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媒介事件中的伦理问题研究

2012-04-07 22:03:21张倩梅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伦理媒介主体

杜 莹,张倩梅

(1.河北经贸大学 学报编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媒介事件中的伦理问题研究

杜 莹1,张倩梅2

(1.河北经贸大学 学报编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媒介事件中的伦理问题表现在传媒改变新闻生产模式,预设新闻价值;传媒报道方式有违新闻专业主义标准;媒介权力越位。解决我国媒介事件中伦理问题的对策是确立伦理原则,完善媒介事件报道手法;构建新闻伦理的实践机制,强化传媒他律形式;实现传媒伦理道德的内化,强化传媒自律形式。

媒介事件;新闻伦理;对策

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著名传播学家丹尼尔·戴扬和伊莱休·卡茨开始研究具有典型性的媒介事件,他们将媒介事件区别于一般的重大新闻事件及突发性事件,“将媒介事件建构为一个极其狭义的操作化概念,把它直接界定为重大事件(‘国家级的事件’)的电视现场直播,媒介事件实际上可以用‘电视事件’替换”。[1](P44)认为媒介事件是一种电视仪式或节日电视。

近年来,新闻传播学界将一些新闻传播现象归纳解释为“媒介事件”,对“媒介事件”的理解在不断发展衍变中。我国学者陈力丹在2006年将这一概念发展为“传媒假事件”。“‘传媒假事件’是一种假事件,它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活动策划和报道的行为主体都是传媒自身。‘传媒假事件’就是由传媒公开策划并作为新闻进行报道的公共关系活动。”[2]费斯克简洁地将媒介事件界定为:“媒介(尤其是电视)化(mediation)的事件,这些事件的真实就部分依赖于其媒介化。”[3](P14-15)在费斯克看来,这些事件都有其原生的真实事件的触因,关键是这些真实事件经过媒介化,其文化意义已经超越了原生事件的意义。我国学者李彬认为,“媒介事件经大众媒介传播的大大小小的事件构成,无论真假,它们都是实际事件虚化的‘影像’,造成人们对现实世界理解的偏差。”[4](P151)

本文将“媒介事件”定义为:媒介事件是指由媒介操控后,借媒介之手重新构筑的事件。定义中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传媒主体选择客观事实,操纵客观事实,在事实中渗透的主观意见及行为替代客观事实本身决定新闻事实的发展动向,改变新闻事实原貌;第二层含义,传媒主体为求轰动效应,制造假新闻,新闻完全由传媒主体的主观意见和行为决定。

“媒介事件”强调的首要因素是传媒主体的介入行为,媒体主观性强烈,人为因素过多,传媒主体由判断新闻价值改变为预设新闻价值。其次,定义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着重针对真实事件,第二层含义着重针对虚假事件。“媒介事件”不单单是虚假信息,部分媒介事件是真实信息隐含虚假信息,虚假信息是由传媒主体人为制造的。

新闻产业的良好发展既遵循新闻报道规律,也符合新闻伦理道德,若违背新闻伦理,便会产生诸多伦理道德问题。细数近年来的“媒介事件”,不难发现会有违背新闻报道规律并违背新闻伦理的媒体操作行为,因此,新闻伦理诉求是有其必要性的,新闻伦理作为新闻传播的“指明灯”,必须为“媒介事件”的良好发展把好关。

一、我国媒介事件中伦理问题的表现

媒介为满足主观需求,改变新闻生产模式,产生媒体需要的新闻价值,形成借媒介之手重新构筑的事件,使原本平常的事件变得不平凡,使原本具备显著性的事件更引人注目,产生放大效应,影响该事件原有的进程和方向。显然,传媒在媒介事件中的操纵程度大于在一般新闻事件中的操纵程度,媒介事件是媒介与事件的叠加,是具有聚焦效应的复合式组合,这使得媒介事件具备了有别于一般新闻事件的特殊性。

