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构建研究

2012-04-13 19:20陈军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犯罪机制评估

陈军

(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淮南 232038)

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构建研究

陈军

(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淮南 232038)

安定有序是和谐校园的基本要求,也是学生成长成才的前提条件。要达到预防犯罪、预防大学生被害的目的,须建立起以犯罪预测机制和被害人危险评估机制为基础、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机制为重点、大学生被害救助机制为保障的系统的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高校是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职能的教育机构,也承担对大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责,是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构建过程中的重要参与主体,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被害预防;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犯罪预测;被害人危险评估;被害预防教育

犯罪与被害是人类社会中常常出现的现象,高等学校也未能幸免。高等学校存在着易被侵害性显著的各类易被害群体,而这些易被害群体易受到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通过对大学生进行被害预防教育、对校内犯罪实施人防、物防、技防等途径,可初步达到预防大学生被害的目的,但其仅局限于局部预防、非常态预防,弊端较多。减少和杜绝大学生被害现象的根本途径是构建常态预防与非常态预防相结合、社会预防、学校预防和个人预防相结合、技术防范与意识防范相结合的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大学生预防被害的能力、有利于高校及社会防范以大学生为侵犯对象的犯罪,有利于保障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构建和谐校园。

一、何为被害预防体系

被害预防是指在研究导致被害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而采取的以被害人为核心的防范犯罪被害的各种措施,是犯罪预防的必要组成部分[1]。不可否认的是,在犯罪的形成和发展阶段,被害人自身诱发犯罪发生的因素或成为犯罪人的犯罪诱发因素、或为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机会、或在犯罪过程中强化犯罪意志、或为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提供条件。因此,从被害人自身出发,加强被害人预防意识、降低被害人的被害水平、杜绝被害场景产生等可降低被害人的被害因素,达到预防被害的目的。

被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包括一切外力而导致的重大损害,而本文所指被害则为狭义的被害,即特指因刑事违法或犯罪而遭受的损害。被害预防是一个体系,被害预防体系更重视从犯罪预测、犯罪评估、被害教育、被害救助等途径,以系统论的观点来综合考量犯罪预防的对策问题,其根本出发点是预测犯罪发生的趋势,考量犯罪发生的各种多元性因素、通过综合系统手段消除犯罪各种诱因和场景,防止潜在被害人转化为被害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因此,被害预防体系是从被害预防角度入手,系统防止潜在被害人成为被害目标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和系统。

二、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的构建

“整体大于各孤立部分的总和”,这是普通系统论的创导者贝塔朗菲教授关于组成系统的著名定律。这个定义不仅是现代一切系统概念的基础,而且也适合于对犯罪预防过程性结构的研究。我国目前鲜见被害预防的体系化研究,但,要想达到预防犯罪、预防被害的目标,必须要建立起以犯罪预测机制和被害人危险评估机制为基础、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机制为重点、大学生被害救助机制为保障的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

1、以“大学生”为侵害对象的犯罪预测机制

犯罪预测是指人类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过去、现在犯罪情况的调查、统计以及其他科学方法取得的与犯罪和犯罪人有关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及对一定社会范围内未来犯罪现象的种类变化、数量增减、发展趋势,以及对某些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等,所做的推断和预见。[2]建立犯罪预测机制的目的是以大学生被侵犯数据为基础,做出对未来某一阶段社会整体的、可能侵犯大学生权益的犯罪趋势以及特定个体的犯罪风险的预测,以达到被害预防的目的。

以预测范围为标准,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中的犯罪预测主要是犯罪的宏观预测,也就是以特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现象和犯罪类型为对象的预测,属于一种区间预测,而非个案预测。其从质量和数量方面揭示以大学生这一特定群体为犯罪侵犯现象的动态规律性,以保障犯罪预防体系处于有效运转状态。但犯罪预测具有不确定性、其做出的只能是盖然性的结论,人们只能通过与客体间反复博弈、通过对社会反复试错,达成犯罪预防和控制的价值目标。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承担犯罪预测职能的机构,但在部分地区曾出现过公安机关公布社会“治安指数”的情形。根据国外实践来看,此项工作需:

(1)犯罪信息收集;(2)犯罪数据分析;(3)犯罪预测信息发布;(4)犯罪信息预警反馈;(5)协调等环节。

结合我国实践,可由教育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联合组成相关机构,建立我国的大学生被害预防犯罪预测机制,定期公布犯罪主体预测、犯罪类型预测、犯罪手段预测、犯罪率预测等情势,保障犯罪预测的科学性、可靠性和权威性。

2、以“大学生”为对象的被害人危险评估机制

风险评估是对风险事件可能给风险影响者各方面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风险量化及风险评估的行为。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包括:识别组织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3]

通过建立以“大学生”为对象的被害人危险评估机制,可以使大学生这一特定群体及时发现其自身易被害因素,实现预防犯罪责任的部分移转,达到预防被害的目的。目前我国学者主张的罪犯评估机制关注于“潜在犯罪人”,是从犯罪人的角度对其个人易犯罪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与本文所倡导建立以“被害人”为中心、对其被害因素的危险评估是不同的,但两者均是交互式犯罪防治模式。个人危险评估机制包括:

(1)危险辨识:通过收集资料、确定易发犯罪类型、影响犯罪的被害人因素等,通过制定较为科学的量表样式,对个人具有的潜在被害性进行考量。

(2)危险评价:在危险辨识基础上,运用定量、预先危险分析等方法,对个人被侵害的概率进行程度倾向评价。

(3)危险控制:实质是对大学生被害因素的自我认知。

3、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机制

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是从大学生自身出发的,以提高预防被害意识和降低大学生被害因素、掌握预防被害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以预防犯罪和被害为目的的、有组织的、发展的教育活动。开展被害预防教育是实现被害预防的基本措施和有效途径。被害预防教育的实质目的在于促使潜在被害人和被害人发现并消除自身存在的易被害因素,以防止自己被害或再度被害,从而实现预防犯罪。[4]

