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与利益分享机制探微

2012-04-12 06:54杨凯何云峰
关键词:科研院所产学研知识产权

杨凯,何云峰

(1.山西农业大学 信息学院,山西 太谷030801;2.山西农业大学 文理学院,山西 太谷030801)

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我国各高校特别是研究型大学要同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1]就我国目前农业大而不强的局面来说,通过农业产学研协同创新来提升农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可以说迫在眉睫,而在农业产学研合作中,围绕知识产权发生的问题也不断增加,从而使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影响产学研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农业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综述

当今时代的竞争,更多地演变为对知识产权特别是获取专利权的竞争。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通常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和机器、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有些重大的专利、驰名商标的价值远远高于机器、汽车等有形财产的价值。在农业产学研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而针对农业产学研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文献非常少,学者们主要为围绕农业产学研或者知识产权中的个别问题来展开。

(一)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方面

何宗元等曾指出,山西目前的农业产学研政策法规体系上存在着盲点,《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由于规定的针对性不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农业的知识产权归属,合作中各方利益的协调机制还不能很好地解决,从而不利于调动产学研各方的积极性。[2]张炼也指出,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产学研各方的积极性不高。[3]这些观点是针对农业产学研机制的优化,知识产权问题只是其一个方面的问题,但也说明现有的产学研中在知识产权方面还缺乏激励机制,我们在研究农业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借鉴。

(二)知识产权系统性管理方面

张晓妮等指出,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起步比较晚,目前很多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方面相对滞后,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缺乏对内、对外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办法,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无章可循,同时也给个别人以可乘之机,造成真正的知识产权主体利益受损,这可以说是制约产学研健康发展的瓶颈。[4]黄亦鹏等也指出,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而容易导致知识产权工作无法有效开展。[5]这些观点是针对产学研中知识产权问题总体而言的,但在农业产学研方面也是客观存在的,对于研究农业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三)知识产权成熟度认知方面

程亮指出,由于产学研三方从各自利益出发,在成果是否成熟的判断上势必产生分歧,在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交付研究成果时,企业会以技术不成熟为由拒绝接受,并要求高校、科研院所继续研究。高校、科研院所往往以自己的标准为由拒绝继续进行研究,纠纷由此产生。[6]黄亦鹏等也指出,现实中存在研发方把自认为成熟的技术交给企业而企业由于技术不成熟而遭到损失的情况。[4]这些观点是从整个产学研中知识产权问题出发来作出的结论,但在研究农业产学研中同样是存在的,对于农业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成熟度问题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四)知识产权成果归属方面

张茹指出,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上的不完善,从而产生企业对相关技术成果改进后产生新的技术成果归属上的分歧,当前我国在此方面主要依据 《合同法》和 《专利法》,但不够完善而且没有形成体系。[7]而美国通过 《拜杜法》、《国家合作研究法》等法律则形成了完善的技术转让规范从而解决了成果归属问题。秦军也指出,产学研成果的归属问题影响着产学研的长期稳定发展。[8]这些论述虽然没有针对农业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但对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论述的比较清晰,并且指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关策略,我们在研究农业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借鉴。

学者们针对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论述主要集中于2010年以来,并且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于一些问题还缺乏统一的观点,在解决策略上也有待于进一步创新,而且针对农业产学研中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则论述的比较少。

二、农业产学研合作机制中的知识产权与利益分享机制问题分析

(一)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足

“知识”是一种无形财产已是不争的事实,与“有形”财产一样,“知识”也会遭到经济学上的财产困境,如果我们没有明确去界定“知识”的产权的话就会使“知识”处于低效率。而要把“知识”明确界定为产权就需要我们用法律来加以明确。同时我们还需要制定具有激励作用的法律来激励农业产学研主体去推进创新。我们国家要努力在2020年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在农业领域进一步创新,我们确实出台了不少鼓励农业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来激励农业领域的创新,但有了政策后还需要具体法律制度的出台来引导农业产学研主体技术创新。

(二)知识产权管理缺乏系统性

本来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起步就比较晚,而今各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还没有制订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于是各方主体缺乏对内、对外专利技术管理规定,缺乏专利技术许可转让利益分配办法,这样就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无章可循,造成目前有些科研工作者借机将职务发明创造私下转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按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造成学校资产的流失。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还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问题,对于农业产学研结合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肯定不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科研人员也无力承担,但如果三方主体都不去承担的话,课题组有可能因为经费问题而放弃申请专利,这对于农业产学研的健康发展也非常不利。

