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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黑龙江 大庆 163318)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意义
孙红敏,唐晓英
(东北石油大学,黑龙江 大庆 163318)
在当今技术理性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呼吁人们回归生活世界,重视主体间交往行为的合理性,其思想对于我们深化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的认识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针对传统的支配、服从的社会模式,我们应建立主体间平等交往的新型社会模式。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一个历史的、科学的范畴。从原始和谐社会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由低级社会经济形态向高级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结果,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结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仅反映了人类社会由自然秩序向社会秩序、由个人和谐到全体和谐、由原始和谐向现代和谐、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渐变演进,而且还反映了当代中国由传统经济学范式向现代经济学范式转变的深刻的、科学的革命。
我国和谐社会理想始见于《诗经》中的“乐土”、《老子》中的“玄同”、《墨子》中的“尚同”及《礼记》中的“大同”。有秩序,就会有和谐;有和谐,就会有秩序。从远古的《太极图》到近代的《大同书》,都演绎出了我国古、近代社会追求“天人合发”、“天人合一”和“天人合德”的社会理想,而最能体现古、近代和谐社会经济思想的,是由老子的“小国寡民”与庄子的“至德之世”构建的社会理想。他们一是反对财产私人占有,反对压迫,反对战争。二是提倡“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平均主义,认为“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财富及劳动成果应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公有,劳动不仅带有高度的自觉性,而且要成为人们生活上的一种需要。三是主张“壮有所用”、“男有分,女有归”,按性别、年龄和社会需要进行自然分工,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有用武之地。四是追求完善的福利社会,“使老有所终”、“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1]
在中国先贤苦苦追求大同理想之时,社会主义的先驱一一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也在探索和实践乌托邦主义的和谐社会。从莫尔的“乌托邦”到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从傅立叶的和谐制度到欧文的实验公社,都是追寻未来和谐社会的经典。正如1803年傅立叶在《全世界和谐》中所预言:现存的文明制度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它必将被未来的“和谐制度”或称“和谐社会”所代替。与以往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一样,在批判现存制度的基础上,傅立叶科学地预见了资本主义制度将不可避免地走向灭亡,这在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贡献,同时,他也为人类精心设计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和谐社会。恩格斯称赞,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对资本主义社会能够进行这种批评的只有傅立叶一人,而且他的伟大也表现在这上面。1820年,欧文在《致纳拉克郡报告》中,系统地从理论上论证了他的社会主义主张,阐述了他关于“合作新村”的构想,并于1824年在美国印第安纳州建立了“新和谐村”。1842年,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自由的保证》中,不仅把资本主义称为“病态社会”,而且还把社会主义直接称为“和谐与自由”。他认为,理想的社会和谐不是个人和谐,而是全体和谐;理想的社会制度是“全体的和谐,以及在全体的和谐中的每一个人的最大的自由”。马克思对该书作了高度的赞扬,认为它是工人阶级“史无前例光辉灿烂的处女作”。
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主要代表人物,哈贝马斯认为要想深刻反思现代文明、彻底批判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真正实现社会合理化,就必须对传统批判理论进行重建、并转变理论范式,反思现代文明、批判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中心。
哈贝马斯认为,与四种言语行为相适应,社会行为也可以分为四种,它们有不同的取向,关联于世界的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有效性要求。
第一,目的行为。它是工具行为或策略行为,表现为目的合理性的确定,或工具理性的选择,或是二者的结合,它遵循的是以经验知识为基础的技术规则。
第二,规范调节行为,它是社会群体成员遵循共同价值规范为取向的行为;主要关联于社会世界和客观世界;要求公正性。
第三,戏剧行为。它是行为主体在观众或社会面前有意识地表现自己,以便在公众中形成自己观点和印象的行为;主要关联于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要求真诚性。
第四,交往行为。它至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语言媒介所达到的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的行为。交往行为不仅是以语言为媒介、以理解为目的的对话行为,而且还是在行为主体共识基础之上,通过规范调节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的行为。它实质上是行为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通过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诚实对话而达到共识、和谐的行为。因此,交往行为在本质上比其它行为更具合理性。[2]
根据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人类社会取消了支配、服从的关系,而是平等、对话的关系,更有利于双向发展,达到双赢,实现和谐发展。这是和谐的现代话语模式,也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境界。
1.人与人的和谐即人际关系的和谐。
这里的人与人的和谐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人与人的和谐乃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来看,所谓人与人的和谐,就是社会中每个成员享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关系,这一社会公平保证每个成员之间在没有根本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相互依赖又相互促进的一种人际互动和社会构想。具体而言,正如科学社会主义所揭示的,在未来社会里,每个成员的利益追求不构成对他人的威胁,个人的幸福的实现是与他人的幸福不可分割的,每一个人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并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即是与传统社会“完全不同的人”,并由这些“完全不同的人”构成“共同联合体”。这个“共同联合体”便是建立在和谐的人与人关系上的和谐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在整体提高社会财富总量的前提下努力缩小人与人的经济差别,并且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中缩小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差别和文化差别。
2.人与社会的和谐。
