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伶 王洪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信用卡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及预防机制
张 伶 王洪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针对当前信用卡犯罪的成因、现状及特点,提出以“四流”技战法完善信用卡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即运用“人流”技战法,令犯罪嫌疑人“无处遁形”;运用“物流”技战法,使涉案卡物“浮出水面”;运用“资金流”技战法,对涉案资金“追踪定向”;运用“信息流”技战法,让涉案信息“全息碰撞”。在此基础上,提出从立法机关、公安机关、中国银联以及持卡人四个方面构建信用卡犯罪的预防机制。
信用卡犯罪;“四流”技战法;侦查对策;预防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卡业务量的大幅增加,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数量也随之大量攀升,且信用卡犯罪的手段日趋复杂,隐蔽性也逐渐增强。尽管《刑法修正案(五)》以及相关立法解释的出台给打击各种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在打防信用卡犯罪的工作中经侦民警还是困难重重。因此,深入探讨信用卡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及预防机制刻不容缓。
从信用卡属性来看,其大多数是贷记卡,贷记卡即具有透支功能。一旦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如果处理不及时,便会产生潜在的巨大风险,造成坏账损失。
发卡机构在审核是否给申请者发放信用卡时,主要以该申请人当时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为依据。很可能发卡时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很好,偿还能力较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持卡人的经济状况可能发生恶化,从而导致无法履行其在信用卡业务中应尽的义务。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成熟完善的个人信用分析评价体系,银行缺乏查询借款人资信状况的有效手段,同时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
由于特约商户经营目的是为了赚取销售利润,往往经办人员在信用卡业务受理过程中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如不仔细校验签名,这给利用信用卡进行伪冒交易以可乘之机。另外,在信用卡套现案件中,多数是特约商户利用可申请POS机的便利条件直接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
当前,世界范围内每年因为信用卡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数额相当惊人。2007年,全球仅信用卡诈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就达55亿美元之多。而且信用卡犯罪案件的犯罪黑数也相当巨大,其中,境外信用卡在大陆被冒用的经常发生,但是鉴于跨境作案,给侦查取证带来极大障碍,往往无法立案侦查。从每年在各大沿海城市及发达城市破获的境外信用卡在境内被伪冒的犯罪案件来看,其涉案金额动辄达几十万甚至数百万。
从犯罪嫌疑人的构成上看,犯罪主体成分较复杂,境内外犯罪嫌疑人联手勾结作案的现象增多。从全国破获的信用卡犯罪案件看,多数都具有涉外因素。以上海为例,2006年,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立案数、涉案金额和抓获外籍犯罪嫌疑人数分别比上年增长了53.8%、270%和55.6%,这反映出境外银行卡犯罪对上海地区信用卡市场的渗透加剧。
由于伪造信用卡需要的设备和原材料较为专业,且要求具备一定的技术,非个人所能完成,因此,要有一定的分工与合作,有人提供卡片,有人提供信息资料,有人制作伪卡,有人使用伪卡,有人销赃,等等。因此,在信用卡犯罪案件中往往是团伙作案,有时甚至形成有黑恶势力组织参与的犯罪团伙。
信用卡犯罪案件中,高科技手段是犯罪特征之一。电脑、专用软件、专门的盗码器或芯片、高档印刷制版设备等是犯罪必须的工具,另外,犯罪团伙必须有懂得电子信息的人员参与,往往这些人都是高校毕业的专业人员。更为严重的是,许多伪造信用卡的专业设备都具有反侦查功能,一旦遇到执法人员紧急检查,数据可自行销毁,这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阻力。
信用卡犯罪的嫌疑人“日要谋利,夜要投宿”,因此其活动轨迹在时间、空间、衣食、住行、通讯、交通等方面都会留下物质痕迹,这就给我们侦查办案提供了明确的侦查方向。
首先,依托公安部经侦局经侦信息库,及时发现有信用卡犯罪前科人员的异常行踪情况,循线侦控追查。同时,以信用卡制造、回收、维护等专门行业为切入口实地摸排,发现线索。
其次,根据信用卡犯罪流动性强、嫌疑人与银行或特约商户工作人员接触密切等特点,询问重点人员,以查明下列内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身份,该工作人员与嫌疑人接触的时间、地点、谈话内容以及犯罪嫌疑人出示的证件等;犯罪嫌疑人使用信用卡支的金额、购买物品的种类、数量、特征;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包括年龄、性别、身高、面部特征、发型、口音、行为举止习惯等。
与其他一些化学消毒剂[如戊二醛(GLUT)、季铵化合物(QAC)以及GLUT/QAC混合物]不同,卫可S和卫可LSP在4℃时仍能有效对抗致病微生物(冬季农场的气温一般为4℃),无需增加使用浓度或接触次数。
第三,将涉案信用卡取款所用ATM机的位置标示在地图上,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同时及早调取全部ATM机的监控录像,一方面组织受害人和知情人进行辨认,也可以ATM机所在地为中心,召集周围宾馆前台接待员、服务员观看录像,重点排查外来住宿嫌疑人员。另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的影像制成照片后,向有关的机场、车站、宾馆等单位及公安机关请求协查。同时,注意观察录像资料中的细微情节,比如接打电话、乘坐出租车等,为破案提供进一步线索。根据ATM机监控录像,还可进一步分析犯罪嫌疑人来去路线,并调取沿途的监控录像,形成行踪的对接,让犯罪嫌疑人“无处遁形”。
就信用卡犯罪流程来看,虽然从伪卡制造地,到消费地,再到销赃地,可能涉及多省市,有时甚至跨境、跨国,距离远、流转过程复杂,嫌疑人不明确,表面看来无从入手。但有一个规律是嫌疑人无论如何都要通过刷卡消费来进行非法牟利,卡物最终都要“投主”。因此,ATM机、大型商场、奢侈品专卖店等都是其绕不过的“关卡”,控制好这些“关卡”,涉案卡物定将“浮出水面”。
首先,对于涉案信用卡,从其来源及特征寻找线索。明确涉案信用卡的类型,是否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是否重新写磁,是否有伪造签名等,以此判断是伪造卡、变造卡、空白卡还是作废卡。
其次,对涉案信用卡通过后台进行实时监控。银联会将每笔交易记录在银联的电脑系统中,且银联获得每笔交易的时间很短,可以利用银联的这一功能,对所掌握的信用卡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对于涉案物品,在其购买、运输、销售的过程中,一般会留下通讯方式、银行账户、消费记录、物流车辆等“蛛丝马迹”。对于已经查获、扣押的涉案物品,可以“寻根溯源”,最终侦破案件。
