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法律知识小问答

2012-04-29 13:41
吉林农业 2012年4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使用权所有权

接上期

6.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什么程序解决?

答:《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在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程序:第一种方式,是由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应当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但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方式,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时,由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这就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处理申请,政府机关受理处理申请后,可以对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政府相关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三种方式,是提起诉讼。

7.自家宅基地连同住房一起卖给本村农户,该买卖行为有效吗?

答:該买卖行为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但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作为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厕所等建筑物,也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使用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借口修建、改造房屋而随意扩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但法律并不限制对私有房屋的买卖,村民出卖自住房屋的行为法律并未禁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只是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法律对其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同时必须先到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接受转让的村民不需为宅基地使用权支付任何价款给付对方村民。

8.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以,村民之间在购买房屋时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一方面容易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9.农村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可以继承吗?

答:农村的房屋属于私产,依法可以继承。继承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房屋属于被继承人,这时,产权证书最有证明力。如果没有产权证,那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很多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来说,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上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房屋的所有权。

10.在土地征收中,如何确定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

答:在确定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房屋补偿安置只对合法用房进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在原有房屋内外部添加的部分不能得到拆迁补偿。第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还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都需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为基础确定。第三,过渡期应当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如延长过渡期,应承担增加安置补偿费的义务。

11.什么是农业承包合同?

答: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承包人,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可以用于农业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经营承包权予以发包,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约定所订立的合同。(未完,待续)

摘自《新会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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