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行为文化

2012-04-12 09:38景艳丽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法院

景艳丽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 266109)

浅析法院行为文化

景艳丽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 266109)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着愈来愈严峻的审判压力,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同时,由于身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道德价值标准面临着严重冲击,法官需要坚定信念以抵抗不良诱惑。为此,各级法院开始重视法院文化建设尤其是精神文化建设,但往往忽视了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行为文化的内容和阐述,旨在说明行为文化在整个法院文化建设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法院行为文化;审判文化;审判方式文化

法院文化具有鲜明的导向、约束、凝聚和激励功能,通过文化的力量影响干警的思想和行为,从而实现着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充分运用先进的文化力量,传承司法文明,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高法官的职业水平和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在全社会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营造崇尚法治、遵从法律的浓厚氛围,就显得非常必要。但什么是法院文化、怎样建设法院文化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7月初召开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王胜俊院长对法院文化作了科学和全面的界定,精辟概括了法院文化的内涵: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根据这一内涵,法院精神文化作为法院文化的核心毋庸置疑,但法院行为文化的重要作用也不容忽视。

法院行为文化是指法院的审判行为方式及管理模式等方面经过长期的实践而形成的在不同时代的共性及在同一时代的特性的总和文化。每一种文化的形成与发展,都有着深深的时代烙印。法院行为文化也不例外。在我国传统社会,并无所谓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分,解决纠纷、惩罚犯罪是政府对于整个社会事务进行统治的一部分内容,没有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构,法院行为更无从谈起。到延安革命根据地时期,法院开始逐步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标志的司法行为传统。建国后,我国积极着手法制建设,三大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框架的建构基本完成。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进一步深化,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社会变革,在此基础上,我国进一步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司法体制和审判模式,这一切表明,随着各历史时期的司法制度的传承与发展,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经过多年的历史积淀,我国的法院行为文化已基本形成。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审判权,这是法院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法院的主要司法行为,因而其形成的审判文化也是法院行为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法院内部,如何对具体行使审判权的个体法官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正确行使审判权,则是法院内部管理行为,其凝结而成的管理文化,是法院行为文化不可或缺的另一组成部分。因此,法院审判文化和管理文化构成了法院行为文化的基本框架,下面,本文即以这两项内容为主论述法院行为文化。

一、审判文化

说到审判文化,自然要涉及具体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文化——法官文化和行使审判权的方式文化——审判方式文化。

(一)法官文化

1.“法官”的地位变化及使命

“法官”这一名称不知源自何处,但其原形古已有之,历代的各级行政长官即身兼法官一职,公堂之上明镜高悬,决断案件,我想,这就是对行使裁判权的人以“官”称之的主要原因,是中国长久以来官本位思想的一种外在体现。那时的“法官”及革命时期解放区的“法官”,均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前者是纯粹的政府官员,审判案件是其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后者因当时司法并未独立,具有很浓的政府行政官员的色彩。历史发展到今天,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审判权与行政权早已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法院也渐渐淡化行政色彩而愈加显示其独立性及在案件审判中的中立性和消极性。“法官”也被赋予了更加神圣的色彩和更加崇高的使命。就象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开篇所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则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官不仅仅是行使审判权,解决社会的各种纠纷,而且行使审判权这一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宣示正义的准则。甚至可以说,对于公民的正义观念的形成而言,没有哪一个因素能够起到法官行为举止所具有的那样大的作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官”应是公正的化身,法官应以维护法律、对法律负责为使命,这个使命决定了法官在法治社会中处于核心地位,也决定了法官文化以公正为其核心内容。

2.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最关键的就是要增强法官尊崇法治的司法理念。法官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正义,良法也会成为死法。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培养法官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人民法院的性质宗旨,总结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遵循法院工作的规律特点提出来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精髓。因此,法院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时候,要将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引导法官明辨价值追求上的是非荣辱界限,树立应有的司法良知和职业道德,并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干警言行之中,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确保广大干警真正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让广大人民群众能真正感受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的作风和形象。

(二)审判方式文化

法官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的行为模式称为审判方式,由于受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制约,我国在以“职权主义诉讼”为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审判方式。