1.传媒改变新闻生产模式,预设新闻价值

(1)传媒按照主观需要预设新闻价值。新闻产生自有其本源,“先有事实,后有新闻;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这是新闻界对新闻本源的普遍表述”。[5](P31)事实先于新闻,是新闻基础所在,事实通过媒介变为新闻,媒介通过不同的报道形态生产新闻,形成了“事实—媒介—新闻”的新闻生产模式。

媒介事件改变了核心要素的顺序,使之变成“媒介—事实—新闻”的生产模式。从这一模式分析,媒介先于事实,在事实未产生之前,媒介便发现了事实的可能性,媒介事件的对象可以是潜在的客观事件或者是事实片段,这些事件原本不存在,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传媒有善于发现具有潜在新闻价值事件的本能,在不清楚事实是否会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策划运作,使可能性的事实变成事实,甚至是虚假事件,进一步挖掘、策划,使之成为非自然发生的新闻事件。纵观媒介事件的生产过程,新闻本源发生本质变化,事实不再是第一性,媒介的运作与策划成为关键性要素,因此这种媒介事件不是由事实产生的新闻,而是由媒介产生的新闻。

媒体在媒介事件中是主体要素,也是核心要素,形成“媒体意图—媒体行动—媒体效果”的过程。2007年“纸馅包子事件”就是完全由传媒制造的媒介事件。起初,事实并不存在,新闻本源不是事实,而是因为记者没有履行职责制造出来的虚假信息,新闻生产模式已经发生改变,对于完全由传媒生产的媒介事件,其目的预设是显而易见的。

(2)在事实基础上放大传媒预设的新闻价值。新闻本源是事实,这是普遍认同的,但是这对于新闻工作远远不够。“记者不仅仅要从事实出发找新闻,而且必须从事实的变动中着手找新闻。因为,变动产生新闻,变动是新闻之母。”[5](P31)从新闻变动出发,形成了“事实变动—媒介—新闻”的新闻生产模式。事件中的变动同样以事实为依据,变动是事实的变动,并非人为改变事实。

然而,媒介事件错误运用了事实的变动,媒介介入既有事件中,加入人为变动因素,不是从事实本身变动中寻找线索,反而使事件本身随着媒介为其安排的变动随意发展。新闻生产模式同样发生变化,由“事实变动—媒介—新闻”改变为“事实—媒介变动—新闻”。换言之,变动的主体由事实改变为媒介。从模式上来看,媒介应该依据事实本身发生的变动来捕捉新闻线索,运用各种报道方式和形态,通过新闻媒介将事实报道为新闻,并根据事实的变动,及时做出新闻变动,以体现时效性。然而,由于媒介非正常介入,媒介事件衍生出来,事实改变为由媒介做出变动的事实,换言之,事实已不是事实,新闻中事实的变动成为媒介人为改变的事实变动。

媒介事件的对象也可能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件或事实片段,传媒发现其有重要新闻价值,并按照预设的新闻价值步步推进事件发展,在原有新闻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化,最终使其达到传媒预设的新闻价值。形成了“事件价值—媒介介入—传媒扩大新闻价值”的过程。

2.传媒报道方式有违新闻专业主义标准

(1)忽视客观报道,不履行传播责任。只有坚守真实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才能很好地履行传播责任。媒体的职责首先是客观报道新闻事实,履行传播责任,使受众了解整个事件所隐含的信息,才能正确引导受众的价值观以参与各种社会生活。

新闻工作者在接收到信息的第一时间应该对新闻事件进行客观调查,通过采访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抓住新闻事实的核心与本质对其进行客观报道,在媒介事件中,媒体的重点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包装“大事件”,将素材包装成引人注目的戏剧,媒体往往不追究事件的客观事实和内在原因,而是着重强调媒体自身认为能够引起公众舆论和赢取高额收视(听)率及报纸发行量的噱头,使受众忽略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只关注媒体宣扬的观点。