人与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社会分工的和谐,其结果体现为社会分配的公正公平。社会分工的和谐包括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人员的比例构成的合理性,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社会效率的增长性和社会地位的公平性等。和谐的社会能够给每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充分权利,能提供每个人个性完整发展和潜能充分发挥的机遇和社会平台。生活在和谐社会中的每个人充分认识和履行自己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义务,每个人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努力从事自己理想的工作,为社会提供必需的服务,社会根据其劳动的质和量给予合理公平的报酬。社会和谐发展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的统一,是一种共赢、多赢状态的发展。因为“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一个历史的过程”,“人的发展程度与社会的发展程度的历史的一致性”,所以,从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坚持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齐头并进,使“两个全面发展”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两个全面发展”在实践中的科学统一。[3]
3.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古代无论是哲学思想、政治思想,还是伦理思想,都始终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统一。当今国际上的许多环保主义思潮,几乎都要从中国古代思想中寻找精神源头。“天人合一”是从哲学上揭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本体论意义,而“类无贵贱”则是从政治伦理上提出人与自然平等相处的价值观。无论是道家,还是儒家,都没有把人突出于万物之上,都没有认为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可以随便处置自然万物。然而,随着工业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包括中国在内所有工业化国家愈来愈突出地面临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即人类需求的无限增长与自然供给的有限性、阶段性的矛盾。马克思曾经深刻地指出: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而他们之间狭隘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从历史教训来看,人与自然和谐的破坏,深层原因乃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失衡。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既关心人类,又关注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以及生物与非生物的共进、过去现在未来的连续性、时间与空间的协调。只有在维护人类利益的同时,又维护自然的平衡,才能确保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协调发展,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4]
4.国家与国家的和谐。
人类不论是过去还是未来都是而且必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自觉地促进和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每个民族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在当今世界,人类所面临的来自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压力愈来愈巨大,愈来愈紧迫。全球自然环境的恶化、自然资源的枯竭和人口数量暴增,饥饿、疾病、恐怖暴力及战争的威胁仍然存在,迫切要求全人类加强合作,共度难关。全球性合作不可避免,经济全球化已使各民族国家之间的联系更加广泛、更加深刻、更加全面,同时,政治交流、文化交融业已成为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华民族曾经对全人类做出过卓越的贡献,其民族进步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是世界文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源泉。今天,中华民族在全面复兴的伟大征程中继续为世界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展示一个负责任的民族的政治道义,既符合中华民族的政治伦理传统,又符合社会主义的政治伦理价值取向。因此,中华民族的崛起是谋取与国际社会和谐相处中的“和平崛起”,建构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能在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和谐关系中实现。中华民族与国际社会的和谐是建构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为重要的外部环境,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是促进中华民族与国际社会和谐的战略指导。我国现在是在对外开放环境中谋发展,对外开放要服务于国内发展和改革,国内发展和改革不能不考虑国际环境。因此只有实现中华民族与国际社会的和谐即主体与主体的平等交往,才能实现双赢,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达到共同的协调发展。[5]
[1]赵兴良,胡启南.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主义[J].求实,2002(11).
[2]奂平清.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及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J].甘肃社会科学,2002(3).
[3][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J].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王仕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四个维度[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5(1).
[5]王凤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述评[J].理论学刊,2003(9).
ClassNo.:B516.47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郑英玲)
PracticalValueofHabermas’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intheConstructionofHarmoniousSocialistSociety
Sun Hongmin,Tang Xiaoying
At the age of technical rationality dominates the world, Harbermas’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appeals people to get back to the nature of life. The theory focus its attention on the rationalit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s among subjects. These ideas can be used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harmonious society. In view of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traditional social education model of dominating-obeying, we should establish a new moral model in which both the educator and the learner communicate equally .
Habermas;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harmonious society
孙红敏,讲师,东北石油大学。研究方向:中共党史。
唐晓英,硕士,讲师,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研究方向:文化学。
1672-6758(2012)06-0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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