1.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

在民主革命时期,著名的陕甘宁地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巡回办案、就地审判、方便群众、简便便利为特点,适应了当时党的“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政策,成为我国优良司法传统的标志;建国后,我国的诉讼结构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结构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官以职权干预双方当事人的活动,在审判中具有主动指挥作用,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客体地位,无法积极主动地互相争辩对抗。

2.我国当代先进的审判方式文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自由、平等”的人权保障观念渐入人心,客观上要求法院平等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此,我国各级法院对与社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司法观念、审判模式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向深层次全面推进,当代的先进的审判方式文化渐成体系。

(1)“控辩式”——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糅合

“当事人主义”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而审判机关则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作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控辩制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方式,对职权主义的“法官起主导作用、指挥作用”的程序作了修改,使法官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诉权,以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官的认证代替传统的以法官调查取证为主的审判方式,基本实现了向“控辩式”的转变。

(2)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的、关键的内容。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一即是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审判工作机制,为实现这一目标,以公开促公正,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99年3月8日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全国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

(3)举证责任制度

2001年12月6日,我国颁布首部比较系统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建立举证时限制度,明确诉讼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法律后果,明确审判人员调查取证的范围,在原有的“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等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建立了更为系统完善的举证责任制度。

二、法院的管理文化

法院自产生、发展至今,在体系内、机构内的管理体制和制度上形成了自己的发展脉络和逐渐文明进步的理念、精神,这些管理层面上的积淀,形成了独立于审判文化又服务于审判文化的管理文化。

(一)传统的行政化法院管理制度及其利弊成因

法院的管理文化是一个历史的嬗变的事物。自法官、法院组织之肇始,便有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每个时代不同的管理体制和制度都是当时的社会思潮、价值观念在审判组织管理上的回应和表现。我国原有的法院系统管理体制主要是源于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通过借鉴前苏联的做法,实行半军事化、套用行政机构的管理模式,法官的管理及待遇也是比照公务员执行。

这种制度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符合国情,符合当时的社会的价值取向,有效地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法制化建设进程的推进,这种行政化的法院管理制度已明显不能满足当前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人事制度的行政化,主要表现在法官之间的等级制度,实践中每一个法官都被纳入一种等级化的体系中,普通法官要接受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庭长副庭长要接受院长副院长的领导,法律文书也同样要经过层层逐级审批;二是法官选任和管理上的非精英化,主要表现在相对长的时期里,法官选任根本不存在教育背景上的要求,使得法官数量迅速膨胀,素质却并未同速提高。

(二)改革中的先进法院管理制度文化

通过对传统的法院管理制度文化的整合,我们得以重新理顺一种先进理论,那就是将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法院的司法职能逐步分离开来。

1.文化分析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是法官独立。理想的境界,正如马克思说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我们提倡的审判独立,不仅是指整个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权力和力量的干预,而且也包括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独立。法官的级别不仅意味着所谓政治待遇的差别,而且也显示一种等级服从的位阶和责任的分布,甚至被理解为可以表示着法官素质的高下,这是违反司法职业以及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的。法官的活动带有浓厚的个人化色彩,法官有自由裁量之权,而不象党、政、军强调的是步调一致或“服从”。由于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我们的改革致力于建设这样一种体制:每一个法官都是独立的,他不受任何人的领导,只是对自己对于法律的意义和正义准则的理解负责。法官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分别,职务只是一种纯粹行政性的职能,同时,法官之间的平等不仅表现在特定法院的内部,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之间也是平等的。

法官的选任是法官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官素质方面的关键因素 。法官总是持有或多或少的自由裁量之权,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希里说:法官的人格,是社会正义的最终防线!因此,具有较全面的法学知识和较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的法官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人力资源保障。

2.制度变革

(1)取消庭长审批制度,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为提高法官的独立裁判能力,逐步解决法院的行政式的领导方式,转变层层逐级审批案件的行政管理方法,各级法院严格依照民主程序选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从而选拔出了一批高素质的法官,大大优化了法官的人员结构,形成了一个优秀法官群体,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2)改革法官来源渠道,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由于逐渐认识到了法官的非精英化的危害,近年来法院录用法官一再明确和提高对教育背景的标准要求,为逐步建立一支专家型法官队伍起到了关键作用。于2002年3月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并不是简单地将三个分别的考试合一,其深层意义也在于为法院建立更高标准的“准入制度”,为法院人事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人力资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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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2

景艳丽,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宋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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