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主招生联盟是我国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现阶段自主招生规模扩大的现实选择。目前,我国高校自主招生联盟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限制学生选择的失当规定。由此,为了实现自主招生选拔优秀人才的目的,使自主招生联盟运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应该强化自主招生联盟的必然因素,实现联考和面试成绩的共享互认,尽量分散考试时间和多设考点,取消有关优惠录取政策的不合理限制,推进考试的社会化和联盟高校的培养机制改革。
关键词:自主招生联盟;学生选择;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G473.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12)02-0051-06
自主招生联盟这一招考形式,从形成、联考、面试到录取,一直处在社会各界的争议、质疑甚至诘难之中。“更有媒体报道称,教育部对自主招生联盟的方式不认可,今年可能取消自主招生。”[1]但是, 2011年11月,教育部在官网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继续探索部分试点高校联考”。这说明,自主招生联盟的招考形式还是受到教育部总体肯定的。“取消自主招生甚至招考联盟”的说法不攻自破。虽然自主招生联盟得到了肯定,但也受到了一些冲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来自“北约”联盟①,复旦大学和南开大学退出联盟,选择独立[2]。此外,“北约”和“华约”②的笔试时间同为2012年2月11日,使得考生无法兼顾,只能提前“站队”,选择其一。复旦和南开的退出,个中原因难以道明。但笔者以为这一变化至少折射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整体上看,自主招生联盟的运作存有不足;二是从高校自身看,复旦和南开从“北约”联盟招生中并未实现自主招生目标,至少没有招到符合其教育和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的优秀学生。复旦和南开的官方态度实际上也说明了这一点,如“希望能够通过今年(2012年)的改变招到真正符合复旦教育理念的学生”、“今年(2012年)的自主招生方式改革只是一种探索,‘参加联考与不参加联考都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能够通过这样的探索,发现一种更好的育人方式”[3]。
因此,高校自主招生联盟问题值得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便科学推进自主招生改革,使高校能够选拔到自己需要的优秀学生。自主招生联盟的形成及招生运作,实际上是高校的管理工作,其主体是高校,也就是说它是高校自身的行为选择和招生政策手段,是高校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它首先是高校对学生的选择。对此,笔者不予详述。本文拟从学生主体的视角,谈谈自主招生联盟中的学生选择及影响因素。
一、 强化学生选择是现代高等教育的应有之义
目前,学生对教育的选择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存有关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教育的实践领域正在发生某种实质性的变化,那就是教育与市场的关系愈发紧密,市场因素和市场力量的强化逐渐成为教育实践领域的突出标志,新的办学体制也逐渐形成。在这类新的办学体制中,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配置或不完全由政府来决定,或完全不由政府来决定,而是通过一种新的机制,即市场机制来决定[4]。总之,教育中的市场因素在我国已是一种客观存在并逐步导致教育市场的形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赋予生产者和消费者选择的权利,教育市场同样赋予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选择教育的权利。当教育中的市场因素逐渐增强和教育市场日趋成熟时,教育的选择空间就会越来越大。具体而言:其一,教育供给增多,愿意出钱办教育的人和教育服务项目越来越多;其二,教育需求膨胀,愿意花钱上学、愿意出钱接受各种教育的人也随之增多。这样一来,办学者和学生之间便形成一种类似于市场运作的自由交易关系。学生只要符合基本的准入条件并支付规定的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便可受到相应的教育。从这种类似于市场交易的教育选择结果来看,学生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和人力资本增长,办学者则获取了一定的合理市场收益,即办学理应得到的回报。这种类似于市场交易关系的教育选择的存在使我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将教育看成是一种服务,一种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服务产品,那么学生接受教育则相应地看成是一种消费[5]。
