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8月2日,经国家广电总局相关人士证实,广电总局日前对电视剧创作提出六项要求,其中包括革命历史题材要敌我分明;不能无限制放大家庭矛盾;古装历史剧不能捏造戏说;商战剧需要注意价值导向;翻拍克隆境外剧不能播出;不提倡网络小说改编,网游不能改拍。
广电总局做为广电系统的管理者,其有管理与引导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的职责。而做为公众媒体,广电事业的各个主体,有服务于国家和平、稳定、统一、安定的义务。就此而言,对一些有害于公平与正义的,不利于党和国家形象,不利于促进广电事业总体健康发展的,甚至有损听众与观众利益的广电经营行为,广电总局有必要出手管理、规范甚至禁止。
比如此前,广电总局曾数次要求电视剧中限/禁播广告,就得到了广大电视观众的赞成和支持。然而,此次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创作的几点要求,却着实让人有些看不懂,甚至犯糊涂。
比如“不能无限制放大家庭矛盾”,何谓“无节制”,标准是什么?这个还需广电总局给出一个明确的限定。再比如“不提倡网络小说改编,网游不能改拍”要求,则让笔者更为费解。网络小说难道就不是文学作品,根据网络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就一定是带有原罪的?如今,连矛盾文学奖都将网络文学纳入参选范围,为何广电总局在要求上不能与时俱进,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文化接轨呢?至于网游改拍电视剧,拍与不拍自有相关电视剧制作人、导演等权衡,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这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再说,如果网游本身积极向上,健康有利,弘扬美德,宣传正义与公平,广大观众也喜欢,为什么就不能改拍?
对广电系统的一些经营者行为,广电总局可以依法进行管理、规范、引导与要求,但最好不要在法律与道德之间,人为地设置太多的禁止、不准、不许等要求。因为,电视剧也需要创新,只要符合法律、符合人类公平与正義事业,有利于广电事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广电总局就应该谨慎对待,避免堵死了广电事业的发展之路,给人一种“管得真宽”的印象和感觉。毕竟,广电总局不是广禁总局!
(作者系乌鲁木齐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