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羽 周克海
【摘 要】 2008年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宣告破产,其中暴露出来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舞弊等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文章重点分析雷曼公司“回购105”交易业务中的缺失,透视雷曼事件中的审计问题,深入剖析雷曼公司破产的原因,从提高事务所审计质量、加强职业谨慎和审计行业的自我保护等方面总结雷曼事件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 雷曼事件; 审计问题; 剖析
一、雷曼事件回顾
雷曼兄弟公司创立于1850年,是全球最具实力的股票、债券承销和交易商之一,被称为美国第四大投行,经历了19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1994年信贷危机、1998年货币危机和2001年互联网泡沫,在一系列的经济危机中其金融经营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08年9月15日,这位有着158年历史的金融巨头由于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保护,最终宣告破产,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破产案。
2010年3月11日,一份长达2 200页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调查报告公布,经过调查发现,雷曼一直利用“回购105”虚报经营业绩,隐瞒银行债务。其破产原因除了外部次贷危机的影响外,内部管理失控和长期高额负债是其破产的主要原因。作为审计师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2001年至2008年间连续为雷曼出具了健康的审计报告,在极大程度上诱导了投资者,安永因此于2010年12月被正式起诉。雷曼从高峰跌入谷底的过程中安永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笔者拟通过透视雷曼事件,剖析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过程中的财务审计问题,总结雷曼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二、透视雷曼事件中的审计问题
(一)内部控制上未发挥风险导向审计作用
2007年夏,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雷曼兄弟公司因持有大量抵押贷款证券,资产大幅缩水,经营环境日益恶化。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投资者赖以制定投资决策的财务杠杆率成为投资者、公司、审计师三方共同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持信贷评级,雷曼高层采用了一种被称作“回购105”的会计工具,即将100元资产抵押出去,出具财务报告之后再用105元的价格重新买入,其本质是一种融资交易,但雷曼却将其记为“销售”,其实质是隐藏债务,操纵资产负债表,达到降低净杠杆率的目的。雷曼通过使用“回购105”的融资手段进行会计造假,其内部控制环境已出现明显问题,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执行应重点关注现代公司治理的控制环境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程度对公司报表的真实公允性作出判断,从负责雷曼审计的合伙人施里奇和同事以及雷曼管理层的邮件内容可以确定,安永对于雷曼的经营环境以及雷曼急于缩减资产负债表、降低杠杆率是知情的,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安永并没有加强对雷曼的内部控制测试,及时制止雷曼高层的管理舞弊,而是在2001年至2008年对雷曼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相关附注中也没有披露“回购105交易”。安永作为雷曼的主审,审计执行中未充分发挥风险导向中的审计作用,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
(二)未遵守审计准则,对重要性项目缺乏职业谨慎
雷曼兄弟破产案显示的是一份舞弊财务报告,雷曼管理层通过篡改财务报表来达到期望的净杠杆率。舞弊是审计师关注的重点,安永审计小组根据净杠杆率的变化制定了相应的重要性标准,如“影响净杠杆率0.1或以上”、“金额超过18亿美元”等。从2010年的调查报告看,雷曼兄弟运用“回购105交易”粉饰财务报表、隐藏债务和操纵净杠杆率的手段已经达到了安永认定的重要性项目标准,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影响的杠杆率接近2,2007年金额达386亿美元,2008年金额高达500亿美元,远远超过了审计小组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对于雷曼各年度报表数据的异常,安永没有遵循相关审计准则和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缺乏职业谨慎,未保持审计人员应有的质疑思维,最终导致雷曼兄弟在安永的默许下发布了误导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三)对举报处理不当,加速了审计失败
雷曼兄弟公司原高级财务副总监马修·李上任后对雷曼兄弟大量使用“回购105交易”提出质疑,于2008年5月向安永审计小组进行了报告,但安永审计小组合伙人却暗示不要追查,马修·李在举报后即被雷曼辞退。按照安永的审计约定,审计人员应该向管理层了解重大事项,尤其当举报人是审计客户的关键人员和高层管理者时,安永更应当将此事项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按照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可能存在舞弊的举报,安永有职业义务与高级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指出报表存在的重大不当披露或拒绝发表审核报告。在2010年雷曼破产案调查过程中,安永的合伙人承认他们知晓多年来雷曼“回购105”的操作及其经济实质,但对此采取了不闻不问的态度。安永对马修·李的举报视而不见,没有采取适当的审计手段,存在重大疏忽过失责任,加速了审计失败。
三、雷曼事件的剖析
(一)两权分离的管理弊端