我国高等教育同样深受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高等教育的运行带有很强的市场调节性质,而且市场的特征还很明显。例如,高校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受劳动力市场结构变化的影响,以就业需求为导向,毕业生交由劳动力市场配置,高等教育规模受到教育需求的制约等。此外,笔者要强调的是,大众化教育导致高等教育规模扩大,高等教育开始实行收费上学的制度。收费上学实际上是成本分摊的思想,即将高等教育成本在政府和受教育者之间进行分摊,这也是教育经济学的观点。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实质上将学生主体市场即高等教育“消费者”市场规范化了,学生演化为“消费者”角色,同时意味着学校成为了高等教育服务者的角色。也就是说,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强化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类市场的自由交易关系[5]。
根据如上分析,在现代高等教育中,学生本身就应该具有选择教育的权利,高校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自主招生联盟理应将拓宽学生选择范围作为其运作的重要价值取向。
二、 自主招生联盟扩大了学生的选择空间
与原来各高校单独组织自主招生相比,自主招生联盟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扩大了学生的选择权,这在各高校的自主招生简章中都有体现。首先,学生可以选择多所高校。如“北约”规定学生报名时可申请3所;“华约”可申请2所,如果达不到申请学校的初试要求,还可以申请第三所高校,“理工联盟”[注:“理工联盟”是指由同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天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重庆大学9所高校组成的自主招生联盟。]可申请2所。这是学生可选择的一个联盟内的高校数量。如果多个联盟的联考时间错开,则学生在参加联考时可以选择多个联盟,当然就可以选择到更多的高校。实际上,2011年各联盟的联考时间分别为:“华约”2月19日,“北约”2月20日,“理工联盟”2月26日,“北京联盟”[注:“北京联盟”是指由北京化工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5所高校组成的自主招生联盟。]2月20日[6]。因为这些联盟在全国各大中城市都设有考点,因此学生在一地就可以选择多个联盟,只是说参加考试的强度稍大而已,但也无需专门准备。而且,各高校的面试时间也尽量错开,虽然很难完全做到,但这也为学生选择更多的学校参加面试提供了可能。这是原来各高校单独组织自主招生考试不能实现的。其次,联考成绩共享互认。“北约”、“华约”和“理工联盟”的联考成绩都是共享的。因此,如果达不到报名时申请的学校的考核要求,学生还可申请联盟的其他高校。再次,联盟自主招考还降低了学生的平均学业负担和经济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会使学生在此过程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增加,即“规模报酬”递增。因此,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学生必然会选择多个联盟参加考试。
自主招生联盟扩大了学生的选择权,这符合现代高等教育实现学生选择的应有之义。高校自主招生联盟应当以拓宽学生选择为根基,这样才有利于优秀学生选择到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校,高校才可能选择到自己需要的人才。正如专家所言:“有联考,(就有)学生充分选择权,(就有)学生和学校双向选择,考生可以拿多张录取通知书,是大学‘被选择,让大学有竞争的氛围,不是扼杀选择权利来抢生源”[7],“联考应给予学生充分选择的权利,包括选择考试的权利以及根据联考成绩申请学校的权利。……高校抢生源本身并没有错,但抢生源不能通过限制学生的选择、给学生的选择权设置障碍来实现,而应该光明正大地以教育质量和教育服务吸引学生”[8]。高校自主联盟的运作应该强化学生的选择,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来保证学生选择权利的实现。
三、 学生选择联盟内高校的影响因素
