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理念创新

2012-04-12 15:36:00史凤林王飞飞
关键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务

史凤林,刘 倩,王飞飞

(山西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6)

从2008年始,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推进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的政策和措施。2008年12月29日,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6次会议上刘延东国务委员指出,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中,迫切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因此,要调整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的比例,积极发展符合我国产业结构特点的专业学位,改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攻读学术型学位为主的局面,为各行各业培养一线专业人才。2009年1月教育部党组决定,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选择渠道,决定增招5万名硕士研究生,全部用于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攻读专业学位;并决定从2009年,所有专业学位都招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增量促进存量调整。2009年3月2日,在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议上,陈希副部长指出,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人才培养结构失衡,培养模式单一,即主要以培养学术型研究生为主,应用型人才培养重视不够,规模较小,比例偏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必须重新定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优化硕士研究生教育结构,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2009年5月4日,教育部党组讨论《关于主动适应国家需要,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并指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必须重新定位、培养模式必须转变、培养结构必须调整和优化,要从以学术型为主转变为以应用型为主。2009年5月19日,教育部转发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9年9月23日,部长专题会《研究进一步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2010年6月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组织申报和验收,并批准全国64所大学进行专业硕士学位综合改革的试点工作,这标志着研究生教育的转型发展战略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转型发展既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近年来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所面临的一次重大发展机遇。因此,深刻解析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的内涵和特点,充分理解评价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的意义,并抓住转型发展的机遇创新法律硕士教育的办学理念、管理体制和教育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与法律硕士教育的基本要求

研究生教育转型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宏观上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二是指微观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国家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的要求,结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实践对院校内的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进行调整,重新定位培养目标、转变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调整和优化培养人才的结构、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研究生教育的转型发展具有下列四个基本特点。

1.培养人才类型结构转变,即在培养人才的数量上,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培养人才的质量上,从重视专业知识、学术研究向重视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转变。相对于法学研究生教育而言,要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向以培养法律硕士为主转变;而且法律硕士教育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提升学生的法律综合职业素质。

2.教育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即教育理念从学科教育、知识教育、理论教育为主向职业教育、素质教育、特色教育为主转变;教育模式从以书本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的学术探究模式为主向以综合素质为中心、以学生为中心、以实践教学为中心的实务能力培养模式为主转变。相对于法律硕士教育而言,应精化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教育、强化法律能力教育、法律素质教育,突出法律行业特色和院校特色;主要通过案例教学模式、诊所教学模式和法律实务实习等模式开展专业学位教育。

3.办学体制转变,即办学体制从国家计划招生培养为主向行业与培养单位按需招生、联合培养为主和产、学、研一体化培养为主转变。相对于法律硕士教育而言,应减少国家计划招生比例,通过与法律实务部门、政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的方式,提高培养人才的针对性与适应性。

4.教育机制转变,即教育的形式机制从行政—计划式机制为主,向指导—服务式机制和监督—服务式机制为主转变;教育的功能机制从以约束机制为主,向以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为主转变。相对于法律硕士教育而言,应以培养单位为主体,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强化其服务、监督职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法律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通过政策指导、建立评估导向机制、制订发展规划引导、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形成法律硕士教育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二 转型发展中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挑战

研究生教育的转型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促进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优化,深化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理念、体制、机制和培养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法律硕士教育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挑战主要有四个方面。[1]

(一)转型发展要求法律硕士教育科学定位、办出特色,而目前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缺乏可操作性很难体现特色

根据国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笔者近期对全国80个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中53所法律院校培养方案的文献分析表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四项制度。1.培养目标设置制度;2.招生考试制度;3.培养制度;4.学位授予。各培养单位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设置,几乎没有实质性、能够体现培养单位特色的规定。在第一部分培养目标设置制度和第二部分招生考试制度中各培养单位基本是照搬国家的指导性方案。在第三部分培养制度培养单位基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照搬国家指导性方案,分为培养方式和培养工作。培养方式主要原则性规定了学分制、导师组制和双导师制、突出实践教学、重视理论联系实际等;然后从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职业能力、中期考核、学位论文五方面规定了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另一种方式是将培养方式和培养工作糅合在一起概括性规定课程设置、学分制、职业能力和职业伦理、导师制、学位论文等几方面内容。第四部分学位授予制度一般也是原则性规定学位授予的标准和形式。因此,就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整体设计而言,从宏观上讲具有一定合理性,基本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特色和培养目标要求;但是从微观上而言,各培养单位如何结合院校特色卓有成效地开展法律硕士教育?采取哪些真正能够保障法律硕士教育目标实现具体措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只有一个简单的宏观设计,但缺乏微观的、可操作、能够保证教育目标落实的具体可行的措施。在我们调查问卷第一题“您是否了解《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67%的学生和46%的教师竟然基本不清楚;23%的学生和11%的教师根本不清楚。调查问卷第二题“您所在的学校对国家法律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有何创新”?基本没有创新的院校占39%。调查问卷的17题“您所在学校法律硕士教育有何特色?”58.6%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或不知道”。