在2010年11月17日上午进行的亚运会跆拳道女子49公斤级首轮比赛中,中华台北名将杨淑君,因违规使用护具被取消参赛资格,这起事件立即引起台湾媒体记者的高度关注。“杨淑君事件”不断重复着同样的内容,那就是杨淑君被取消资格并且抱头痛哭,民众串联抵制韩国拒看韩剧,甚至有人群到台北的韩侨学校丢鸡蛋等,这些不停重复的内容仅仅是整个事件的一部分,记者未进行翔实的调查,不能做到全面报道,因而促使整个新闻事件忽视客观报道。《中国新闻网》2010年11月24日报道说,有台湾记者提出这样的发问:之前在杨淑君的事情发生之后,台湾有一股声音认为这是“中韩联手做掉杨淑君”。《韩联网》2010年11月30日报道说,台湾政府新闻局表示,SBS没有完整地播出访谈内容,因此出现了断章取义的片面报道。这些报道充分体现了媒介事件中的媒体炒作,受众在媒体着重强调的噱头的影响下,引发强烈的情绪。

(2)诠释的主观性影响有道德的新闻工作。“新闻本质上是充满价值判断的,因此如果新闻记者在从事报道时预设了某些基本价值,那么任何事件都可以借由不同的词句进行许多再叙述。”[6](P24)不同的报纸、不同的广播电视节目对同一事件往往会报道出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诠释者对新闻事件的诠释是有所不同的。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来进行诠释的,而这种价值观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偏见,新闻工作者缺乏对事件的理性观察与评估,使得新闻报道出现了诠释的主观性。真实性、客观性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所要追求的第一目标,但是新闻往往与事实真相不尽相同,“新闻记者如何报导一则新闻,与该事件的真相如何,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因此,单单基于新闻记者的偏见、利益或新闻议题去分析新闻事件,不仅不合理,而且不道德”。[6](P3)

3.媒介权力越位

“媒介权力是指大众传媒通过占有信息资源、控制自身信息传播机构,来传播特定的‘符号—意义’体系,从而实现对广大受众的信息控制以及对其社会行为的隐形支配。”[7](P89)传媒主体行使媒介权力已不完全是一种行为上的权利,而是将之扩展为一种心理优势,在社会心理层面被无限扩大,导致传媒主体拥有虚幻的优越性,常常跨越媒介权力的门槛,行使自身权力范围之外的权力,形成媒介权力越位的现象。

(1)新闻工作者的“英雄主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特性造就了媒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度的使命感。传播信息,使信息得以公开,这是媒介权力之一。但是,如果媒体错误理解和运用这种权力,便会产生负面效应,这种现象在媒介事件中有所体现。

媒体利用采访权获取信息,由于采访权来源于知情权,所以媒体行驶采访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媒体自主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调查,但是这种选择权是有限定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乎新闻伦理道德的前提下,采取正确的采访方式。时下,新闻界中的部分媒体过多介入事件,新闻工作者滥用采访权,缺乏伦理道德,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认为获取第一手信息是其“天职”,把采访权这种权利以及向受众传递信息这种义务延伸为“英雄主义”,反而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1997年轰动台湾岛的“白晓燕撕票案”,媒体始终在炫耀其“英雄主义”,媒体认为应该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采访权,关注整个事件始末,媒体不顾当事人安危,不断干扰警方办案,只为达到媒体利益,牺牲当事人利益和大局利益,最终造成恶劣后果。媒体的这种滥用采访权的做法违背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需要,不符合新闻伦理道德。

