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私了的制度化

2012-04-29 03:41:19杨旖罗莉娅
考试周刊 2012年50期
关键词:公权力刑事案件受害人

杨旖 罗莉娅

摘要: 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种私力救济模式,从本质上说,刑事的私了是与我国的法治理念相悖的,其存在有着一定的传统、社会、经济和制度的根源。立法者应直面刑事案件私了在民间颇具市场的事实,对其加以正确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建立起刑事案件私了与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契合点,使刑事案件的私了在解决社会纷争的过程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刑事案件私了刑事案件和解法律规避

刑事案件的私了,是指对公民或单位所实施的违反刑法的一部分行为,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纠纷,侵害方同意给被侵害方相应补偿,被侵害方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刑事结案方式。刑事案件私了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不借助第三方的力量,由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直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借助第三人的力量,在第三人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在现实社会中,刑事案件私了现象比较突出,且主要集中在乡镇和农村。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种欠缺法律依据、私自处理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其结果不仅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反而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隐患。然而,为何这一现象在不断地延续呢?这就需要分析刑事案件私了的产生背景及特征。

一、刑事案件私了产生的背景分析

(一)历史因素

中国社会从古至今一直是追求和谐的社会,重情感、重伦理、重道德是人们相处的基本准则。这种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相处的世界观反映到法律文化中,就形成了传统文化中的“无讼”、“厌讼”观念。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的诉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仍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的主动性。即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们也会采取“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息事宁人,也不愿主动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去寻求法律的保护。

(二)现实因素

从客观上分析,人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动物,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所带来的收益时,人们往往不愿通过诉讼来解决自己的纠纷。一方面,打官司确实存在“诉累”的现象,诉讼程序比较繁琐,有的官司耗时几个月甚至几年,牵扯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及精力,对于居住在边远地区的当事人更是如此,这也造成了刑事案件私了的行为在农村远远高于城市的情况。另一方面,执行难也是造成私了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受害者所忧虑。此外,按照现行的诉讼制度,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一般要等到诉讼结束后才可能得到赔偿,而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失去经济来源,因而往往会在现实面前做出“理性选择”。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的数量不足,“告诉难”的现象难以得到彻底解决,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工作效率较低,办案过程中有断案不公等现象存在,使得当事人积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热情大打折扣,这些都是造成受害者选择刑事案件私了的客观原因。

二、刑事案件私了的特征及危害

一般而言,刑事私了的案件性质较为集中,多为强奸、伤害、盗窃等案件,且多发于熟人社会;案件受害人的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刑事案件私了的结果缺乏法律保障。这一系列刑事案件私了的特征反映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上,是对于我国公权力的一种规避,会对我国的法制环境造成相当大的危害。

(一)私了案件会对国家公权力造成损害

刑事案件私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刑事案件不仅仅是受害人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更是国家与罪犯之间的关系,它不能适用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自治的原则,不告不理,而必须适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动干预。若当事人私了,会放纵犯罪嫌疑人,将来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使受害人或其他更多的人可能面对受侵害的危险,这从许多私了案件的实际结果中已经有所反映。

(二)私了案件会造成司法执法的腐败

私了是规避法定程序对实体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若放任私了案件的存在,就是在给司法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提供可乘之机,他们可以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为由恣意妄为,司法执法的腐败便难以避免。法治必须以一定的制度来予以保障。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这些人为因素而设立的。因此,若对刑事案件的私了问题听之任之的话,无疑将摧毁公众对公平、公正、正义的信仰。

(三)私了案件会给侵害方和受害方带来后患

刑事案件私了,使犯罪嫌疑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滋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而且让犯罪嫌疑人掌握了受害人软弱可欺的弱点,从而对受害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据调查,受害人再次受到致害人不法侵害的比例高达40%以上。另外,犯罪嫌疑人以为私了能逃避法律制裁,但有可能受到受害人家属的数次敲诈。这样也会使得加害人陷入受害人敲诈的泥潭不能自拔。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刑事案件私了存在如此多的缺陷,法治国家一直不容,认为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然而,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有些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实际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自治的原则是一致的,不告不理。对于侵害第三方利益和国家与社会重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的私了会造成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不良后果,当然国家法律是绝对不提倡的。但从社会结果看,即使这类犯罪当事人采取私了,国家也可能毫不知情;另外,轻微刑事案件的私了,往往是司法资源不足的补充。从一定意义上说,当事人私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减轻司法机关的诉累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的作用。因此,承认私了案件广泛存在的事实,并试图对其进行合法化的改造,使私了行为制度化,才是立法者应该积极思索的问题。

