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以松 贺 鸣
(1.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标准化研究中心,北京 100038;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北京 100835)
1993年6月10日,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其中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相当于我国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组织标准(简称社团标准)四类。除标准外,还有技术法规。这部法律于1995年12月27日、2001年12月30日和2002年7月10日进行了三次修订。
2002年12月18日,俄罗斯联邦议会通过了《技术调节法》184-Φ3号联邦法,该法共10章4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法规;第三章:标准化;第四章:合格评定;第五章: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认可;第六章:国家对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控制;第七章:关于违反技术法规要求的信息和产品的撤回;第八章:关于技术法规和标准化文件的信息;第九章:技术调节领域的经费;第十章:后续事项和过渡条款。
新法于2002年12月27日颁布,并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原有的《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即刻废止。该法对标准化的目的、原则、标准化文件、标准化机构、标准种类和国家标准的制定、批准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十一条为标准化的目的。
第十二条为“标准化的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是“标准的自愿采用”,表明标准都是自愿性的;第二个原则是:“尽可能考虑有关人员的合法利益”;第三个原则是“尽量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基础”;第四个原则是“不允许制定与技术法规相抵触的技术标准”;第五个原则是“保证标准统一实施的条件”。
第十三条指出在俄罗斯境内使用的标准化领域的文件为:国家标准;标准化规则、标准化领域的规范和建议;全俄技术和经济社会信息分类编码;社团标准。
第十四条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为“国家标准、全俄技术和经济社会信息分类编码”。
第十六条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批准规则”。在这条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是标准的制定者;国家标准公共征求意见期不能少于两个月;各种公告应在技术调节执行机构的印刷物和电子数据通用信息系统上公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指定的草案进行审定,并提出建议;国家标准机构作出批准或否决的决定。
第十七条为“社团标准”。这条规定:社团标准可由包括商业组织、公共组织、科学组织和独立管理组织以及法人联合会在内的组织独立制定和批准;原则按第十二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草案审定结果作出结论;社团标准应在相似或同等程度上实施。
《技术调节法》中将俄罗斯国家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统称为社团标准(Standards of organization),并明确了国家标准和社团标准的采用全部是自愿性的。
俄罗斯的社团标准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早在1993年就已列入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化体系。目前已知的社团标准主要有科学技术和工程协会、俄罗斯评估员协会和俄罗斯汽车工程师协会发布的标准。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化体系ГОСТР1.4-93部门标准、企业标准、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中有如下规定。
应用范围:本标准规定行业标准的编制、通过、统计注册、采用、监督(对执行强制性要求),修改与废止等的一般规定,以及标准化对象和编制与采用企业标准、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的一般规则。
凡俄罗斯联邦领土内的国家管理机构、企业与企业联合体、经营者(以下称经营活动主体)、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其中包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均应采用本标准各项规定。
对于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有如下规定。
(1)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编制的对象一般是:新产品,过程与服务,试验方法(其中包括非传统工艺),生产组织与管理原则或其他活动。
编制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是要动态地反映和推广在一定领域所取得的知识,反映和扩大基础性与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职业利益。
(2)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可独立地确定其标准的编制、通过、统计、出版、更新和废止等的程序。
(3)当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中存在涉及环境、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性的规定时,该标准则应与相应国家检查与监督机构协商一致。
(4)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不应违反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5)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的表述、格式和标示按ГОСТР 1.5确定。
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的结构和内容可由该团体独立确定。
(6)在产品设计与生产准备,组织工作(过程)与服务时,以及在编制技术文件和标准化规范文件时,经营活动主体可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关于采用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的决定。
(7)在取得新研究成果和应用结果时,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可由经营活动主体进行更新(审查和修改)。
(8)当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中所表述的研究与开发成果已在精神上老化时,该标准可予以废止。
(9)有关通过和废止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的信息按俄罗斯国家标委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家标委。
社团标准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 ГОСТР 1.5-92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化体系对标准的结构、表述、格式和内容的一般要求》中规定如下。
对标准编号的要求:“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的编号包括代号(CTO)、按科学技术与工程协会与俄罗斯国家标委商定的办法标注的科学技术与工程协会缩写和注册号,以及以短横线连接的标准通过年份的4位数字。”
社团标准在《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1993版)中也予以确认,并表述如下。
本法规定一切国家管理机构、企业与企业主(以下简称“经济活动主体”)和社会团体强制执行的俄罗斯联邦标准化的法律基础,确定以编制和采用标准化规范文件为手段对使用者和国家的利益给予国家的保护措施。
科技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由社会团体编制和通过,目的是迅速推广和应用不同知识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经济活动主体是否有必要采用这些标准自行决定。
经济活动主体(包括社会团体)根据本法要求组织和开展标准化工作。
关于通过的部门标准、科技与工程协会及其他社团标准的信息要报送俄罗斯国家标委的有关机构。
俄罗斯的标准化法从 1993年第一次颁布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三次修改。而我国入世已十周年,目前标准化工作依据的仍是198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1990年4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从《标准化法》发布 20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我国也正经历着由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原有的标准化法律体系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了。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适应现有经济体制的标准化法律法规。
俄罗斯的标准化法目前主要是执行2002年12月颁发的《技术调节法》。该法从根本上确立了使俄罗斯的标准化由强制性体系转变成自愿性体系的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技术调节系统的改革期限自该法生效之日起有7年的过渡期,在这过渡期内,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实现标准由强制性向自愿性原则的过渡。也就是说,俄罗斯也正朝着建立技术法规和体系自愿性标准体系的方向改革。2011年12月俄罗斯成功加入世贸组织说明了俄罗斯已平稳度过了7年的过渡期,也说明他们的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我国当前的标准体制是参照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模式建立起来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并由国家统一制定、管理和发布。多年来,许多标准化的专家、学者曾试图探究过我国实行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但至今为止,仍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仍然由政府统一组织制定和管理。标准体制决定了标准的管理模式,标准这种由政府来管理的模式会产生“强制性标准抓不严,推荐性标准管太多”的弊端。这和我国正在大踏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似乎有点不太相称。俄罗斯尚且努力在改革他们的标准体制,而对于我们这个正在快速发展的泱泱大国来讲,我们岂能无动于衷?因此,建议政府改革现有的标准体制,重点做好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推荐性标准由专业性的标准化组织机构来管理,从而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标准体制改革做好准备。
俄罗斯的社团标准早在 1993版的《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的地位已经明确,并已纳入其国家标准体系。而我国虽然协会标准(相当于俄的社团标准)(如CECS)早在1988年就已存在,并且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是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力补充,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其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为了促进协会标准健康有序地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在修订我国现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时明确协会标准的地位。
[1]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编著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7
[2]俄罗斯联邦标准化 窦以松等译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6
[3]俄罗斯的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 窦以松、项阳、邵卓民 水利技术监督 2003.2
[4]俄罗斯联邦技术调节法(N 184-Ф3)
[5]N 184-Ф3《技术调节法》——经济转轨中俄罗斯的标准化和认证体系 张中华,上海标准化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