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70年产权的由来

2012-04-29 14:39葛江涛周丽罗敏
百姓生活 2012年3期
关键词:使用费管理局年限

葛江涛 周丽 罗敏

1986年,吉林省委副书记王先进被调入北京,出任中国第一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掌管960万平方公里土地的管理与改革。也就是从那时开始,形成了今天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日前,这位81岁的老人讲述了20多年前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安排。以下就是王先进的讲述——

建国后30多年里,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律和管理机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用地则由政府划拨,谁用谁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用集体管,各级政府都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是无偿的、无限期的、不流动的。

到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一些新情况陆续出现,土地成为重要资产,实行“三无”显然是不行的。当时有一件事情,可以说直接触动了中央领导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部门。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峰值后,在1985年产量突然下滑。而当年我国耕地面积净减少1500多万亩。这件事促使中央下定决心,1986年3月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组织保证。

在城市土地这个方面,1982年、1984年,深圳、抚顺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以及试验在经营企业中开征土地使用费。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不久,根据两地的实践经验,我们向国务院递交报告,提出全国普遍开征土地使用费。我们有3个理由:第一,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了大量资金,提高了土地使用价值,因此土地应该有偿使用。第二,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只有法律手段不行,还要用经济手段,用地要付出高额成本,让土地使用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第三,马克思地租理论也认为,“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取消地租”,收费有据。

1987年2月,国务院组织召开外资领导小组会议,我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在会上传达了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提出能不能转让一部分城市土地,吸收一些外资,加快城市建设。当时会议决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试点。

1987年12月,深圳市首次公开拍卖一幅面积8588平方米的地块,使用权为50年,这就是新中国历史上土地拍卖的第一槌。

土地使用权的制度确定下来,在城镇一个是企业用地的使用期限,另一个就是住宅用地了。我们土地管理局一开始提出的是住宅50年产权。这个期限是根据境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来的。

我们先定了50年,理由主要有3個:一是土地出让历史上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年限短点比较好调整;二是一个人的工作年限,一般为50年,假设从20岁开始,50年后就70岁了,可以够他们一辈子经营,而且可以转让、继承、续期;三是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房产产权的一般使用年限就是按50年计算,50年后房产就不能再用了。按照价值来算,用了50年就没什么价值了。

后来中央讨论转让土地的问题时,一位主要领导问年限长一些行不行,我回答了上述理由,并表示如果觉得50年时间短了,再增加几十年也是可以的。后来制定法律时,就变成最高年限70年。

50年或者70年,甚至100年都没问题,这个数量的问题不大,也没有多大关系,关键是到期以后怎么处理。这不仅是大家都在关心的问题,也是我认为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初讨论产权期限的时候,已经考虑到到期之后怎么办的问题,并提出到期之后“无偿收回”,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就要把土地收回;如果国家不需要,使用者提出申请也可以续期。

“无偿收回”也是学习国外的经验,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所有权者的利益考虑,对土地使用者也是公平的。而“无偿收回”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当用到到达50年或者60年的时候,土地的使用期仅剩10年或剩5年,房子的买卖怎么办?市场交易就出现问题了。当时我们已经考虑到这个问题,但因为没有相应经验,所以就没有写进去。

当时我们已经预见到地价的增值,但没有预料到会像现在增值这么快。实际上房价增值就是地价增值引起的。地价的增值是因为整个社会的投资引起变化,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改善,地价就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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