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走向市场化的路径研究

2012-04-13 23:26:46李建英欧阳琦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贷款融资

李建英,欧阳琦

(1.河北经贸大学 金融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2.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01)

在“十二五”时期,我国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更多地依靠创新驱动力,来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要创造出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运用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知识产权占企业资产的比重和对企业利润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缺乏资金支持。资金紧缺是困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据国家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

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2010年财政部等相关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一种创新,对于推动产权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比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从中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模式从政府主导走向市场化的实现路径。

一、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基本条件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企业或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一般来说,贷款抵押品主要是有形的实物资产,从1995年起,中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用于银行质押贷款。但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特点,决定了其权属的界定、价值的确认评估、权利变现以及保值增值不同于银行习惯的有形抵押物;同时,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也不同于银行习惯的有形抵押物,因此,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必须考虑一些基本条件。

(一)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已形成一定规模

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社会最大的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一项无形的资产、无形的财富及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与有形资产具有相同的位置。企业是否拥有知识产权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国外的大公司在财产管理上已形成两个平衡的独立的管理体系,即有形资产管理体系和无形资产管理体系,这两个资产都能够为企业带来新的利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积累越来越多,并成为了一种财产。全球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汤姆森路透集团发布的一份知识产权分析报告预计,到2011年,我国将在专利活动中居世界领先地位,年度专利申请总量将超过日本和美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的数据也显示,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大幅增长,专利申请总量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2%,发明专利申请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24%,发明专利申请年受理量稳居世界第三。截至2010年底,有效专利221.6万件,其中境内有效专利173.2万件,占78.2%;有效发明专利56.5万件,其中境内有效发明专利23.0万件,占40.7%。这些数据说明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具有了坚实的资产基础。

(二)知识产权有交易市场

作为特殊的商品,知识产权必须在市场上进行流动,交易双方合理地发现并实现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才能更好地体现其经济价值。因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总体上发展迅速,但是知识产权服务交易还处于较低水平,亟须大力发展。2006年9月,首批18个单位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知识产权交易具备了专业的服务平台。2007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六部门出台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发改企业[2007]3371号)明确提出,要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逐步构建以重点区域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主导,各类分支交易市场为基础,专业知识产权市场为补充,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与国际惯例接轨,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充满活力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2010年6月,在天津正式成立了全国首家知识产权交易所,这为银行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可行性。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不仅企业可以从实际交易中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为知识产权质押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银行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三)专业知识产权有评估机构

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是需要有配套的专业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法律评估机构。银行放贷的审批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对放贷对象抵(质)押物以及还贷风险的评估。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不稳定性,银行难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大量的专业问题,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评估是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的关键环节,目前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主要依靠专业评估机构。国内无形资产评估在90年代中期兴起;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法;2006年,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范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200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8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订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并于2009年7月实施;当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知识产权局已着手起草《专利资产评估指南》。我国近十几年来的评估实践,造就了一批专业的评估人才和评估机构,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

(一)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

1.市场主导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美国。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较早,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起到的是担保作用,其目的是推动企业和商业银行摸索出一套适合市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1]。在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中,SBA并不是为企业提供融资,而是在原有企业自行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再进行信用担保的加强,从市场化的角度鼓励双方进行商业信贷活动,并且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和贷后管理的信息服务,这实际是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提供信用加强与信用保证等机制来协助知识产权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获得融资的协助。另外,政府还联合民间力量成立信用保证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提供直接资助或全额担保,为了提升知识型企业的债信能力,评定知识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处分价值,为其发展提供信用保证[2]。

2.政策性金融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日本。随着科技振兴,中小企业的数量的增多,对以知识产权为担保申请贷款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为了推动知识创新、扶植中小科技型企业,日本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顺应市场需求从1995年开始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根据《新规事业育成融资制度》,对缺乏传统担保(土地、不动产)的日本风险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供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来源于日本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政府参与但不干预,日本开发银行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知识产权标的的评估、筛选,以及贷后管理工作是由专门的商业机构专职负责的。其一,借款人的知识产权技术状态和经济状态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借款人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二,企业的信用状况由商业银行进行审查,并依据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来决定贷款的发放;其三,由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配合资产管理公司所进行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的处理。日本开发银行通过商业性机构的运作降低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1]。近期,民间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和投资银行界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当中,政府设立的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和产业基盘整备基金提供了融资保证。

到2007年7月大约实施了300件累计180亿日元(12.6亿人民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近些年,该政策投资银行每年实施融资30件,每件融资金额大约在1千万至3亿日元之间[3],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3.政府介入市场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韩国。为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韩国政府以非市场的政府资源设立各种融资机构,直接投资或间接融资于高科技产业。韩国政府设立了国家银行、投资公司、创投基金、技术保证基金等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通过国营金融机构把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技术保证基金联合在一起。中小企业通过向韩国信用保证基金会下的技术估价中心申请评估,凭借技术估价中心发给的技术担保价值评估证书向银行申请担保设定和融资[2]。韩国采取政府介入市场方式来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利用知识产权的评估与融资来刺激资金流通和市场需求,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融资。

2009年12月,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与商业银行间签署业务合约,从2010年开始实施由民间金融资金和政府政策资金共同支持的联合融资(Co-Finance)模式,扩大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资金供给,2010年,由韩国产业技术振兴院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的作用,运作创业资本,探索新的商业运营机制。创意资本将用于购买创新点子,申请知识产权,收集分散的知识产权并包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后续研发等,进一步推动在无担保情况下的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

从美、日、韩三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来看,美国的市场比较大,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政府不参与项目融资,担保机构主要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韩国的国内市场比较小,不仅资金来源于国家金融机构,而且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植。日本处于两者之间,资金来源于国家金融机构,政府不干预,资产证券化由民间担保机构担保。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

