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完善

2012-04-29 11:56:10叶栗伶
2012年24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叶栗伶(1992.05-),女,汉族,重庆垫江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通过并逐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开始处于全国发展阶段。而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能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文以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为基础,通过法律分析并结合现实具体情况详细论述其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指各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法律、具体操作程序及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即各级人大、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对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法律执行、信息发布、投诉处理的监督;也包括对采购机构的监督,即各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人、管理人员及评标委员会和分散采购机构的监督;还包括对供应商的监督,即监督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公证机关、纪检监察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采购法》、《审计法》、和《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已基本上构建了三个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但是现实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对监督机制的有关质疑和投诉仍屡有发生,看似完善的监督机制实际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采购法》存在缺陷。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和监督的依据,《采购法》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但是此法中存在着众多不明确的规定。比如: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就对工程外的服务货物的公开招标方法规定不明;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其他有关部门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到底所指何部;第59条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这仅仅是一种事中监督,对事前事后监督的规定的缺乏将大大减少监督力度;第67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到底如何进行“职责分工”;其次是权力虚设问题严重。看似三个层面的监督机制却由于各种原因,实际监督权力形同虚设。本应着重于政府预算监督人大,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否定预决算的法律后果和激励机制,积极性严重不足。《监察法》虽对行政人员违法处罚有规定,但监察机关无权监察除规定外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同人大情况相似,缺乏具体的分工、激励机制和更高的法律约束,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而作为最基层的重要监督手段的社会团体,却由于《采购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不足和公民维权方式规定的缺乏,无法通过有效渠道使媒体、公众进行有效监督。最后是救济机制——保证以供应商为主的采购主体的利益和监督权利的制度的不完备。根据《采购法》第57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内,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此条例固然为政府采购做出一定保证,为供应商提供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时间期限仅为三十日,对于复杂的或回复不及时的情况,难以保证供应商权益。第六章第51—58条表明,供应商在对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若不满其答复的,也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甚至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都对相应的时间做出了限制,并且由于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同属政府部门,人民法院与财政部有紧密的财务关系,要让供应商在狭缝中获得有利的保障实属困难。

对策

为深化政府采购机制的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必须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基于政府采购的发展变化性与《采购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建议采取“结合型”的立法模式,不单对政府监督机制进行立法,还应特别颁布某些实用范围较小的法律,及时颁布有关细则加以细化完善,保证一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对于《采购法》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地方,应以现实情况为基准,尽快颁布新法律解决矛盾;其次是明晰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完善内部监督。以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监督部门、职能划分和激励机制,提高紧迫感与积极性,并加强内部互相制约与监督,采取定期汇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大违规的行政处罚减少腐败;再次是加强政府采购外部监督建设。完善公民民主监督机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并构建相应的制度设施,定期收集意见,从法律层面细化审计部门的职责及处罚规定,加强内部再监督及互相监督,设置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定期不定样的考核制度,确保人员素质最优化;最后是完善救济机制。建立听证制度,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完善供应商补偿机制,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给予有效的补偿,保证供应商质疑、投诉通道的通畅,适当缩短回复时间,明确规定回复要求,加大回复不及时的惩罚,减少由于公共部门的怠惰与缺乏监督对供应商权利的侵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4期

[3]刘志成,姜法竹,邵明欣.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12月.第4期

[4]李静,张成博.我国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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