“资金流”堪称经济犯罪侦查领域的“DNA”,不仅能够反映资金收付人员的真实身份,还能够反映资金流向、交易明细、资金规模、资金用途等多层次信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向性,一旦做到对资金流的有效控制,就等于和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时空点“同步并行”。
首先,依托警银合作,向发卡行调取涉案信用卡的消费记录,包括消费时间、消费数额、消费场所和终端机号码。
其次,根据信用卡犯罪一般要通过销赃来变现,而变现后的资金通常会流向幕后主使,通过对销赃渠道的控制,可查明犯罪团伙的组织体系,顺藤摸瓜找出幕后黑手。而大多数赃物主要是高档的消费品,控制高档消费品的流出渠道,再反向追查资金去向,即可“以物找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犯罪行为的各种信息也必然留下各种物质痕迹,通过建立有效整合公安各类信息的资源库,在资源库中不断发现新线索、新方向,在不断循环、交叉进行的搜索比对和信息碰撞中实现既有线索的“链式反应”,从而最大限度地刻画犯罪活动、锁定犯罪嫌疑人、查明事实真相。
例如上海“7.08”信用卡诈骗案中,侦查员发现了受害人信用卡在福建泉州等地有账户查询记录,推断此案极有可能是福建的犯罪嫌疑人所为。根据安溪信用卡犯罪多发的特点,侦查工作的主要方向随即转移到安溪。加上当地公安机关基础工作到位,收集了大量实施此类犯罪的嫌疑人员照片资料,侦查人员立即请与取款的犯罪嫌疑人有过直接正面接触的银行工作人员来安溪对照片进行辨认,银行工作人员当即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其中一名蔡姓的男子,此案遂告破。
完善刑事立法是预防信用卡犯罪的重要环节之一,为此我们做了大量努力。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解释》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界定为“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此立法解释有利于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将信用卡犯罪的内涵扩大到与借记卡相关的犯罪,这极大地有利于防控信用卡犯罪。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的第2条将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一种法定情形进行了补充,将其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修改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使得较为常见的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可以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理,弥补了之前的立法不足。
笔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仍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比如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目前只能是自然人,对于单位实施的类似行为,目前尚无刑事法律依据。笔者建议扩大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将单位纳入其中,以加大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尤其是经侦部门,在信用卡防控中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信用卡犯罪的有效打击,信用卡犯罪必会出现泛滥的局面。因此,要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
首先,制定并完善相关办案规范。随着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很多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无法进行有效打击,而法律制定又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给我们及时破案带来困难。因此,为提高办案效率,办案部门应及时商请部经侦局,就个案作出答复,为经侦实战部门提供防控信用卡犯罪的指导性意见。
其次,加强对经侦民警的专业培训。经侦民警作为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最重要力量,如果对信用卡犯罪的手法、流程、对策等尚缺把握,必然会对信用卡犯罪案件侦查和防控带来障碍。所以,在预防信用卡犯罪时,首先要加强对经侦民警的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当前信用卡犯罪的新手段、新特点、新趋势,同时指导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持卡人等有效防范信用卡犯罪。
中国银联,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卡组织,防范信用卡风险是其重要职责。其手段主要包括:成立“银联卡反欺诈服务中心”,为银联卡持卡人、成员机构提供各类银行卡日常反欺诈支持服务,协助境内外司法机关打击银联卡犯罪;协助司法机关进行信用卡犯罪的调查,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消费者宣传安全用卡常识。
作为持卡人,为了有效预防信用卡犯罪,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获取新申请成功的信用卡后,及时在签名条上签名,以便日后商户收银人员在签单结账时核对是否为本人亲笔签名;第二,消费签单时留心收银人员是否有多刷、盗码等情况发生;第三,养成每月保管刷卡单据,并按时与对账单核对的习惯;第四,不要轻易相信陌生号码发来的本人信用卡使用的相关短信,或自称银行或公安人员的电话,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交易。
因此,打击信用卡犯罪应坚持打防控综合治理措施和长效机制建设。在做好经侦基础工作的同时,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整治,以此减少信用卡犯罪的诱发因素,提高犯罪成本,压缩犯罪空间,实现社会预防的良好效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信用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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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
A
1672-6405(2012)01-0005-03
张 伶(1978-),女,辽宁鞍山人,硕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侦系讲师,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王洪涛(1989-),男,山东威海人,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科员。
2012-02-13
本文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课题《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辩诉交易”制度移植的理论与现实考量》阶段性成果。
王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