1. 联盟内高校的层次、性质及学科专业类型的趋同程度。如果同一联盟中各高校在层次、性质、办学理念及学科专业类型方面趋同程度高,则学生对该联盟所属高校的可选择性就相对更强,反之,则更弱。学生填报哪所院校以及什么专业都是根据高校的这些内在因素来决定的。如果联盟内的高校在这些因素方面的反差太大,学生就不容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学科专业兴趣选择更多的学校。“华约”中的高校都是研究型大学,在我国都是顶尖层次的高校,水平相近,理念相通,这都不会影响学生的选择。但是它们在学科专业类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清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浙江大学以理工为主,南京大学以文理为主,中国人民大学则以文为主。当然这些大学都是综合性的。如果学生选择填报中国人民大学,但没有通过初试要求,再向联盟内其他高校申请面试资格时,就难以获得更多的认可和青睐。“北约”当中的大部分高校都以文理为主,只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以理工为主,因此学生的可选择性较大。“理工联盟”和“京派联盟”应该说在层次、水平、性质和学科专业类型方面最为趋同,学生的可选择性最大。总体来说,这4个联盟在层次、性质、办学理念及学科专业类型方面还是具有较高的趋同度,对学生的可选择性影响不大,只有一两所高校会产生些许影响。
2. 学生可申请学校的数量。“北约”规定学生报名时可申请3所,“华约”可申请2所,如果达不到申请学校的初试要求,还可以申请第三所高校。“理工联盟”可申请2所,“北京联盟”可申请1所。其实,既然是联考招生,学生就有选择联盟内所有高校的权利。
3. 考点在全国的分布密度。联盟考点的分布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考生是否参加自主招生联盟的考试以及选择哪个联盟的自主招考,尤其是县城及农村中学的考生,这一点更为重要。2011年,“华约”七校在全国30个省(区、市)的33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生可就近自由选择[9]。“北约”初试在各省同时进行(考生可就近选择考点)[7]。“理工联盟”即卓越人才培养合作高校联合自主选拔录取在全国25个省的25个城市设立了考点,考生报名时可自由选择任何一个考点参加考试[10]。“北京联盟”中有的高校规定:“2011年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考试统一在校本部举行,不在京外另设考点。”[11]所以,从实际情况看,除“北京联盟”仅在北京设立考点外,其他联盟都在全国主要省份有考点分布,但主要是直辖市及省会城市,这对县城及农村中学的考生极为不利,有些甚至会迫使学生完全放弃对联盟的选择,更不要说选择多个联盟了。
4. 联考成绩的共享程度。联考成绩应该在联盟内高校完全共享。如果联考成绩不在联盟内高校共享,等于学生就只能选择报名申请的学校。如果学生没有达到申请学校的基本要求,则不共享初试成绩就意味着学生的成绩得不到联盟内其他高校的承认。“北约”、“华约”和“理工联盟”的联考成绩都是共享的,只有“北京联盟”的联考成绩不共享。如北京科技大学规定“成绩不互相承认”[11],北京林业大学也规定“考试成绩不互认”[12]。学生联考成绩是学生选择学校和学校选择学生的重要依据,没有联考成绩的共享和互认,就谈不上以后的各校特色测试和面试、录取环节。这些限制学生选择其他高校的规定都是对联盟招考这一制度安排本质的违背。
5. 联盟内各高校面试时间和地点的分散程度。除了“北京联盟”之外,其他3个联盟所属高校分布在不同省(市),而学生必须到学校所在地参加面试。因此,对考生来说,联盟内各高校面试时间的安排关系到他向高校申请面试的选择。同时,如果其联考成绩达不到申请学校的要求,他还可能要选择联盟内其他高校。如果面试时间集中在一段时间甚至一两天,那学生实际上就没有了选择,只能到申请的学校参加面试。这还只是从时间上考虑,如果加上四处奔走的心理付出和经济成本,学生选择的余地更是狭小。所以,从结果来看,学生参加面试的学校或许就是申请中的那么一所,如果所申请的多所学校正好地理位置较近,则才有可能参加两到三所学校的面试。除了只能申请一所学校外,“北京联盟”还规定,学生只能在申请的高校参加面试,加上前已述及的联考成绩不共享的规定,因此注定了学生只能选择报名时申请的高校。这种制度设计完全限制了学生的选择。其他3个联盟表示基本上都会错开面试时间。此外,上海交大和清华大学等还推出了派遣专家到外地进行复试或远程复试的模式,这就是将面试地点分散,为学生的更多选择提供了机会和保障。
6. 面试成绩的共享程度。从目前各联盟的制度设计来看,面试成绩基本上是不共享、不互认的。也就是说,学生获得所申请高校的面试资格并取得面试成绩,一旦未获得优惠录取资格,他的面试成绩对联盟内其他高校就是无效的。如果高校的面试时间又较为集中,学生则不可能再参加其他高校的面试,这就失去了选择其他高校的机会。
7. 录取优惠政策的规定。各高校录取优惠政策的规定也会限制学生对高校的选择。首先,学生还须参加统一高考,如果统一高考的成绩达不到申请学校的有关要求,即使通过了该校自主招生的联考和面试也不被录取。此外,学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必须以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A志愿)填报申请的学校,否则很难录取。如南京大学规定:“取得优录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1年高考,且必须以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A志愿)填报南京大学。”[9]上海交大也规定:“获得我校自主选拔认定资格的考生,高考志愿须以我校(上海交通大学或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为第一志愿(平行志愿省市为A位置),方可以相应优惠政策录取。”[13]“北约”和“理工联盟”所属高校大多也有类似的规定。有些学校是以与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学生签订协议来限制学生选择的。如东南大学规定:“确认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均须与东南大学签订‘自主选拔录取协议和‘诚信承诺书。”[14]实际上,诸多高校就是通过对学生填报高考志愿的限制和自主选拔录取协议书来使学生做出选择。这就谈不上学生对联盟内其他高校的选择了,或者说学生根本不可能再选择其他高校。当然,这也可能是高校无奈的选择,因为它们希望留住优秀人才。
