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梅
(江苏省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南通226000)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成研究
陈晓梅
(江苏省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南通226000)
知识产权法以公平与利益为基本价值目标,实现公私利益的平衡,最终实现国家科学技术、经济的不断进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完善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需建立完整的价值目标体系、从人权的角度出发实现公私权益的平衡、建立合理的权利分配制度。
知识产权法;价值目标;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诞生时间较早,是民法体系组成的一部分。它由最初的封建特权、精神所有权发展到了如今的无形财产权。建立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保障建设创新性国家和小康社会。在中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在日益进行自我完善。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无形的、可传播的、可衍生的、能复制的知识信息。知识产权法律作为利益平衡的机制,为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在其立法过程中应越来越重视公私价值目标的平衡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信息是以财产的形式存在,属于社会个体私有的。知识产权法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人类社会活动的进行与发展。在知识信息大爆炸的今天,无论是国内社会个体间,还是国际间的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虽然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信息的生产、传播、应用以及分享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着其工具性的特点,但在其伦理价值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一定程度地限制了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利益分享。虽然知识产权法是本着保护知识信息创造者利益的目的,为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合理利用创造更为规范的环境,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信息在社会中的自由传播。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能够在利益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信息知识的创造者及投资人越来越重视对自身利益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就为市场上日渐形成的知识垄断现象提供了条件。然而,对于需要科学、先进的知识信息来促进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的社会个体或者国家来讲,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第二,知识产权法价值在涉及人类健康的方面存在伦理迷失。知识产权法对于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的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法虽然保护了药品专利技术所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却忽视了维护人们合法的健康权。这种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限制了对医药技术的推广,致使需要新药技术来研发医疗药品的一些地区无法对病患进行及时有效的药物治疗;权利持有人对药品价格有控制权,生活比较困难的病患无法承受昂贵的药价,从而也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另外,知识产权法还赋予了产权持有者限制他人获取医药专利技术的权利。
第三,知识产权法没有重视对人类环境的保护。在现代生物技术广泛使用以及不断发展的今天,生产出来的各种基因物质虽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好处,但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的危害。知识产权法若对生物技术进行适当的限制,就有可能控制以上不利影响。
第四,知识产权法对传统知识创造者存在不公平性。一些经济较发达国家可借助自身比较先进的技术对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传统知识进行挖掘和利用,并转变成自己的专利,从而实现自身经济水平更大的发展。由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空缺,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一,作为利益平衡机制,知识产权法在实际发挥作用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涵盖公平与利益的“平衡原则”,即在维护产权人应有合法利益的同时,保障公众对知识信息利用的权益。为了能够平衡知识产权中的公私利益,限制知识产权的不合理扩张,促进知识产权法的伦理价值回归,需要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
第二,为使经济较贫困地区或国家利用先进科学的新药品技术生产医疗急需药品,也为了扼制产权所有人哄抬药品价格,让普通患者能负担得起医药费用,得到及时有效的药物治疗,知识产权法需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康权侵权例外制度。
第三,为避免较发达国家对生物资源无节制的开发利用及新时代生物技术给人类生活环境带来的基因污染和损害,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需要建立生物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四,在如今国际发展形势之下,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上,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为了能够让欠发达国家保护自身传统知识不受侵犯,抵制不合理的挖掘与利用,这些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较为全面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为均衡保障知识信息的发明者、使用者及传播者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制定了多种机制,以期最终实现在授予知识信息发明者专利权的同时,促进知识信息的传播,并且通过对知识信息使用等的权利限制机制,满足社会群众合理利用知识信息的需求。公平与利益是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但是,知识产权法在公平与利益达成平衡的目标上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必须建立更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价值目标体系。
第一,完善相关权益平衡法律机制,确保知识信息的创造者、使用者及传播者能够在相对更为自由与和谐的氛围下实现对自身合理权益的保护。
第二,为促进普通社会群众参与到知识信息的发明创造中,国家可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并加强对社会群众的信息资源、资金的支持及权益的保护,营造出广阔自由的知识信息创造环境。
第三,知识产权的最初目的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使知识信息在社会群体中得到合理的共享利用,促进人们积极参与到信息资源的创造发明中,实现国家的科学发展。但从如今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人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却利用知识产权法对其利益的保护之便,对知识信息进行了不合理的扩张或霸占,应当在知识产权法中加强对知识信息共享的规定以解决这一问题。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在科学发展观不断贯彻深入的今天,知识产权法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更加强调人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是由具体事件而建立,它的人权不同与普通的人权,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益性质。为了能够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维护好公私权益的平衡,即在知识信息的使用、传播等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人私权的同时,维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信息进行合理利用的公权,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需要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同时,知识产权法应赋予知识产权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处分的一定权利,职能部门在其过程中只是承担着监督者与服务者的角色。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贯彻知识产权的权利本位的思想,相关部门可制定相应知识产权的获取、转让、管理以及救济程序。
为了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知识产权法需要协调好参与信息资源创造、使用及传播、分享中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使各参与者都能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权益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中,不应将知识信息创造者仅仅定义为信息的被利用者,将普通社会公众定义为信息资源的利用者,真正合理的两者关系应是互利互荣、紧密相连的。在知识信息的分配中,不应简单地认为将知识信息进行公平分配就能实现信息资源的最优化。为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真正最为合理的知识信息分配应是站在实际大众需求的角度,将信息资源传播、应用到最需要的人群中去才能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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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
A
1673―2391(2012)08―0129―02
2012—05—03
陈晓梅,女,江苏南通人,江苏省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
【责任编校: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