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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十二五”时期进一步推进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工作的五个重点领域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十二五;长三角;金融;发展
JEL分类号:R58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027-04
本文对“十二五”时期进一步推进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工作的五个重点领域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融通问题
目前来看,在长三角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融资渠道中,从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是最为现实的一条路径。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允许那些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其融资规模和渠道,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持续的资金供给机制。政策建议如下:
一是适当放宽融资限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50%的融资比例限制明显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杠杆,增加了融资难度,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利润率的提高,建议适当放宽比例。或者,稳妥起见,可以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分步分期逐步放宽资金融入的规定。初期限制可严一点,将融入资金控制在注册资本的50%之内。待经营一段时间后,可适当放宽至100%、200%。也可以区别对待的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对达到一定规模、确实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运营状态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适当提高其向银行融资的杠杆比例,或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给予差别对待。
二是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批发贷款、委托贷款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贷资金规模。批发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央行支农再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邮政储蓄机构资金、商业性银行贷款等。还可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鼓励政策性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发放。
三是考虑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成本。有必要改变现在银行比照一般中小企业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较高资金利率的做法,以更大的力度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可考虑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拥有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允许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无担保的资金融通,让其享受较为便宜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四是加快发展信贷转让市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加强对信贷转让市场的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后能够规范运作。
五是利用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担保方式,获得商业银行的融资。即利用担保公司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按照一定倍数例如5倍、10倍,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从而有效缓解小额贷款公司无钱可贷的问题。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开展了这项业务,对于破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问题具有标杆意义。
二、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长三角区域内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
目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长三角区域内分支机构之间协调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体制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总分行制,各分支机构都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因为摊子大,各分行基本处于独立经营的状况,从而导致总分行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演变为分支机构画地为牢,无法跨地区办理业务,分支机构开展业务限制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进行。长三角地区亦是如此。从三地的银行存贷比来看,截至2010年底,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高达86.2%,而江苏和上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为71.4%和65.4%,存贷比相差13个百分点,这使得浙江企业在资金相对紧张的情况下,江苏和上海的银行不能提供有效支持。
二是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根据现行的人民银行大区行管理体制,上海和浙江同属于上海分行的管辖,江苏则属于南京分行管辖。大区行体制看似突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但事实上近年来在业务管理上已逐步向着属地管理的方向发展。而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则完全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这种基本上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管理模式,主要以平衡本区域经济总量为原则,并不是以区域经济的联系为首要出发点,加大了政策协调的难度和信息传播的成本。
三是城市间金融联动有限,效率有待提高。虽然长三角城市间的资金流动目前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并不均衡,跨省的银行借贷规模并不大。各城市间账户流向和资金流向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及上海周边一些城市间,大城市与长三角其他小城市的金融合作极其有限,金融发展辐射带动作用较小。
