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国“蚁贪”

2012-04-29 00:44汪文涛吴静王潇潇
领导文萃 2012年7期
关键词:职级作案海淀区

汪文涛 吴静 王潇潇

一些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里,凭借“蚂蚁搬家式”的隐蔽作案手段,一点一滴地多次实施贪污贿赂,直至案发。

蚁贪的四大特征

所谓蚁贪,是相对于经常吸引人们眼球的“大贪”、“巨贪”等行为提出的一个概念。在实践中,蚁贪具有四大特征:

特征一:低职级或无职级

蚁贪类族群成员往往是低职级或无职级的公务人员,用“位低权轻”四个字来概括最合适不过。

“大贪官位高权重,贪腐数额大,案件影响力大,蚁贪则恰恰相反。蚁贪式腐败的犯罪主体多为案发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多数并不具有领导职务,从其地位和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上看当属‘小人物。”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李卫国告诉记者。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总结:2007年-2010年,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极具代表性且已有处理结果的蚁贪类案件13件19人。其中,涉及财会、后勤管理人员、图书馆、杂志社工作人员、液化石油气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这些‘小人物的共同特征在于均具有经手财务的便利条件,或者负责财务报销工作,或者承担上交款项之责,从而具备实施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与大贪相比,‘小人物身份普通,工作内容简单重复,且往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因不被关注而脱离监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罗猛说。

特征二:作案周期长

多名长期处于反贪一线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大贪、巨贪类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次性”作案,前后时间跨度不长;而蚁贪类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周期往往较长,一般潜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里,用相同的手段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3年来查办的极具代表性的13起蚁贪类案件为样本,犯罪嫌疑人作案持续时间最短的为7个月,最长为9年,其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5件,长达五年以上的为4件。

如北京大学某学院原有一名老会计,17岁进入北大工作,因资格老、人缘好,颇得领导和同事信任。在一次与领导产生矛盾后,她产生报复心理,利用自己经手办理票据报销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手段,先后106次将个人消费的各种票据在学校财务部报销,共侵吞了公款97万余元。她的作案时间长达九年,每次报销票据小到几百元,多至上千元,很不起眼。

特征三:贪贿次数多

“蚁贪类案件的侦查卷宗往往高达几十本,比一般贪污贿赂犯罪的卷宗多得多,因为贪贿的次数多,所以固定证据时会加重卷宗的厚度。”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蒋朝政告诉记者。

若以贪贿次数论,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则创了纪录,获得了全国个人受贿次数的“单打冠军”。据司法机关查实,李荫奎在该县县长、县委书记任上七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下级及关联者142人贿赂1276万元。

案发后,有人给李荫奎算了一笔账。“平均每三天就要收两次钱”。

特征四:单次犯罪数额小

大贪、巨贪一般犯罪数额大,所以冲击力较强,很容易显现;而蚁贪则恰恰相反,因为单次犯罪数额小,所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蚁贪的行为人一开始作案也许是一两千元,试探一段时间后,发觉没有人管,也不被人发现,犯罪金额逐渐增大,作案频率也会增加。”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张小兵称,蚁贪行为人具有作案惯性。

对蚁贪应零容忍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太拘泥犯罪数额的司法制度加剧了蚁贪的发生。

我国司法追究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常有提高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始数额之举,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得越高,其结果是对国家官员的道德标准降得越低。

相比之下,有些国家或地区与我们的做法恰成对比。“我听到过这样的案件,香港有一个人在迪士尼盗窃一只价值30港元的锁扣而将其起诉到法院、将一名受贿6港币的警察起诉到法院;加拿大将打妻子一个耳光的丈夫起诉到法院。”张建伟说。

对于蚁贪,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程文浩主张持“零容忍”态度,“整个社会一旦如果容忍这种行为,蚁贪就会渗透到社会文化之中,这无异于变相鼓励更多的人投机取巧,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和资源。”

“蚁贪现象有很深的社会根源,这种腐败往往隐匿于日常的经济行为和社会交往之中。”程文浩建议,除了通过查处典型案件警示公职人员队伍之外,还要防微杜渐,国家应当从整顿节日礼金、推动权力公开运行等途径入手,对蚁贪开展防治工作。

(摘自《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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