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 博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山东青岛 266109)
浅析涉诉信访的文化成因及有效应对
佟 博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山东青岛 266109)
如何有效应对涉诉信访,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解决的紧迫问题。涉诉信访的生成乃至大量存在,既是传统文化的积淀,也是转型社会的必然,既有体制机制的因素,也受个体素质的影响,其原因难以一言蔽之。当前,人民法院对于涉讼信访既应正视其存在,更应理性应对。本文力图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涉讼信访的文化成因进行探究,从中揭示能动司法对于解决涉诉信访的现实意义,以期防范和化解涉诉信访,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涉诉信访;文化;能动司法
所谓涉诉信访,是指公民以信函等文字载体形式或口头向各级人民法院或其他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包括各级媒体),就各类诉讼案件(包括未生效案件和已生效案件)进行申诉或要求解决与诉讼相关问题的行为。
从渊源流长的中国历史看,信访制度的结构及运作方式,有着与之相适应的国家体制、文化和民众心理背景。涉诉信访体现着中国人对司法的特殊理性和实用逻辑。
(一)强烈的“青天意识”是涉诉信访的内在动因
从意识层面探究,许多涉诉信访当事人强烈的信访愿望原动于强烈的“青天意识”。在传统中国民众的眼中,“清官是可亲的,但他们却总在遥远的地方,只有上访才能找到的地方,抽象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而身边更多的是贪官污吏,是具体的存在。”受这种意识支配,许多当事人对于涉讼事项,即便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也会放弃不用,而采取信访或其他极端方式要求上级调查解决反映的问题。在大多数信访者的心目中,总觉得上面才有青天,下面都是在胡闹,因此动辄跑到省里、告到北京,这构成了涉诉信访者的精神原动力。
(二)道德至上的司法标准是涉诉信访的外在支持
在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中,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规则面前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具体而言,即是法律规则不是司法判断活动的决定性的、根本性的标准,而是必须同与“天理”、“人情”这样的非实定性标准结合起来,为法官提供一个综合性的判断标准体系。然后,由法官根据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天理”、“国法”、“人情”这三项标准在整个判断标准体系中的位阶次序关系,进而对案件作出裁决。
从反面的视角观察,这种传统司法判断标准,也直接反映和代表了国人对于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的评判标准,即容易把情、理置放于法律之上。一项裁决如是与情相悖,哪怕是于法有据,也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强烈不满乃至激烈对抗,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不满和对抗相当容易得到外部的同情和支持,并因此坚定当事人的信访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由于道德与法律相混淆,容易导致民众只重视司法活动和司法结果的实质合理性,执著于案件的客观真实,而对形式的合理性缺乏足够的认同,对程序正义不以为然。法官裁判结果若是背离了客观真实,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缠讼和信访。
(三)实用理性的价值取向是涉法信访的精神动力
所谓实用理性是指普通民众当中一种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实用的和根据环境变化而调整其目标和行为的理性取向。人们对信访的依赖就体现了这种理性的价值观念。信访制度给人们带来了搏弈空间。与诉讼相比,信访是一种费用最低廉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信访不需要像诉讼那样程序复杂,特别是不要求一定要提供诉讼法所要求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证据,也不必受开庭之累。另外,信仿也是一种在中国最为策略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信访并不需要像诉讼那样对簿公堂,撕破脸皮,而只需如实反映问题,剩下的工作就是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在中国这种熟人社会中,这无疑是一种最可取的方式。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有些通过诉讼等正当途径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可能经由信访途径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得到有效解决。
所谓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人文价值的司法活动。
能动司法与现代法治价值取向相契合。司法的人性化归同于法律的人性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慰人心。法律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和冲突,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落到实处。
能动司法与传统法律文化要求相对接。能动司法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秉承传统礼法中的人伦道德属性,始终保持人文关怀,对于扭曲人性的修善和过激行为的矫正,乃至于对涉诉信访的有效防范和化解有着独特的价值意义。
能动司法与法院功能定位相统一。涉诉信访以法院或法官为“被告”对象,这在理论上和逻辑上似乎是矛盾的。因为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权的主要执掌机关,理应具有当然的“被告”豁免权。但在当前体制下,相对的司法独立性与绝对的服务大局性,决定了法院必然与诸多的行政执法部门一样,难脱信访之“干系”。既此,人民法院没有理由无视信访,而应正视加重视。同时,涉诉信访问题解决的现实紧迫性,要求人民法院不能“坐、靠、等”,也不应过多地寄希望于通过外部根本制度的改良、社会环境的改观以及当事人个体素质的提高予以消弥,而应立足于自身,深挖内部潜力,选择低成本、高效益的手段予以防范和应对。能动司法具有法院自主性的特点,注重自身资源的整合利用,无需更多地依赖外部条件的成就,它是低成本的;而且,与“亡羊补牢”式的其他信访整治手段相比,能动司法更强调对事物萌芽和早期状态的关注,能“化信访于未然”,昭示的是“未雨绸缪”式的科学行为方式。因此,它应成为人民法院尤其是人、财、物力相对窘迫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对涉诉信访的首选路径。
一是突出司法的服务性,坚持为人民司法。司法便民、利民和惠民是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能动的应有之意。人民法院坚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要完善便民诉讼机制,扩大巡回审判,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对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高效审理、优先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广和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机制,给予困难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以人文关怀。
二是突出司法的主动性,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能动司法就是要求人民法官不能简单地坐堂问案,而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工作前瞻性,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政策。要立足国情、尊重传统,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核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利用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手段,回应社会需求,务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统一。这是当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司法进步和完善的起点。
三是突出司法的高效性,不断推进“大调解”机制。注重加强制度建设,以明确、清晰的制度和规则为实际操作提供可靠的依据,防止出现不当偏向;深入研究法院调解的规律,探索出适合于不同情况的调解经验,注重法院裁判对调解的引导作用,提高法院调解的理性化水准和实际成效;进一步创新调解方式,为相关当事人的调解行为提供程序正当的支撑,推动调解的具体实施;全面建立调解的防错纠错机制,同时加大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惩罚力度,维护健康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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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专辑-0311-02
2012-05-22
佟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宋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