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宇宏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绿色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剧宇宏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绿色经济是市场化和生态化有机结合的经济,是我国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形式。绿色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发挥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作用,道德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调整形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需要道德机制的约束,因此,绿色经济条件下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就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社会责任;道德机制;实现路径
绿色经济以新技术为支撑,以市场化为导向,以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绿色经济是市场化和生态化有机结合的经济,是一种充分体现自然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的经济。如何将环境内化为企业的经营行为,实现环境由公共产品向私人产品的转换,是绿色经济发展的关键。然而,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由于环境资源的复杂性和公共产品性,市场所能调整的范围和规模将比政府干预更受限制。政府干预虽然在处理环境问题和环境物品产出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这不意味着它就是比市场力量更有效率的替代方法。所以说,政府与市场在解决环境问题中都没有绝对的优势可言[1]。在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方面,道德机制能弥补政府和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发挥其独特作用。如果我们把视线转向企业行为本身,跳出“经济人”假设的框架,就可以发现,影响企业行为的非经济因素中蕴涵着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确切地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第三种力量。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以下缩写为CSR)最早由美国学者谢尔顿(Sheldon)于1924年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运动,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首先在西方世界发起,近10年来取得令人瞩目的发展。1997年全球社会责任标准体系(SA8000标准)出台①。除了SA8000标准外,国际上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企业责任标准。截至目前,估计这些标准已经超过400多个(含企业生产守则)。2000年,联合国发起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会议,200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决定启动ISO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制定进程。学界对CSR的定义从一开始就有争议。例如,美国学者谢尔顿(Sheldon)断言,企业社会责任蕴涵的主要因素是道德责任。墨尔本大学Parker教授认为,CSR不仅应包括遵守商业法律责任,而且应进一步包括经济、道德甚至非强制性的社会预期[2]。佐治亚大学的阿奇.B.卡罗尔(ArchiceBCarroll)、安.K.巴克霍尔茨(AmK.Bochholtz)教授也主张CSR是多层次的概念,按照Carroll教授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包括企业对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社区和环境等六个方面所应当担负的责任。其中,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应该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各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自身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性发展[3]。CSR在我国是一个新概念,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也没有定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了简单的规定,《公司法》第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至此,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但到目前,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尚无定论。
虽然各国和学界对CSR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但都将CSR的责任范围延伸到自身利益之外。从公司社会责任兴起的思想制度背景看,公司社会责任实质上就是对公司角色的伦理反思。公司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其为了更好地在社会中开展各种活动,就必须把自己融入社会之中,这就决定了公司必须要遵守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和将来形成的各项商业道德。本文是从绿色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CSR,因此,作者认同Carroll教授的观点,CSR是一种企业道德,是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以经济与自然、社会协调为宗旨,将对社会、资源与环境的关怀内化为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报告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以企业自愿披露经济、环境、社会等其他与利益相关方相关责任为内容的,遵循并按照一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模式标准、规则编制的一种向社会公开的公司报告形式。美国的很多政府机构,如联邦外贸委员会、环保局,它们都要求企业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这方面的申报。日本企业向公众提供企业的环境信息,对企业的环境表现开展业内或外部的评估。我们企业还是比较欠缺的,首先我们法律上没有这样一个要求,跟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问题通常都只是作为一个常规的财务会计问题来处理,没有单独地归纳到企业社会责任这样相关的信息当中,导致真正做得好的企业也体现不出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要求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环境保护的历史行为与现实计划;(2)环境保护设备的投入情况;(3)有关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研究费用支出;(4)减少使用稀有资源等所支付的相关费用;(5)企业对环境治理方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不仅能对企业产生内在约束,而且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能起到监督作用。
(二)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废弃物预付押金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提出的。此制度要求生产者不仅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也要对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处置等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即生产者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责任延伸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责任,相应地要求生产者将环境因素纳入产品设计中,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易回收、易拆解的材料。我国现有的法律制规范只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限制在有限的产品和企业中。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很多生产性企业是资源消耗型企业,如重化工、电子、汽车等企业,尤其集中在国有大型企业,法律应强制性要求将“3R”②原则有机地与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结合,以后逐渐使所有企业适用这一制度。“废弃物预付押金制度”是根据企业排污量来预先支付押金的制度。预付押金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企业的经营成本,但它也是企业改良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另外,粗放型的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方式也会造成资源浪费和二次污染。因此,押金返还制度可以通过锁定重点领域,明确返还主体,建立激励机制,确定适宜的押金返还措施。
(三)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欧美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转向确定公民的环境权益,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向的转变,除进一步扩大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等相关的权利外,还创设环境权及与环境权相关的权利,例如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参与环境决策权、环境索赔权、环境结社权等,自由缔结环境非政府组织、环境互助组织等。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中规定: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当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公众参与程序已经在许多国家融入了各项环境管理和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成了衡量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作为公众参与重要组织形式的环保团体更是发展迅速,而且在许多国家取得了特殊参与权和起诉权,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企业社会责任应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有机结合
法律义务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利润最大化这一原则的修正和补充,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原则性立法的主旨虽然带有宣示性作用,但毕竟表明的是法律的态度。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1980年英国修改的《公司法》、1984年美国法律研究所关于《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劝告》等明确了社会责任的合法性。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颁布,这是运用法律强制手段规管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硬约束。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化似乎也面临着一个普遍的棘手问题,就是这种责任在法律上往往难以完全细化,即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有效落实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借助于道德准则来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缺[4]。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包括了道德义务,道德义务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公司是经济组织,产品生产应符合市场伦理的要求,市场伦理的终极目标在于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企业的逐利性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总之,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反映了一定社会对公司基本社会责任范围的设定以及以法律制度来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预期;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的意义更在于道德准则。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的“软约束”,企业社会责任应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有机结合。
注释:
①美国一家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咨询委员会起草了一份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并以此为评价依据开展认证活动。SA8000的创新之处在于将道德标准转化成认证体系,对企业的道德评判量化为具体的标准,成为企业的道德指数.
②3R即“Reduce、Reuse、Recycle”,指“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是循环经济的三原则.
[1]王金南.环境经济学——理论·方法·政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
[2]ChristineParker.Meta-Regulation:LegalAccountbilityfor 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R].UniversityofMobourn LegalStudiesResearchPaperno,191,2007.
[3]郜金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现状、内涵及功能分析[J].河北法学,2010,(1):130—135.
[4]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J].中外法学,2008,(1):30—33.?
F81
文章编号:1007-905X(2012)08-0035-02
2012-06-10
剧宇宏(1968— ),女,河北人,江西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制度。
责任编辑 姚佐军
收稿日期:2012-05-1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两岸四地新诗文体比较研究”(12YJA51058)
作者简介:王珂(1966— ),男,重庆人,文学博士,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新诗诗体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