(二)转型发展要求法律硕士教育突出实践教学、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而目前的法律硕士教育实践教学基本虚化

重视和突出实践教学既是法律硕士教育的基本特色,也是法律硕士教育关键保障。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有关培养方式的4条规定中有三条均属于实践教学方面规定,要求“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导师组应吸收法律事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事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而在指导性方案关于培养工作的规定中专门规定了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1年;实践教学内容包括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实践必修环节(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实务实习;同时在2006年的指导性方案中专门规定了职业能力(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及其培养的内容”。但是,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实践中实践教学几乎处于虚化的状态,具体表现为五方面:1.双导师制虚化,培养单位聘用的法律实务部门导师,除毕业论文开题、答辩外几乎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法律教学,校外实务部门的导师遴选只能进很难出;2.指导性方案和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并未突出实践教学。以全日制(非法学)法律硕士为例,总学分75,其中必修课32学分,推荐选修课13学分,院校自主设置的选修课8学分,实践必修环节12学分,学位论文10学分。实践教学只占总学分的六分之一;3.教学中大多数法律院校仍采用传统的法学硕士教学中所采用的专题讲座方式,法律诊所、法律谈判、法律援助等实践性课程也基本演化为专题讲座;4.实务实习时间无法保证且效果不佳;5.实践教学基地虚置,一纸合同书签订后便束之高阁,没有将这些基地作为真正开展实践教学的场所;即使是校内实践教学场所也变成形式主义的必要表演场所,实训没有记录、没有独立的考核标准和办法,仍然是教师一支笔给个成绩了事。

(三)转型发展要求法律硕士教育走职业化、素质化之路,而目前的法律硕士教育非职业化倾向十分严重

专业学位教育的生命力所在就是适应职业发展的需求,紧密联系行业和实务部门的工作实践,为行业和实务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行业需要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法律硕士教育是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结合,必须遵循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规律,坚持以法律实践为导向,走素质化、职业化之路,其根本目的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但目前的法律硕士教育基本背离职业化、素质化的专业学位教育理念。其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法律硕士教育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岗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需求。许多培养单位闭门造车,对法律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不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完全避开法律硕士教育中“实务能力”培养的重点,仍采取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式敷衍,将举办法律硕士教育变成创收、改善教师福利待遇和办公条件的一种渠道和手段。[2]2.法律硕士教育背离职业发展取向。国家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通过双导师制、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实践教学环节、实务实习、职业能力培养等制度保证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复合法律职业发展基本取向。但许多培养单位只追求经济效益,偷工减料将实践教学、素质教育、职业能力培养简化虚化,导致法律硕士毕业生质量降低,完全背离了法律职业发展的取向。3.法律硕士教学方式讲座化。以实务能力培养为核心,采用案例化、实务化、诊所化为主的教学方式是法律硕士教学的基本特色,也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与学术型法律人才教学模式的区别所在。但国家指导性培养方案一方面要求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同时又规定了以专题讲座为主的教学体系。加之各培养单位缺乏对法律硕士教学模式和方法的精心设计,实践中法律硕士培养单位通常采用讲座化为主的教学方式。具体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采用法学硕士普遍采用的专题式教学方式,但完全是大课堂教学;二是以课本为主的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三是一种迎合司法考试需要的培训式教学方式。[3]而这三种方式本质上都属于讲座化的教学方式。在我们调查问卷一的第6题“您所在院校法律硕士教学方式是”什么?68%学生表示学校主要采用“讲授式”,有时结合案例分析;57%的学生表示学校根本没有开设“诊所教学”和“法律谈判”等课程。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表面上的“学术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不同于法学硕士学位的标志就是学位论文类型、研究的基本内容、成果的主要形式以及考核重点不同,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本专业(二级学科范围内)的学术性论文,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不受学科范围的限制、也不限于学术性论文,即使均属于学术性论文对学术性的要求程度也不同;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理论为主要研究内容,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为主要研究内容;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成果形式仅限于学术论文;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专题调查报告等形式。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重点考核学生专业领域的学术创新能力,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重点考核学生运用一定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但实践中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并非如此,普遍存在“学术化”的倾向,而且实际的学术品位也并不高。这种表面的学术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仍然囿于导师研究领域的学术性问题喜欢写作学术论文,绝大多数学生不愿研究法律实务问题、不愿选择案例分析报告、调查报告,论文也缺乏必要的实证分析研究。(2)导师普遍认为案例分析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不具有学术性,降低学位论文的水平。(3)法律硕士论文评审、答辩过程中缺乏统一、明确、权威的标准,大多数院校采取与法学硕士论文相同的评审标准,导师不知道如何指导学生、学生更不明白如何写作法律硕士学位论文。(4)许多培养单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既缺乏真正的学术创新性,也不具有实务性、应用性,抄袭率、重复率日趋严重,形成了所谓表面的“学术化”倾向。我们调查问卷一、二的第11题“您所在学校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是什么?调查结果显示87%的论文为学术性;我们对12所学校的法律硕士论文题目进行抽样分析后也显示71%的学位论文题目与法学硕士基本相同,而获得校级、省级优秀论文的法律硕士生只占全部获奖者的2%。有的学校几乎每年都无法律硕士毕业生学位论文获奖。