(三)技术成熟度上存在分歧

相关技术的成熟构成了农业产学研合作成功的标志,但是由于农业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各自的出发点不一样,所以在对技术成熟度的认知上存在分歧。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研发技术成果的时候,看重的是能不能得出成果及成果的研发过程,至于这个成果是否具有市场价值以及是否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往往不会过多考虑。而企业最关注的是这一成果能否转化为直接的经济利润,所以企业认定一个技术是否成熟主要是看它能否生产出迎合市场的产品从而给企业带来利润。这样,由于各自的立场不同,判断技术成熟度上就存在分歧了。

(四)成果归属上存在分歧

目前,我国农业产学研合作协议对责、权、利界定不清,他们对风险共担没有共识,而且对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收益等合作成果的分享缺乏明确可操作的规定。这样往往导致农业产学研项目进入中后期后,随着预期科技成果逐渐显现,各方对技术价值的认同感逐渐加强,但之前没有明确的分享界定或者提出所谓的君子风度而不需要加以界定,于是当遇到现实的利益问题时就比较容易陷入科技成果归属的收益纠纷中,从而影响了产学研合作的良性发展。总之,知识产权一旦失去法律的保护,技术革新者就必须独立承担创新的成本,而创新的收益却是农业产学研各方分享,这样的创新活动势必受到严重影响。

三、农业产学研合作机制中知识产权与利益分享机制的对策

(一)通过立法激励创新

1980年美国实施了 《贝耶-多尔法案》,实施后,美国大学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力量,同时也极大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这一知识产权法案为美国的技术创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不断完善是其高新技术层出不穷的原因,美国之所以能够长期充当世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美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激励技术不断创新。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农业科研项目周期长,同时出成果也难,获取资助资金更难,所以我们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农业产学研各方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不断创新。

(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是世界各国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农业产学研结合中,我们更要建立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达到对农业产学研各方之间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我们要维护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以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维护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正当利益,防止职务发明创造被非法流失;同时也要严格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三)构建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

农业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是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的,就农业产学研中技术成熟度上的分歧问题,应该建立风险共担的责任机制,实行分层次、分阶段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具体来说就是谁决策谁负责;谁掌握项目的主动权谁负责;谁影响了项目的进展谁负责;谁投资多谁收益大,同时风险也大。[9]目前来看大多数企业认为农业产学研合作应该以自己为主,那么创新成果的市场风险就应该由企业承担,但企业可以把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向生产领域和市场方向推进,通过利润分配办法鼓励他们与企业长期合作,但这个利润的分配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这样不但能减少企业的风险压力,也能激励农业院校与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进一步面向市场研发。

(四)细化知识产权分享机制

我们要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产学研合作中合理的知识产权分享机制,在农业产学研合作发展中,农业企业大多是从创新产品的利润率和创新技术带来的收益角度来权衡产学研合作的;而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则更关注农业技术的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收益以及人才队伍的培养,所以农业产学研各方在这个过程中要积极寻找他们之间利益的结合点,通过拟定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成果的归属和各方的利益分配。从而明确国家主管部门和农业产学研创新组织体之间、农业产学研合作组织内部、农业产学研结合创新过程中企业或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内部科技人员与创新组织之间的成果归属和利益分享。这样,农业产学研各方的合作才能更加稳定并且得以长远发展。

总之,对于农业产学研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并加以激励,尤其要处理好农业产学研各方主体之间的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以此来促进农业产学研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1]何云峰.农业协同创新:地方农业高校的发展契机与时代使命 [J].光明日报,2012-06-09.

[2]何宗元,何云峰.政府视角下山西省农业产学研合作机制的优化 [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2(5):449-453.

[3]张炼.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政策分析 [J].中国高教研究,2010(5):10-12.

[4]张晓妮,杨改河,梁宗祥,等.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 [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5(1):71-73.

[5]黄亦鹏,魏国平,李华军.产学研合作模式下的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J].中国高校科技,2012(7):70-71.

[6]程亮.论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纠纷及解决 [J].科技管理研究,2012(6):164-166.

[7]张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产学研合作关系 [J].科技信息,2012(35):298-299.

[8]秦军.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动因、现状及制度研究 [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11):33-36.

[9]赵达薇.论产学研联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分配制度创新 [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8):52-53.

[10]胡志斌.构建专门的农业产学研合作法律制度的思考 [J].广东农业科学,2011(24):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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