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现代社会管制理论中的社会利益论入手,对解决金融市场失灵的方法和相应的金融监管目标、决定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其他方法进行了论述。进而综合各种因素,明确与现行金融体系相适应的监管组织结构。
【关键词】金融监管目标组织结构
一、现代社会管制理论的内容
现代社会管制理论中通过社会利益论、追逐论和经济监管论三种理论来对金融监管的实践进行解释。由于对我国金融实践的局限性,追逐论虽然能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来,但若讨论我国金融的监管组织结构却不适合;经济监管论可以将除市场失灵外的金融监管解释清楚,但是勉强用于构建监管组织结构;社会利益论则以市场失灵为视角,注重市场机制的效率性和稳定性,可以用于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分析。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以经济学为视角,导致价格、信息变化甚至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垄断、信息不符和竞争激烈等,以上情况一般会在资本密集型、信息密集型、高风险型和公共产品系列或公共产品的行业中出现,而金融业正位于此行列。这样,由金融系统的本质属性所致,适当规范性、预防性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以解决金融活动中出现的市场失灵现象势在必行,而此做法也是符合各国实际要求的。导致低效率、不公平交易和系统紊乱的最终原因是金融市场失灵,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经济系统,为杜绝此现象,必须实现对金融系统的监管,也因而成为金融监管的目标,并通过安定性、有效性和公正性来对金融监管和金融结构进行评价。
(一)有效性
金融业因规模经济而变成垄断行业,又因范围经济变成混业经营,导致金融业的垄断性增强。虽然,金融行业的规模性和范围性并未在学术研究中得到确认,但是其资本、实力雄厚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适时的监管垄断市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效地保证了支付结算系统的高效运作和金融产品服务的准确定价,确保了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二)安定性
确保银行系统的财务健康和稳定是金融监管最主要的原因和最重要的目标。保护存款人因资金变动或其它原因而导致的信心动摇,通过采用多种规范性和预防性的监管手段来确保安定性目标的实现。
(三)公正性
由于金融活动不按要求发布信息,会给较弱的信息方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而较强的信息方则会以此创造金融风险来危害较弱信息方的利益。因此,由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自身因素而带给市场参与者采纳和处理金融信息的不对称性得以解决,尽可能的杜绝因信息的不公平发布而造成的不公平交易。
三、分析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方式
可以从成本效益、功能组织机构、目标设定三个方面对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进行分析。
(一)成本效益分析
金融监管的成本包含了监管直接产生的资源成本和间接产生的效率损失。(1)资源成本。包括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和被监管者因服从监管而耗费的资源;(2)效率损失。通常,先抓准金融监管的边界社会效益与边界社会成本相等的这一关键点来对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而最符合要求的便是届时的监管组织结构。我们可以对金融监管的成功与否,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金融发展的总体趋势如何进行大致的判断,而使成本最小化的分析却不容易,因为监管直接产生的资源成本不难计量,但监管引起的间接效率损失却很麻烦。所以,针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设计,成本效益分析只是一种规范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思想上起到了良好指导作用,但是实效性不高,故而不能以此为开始来进行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设计。
(二)功能组织机构分析
根据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来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如表1所示。
表1根据金融机构设置金融监管组织体
监管人 银行监管人 保险公司监管人 证券公司监管人
被监管行业 银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监管目的 清算系统安全、资本运作稳定、市场维护、保护消费者
监管内容 存、贷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
以上按照金融机构类别设置的监管组织体系,无论金融机构所从事何种具体的金融业务,都会有监管套利的漏洞和行为出现。换句话说,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产品,按照不同的标准被分别监管、对待,体现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时也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在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下更适合这种监管机构的设置。
表2根据金融业务设置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监管人 中央银行监管人 银行监管人 保险监管人 证券监管人
被监管行业 银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监管内容 收支、清算系统,存、贷业务 保险业务 证券业务
表2监管组织体系无论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业务,根据每一个具体的金融业务而设置监管者,因此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不存在类型影响业务。无论根据金融机构还是金融业务来设置金融监管机构,都表明了金融监管组织随着金融结构的变化而变化,通过以上视角来判断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设计,则需要深层次的理解金融体系。
(三)目标设定分析
与金融监管目标相呼应的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金融监管的缘由;与系统稳固、谨慎维护和操守规则管理目标相呼应的则是稳固、效率和公正目标。基于这些具体的目标,各监管组织机构进行具体负责,这样即不会导致金融机构的整体责任性尽失,也不会有监管套利的现象出现。
因我国当前是以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为模式而建立的金融立法的法律框架,差不多与某一类金融业务相呼应的是一种金融机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实效性较低,不能以此成为设计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开始;功能组织机构分析只是浅表性的内容,也不能以此成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决策的开始;而与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比较适合的则是目标设定分析,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以此为逻辑开始根据功能或机构进行设置。
四、建立我国金融监管组织机构
(一)目前影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原因
下面是以实现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为基础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原因:
(1)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因当前的金融业务内容繁杂、种类多样,不同的金融机构要对应着不同的人监管,以减少运行的资源成本,实现监管的规模经济;假如不同的金融机构由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实现了各金融机构与统一监管机构内部的“资源共享”,这样统一监管机构运行的资源成本得以减少,可以为各有所需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监管服务,实现监管的范围经济。
(2)金融监管的矛盾与漏洞
金融监管矛盾是指多家监管机构对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或相同业务进行监管的范围权力,这样容易导致多重监管和减轻监管效力,而被监管者的经营效益也倍受影响;监管漏洞一般会在没有准确确定监管机构的管辖权时或发生与监管机构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出现。
(3)金融体系的变化与发展
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由于金融的自由化而逐渐模糊。基于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金融机构是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的,其功能边界已被确定,而金融监管需要因地制宜,使被监管者的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并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的属性,为实现其监管目标而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和历史与逻辑诠释的最佳模式
从整体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由现行的金融监管组织根据机构而设置的。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在金融监管的目标的指引下,以分业经营为基本框架,使相应目标下的机构和功能监管得到基本性实现。这样基于社会利益论的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缘由的逻辑诠释以及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进程,逐渐实现了从银行体制的单一性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与统一。
五、结论
我国现行的三种管制理论,都可以对现代金融监管的某些现象进行诠释,相比较,与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设置的现实更贴切的是社会利益论,与具体目标也保持一致,因此,可以以此为逻辑的开始来判断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优劣。在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下综合对应目标下的机构和功能监管,所相应负责的主营业务基本实现了逻辑与历史演绎的基本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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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长春(1965-),男,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人,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金融经济。
(责任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