其实,上述诸多因素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是相互作用的,每一个因素对其他因素都存在影响,有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例如,就算考点设置极为分散,面试地点也分散,联考和面试成绩不互认,则其他方面都是徒劳的。
四、 自主招生联盟的制度改进
根据上文的有关理论分析和目前高校自主招生联盟中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设计,笔者以为,要扩大学生对招生联盟甚至高校的选择性,首先,应当强化自主招考联盟的必然因素。自主招考联盟的形成不是“大跃进”,不是“一窝蜂”。它的形成应该以高校的层次、性质和学科专业类型为基础,以办学理念、办学水平及实力为依据,这些因素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当然这些联盟都是联合命题,统一考试,学生凭借联考成绩可以向任何一所学校提出申请,而不是只能申请一两所。其次,要实现自主招考联盟的共享互认。这包括联考、学科专业特色测试和面试成绩的共享互认,它是学生自由选择高校的根本保证。再次,尽量分散考试时间和地点。各联盟的联考时间可以分布在1个月之内甚至两个月之内,但不要和全国高考靠得太近,如可在2月和3月,而不是像目前那样集中在1周之内。这样,各科目的考试也可以分布在两天之内完成,而不是像目前那样高负荷、高强度地在1天之内完成。各联盟的考试地点根据当地条件可设置到中小城市,为县城及农村中学的学生提供参加自主招考的可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该尽量多设考点。最后,取消优惠录取政策的限制规定。高校不应通过优惠录取协议书或其他办法限制学生对其他高校的选择,理应通过先进的办学理念、浓厚的学术文化氛围、优秀的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等来吸引学生。
根据目前学界对自主招生联盟研究的有关成果,笔者认为如下几个方面可以借鉴,以便扩大学生在自主招生联盟中的选择范围。
1. 增加1次联考。有学者提出增加1次考试的制度设计,使联考与高考脱钩。“各试点高校公布自主招生的招生比例、计划指标、基本条件,教育部将目前几个自主招生联盟分别实行的联合考试统一起来,所有试行自主招生的高校都采用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的联合考试,考试时间可以安排在2月份的第3周的周末。考完后尽快公布考试成绩,根据各校要求的联考基本分数线,上线考生于3月上中旬到选择报考的大学去参加自主招生的面试。面试决定录取后便生效,不必再参加6月上旬的高考,未录取者还可参加高考。”[15]这种考试即使被称为“小高考”也无关紧要,因为它实现了自主招生的目标:“节省各校自主招生单独笔试的人力和物力,提高考试的科学性;方便考生,参加1次笔试便可以选择报考不同的大学,上线后参加面试;避免目前几大结盟阵营联考的互相较劲,将主要精力放到面试环节;因为统考在前,不会出现目前自主招生决定录取后,相当部分考生参加高考获得高分后毁约跳槽,或者根本就没有上线而白费工夫的情况;最重要的是,能够减轻高考的压力,使高校招生真正走向多元化和多样化,各大学院系能够选拔到确实对该院系专业感兴趣的学生,使学生适才适性。”[15]将几大联盟的联考时间统一起来置于高考前并赋予联考录取功能,即将联考与高考脱钩,这不仅可减轻部分考生的考试负担,提前完成部分优秀考生的入学分流,还可避免加分投档给社会造成新的不公平,高校之间的恶性加分竞争也才可能得以避免。实际上,还有学者提出将联考统一起来置于高考后的制度设计。“统一联考时间,且在高考后举行。一方面,统一考试时间,利于切实减轻考生由于不愿放弃任何考试机会而造成的考试负担;另一方面,将联考置于高考后, 利于消除联考对中学正常教学秩序的冲击以及消除未参加联考考生的心理压力。此外,若以高考成绩为第一参照标准,不但可减少联考高校组织初试的成本与风险,而且也不影响高校另外自行组织特色加试或其他测试招收特殊才能考生。”[16]联盟招考可以考虑采取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2. 建立考试服务机构,使自主招考步入社会化道路。自主招生联盟也可走社会化的道路,由第三方组织实施。所有参加联盟的高校都应认可学生经由该机构组织考试而取得的成绩,学生凭这一成绩可以申请多所学校,并根据自己的面试情况和学校的录取意向自主选择大学。这样,一方面学校与联考脱钩,可以减少由组织联考、命题、考试安排等带来的招考成本,同时使高校可以将更多时间用于考虑如何选拔符合自己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的人才上。另一方面学生的选择性也增加了。在这样的基础上,也才可能实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不管联考是在高考前,还是高考后,都可以考虑由社会化的考试服务机构承担联考笔试任务。