(1)被害预防意识教育,这是预防教育的核心内容。重点是提高大学生自身的预防被害的主动意识,由被动的预防被害转化为主动的被害预防。途径是开展同伴教育、典型案例教育、教育者宣讲等。

(2)被害预防行为教育,这是预防教育的关键因素。重点是培养大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减少和消除自身易被害因素,防止成为犯罪行为的侵犯对象。

(3)被害预防心理教育,这是预防教育的心理保障。重点是培养对犯罪的心理防范、帮助大学生改善认知结构、做好被侵犯者的心理干预和抚慰。

(4)被害预防技能教育,这是预防教育的落脚点。重点是加强自我防范技能的培养,目的是通过被害人的合法自救行为,降低或避免犯罪侵害所带来的损失。

4、大学生被害救助机制

设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被害救助制度不仅指被害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更倾向用社会方法来实现被害人的救济和帮助。大学生被害救助机制既强调对被害人在物质上的救济和补偿、也强调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和帮助。建立大学生被害救助机制,既可让大学生受害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亦可消除被害人或亲属的心理愤恨,减轻精神伤害、防止恶逆变的发生。

大学生被害救助机制包括:

(1)高校或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建立大学生法律服务制度,可使大学生这一尚未完全走向社会的特殊群体,在遭遇被害时得到法律咨询、法律支持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有利于大学生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2)建立大学生犯罪被害保险。对被害人而言,成立大学生犯罪被害保险,可为其因被害所致之损失提供经济保障,可将被害风险适当转移给社会,可进行恰当的损失分摊。

(3)开展被害人心理研究和服务。开展大学生被害心理研究和提供免费心理咨询、疏导等社会服务;为大学生提供预防被害的心理方法和心理预测;遇到实际被害时,把握加害人的心理特点,掌握和运用恰当的心理方法进行自我调适,降低被害程度;被害后,对被害人进行恰当的心理干预和抚慰,有利于抚平大学生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克服被害后不健康的心理,防止“恶逆变”或“二次受害”。

(4)成立大学生被害援助社会组织,设立大学生被害援助基金。鼓励高校和各类社会公益机构为大学生被害人提供包括经济帮助、紧急援助、生活指导等综合援助,体现社会对大学生群体的关怀。

三、高校与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构建

安全是建设和谐校园基本要素,更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保障。高等学校承担对大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责,是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中的主要参与主体,置于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1、高校是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构建的主要参与者

从体系构建的机制上看,各项机制的建立都离不开高校的参与。在犯罪预测机制中,高校可承担犯罪信息收集、协调发布、信息反馈等职责;在被害人危险评估机制中,高校可承担组织、实施危险评估的职责;在被害预防教育机制中,高校可承担教育组织者、实施者的职责;在被害救助机制中,高校可承担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紧急救助等职责。可见,在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构建的各个环节中,高校都是重要的参与者,作用无法替代。

从高校的社会职能和角色看,由于高校与大学生联系密切,既有管理权利、又有服务职能,高校可通过教育等多种途径开展大学生被害预防,如预防意识教育、预防行为教育、预防心理教育、预防技能教育等。

2、高校是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构建的协调者。

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是建立在大学生个体预防层面上的社会预防,其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各类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分工协调和合作,需要把各个部分充分调动、共同投入。高校在被害预防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其可成为连接、实现个体预防和社会预防的桥梁。

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功能也决定其在被害预防体系中,应勇于承担协调者的重任;当然,高校最终也是被害预防体系建立和发挥效果的直接受益者。

3、高校为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构建提供人员保障和智力支持

教育部门与学校可把预防犯罪的理论研究纳入教育学和法学研究的范畴;把传播法律知识与预防犯罪的知识作为教育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把健全学生自助自救的人格作为素质教育的有机部分。[5]

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的构建是高度系统化的过程,需要司法人员、高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后勤服务人员等全方位动员和参与,他们都是高校被害预防体系的重要参与者,为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构建提供人员保障;大学生被害预防体系的构建亦是高度专业化的过程,高校可提供法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等各类各层次的专业人才、为体系构建提供人员保障和智力支持。

[1]张滋生.再论犯罪被害预防[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2):6

[2]康树华.论犯罪预测的重要性[J].现代法学,1990 (1):22

[3]莫纪宏,谢鹏程等.检察机关如何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J].人民检察,2010(13):44

[4]李莉莎.大学生的犯罪被害性与被害预防对策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 (10):147

[5]崔福海.大学生安全教育研究与实践——以被害预防为视角[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7):145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ollege student victimization preventing system

Chen Jun

Stability and order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for a harmonious campus,and the precondition for the college students’development.The systematic college student victimization preventing system which we must establish should base on the crime prediction mechanism and the victims’risk assessment mechanism,focus on the mechanism of prevention and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victimization,while the victims assistance mechanism can offer guarantee for the system.Universities are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where talents are trained and scientific researches are carried out.They should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o supervise and protect the students’safety.Universities are the principal participants and can not be replaced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tudent victimization preventing system.

Student victimization preventing;The college student victimization preventing system; crime prediction;Victims risk assessment;Prevention and education of victimization

G920.4

A

1009-9530(2012)02-0023-03

2011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大学生被害预防及预防教育研究”(2008SK320)。

陈军(1981—),男,淮南师范学院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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