于2006年12月,当时美国司法部、欧盟贸易委员会、日本和韩国的公平贸易委员会先后向三星电子、LGD、夏普、NEC,以及台湾的4家面板企业发出了涉嫌垄断并操纵面板价格的反垄断调查。2001-2006年期间,LGD与中华映管连手哄抬向多家公司销售的液晶面板价格;夏普与其它液晶面板厂商联手哄抬向戴尔、摩托罗拉和苹果计算机销售的液晶面板价格。司法部门认定,这三家公司相互交换信息,共同串谋,在报价方面达成了协议。
被告液晶面板厂商意识到价格垄断行为可能被判罚款和刑罚之严重性,纷纷于2008年11月底认罪,三星最先转为污点证人,获得免罚款及刑责。
在美国,2008年11月10日台湾华映交付6500万美元罚款,高管人员林镇弘/刘治军/李学龙认罪,分别被判9/ 7 / 6个月服刑,个人分别交纳5 / 3 / 2万美元罚款;2008年11月11日夏普交纳1.2亿美元罚款;2008年11月12日乐金交纳4亿美元罚款;2008年11月12日日立交纳4亿美元罚款;2009年8月25日爱普生交纳罚款2600万美元;2000年12月19日台湾奇美电子交付2.2亿美元罚款,高管人员何昭阳/杨柱祥/黄文弘/郭振隆认罪,分别被判14 / 9 / 9 / 9个月服刑,个人分别交纳5 / 2.5 / 2.5 /3万美元罚款;2010年6月30日台湾彩晶交纳3000万美元罚款。
2010年6月10日美国司法部起诉友达违反反托拉斯法,参与谋取5亿美元非法的联合订价协议;同时起诉友达高管人员陈炫彬、陈来助、熊晖、梁兆龙、白柏龙、李灿荣,友达准备上诉;2010年8月赴美协助调查的友达副董事长陈炫彬、前总经理陈来助、董事熊晖等人,遭限制出境;2010年12月友达提前计划了100亿元新台币诉讼预算,后追加30亿元新台币进行上诉;2012年1月9日美国开庭审理友达反托拉斯案件;2012年2月23日证人出庭作证,LG、华映、奇美电、惠普和戴尔员工列席证人;2012年3月1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12位陪审团审议此案;2012年3月13日陪审团决议,友达光电违反反托拉斯法有罪,陈炫彬、熊晖有罪,陈来助、李灿荣、梁兆龙等高管人员无罪,当庭释放。
2011年12月美国消费者在美国北加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团体起诉,要求赔偿因面板联合定价而受到的经济损失。8家液晶面板厂同意支付3.88亿美元和解费用,其中:1999-2006期间罚款中,夏普支付1.05亿美元,三星电子8270万美元,乐金7500万美元,奇美电子7800万美元,日立2800万美元;2008-2009期间罚款中,乐金/华映/夏普三家共交纳5850万美元。
2011年12月美国24个州以及华盛顿特区的居民提起团体起诉,追溯1999-2006期间的经济损失获赔偿5.386亿美元。其中:夏普交纳罚款1.155亿美元,三星电子2.4亿美元,奇美电子1.103亿美元,日立/瀚宇彩晶/华映及爱普生影像设备分别为290万至3900万美元。友达、LGD以及东芝等,尚未与控方达成和解。
在日本,2009年10月8日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起诉LCD厂商垄断价格,松下、三星、乐金共罚近40亿日元,其中:三星13.73亿日元,LGD公司1.5亿日元,松下17.97亿日元。
在欧盟,2010年12月8日欧盟执委会起诉六家LCD大厂垄断价格,违反反托拉斯法,共罚6.48925亿欧元,其中:彩晶810万欧元,华映902.5万欧元,奇美电子3亿欧元,友达1.68亿欧元,乐金显示2.15亿欧元,三星因最早承认并指证而免于罚款。
在韩国,2011年10月30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起诉六家LCD大厂操纵液晶显示器价格成立,罚款总额高达1940亿韩元(1.7560亿美元)。其中:华映2.9亿韩元,彩晶8.71亿韩元,奇美15.5亿韩元,友达284.24亿韩元,乐金显示及其在台湾与日本分公司655.2亿韩元,三星及其在台湾与日本分公司972.9亿韩元。
五点启迪
从专利侵权诉讼中焦点来年,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专利侵害、以及是否专利无效;当事人通常着重在技术性的攻防战,而忽视侵权赔偿的议题。
从世界专利侵权案件的结果来看,动辄赔偿几亿美元,或者长期缴纳数额不菲的专利许可费,甚至高管人员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及个人罚款的惨烈专利案件。全球性反托拉斯或反公平竞争诉讼,其惨烈结果远远胜过苹果/唯冠iPad商标案所带来的伤害,不仅是企业的生死存亡,更是大型企业的经营者学法、知法、守法意识的深化人心……
我国企业都曾因遭受的专利之痛而刻骨铭心。由以上专利案件及实践中,我国企业想要“做大做强”,总结以上专利的惨烈案件,可得出启迪:
一是企业管理者树立“专利标准”的意识。在产品制价中,谁用了标准,谁就要向建立这个标准的专利权人交纳专利费。
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的预警机制。成立专利情报部门,每日查询专利信息,定期向技术市场部门及决策高管人员发布专利信息。
三是开展专利战略,进行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专利布局。通过大量的应用层面的有价值的从属专利,去抗衡国外的基本专利,在其基础上二次开发,形成新的基础专利,与其进行交叉许可。
四是重视进口环节,转移侵权风险。集成电路芯片、液晶显示板必然涉及专利许可。在签订进口合同时,千万要注意细节,注意“父”与“子”的关系,在进口协议中要求芯片供应(制造)商明确承诺所提供产品不侵犯他人专利,当发生第三方侵权指控时承担包括提供证据、协助诉讼、负担相应费用等在内的责任义务。
五是同行企业加强横向联合。主要彩电企业联合组建专利公司或数字电视专利池联盟,使整个彩电出口产业获得使用专利的权利,降低专利使用成本。■
参考文献:台湾科技产业资讯室http://cdnet.stpi.org.tw/intro.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