(四)转型发展要求法律硕士教育走精英化和优质化之路,而目前的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堪忧

1.法律硕士教育培养人才的质量难以满足用人单位需要。法律硕士教育举办十几年来,虽然培养了大量的毕业生,但总体质量较差。具体表现在两方面:(1)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前景不乐观。一方面法律硕士毕业生质量难以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从事法律职业工作适应周期较长;另一方面法律实务部门长期对法律硕士毕业生存在就业歧视,多年来很多实践性很强单位(如法院、检察院)招收聘用人员时非但不将法律硕士毕业生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而对法律硕士毕业生存在就业歧视。[4](2)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堪忧。近年来,很多法律硕士生导师和学位论文评审单位教师反映,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水平连本科生也不如,本人作为法律硕士生导师也深有感触。很多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既无理论价值,也无实践价值,有的甚至连基本语法都很混乱,文字表述不通。同时还普遍存在抄袭现象,研究内容与法律实务相去甚远。

2.法律硕士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不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缺失。(1)法律硕士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单一、简化。具体表现在:第一,两级学位办作为教育行政监控部门负责全部学位工作,对法律硕士教育的监控主要是招生和学位授予等行政工作,不可能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进行全方位、实质的监控;第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术性机构,工作制度采取年会、专题会议等工作制度,而且委员会成员绝大多数系兼职,常设机构力量有限,也很难对法律硕士教育进行系统全面指导。这些问题存在就导致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单一、简化。第三,法律职业管理部门和法律职业学会(法官学会、检察官学会、律师学会等)基本不参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监控、评估,使得法律硕士教育缺乏最基本职业化、素质化、实务化导向。(2)法律硕士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基本缺失。及至目前我国对法律硕士教育质量评估仍然没有一个独立于法学硕士(学术型法律人才)或本科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三 法律硕士教育理念的创新与完善

因此,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应当首先创新和完善教育理念。

(一)坚持“实践性”“职业化”教育的理念

法律硕士(J.M)教育本质上既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也是一种专业学位教育。[5]由此决定法律硕士教育必须坚持“实践性”“职业化”教育的理念。“实践性”理念就是必须坚持以法律实践为导向,突出法律实践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培养,重视法律职业思维和职业伦理的养成,以全面提升培养对象的法律职业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为宗旨,直接服务行业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职业化”理念是相对于“学术化”理念而言,具体指法律硕士教育要根据法律职业岗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基本要求,确立培养人才的规格与层次,设置课程体系、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并以此为标准设计教育评价体系和方法,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与法律职业发展取向保持基本一致的教育思想观念。职业化和实践性是法律硕士教育的两大支柱,职业化是目标、趋势、导向,实践性是重要途径、必要保障。

法律硕士教育中坚持“实践性”“职业化”教育的理念原因有三:1.法律硕士教育本质上属于法律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位教育。因此,依据法律职业实践需求和职业发展取向进行法律硕士教育是其必然选择。根据笔者近期所作的法律硕士结构素质调查报告显示,72.7%的师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赞同“按照法律实践部门岗位职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需求确定培养目标规格、设置课程体系与教学计划”;2.世界发达国家的法律硕士教育始终秉持“实践性”“职业化”教育的理念。如美国的J.D学位教育历来是由美国律师协会制定法律硕士的“基本职业技能与价值标准”,指导和评价法律硕士教育。①参见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部下设关于法学院与法律职业特别工作组的报告:缩短脱节(1992)[麦考利特报告]20世纪70年代开展的法律职业化改革更是强化了法律硕士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化。②参见Karl Llewellyn,On What Is Wrong with So-Called Legal Education,35 COLUM.L.REV.651,674-676(1935)(向法学院学生推荐诊所式教育)3.突出“实践性”和“职业化”是专业学位教育的特色。我国15年的法律硕士教育始终存在实践教学虚化和非职业化倾向,这不仅不符合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突出实践性的本质要求,也违背现代中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多元化、精英化、正规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6]据“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调查问卷显示:“对法律硕士教育的总体满意度”只有3.1%的被调查者认为很满意,认为比较满意的占17.4%,一般和很不满意的分别占39.2%和40.3%;而关于“不满意的原因”的调查显示:53.7%的被调查者选择“法律硕士教育脱离法律实践”,因此,只有坚持法律硕士教育“实践性”和“职业化”理念才能体现法律硕士教育的本质要求,突出专业学位教育的特色,开创法律硕士教育的美好前景。