雷曼公司在所有者雷曼家族掌控之下时,其领导者在经营和投资方面保持着谨慎稳健的作风,通常不会拿公司的资金和基业去冒险。但当雷曼公司在经理人(外族CEO)掌控之下时,由于所有权与现金流权相分离,首席执行官既享有最高权力,又不需要为公司的破产清算承担最大损失,而且在位期间的行政权力、私有收益、个人声誉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因此外族经理人更有可能把雷曼公司作为自己的私人帝国来治理,在经营上采取了激进作风,创设了大量新潮、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使雷曼承担了过多的不良贷款,进而把一家经营良好的百年老店带入了过度投资和经营危机中。雷曼破产案究其根源是两权分离后管理权过度集中,内部缺少制衡的原因造成的。
(二)安永审计缺乏独立性
安永合伙人声称由于雷曼与之有着多年的审计客户关系,他们充分相信雷曼的信誉和诚信。美国安然事件后,根据2002年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第99号——考虑财务报告中的舞弊》要求,审计师不考虑以前对该客户的审计经验及对管理层诚实性的观点,发表审计意见的唯一依据是审计证据,而不是对于客户的信赖,安永在审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审计独立性思维。2010年12月,美国纽约州前总检察长科莫将安永告上法庭,诉讼文件指出,在雷曼的“回购105”运作方法上安永担任了一定的咨询角色,2001年雷曼内部签署了一份关于会计政策的文件,雷曼的高管、安永负责雷曼审计的合伙人共同探讨了这份文件,这份文件就是“回购门”的开始。此前甚至就是安永建议雷曼公司将交易所得的短期融资计入销售科目而非债务科目,从而误导了投资者。安永作为一个具备专业性质的事务所,无法避免会承担咨询的角色,而咨询与审计的不相容对审计的独立性构成了威胁。
(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缺陷
2008年以前,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中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规定,作为融资交易的资产转移,部分情况下可以视作销售,但是没有对回购业务需要披露的具体规定。而雷曼正是利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缺陷,将“回购门”演绎得生动自如,把不具有经济实质的回购业务作为出售资产,达到操纵财务报表的目的。
回购操作是众多投行用来调整财务杠杆以保持信用评级的方法之一,200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逐渐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于2008年2月发布新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对转让金融资产和回购金融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此准则自2008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而雷曼的回购操作依然没有停止,从而一步步走向破产。
四、思考与启示
(一)不能盲目相信“四大”
2001年安然事件前,就有资料显示原先的“五大”审计质量令人担忧,安达信因安然事件宣告解散,“五大”变成“四大”;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让普华支付了1亿多美元的赔偿;安永提供了80多份经过篡改或伪造的日本雅佳案文件,于2009年9月支付了巨额赔偿;2001年,毕马威因在锦州港案件中涉嫌财务舞弊在中国成为被告。类似案件不胜枚举,表明“四大”的优质品牌并不能与其审计质量相匹配,究其原因,除了监督机制不完善、惩罚成本太低外,还在于政府对审计师的过度信赖和审计师对客户的过度信赖导致的监督弱化和审计疏忽。诉讼风险已成为强化审计力量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作为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等社会公众也不能盲目信任“四大”,应尽快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机制。
(二)加强对职业谨慎的重视
雷曼的破产案,安永承担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众多类似的案例显示,每一个被起诉的公司背后几乎都存在一个遭受质疑的会计师事务所。雷曼事件中暴露出来的衍生品监管、信息披露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面对,尤其是在管理层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需要监管者、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关注和应对。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不仅要对客户负责,还要对社会公众负责,会计师有责任和义务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疑现象充分披露给投资人。会计师应保持职业谨慎,不断提升行业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通过关注客户的内部治理,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风险。
(三)审计行业的自我保护
随着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审计行业的自我保护,具备紧急诉讼应对能力,避免被大额索赔。如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加强内部项目质量复核、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等。事务所不能因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而忽略了职业质疑,应识别、评估被审计单位因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所评估风险不能超过事务所的承受能力。雷曼兄弟的案例说明,不会对客户说“不”,虽然可以赚取价格不菲的审计费,但损失的却是行业形象和更高额的赔款。审计行业应进一步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设力度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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