当然,考试服务机构的建立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认真考虑的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考试命题是一项复杂的、专业化程度极高的工作,其中涉及教育学、心理学和相关课程的知识。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变化趋势是政府逐渐从考试中退出,而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完成这项工作, 从而使考试成为一个产业化、市场化、民间化的活动。我们可以探索借鉴国外经验,培育和组建专业化的考试中介机构,为最终实现‘考招分离创造必要的条件。”[17]
3. 将自主招生联盟的学生选择延伸至人才培养。目前,只有“理工联盟”涉及了人才培养问题,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其他联盟仅仅是联盟招考而已,考试招生完毕后也就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合作了,是为了招生而联盟,不是为了培养不同特点的优秀人才而联盟。实际上,自主招生招到的人才更需要“因材施教”,这需要针对不同特点的偏才、怪才以及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制定不同的培养方案,这需要加强高校之间的合作,扩大学生对这些高校教学资源的选择。不能互相承认选课和学分,实际上就涉及了联盟内高校对优秀人才的培养问题,也是学生选择联盟内高校教学资源的自由度问题。联盟内高校的学生应该可以自由流动,互转学校,互选和互转专业、课程、教师,互认学分,等等。这样,学生的选择性就从选择学校扩大到了选择专业及有关课程资源、教师资源、图书、实验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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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漪云)
Choice of Students by the Self瞕etermined Admission Union and
the Factors Affecting the Choice
玓HOU Ji瞝iang1, 2
(1. Office of Evaluation, 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ice & Economics, Nanjing 210046;
2. Institute of Education,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China)
Abstract: Self瞕etermined admission union of universities, a requirement of the reform in entrance examination and admission system in China, is a kind of practical choice in conformity with scale expansion of self瞕etermined admission during this present period. At present, some unreasonable regulations in the system design of the union limit students choice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singling out excellent students and make the union operate in a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manner,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necessary factors of the union, realize the sharing and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 scores on the united examination and the interview, decentralize the united examination time, set more examination places, abolish some unreasonable limitations in the preferential matriculating policies, promote socialization of the examination and deepen the reform in the talent瞤roducing mechanism of the union.
Key words: self瞕etermined admission union; choice of students; fac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