(二)坚持创新教育和优化教育理念

马克思主义教育观认为,教育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实践活动,而“人的发展就是人的本质培养和形成”。因此,任何教育既是一种创新教育,也是实现人的优化教育。通过激发人的理想目标、充分发挥人的创新潜质、优化教学过程、优化学习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7]教育部近年来突出强调,高等教育下一步发展的重要任务是提高质量,积极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教育和优化教育的理念就是要通过教育发展人最优秀的本质,全面提升人的综合素质,培养高素质的卓越人才。

法律硕士教育肩负着两大使命:一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要实现这两大任务,一是要靠创新教育,二是要靠优化教育。所谓创新教育理念就是要以创新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创新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创新方法和机制为保障的教育思想和观念。所谓优化教育的理念就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激发人的主体精神和理想价值为动力,以教学过程和教学环境全面优化为保障的教育思想和观念。

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如何贯彻创新教育的理念?主要应坚持一个宗旨、二个中心、三个原则:1.坚持以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创新为宗旨,以培养造就高层次的创新型法律人才为出发点和归宿。2.以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创新能力形成和综合职业素质提升为中心,突出法律实务能力培养和法律实践教学。3.坚持民主教育原则,为法律硕士教育创造宽松自由的环境,建立学生自主选择、教师艺术讲授、师生平等讨论的综合案例教学理念;坚持激励为主的原则,为法律硕士教育创设积极、能动、自主的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学生自我定位、教师启发引导、学校服务保障的激励机制;坚持有效原则,为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升创造稳妥、高效、便捷的制度保证,形成学生勤思多练、教师精讲示范、教学科研服务一体化的培养模式。

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如何贯彻优化教育的理念?主要是做到五结合:1.将育人树德与法律知识、能力和素质教育结合起来,实现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与塑造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有机结合;2.将完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与改善教学环境、优化师资队伍、提高办学质量效果结合起来,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有机统一;3.将教育体制改革与教育机制完善结合起来,实现扩大培养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与保护学生的学习自主权有机结合;4.将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和实务实习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培养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5.将法律职业岗位的市场需求趋势预测与教学评价体系、标准和方法建立结合起来,实现决策科学与目标导向有机统一。

(三)坚持特色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理念

法律硕士教育从培养目标规格而言不同于法学硕士,其培养人才定位为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性法律人才,具有人才类型的特色;法律硕士教育从培养目标的层次而言不同于本科以下的大众法学教育,其培养目标定位属于研究生层次的法律人才,具有精英教育的性质。所以,法律硕士教育坚持精英教育理念是由研究生教育的本质所决定;而其坚持特色教育的理念既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任何一种教育保持其生命力、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因此,法律硕士教育坚持特色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理念,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在认真分析国内外、省内外法律硕士教育发展趋势和培养单位教育资源的优势,认真区分区域、行业服务对象、市场需求,在尊重高等教育规律的基础上,按照可行性和超前性原则,对学校发展目标、办学类型、人才培养方向与模式、社会服务方向进行选择、规划与定位,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错位发展、差异发展。[8]同时,要突出法律硕士专业建设的根本特色(人才培养规格和培养模式的“能力型、复合型”特色属于根本特色),逐步完善一般特色,形成完整的专业特色体系。[9]总之,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发展必须走特色教育和精英教育之路。

[1]史凤林,郭晓娟,贾素霞.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反思与理念创新[J].三晋法学,2011(6):349-367.

[2]曾宪义.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十周年的报告[OL].http://www.law.ruk.edu.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774.

[3]何跃春.对当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6(5):26-28.

[4]李署明.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不应有的就业歧视[N].检察日报,2007-04-24(2).邱春艳.法律硕士教育十年之争[N].法制早报,2006-12-04(2).

[5]王 健.法律硕士教育的性质[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11-20.

[6]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中国大学教学,2009(12):4-5.

[7]刘道玉.创造教育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4):73-74.

[8]吴中平.高校办学特色的内涵及构建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9(9):65-66.

[9]史凤林,王继军,王淑娟.法律硕士专业教育的特色与建设[J].三晋法学,2010(5):35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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