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阳
〔摘要〕 当前国内犯罪学实证研究存在研究过程价值不中立、与基础理论研究相脱节、对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重视不够等诸多问题。为此,当务之急是需要就这些问题进行较为客观的反思性检讨,以期有利于犯罪学学科的良性、有序、健康发展。具体来讲,研究者既要处理好开展实证研究与树立科学精神的关系,又要处理好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关系,还要重视实证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加强犯罪学领域跨学科的研究与合作。
〔关键词〕 犯罪学,实证研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刑事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2-0142-03
2010年全国犯罪学年会确定了犯罪发展变化现状的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以及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三个中心议题。这三个议题可谓是针对犯罪学研究多年积弊而开的一剂良方,突出了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对于促进我国犯罪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应当指出,在“刑事一体化”的学科视域下,刑法学构成了刑事科学的规范部分,犯罪学则是一种使用实证研究方法的事实科学,因而有使用各种人文与社会科学方法的现实需要,而假设、演绎和验证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1 〕当前国内的犯罪学研究正逐步摆脱过于注重理性思辨的研究藩篱,而步入实证的良性发展轨道。可以预见,研究方法的皈依正途,必将使犯罪学作为一门事实科学的性质和定位更加明确,学科本身也会更加科学和独立。
然而,就国内犯罪学实证研究的现状而言,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与不足。这突出表现在:长期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少数专家学者往往还摆脱不了传统的窠臼——陷入到更深层次的理性思辨之中;而一些青年学者的实证研究又步入统计数字繁多、论证说理不充足的误区,他们通过所谓科学统计、数据分析而得出的大量的经验性结论,很难说对犯罪防控有多大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总体还处在描述与解释研究的低水平阶段。〔2 〕因而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当务之急是需要就存在问题进行较为客观的反思性检讨,并择其要者予以匡正,以期有利于犯罪学学科的良性、有序、健康发展。
一、需要处理好开展实证研究与树立科学精神的关系
犯罪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其理论研究不可能脱离实践,没有大量深入细致的微观研究,就不可能抽象出科学的理论。像美国当代著名犯罪学家威尔逊和凯林所创立的“破窗理论”正是源于他们长期的观察和实践,而绝不是“灵光一现”或“闭门造车”的产物。〔3 〕问题的关键在于,从事实证研究是艰辛的,需要身体力行,并且有可能付出巨大努力而无果。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的获取,需要长期从事调查、观察、跟踪、总结、统计等工作。
当前有些学者在进行犯罪学研究时,即使在技术上采用了实证分析方法,但受价值偏见的左右,其经常会根据自我预设的价值目标进行调查、设计问卷,甚至在取得数据以后,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任意修改。〔4 〕这是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会给后人的研究造成不良影响。犯罪学研究应当坚持价值无涉原则,只有坚持价值中立才能客观地发现犯罪现象,研究犯罪事实。因此,我国犯罪学要走出实证薄弱的困境,绝不仅仅是学习技术层面的实证方法,更重要的是从思想上摆脱固有价值思维的支配,在研究中贯彻人文主义精神和科学主义精神。当然,犯罪学研究要尽可能的追求客观性、预见性、普适性的目标。对于一个坚定的犯罪学研究实证主义者来说,没有可靠的事实和数据的支持,是不能下任何判断的,哪怕这个判断很符合我们的经验和感觉。〔5 〕
在犯罪学实证研究中,实证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最根本的要求在于提倡一种从事实出发,不为一般既定理论所束缚的科学精神,力求以自然科学的缜密、系统和严格的理性精神对待所观察的对象。为此,研究者一定要树立科学精神,尊重事实、遵循客观规律和科研规律。首先,要在设计调查问卷之前,做好理论假设。运用理论假设指导实证调查的全局,努力做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其次,要重视并及时总结出在阶段性调研过程中得出的一些中观乃至微观的犯罪规律。这些规律在相应阶段可以起到决定性的功效,实际上可以指导并形成下一阶段的理论假设。当然,这里强调重视理论假设,也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如果前期的理论假设在后期的调研中被证伪,一方面要坚持得出的结论,以避免再犯类似问题,另一方面,要重新调试先前的理论假设,必要时要修改问卷,并适时改变研究的方法和策略,以获取更为接近客观的犯罪规律。总之,需要研究者把实证的精神融入到科研的具体行动中去,从小到大,由浅及深,逐步养成一种实证研究的科研习惯,将实证研究的理念具体化为具体实证研究过程。
二、需要处理好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关系
一个完整的犯罪学研究,首先要提出命题和构建命题,在论证过程中,经验材料是基本组成部分,思辨分析也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实证的过程总是离不开思辨,因为其问题的提出和设计自是出于理性思辨,成果的应用和升华也必须经过理性经验的总结。没有科学世界观理论的指导,实证会步入歧途;反过来,否定实证的重要性,势必会影响理论的正确性或妨碍理论的发展。
而当前犯罪学的实证研究还存在一些致命的问题,如国内一些犯罪学者没有受过专业的系统训练,不知实证研究为何物,而是按照一般人的标准理解实证研究,导致本应严谨的科学方法在运用上的庸俗化,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再如,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割裂思辨和实证的联系,排斥思辨理论对实证研究的指导,不愿下苦功先学懂犯罪学的基本理论,而急于跟上潮流,提高档次,为实证而实证,搞起了“数字统计游戏”。应当指出,这里存在着认识的误区,因为犯罪学经验研究决不是一种数据游戏。〔4 〕犯罪学实证研究中的抽样和统计分析应该符合基本学术规范,但随着以SPSS为代表的各种统计软件作为分析工具,许多学者陷入软件包装、数字游戏的误区。此外,还有学者将统计分析技术视为论证预设立场的工具。其实,发现事实的真相,检验理论的假设,这才是实证研究的真正价值所在,偏离这个中心就会陷入认识和操作的误区。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应该以问题为中心,以方法为驱动,选择比较适合的研究方法,避免盲从,避免陷入片面追求“包装档次”。