四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区域金融合作步伐相对缓慢。由于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的分割状态在国有商业银行中体现最为突出,各级分行之间的跨省市合作及跨行合作面临管理、自身效益等方面的阻力。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占有的市场份额一般高达70%-80%,所以它们割裂的状态对区域金融合作和协调发展影响较大。
五是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迟迟不能建立。征信管理法规缺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联动性。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动配合不够,信息资源利用率低,尚难形成一个统分结合、整体推进的社会信用监管网络。
六是票据市场仍处于半封闭、半割裂状态。票据市场准入、监管标准、业务执行标准不够统一,尚未建立高效的、统一的资金清算标准,银行跨系统的资金清算效率较低。只能签发、承兑、贴现、再贴现和转让在真实商品交易基础上产生的商业票据,还不允许商业本票的签发和流通。
长三角银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处于国内前列且较为接近,具有同业合作的良好基础。但是,银行机构体制和行政区划体制改革涉及深层次的制度问题,为此,一方面需要继续探索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下,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域内机构设置的整合问题;另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自身在现有环境下研究合作的新思路、创新合作形式、实现新突破:
一是建立区域内信息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比如在企业诚信、经济和金融发展数据方面的共享。建立长三角银行业合作和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银行间的资源和信息充分、合理、顺畅的互通机制、相关业务部门的互访机制,努力实现长三角区城信息互连、业务互通、服务互助,推动银行业务联动发展。
二是加强业务合作和联动营销,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建立长三角地区优质客户名录和客户资料,为异地行开展营销提供便利和支持。对于民间金融闲置资金与江浙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发展难的现实问题进行解析,促进跨区域的金融合作。以票据业务合作为突破口,推动长三角银行合作,为区域内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优质良好的金融服务。
三是建立区域风险防范机制和征信系统。共同强化风险管理。共建信用长三角,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完善长三角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协调通道和现实可行的方式,加强贷后管理、风险预警、异地抵押物监管等信贷管理工作方面的合作。建立重大客户重大信息的通报制度,在跨区域客户有欺诈行为发生时各家商业银行应能共同应对、联合行动,把风险造成的损失最小化。
四是建立业务创新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的合作与互动,共同研究满足客户需求的业务新品种,共同研究创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减少重复开发的成本,缩短新产品推向市场的时效,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水平和盈利水平,增强长三角银行的综合竞争力,真正实现共同发展。
三、区域产业转移与金融支持问题
长三角整体处于工业化中后期,但是地区内存在明显的发展梯度。应通过产业转移,形成合理的垂直分工。处于同一阶段的地区则可以通过地区之间的互补性的水平分工加强产业联系。目前,金融在支持长三角产业转移方面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
一是银行信贷投向与国家产业支持仍存在一定的偏差。总行产业投向指引与地方具体情况存在矛盾,信贷投向存在一刀切的问题。部分区域优势产业企业转型升级所需要的信贷资金需求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二是抵押担保不足。目前,抵押与担保仍然是商业银行控制风险的主要手段。一般企业没有多余的抵押担保物。而发明专利、新药证书、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物,存在价值难以评估,出现风险后转让困难等问题。
三是传统行业经营困难,造成银行与企业对产业升级望而却步。部分重点行业企业为了控制财务支出、缓解资金压力,倾向于维持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甚至暂停企业运营,以适度控制资产负债率。鉴于风险管理考虑,银行宁愿从传统行业贷款退出,对企业产业升级贷款尽量予以回避。
四是金融结构影响了长三角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直接融资不发达、中小商业银行发展滞后、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影响了长三角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
五是政府干预与市场原则的矛盾。不恰当的政府干预或者过度的政策金融将破坏金融的市场机制,扭曲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发挥资本的甄别功能。
六是直接融资发展仍滞后。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等定期召开长三角产业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对产业结构及投资动态进行中短期的监测研判,引导金融业资金流向重点产业投资领域。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优先满足重点支持企业的产业升级资金需求,完善淘汰企业信贷退出机制。
二是发展直接融资体系。加大债券市场扩容力度。积极鼓励长三角地区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推动使用可分离债券、浮动利息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集合债券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地区主要的产权交易市场,做大交易规模。在上海试点建立区域性未上市股权交易市场,将长三角活跃的风险投资资金引入到产业发展。鼓励保险资金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公司开发各类金融信托产品。
三是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比照“硅谷银行”模式,建立起“银行+担保+额外风险收益补偿机制”的商业可持续业务发展模式。设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基金和产业技术跨越管理委员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充分运用民间资金支持产业升级。
四是积极创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设置专业化经营机构和人员配备,真正做到因地制宜、贴近客户。确保中小企业有款可贷,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只要企业符合授信的基本条件,给予信贷支持。重视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拓宽渠道,有效推动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的风险管控。
五是鼓励企业走出去,在长三角地区加快发展生产服务业。继续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在简化相关手续、放宽跨境融资限制的同时,便利境内企业“走出去”所需外汇资金的获取和运用。
