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再证明

2012-04-29 00:44车娜
源流 2012年2期
关键词:集体土地农村土地违法

车娜

新年前夕,广东省专项工作组的进驻给乌坎村带来了新气象。在工作组的努力调解下,该村村民与基层政府因地引发的矛盾冲突正逐渐化解。

此前,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就事件的成因和性质作了指示:“乌坎村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是长期忽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积累的结果,是我们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必然结果。”

的确如此,在快速推进的城镇化之路上存在着各种隐忧,农村土地属于重点潜伏区。夹杂着或老或新种种原因,农村土地问题向来难解,但若不解,矛盾终究会一触即发。乌坎村事件就是村民对村里土地日益减少,而他们却未曾享受到土地收益的控诉。基层政府未能及时正视村民的这一诉求,致使事态复杂难控。

乌坎村事件可以说给我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乌坎村事件中的矛盾并不特殊,在不少沿海地区甚至中西部地区,都具有一定普遍性,值得我们借此自省自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民已渐渐离开土地,不再以从事农业为主。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对土地不在乎了,更不意味着他们的土地不打招呼就可以随意处置。或许过去,几十年的沿袭让农民以为地就该由村支书做主。然而,一旦农民走出村子,看到外面世界,他们也会思考,也会对比,其法律意识等会慢慢增强。他们也有利益诉求,也会奋起维权。在社会发展大潮中,很多人只看到了社会的进步,而忽视了农民的进步,以致于没有足够地尊重农民的权利,违背民意做了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当前,农村土地违法违规现象量大、面广,即便有“天罗地网”,也难以全面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这些年,国土资源部门也一直在摸索,既抓土地违法问责,又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乌坎村事件的发生,让我们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也更加认清了应该努力的方向——须尊重农民的利益诉求,与农民互动起来。

与农民互动,须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这就需要加快农村土地产权明晰的步伐。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分别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成为土地管理重要的责任主体。而只有产权明晰了,农民作为重要责任主体之一,才会更加有的放矢,才会有保护土地的内在动力。若权利都不明确,农民如何维权?又如何担责?正是因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乌坎村村民才误以为集体土地买卖可由村委会说了算。然而,现实中也不乏好的例子。一些地区的农民成立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及时制止违法占地、破坏耕地,调解土地纠纷,已成为耕地保护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力量”。

与农民互动,还须尊重他们的思想意识。透过乌坎村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过程中,宗族、传统习俗的影响不容小视,尤其是在南方农村地区。据报道,乌坎村村民在宗族观念下,根本没有民主选举的意识,更不用说在动用土地之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了。再比如一些地区农民根深蒂固的“祖屋”意识,使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难度升级。不论宗族还是传统习俗或是其他,都是我们在处理问题时绕不过且需抱着尊重的态度去面对的。若贸然绕开放任自流,势必会令问题更加难解。

群众利益无小事。在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我们须时刻“想民之所想,办民之所需”,坚持权力透明、制度透明、责任透明,与农民互动起来,正视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益,谨防矛盾积累激化。

猜你喜欢
集体土地农村土地违法
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变迁研究
莘县农村土地托管的实践与探索
刑事违法所得追缴的两元体系构造
一起多个违法主体和多种违法行为案件引发的思考
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违法?
首次大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健全机制推动农村土地确权
如何有效查处“瞬间交通违法”
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的若干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