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睿
【摘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我国循环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还存在缺位与不足。应当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程序规定、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关键词】循环经济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循环经济法
循环经济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运用生态学规律和经济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通过“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封闭循环过程,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和广泛参与。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如何更好地发挥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是当前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循环经济中的公众参与
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概念。公众一般指政府服务指向的各类社会主体。循环经济中的公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众包括公民、专家、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狭义的公众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和民间社会组织。循环经济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作为主体,为了维护切身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了解、决定、监督和实施一切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事项。公众参与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也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途径。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途径主要有:通过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进行参与;通过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制度进行参与;通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进行参与;通过举报制度、信访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参与;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以及公众信箱、问卷调查、热线电话等传统途径进行参与;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手机短信、网上投票等现代通讯途径进行参与。
循環经济公众参与的内容。循环经济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1、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一是决策权,公众有权以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方式依法参与有关循环经济的公共决策活动,包括获知有关循环经济信息,参加循环经济立法、重大决策的听证,表达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看法、意见、建议,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回复的权利;二是消费权,公众有权进行绿色消费,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环境友好型产品,拒绝采用不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消费方式和不符合环境友好型的产品;三是监督权,公众有权监督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国家有关循环经济、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贯彻执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和危害环境的社会行为。2、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公众有义务遵守循环经济法的各项要求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公众有义务执行政府制定关于循环经济的各项政策;三是公众有义务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四是公众有义务使自身行为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等。如公众有义务循环和综合利用产品、再生产品,节约使用资源,承担分类回收责任或为此支付相关费用等。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
美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美国在环境立法领域非常重视公众的参与。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美国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在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建议,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向公众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为了保障公众的救济权,美国的环境法中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境保护局提起诉讼及完备的方便公众诉讼的条款。美国政府非常注重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全国物质循环利用联合会成立了“美国回收利用日”组织,开设专门网点,利用网络宣传有关再生物质的知识,并将每年的11月15日定为“回收利用日”。此外,美国各类环保组织经常举办活动,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区再生物质利用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使再生物质利用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日本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2000年6月2日生效的日本《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规定的公众责任包括: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寿命,促进产品适当地循环利用,使用循环物品;协助配合有关组织或企业分类收集可循环资源,并向指定的企业递交可作为循环资源的产品和包装废弃物;主动地为建立循环性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实施有关适当出资废弃产品的政策和措施。此外,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等单项法中也都对建立“循环型社会”中的公众参与做出了规定,构建了完善的日本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存在的不足
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总则中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公民参与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权利包括控告权、知情权和建议权。即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民参与循环经济的义务有:增强节约资源意识,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增强保护环境意识和合理消费意识,公民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产生和排放,回收列入国家强制性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包括: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众直接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渠道不畅。一是在现行有关循环经济法中,对于社会公众如何参与循环经济法的决策、管理和治理方面存在法律缺位;二是《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重要法律中规定的公民监督权,如举报权等仅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方法、程序等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无法操作而流于形式;三是对于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的程度、公开的时间和渠道不明确,致使公众难以及时了解循环经济信息;四是公众参与制度缺乏救济途径。2、对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一是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消费者在消费产品过程中,没有明确其消费的产品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二是在消费环节上,现行法律仅对列入国家强制性回收名录的产品或包装物,规定消费者进行回收,而对公众在垃圾分类、处置、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或者支付相关费用等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3、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世界各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学会和民间等各类社会组织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数量还很少,在规模、实力和影响力方面与发达国家都有很大的差距,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完善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为了畅通信息公开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政府相关部门除了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应当及时公开循环经济信息,让公众知晓有关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与受侵害的情况,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排放和环境治理情况,同时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建立循环经济立法、重大决策公众听证制度。循环经济立法和重大决策无不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公众直接参与立法、决策不仅是法制民主化的内在要求,也是立法者、决策者直接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制定以人为本良法,以及提升立法质量、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
明确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的程序。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有必要的法律程序作保障才能有效贯彻执行。目前,循环经济公众参与制度虽然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中得到了肯定,但是在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立法、决策、监督、管理和治理等方面的具体条件、方式和程序上还存在法律缺位或不足。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的行使,尽快制定和明晰有关程序规定,应成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的重点任务。
注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各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推进循环经济应当通过立法与政策扶持,如放宽民间环保组织设立审批条件,减、免税及适当的财政扶持,尽快培育、发展和壮大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各类民间社团组织。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建立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对公众有效参与国家环境公共管理事务和公共监督事务,扩大公民参与循环经济的途径和范围,推进环境决策和民主化进程,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为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本文系辽宁社会科学院2011年度重点课题“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