在笔者看来,一方面,由于受大陆法系国家和苏联的影响,我国犯罪学研究过于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在法律思维逻辑上更多运用演绎推理而非归纳推理。这导致对于开展犯罪学实证研究重视程度不够,有分量的实证研究成果匮乏。另一方面,当前国内开展的犯罪实证研究更多地是运用西方国家犯罪学提出的犯罪学理论,并以此为基础预先提出理论假设,再相应创设调查问卷与测量工具,待调查完毕、问卷回收后再运用业已成熟的“SPSS”(社会科学统计程序)、“GIS”(地理信息系统)、“Cite Space Ⅱ”(文献可视化和知识图谱分析)等系统软件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以验证与理论假设是否相符。不难发现,这一过程完全是国外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内在开展犯罪实证调研时,存在与基础理论研究相脱节的情形,同时,也反映出当前国内的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还难以对实证研究加以导引,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需要重视实证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加强犯罪学领域跨学科的研究与合作
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犯罪学研究所需要的外部条件比其他一些社会科学更高,尤其是需要政府部门经常性的大力支持,这样才能实现成果的应用与转化。这里试举一例。1983年的美国里根政府为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专门设立了以欧文·考夫曼(Irving R.Kaufman)为主席的总统有组织犯罪委员会。为保障该委员会顺利完成任务,政府每年拨款500万美元。该委员会经过近三年的调查,正确预测了美国有组织犯罪的演变趋势,这一调查结论不仅促成了美国有组织犯罪政策的重大转变,而且直接左右着其后立法和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
当前,国内一些犯罪学研究者对于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问题重视程度不够。以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不依赖政府,学者在实证研究上很难有大的作为。为此,我国政府和执法部门应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在研究条件方面(包括项目经费、数据公开、理论实验、成果检验等方面)给予学者更多的支持,为中国犯罪学研究营造更加有利和宽松的外部环境。同时,犯罪学研究者在从事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应用研究时应当更多地由书斋走向社会,同政府机关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合作,参与大项目的研究,并融入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鲜活实践,这是一条发挥学者价值的现实道路。犯罪学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实务部门的具体决策以及社会公众防范犯罪的方法、手段等,切实发挥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作用。〔6 〕 一言以蔽之,开展犯罪学实证研究要重视服务实践,研究成果要为司法实务部门提供防控犯罪的决策依据。
此外,当代西方犯罪学往往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及其犯罪演变而不断吸纳新的知识、扩展或转化自己的研究内容,从而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当前国内犯罪学的研究大多是在法学领域的探索,由于研究者所运用的学术工具比较有限,加之很少从事跨学科的研究与合作,最终导致研究成果的理论深度和价值体现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从长远来看,国内犯罪学的研究要探索出一条新路,不仅需要同相关实务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实证研究的力度,更多地为实务部门建言献策,还要加强犯罪学领域的跨学科研究与合作。这点也源于笔者的一个基本判断:犯罪学在整个刑事科学中发挥着桥梁、纽带和中介的作用,将整体刑事学科真正的链接起来。这里仅以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等相邻学科的关系为例,予以展开论证。
在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等相邻学科的关系中,对于一些具有犯罪倾向、有犯罪欲念的行为人,要运用犯罪学知识对其加以一般预防,这是第一道防线——预防未然之罪;一般预防失败后,刑事审判部门就要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对那些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定罪与量刑,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定罪量刑等审判工作完毕后,就要将犯罪人交付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运用刑事执行法学知识以实现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对犯罪人加以特殊预防,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第二道防线——预防已然之罪,同时这种特殊预防还能给社会上一些不安定分子以警戒;特殊预防失败——犯罪人在监所并未改造好,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服刑人员又必须回归社会以实现行刑的再社会化,这时就要重新运用犯罪学知识对其加以控制,这便是第三道防线——预防重新犯罪。假设这种防控举措也失灵,犯罪人重新犯罪后就又要相继运用刑法学知识、刑事诉讼法学知识、刑事执行法学知识、犯罪学知识对其加以刑事制裁,依此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由此可以得出,在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三者关系中,犯罪学起到了桥梁、纽带和中介的作用,将后两门学科真正链接起来,实现了学科间的科际整合效应。因此,要处理好三者的辩证关系,变“无用”的犯罪学为“有用”的犯罪学,以使犯罪实证研究成果能更好地应用于、服务于相关实务部门的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及执行等环节中去。
参考文献:
〔1〕许桂敏.犯罪学实证方法研究评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2).
〔2〕闵 征.2010年中国犯罪学研究述评〔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1).
〔3〕李本森.破窗理论与美国的犯罪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0,(5).
〔4〕罗瑞芳,刘晓梅.“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天津研讨会”会议综述〔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2).
〔5〕孔 一.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主观”与“价值”〔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1).
〔6〕康均心,周 亮.论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兼论犯罪学的良性发展机制〔J〕.法学论坛,2011,(1).
责任编辑 杨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