2006年,我国首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北京诞生。2007年初,上海浦东新区建立了浦东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中心,正式启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工作。为了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从2009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启动了16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各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需求,探索了多种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并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从风险分担机制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市场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如北京海淀区、湖北武汉;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如上海、四川成都;第三种是半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如江苏南京。

1.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市场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是以市场为导向、社会商业主体自发形成的责权利体系,属于纯市场行为,通过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另外保险公司加入投保执业责任险,其所有的权利和责任都分别归银行、企业、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承担。为降低银行风险,担保公司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即当企业出现贷款逾期时,担保公司先垫付银行贷款,后处置专利权。这套模式中,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政策贴息,包括中介结构服务费的补贴等一套方法来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基于政府资金扶持和多方分担的风险机制,大大降低了担保公司及银行的风险,因此运行较成功。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为例,从2006年10月至2009年9月,授信企业61户,共授信85笔,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9.84亿元。

2.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是以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委托机构为主导、社会商业主体被动参与的权责体系。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时,先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政府指定机构,指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政府向指定机构提供专项资金作为担保保证金,知识产权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评估,然后由商业银行根据担保金额放大数倍的规模向企业提供贷款(成都市商业银行按1∶3的比例放大、上海商业银行按1∶2的比例放大),在贷款风险的承担方面,政府承担大部分贷款风险(上海政府承担95%、四川成都政府承担90%),商业银行仅承担很少的责任。此模式由于政府履行代偿责任,银行基本没有坏账风险[4],但是需要政府资金实力雄厚,否则无法维持长期的良性运行。2009年,上海市有64家企业共获得84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共计1.15亿元。

3.半主导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这种模式一般没有条件形成市场型主导的质押贷款,同时政府也不愿意使自己完全陷入到资金供给链条中间去,政府既不提供担保,也不给予贷款补贴,仅提供政府信用,知识产权质押完全市场化运作。此模式成功运行依赖于政府的牵线搭桥,银行拿到政府推荐项目后做企业调查,然后请银行和企业都认可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银行一般根据评估值的20%~30%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一年。一旦出现企业违约,银行需承担全部风险[5]。因此,银行放贷标准较高,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不易推进。采用此模式的江苏南京,2007—2010年,南京银行累计发放各种形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到20笔,贷款金额仅近6 000万元。

截至目前,全国有24家商业银行和16家担保机构办理了约1 400个项目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涉及质押金额约210亿元。自2007年以来,各类企业已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160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广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过程所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给予了最有力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从政府主导走向市场化的路径选择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大部分是在政府的引导支持下实现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可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政府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不同,取得的效果也不相同。另外,经济发展环境、知识产权拥有量、科技型企业的数量等也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分地区、分阶段从政府主导逐步走向市场化;政府相关部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行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挥金融创新主导作用[6];培育更多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在政府适度推动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商业主体建立起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一)应分地区、分阶段从政府主导逐步走向市场化

一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需要一定的市场基础,也就是说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如: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已形成一定规模;知识产权有交易市场;具有专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市场基础比较成熟了,才能进一步推动其发展。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市场基础在各地区不同,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初期发展阶段,三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可以并存,由试点地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开展。从短期来看,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做法效果显著,但不是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从长远来看,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应是发展的方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是市场行为,政府部门的政策性参与只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中的一个过渡。

(二)政府相关部门发挥推动与监管职能

由国内外理论探索及实证研究发现,政府介入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进具有重要性。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推动旨在是以点示范、带动和影响社会,重在引导企业认识一种新型融资手段,构建一种新型发展模式[7]。政府应充分发挥“制定政策、搭建平台、营造环境”的职能,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搭建知识产权评估平台,研究和推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质押、信托、拍卖的机制,尽快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来降低企业贷款成本,采取风险担保基金来放大银行授信额度,使贷款的受惠面更大,鼓励和引导银行、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8]。作为政府部门不仅仅是“推动者”,同时也是“监管者”。在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会不断出现相关问题和争端,政府部门工作着力点在于“疏堵纠偏”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政府部门规范市场行为应通过适用已有法规或通过新立法来完善和行使其监督管理职能。

(三)金融机构积极发挥金融创新主导作用

基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特殊性,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首先,银监部门应制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指引或实施细则,明确贷款授信审查、风险管理等主要流程,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其次,商业银行在筛选申贷企业时,应更多地注重申贷企业经营的成长性,与知识产权本身相比,企业的未来成长是确保贷款偿还的关键。在贷后管理中应定期取得放贷企业财务信息和了解其经营状况,及时掌握企业发展趋势,关注资金运营和回流情况,降低贷款的风险程度;最后,商业银行应建立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评估体系,健全监控机制,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培育更多的专业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功与否的前提是能否合理而有效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而拥有权威评估机构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如果由各家银行自己来培养专业评估专家,成本会很高,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量不大,必然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从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以城市为单位,由银行业协会牵头,会同地方政府金融办、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集中相关专家、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增强知识产权评估的公允性与准确性。

[1]胡海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和防范机制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张雪莹,张雯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区域金融研究,2010,(3).

[3]李龙.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评估[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李希义,蒋绣.政府支持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及其特征分析[J].科技与法律,2009,(5).

[5]杨晨,陶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政府政策配置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13).

[6]周丽.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之比较分析——基于法律社会学的分析视野[J].电子知识产权,2009,(11).

[7]刘振刚.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怎样定位[N].科技日报,2010-01-17.

[8]何志敏.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建议[J].中国科技产业,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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