三、刑事案件私了的制度化分析

从本质上说,刑事和解和刑事私了都是依靠私力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们都对社会关系的恢复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在实践中也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在有些国家,刑事和解已成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私了,在犯罪发生后,司法机关促成犯罪人与受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为犯罪人最终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正是由于刑事和解在加害方与受害方和解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机关对协议的接受和监督检查,因此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用。而作为刑事案件私了,由于私了的达成是受害人与加害人不经过司法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交涉达成的,所带来的危害甚多,因此一直为大多数国家禁止。然而我们应看到,从宏观上,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案件的私了有许多相似之处。可考虑加害人和被害人自行和解,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接受,使之成为刑事和解的一种独立模式。这样将刑事案件私了加入制度化的改造,纳入国家司法统一考虑的范畴,促使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促使其从诉讼外和解转入诉讼中和解,置于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审查下,从而对这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微观方面,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规定可私了的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中,既有公权力的运作,又有私权利的存在。如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大多是经济上的,可以用金钱加以弥补,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为被害人的私权利,可自由处分,但是,国家追诉权是一种公权力,不能自由处分,这就造成了刑事私了中私人权利规避公权力的矛盾和冲突。然而,在转型期社会,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各地仍然处于刑事犯罪高发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必须始终对严重犯罪和多发性犯罪保持严打态势,以有力地惩罚和震慑犯罪。但同时也要充分关注轻微犯罪的发展态势,努力在宽缓的政策方面有所作为,缓和冲突,促进实现社会的和谐。因此,应明确规定可私了的案件范围,使司法执法更具可操作性。除了刑事和解制度中的自诉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可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及在校大学生涉嫌犯罪案件纳入可私了的案件范围;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8类案件则不适用刑事和解。同时,纳入刑事私了范围的案件必须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不能够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归属,刑事私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

(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首先必须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这是刑事私了的先决条件,表明其有真心悔罪的态度;其次,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必须自愿和解。自愿是刑事私了的启动条件之一,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自愿,即无论是被告人的悔罪、道歉和赔偿还是被害人放弃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都必须出自真实意愿。强调尊重当事人自愿是为了防止“公权操纵下的犯罪私了”。在一些地方刑事案件私了赤裸裸地显示出双方拥有的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加害人一方往往财大气粗,有各种社会关系,甚至在政府各个部门均有靠山,而受害人一方则往往家贫人弱,缺乏各种关系手段,只好在强大压力面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解决方案,从而助长了以钱换刑、以权换刑,严重损害了基层党组织及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法律上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被扭曲。因此,当事人自愿也就成为建立刑事私了制度的实质要件,这也是私了与和解最大的区别所在,刑事和解与刑事私了的其他要件均有相似之处,只是私了更加强调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意愿自由,而司法工作人员只是居于监督和中立的地位。

(三)需遵循一定的程序

在案件立案后,司法工作人员可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刑事和解,同时明确告知在双方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及时转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对于最终达成协议的案件,可根据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悔罪态度、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谅解程度、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履行程度等情况,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作出准许撤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或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此外,为防止滥用刑事和解及私了制度,可通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定期对刑事和解及私了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等形式,查处刑事和解及私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现象,防止刑事和解及私了的滥用。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和解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预防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四、结语

要想从根本上铲除刑事案件私了这样的社会顽疾,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依法从严惩治犯罪行为;治本,就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完备我国的立法,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而国家制定法与地方习惯法、村规民约之间有个渐渐融合、适应的过程,因此,对刑事案件私了可考虑渐进式的改革,将其纳入刑事和解制度的范畴,加入公权力的监督和适当干预,最终实现其制度化和合法化,那么,私了之下的一些弊端才能逐步消弭,积极作用才能得以发挥。

参考文献:

[1]朱正余.刑事和解与刑事案件私了[J].咸宁学院学报,2008,(28).

[2]侯海元.刑事案件的私了与我国的法治建设[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3,(15).

[3]朱景文.法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01.

[4]张平.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的特征、原因和对策[J].消费导刊,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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