六是发展并购贷款和供应链金融,带动长三角地区产业融合。围绕长三角地区大型企业,发展产业链金融。进一步规范并购贷款资金用途,尽快建立并购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并购贷款的业务流程和组织体系。可考虑在长三角设立并购贷款的区域运作中心或专营窗口,加大对经济发达区域并购交易的支持。加强商业银行与产权交易所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七是推动长三角地区金融合作,促进长三角地区金融机构与资源跨区域流动。充分发挥上海的龙头作用,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同时,建设南京、杭州等区域金融中心带动和辐射周边地区。打破地区、部门分割,适度放松管制,推动长三角地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融合。
八是大力发展银团贷款。支持长三角地区协调加快跨区域交通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深化交通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对积极开展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正向激励,积极发挥同业公会作用,推动长三角地区银行同业的竞争合作,加快推动长三角地区银团贷款二级交易市场建设。
四、个人财富管理问题
打造长三角地区个人财富管理中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以推动:
一是打造长三角个人财富管理的多中心。由于长三角各地个人财富管理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因此,在目前阶段,建设多个财富管理中心具有客观必要性。应支持上海、杭州等地建设成为各地的个人财富管理中心,同时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上海重点做“批发业务”,江浙等地重点做“零售业务”,后者以中小企业、个人客户为重点服务对象,实现错位发展。
二是完善个人财富管理的机构体系。财富管理离不开专业的投资机构,个人财富管理市场需求的变化也催生了金融机构的变化。有必要鼓励在长三角创设一些财富管理的专业机构,同时对一些机构如慈善组织的功能进行调整。围绕财富管理的评估、各种要素的转让、产权交易,完善财富管理的价值链,形成财富管理的行业。并带动相关职业发展。
三是大力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发展。在个人财富管理大的概念下,私募、证券基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了PE、VC,包括公募基金、银行的私人理财、保险公司的资产运作等方面的资产管理业务。未来需要进一步推动这些行业的发展,使其向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是以发展个人财富管理业务为契机,提升长三角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竞争实力。长三角经济转型将迎来巨大的财富管理需求。这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商业银行必须通过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满足财富创造、增值、保障、利用和转移等各类财富需求,由管理信贷资产为主转变为管理客户金融资产为主,转型成为客户的全方位金融“管家”。
五、长三角地区地方法人银行的创新发展问题
与全国其他地方相比,长三角地方法人银行不仅数量多、比重高,而且业绩更为出众。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受宏观政策、地方环境、自身能力等限制,也存在着一定困难和挑战。
一是受地方政府约束较多。地方法人银行在其组建时期地方政府是主要参与者,一旦允许其跨区经营,地方政府的控制权必将削弱。这种“单一城市”模式势必影响到地方银行的竞争力。行政主导因素对地方法人银行重组也有话语权,这在短期内效率非常高,但从长期来看,影响效益的发挥。
二是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及开展业务存在困难。地方法人银行跨区经营普遍存在两个问题:其一。风险控制跟不上;其二,没有核心竞争力,没有特色化、差异化经营,欠缺内涵式发展。
三是经营战略定位趋同导致无序竞争、过度竞争。地方法人银行的优势在于为本地区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服务,精耕细作的特点才是其优势所在。但是,目前长三角各城商行竞争定位有所雷同,布局也主要集中在沪、苏、浙三地,出现了无序竞争、过度竞争等现象。
四是两极分化现象比较突出。地方法人银行的业务被限定于其所属的中心城市,而不同城市之间在经济总量以及金融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两极分化问题比较严重。这可以从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资本实力、附属资本补充等方面看出来。
五是地方法人银行之间合作进程有限。信息沟通不充分,在开展异地业务时面临管理难度大、风险管理手段缺乏等问题。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
一是立足于做好本地业务。地方法人银行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集中自己的资源,搞好特色经营,避免与大银行的同质化竞争,从区域经济发展角度出发,结合本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寻找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不断扩大自身的发展空间,实现与区域经济的良性互动。
二是服务对象上,应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群。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工作极其繁琐,但却能获得很丰厚的利润回报。而做这一块业务有优势的正是中小银行,也就是目前的地方法人银行。
三是理顺做大做强与小而精的关系。随着地方法人银行的逐渐发展。大规模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必将出现。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并没有区域性银行的说法,只有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等概念,然而经济意义上的区域性银行已经慢慢成型。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省内联合重组的城商行,另一是做强做大了的城商行。这些银行如果能立足本地,有效带动所属经济区域的金融资源配置,则将成为中国最重要的区域性银行。
四是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地方法人银行合作机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启动金融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以需求和利益为纽带,建立合作推进机制。建立由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外部协调机制,在战略规划、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强区域间的协调与合作,逐步打通区域内的管制壁垒。
五是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针对需求差异化比较明显的中小企业,需要展开更多金融探索与创新,设计出多元化的产品,为它们提供符合需求的服务。不应该盲目地追求网点规模和覆盖范围,而应该深入那些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网络的空白点和薄弱区域,从“拾遗补缺”的角度出发,挖掘属于自身的品牌价值和服务领域,尽快促成银行内部改革。促进跨地区分行间交流合作。
(责任编辑:姜天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