(2)媒体干预司法。舆论监督是媒介权力之一,具有强大影响力,在我国,媒介舆论监督所形成的压力起到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媒介的介入对遏制司法腐败、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产生了实际效果。但是,如果媒体错误理解和运用,就会使这种干预社会的能力超越一定范畴,产生负面效应。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是指媒介通过新闻报道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由于媒介审判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必然会对司法独立或公正造成干扰。”[8](P134)但是舆论压力已经形成,司法部门不得不考虑公众情绪以安抚社会不满,影响了司法独立。2001年,“蒋艳萍特大经济犯罪案”成为媒体热议的关乎“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敏感的媒体迅速抓住噱头不断炒作,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就已经对蒋艳萍作出了“审判”,“湖南第一巨贪”、“湖南将公审首名厅级女贪污犯”等标题不断见诸于各大报纸头条,还出现了“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枪毙了还少”等类似媒体审判结果的标题,整个过程就形成了似是而非的报道与媒体声讨不断往复的过程。不公正的“媒介审判”会起到误导受众的负面效应,从而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这种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进行的定性描绘,是对人性的不尊重,很容易煽起公众对事件的愤慨,形成左右司法的舆论,最终不仅侵犯当事人的利益,还会影响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我国媒介事件产生伦理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我国媒介事件违背伦理的原因有诸多,其中首要的应从从业者自身素质考量,涉及到伦理与从业者个人素质相结合,理应探讨人性根源。当然,宏观方面的原因必不可少,媒体存在于社会大环境之中,不得不受制于一定的机制规范,然而,机制规范的不完善又为我国媒介事件中伦理问题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1.传媒工作者缺乏自律意识

(1)自利人性上升到媒体自利膨胀。马克思认为,利己主义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但是在私利的背景下,民众无法正确认识自我需求,以至于通过不良途径满足自我需求。“自利”不等于“自私”,“自利”是一种中立的自然属性,适度的自利可以维持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所以“自利”并不属于“恶”的范畴,但在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自利”往往会构成恶或为恶提供潜在可能,这种自利人性放置在媒体大环境下,便得到进一步彰显。

媒体是自负盈亏的企业,盈利是媒体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为赚取收视(听)率或者提高报纸购买率,就必须提高受众关注的注意力。媒介事件,从传播的角度看,是“注意力经济”的一个注解。“注意力就是金钱的论断,所谓信息时代,实际上是信息过剩的时代,信息时代的真正稀缺资源是注意力。”[9]媒介事件的由头本就具有新闻价值,易引起受众注意,媒体借此造势,丰富版面或增加时段来出售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媒体成为商业浪潮中独立运作媒介事件的经营者,实为“媒体搭台,盈利唱戏”。

(2)报道主观性致使“说话”压倒“事实”。康德绝对命令中的第三个公式,自律公式:“永远只按照我们中的这样一种意志准则行动,这种意志同时可以把自身看作为普遍立法。”[10](P185)这个公式指出每个道德行为人都是有自律意识的人,他们将一定的行文准则和道德规则强加于身并按其执行,新闻传播业同样有其特定的行业准则,“‘事实’自己是不会‘说话’的。只有把事实用某种方式叙述出来,我们才可能从事实中获取某种意义”。[11](P86)这一点便是新闻工作者应该遵循的行业准则,每个新闻工作者都必须成为该行业中的自律人,按照相应的专业规定和道德规定行事,但是,有些记者及其媒体做不到自律,出现违背行业准则的现象,“中国的新闻生产不仅一贯缺乏对报道‘说话’冲动的提防,而且乐于放大彰显其‘说话’的成分”。[11](P86)

媒体制造媒介事件,将媒体的主观意愿渗透到报道中,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媒体在替事实“说话”,使事实向媒体想要的效果方向发展,以此来体现媒体的价值观。传媒主体制造假信息,首先就突出了主观意图,信息中缺乏真实信息,所谓“事实”也是传媒主体主观性的意见;传媒主体夸大扭曲既有事实,正因为传媒主体主观性报道的渗透,才会出现不客观的“事实”。媒体精心制作裁剪的信息作为新闻的焦点,媒体的制造与推动显然就体现了媒体报道的主观性,突出某个先入为主的主题,用媒体“说话”来夸大事实。

2.媒介事件伦理问题的机制根源

(1)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在我国新闻领域的法制建设可以说是有法可依,尚不完备。针对媒体的法制管理是薄弱环节,我国尚未出台完整的新闻法,只是颁布了《广播电视条例》。宪法、普通法和专门法中,针对广播电视做出的相关规定也相对匮乏。因为没有法律约束,新闻工作者滥用手中的传媒权力,致使新闻伦理问题频频发生,如滥用新闻自由权力、采访权、触犯他人隐私等,这些问题在媒介事件中多有体现。在新闻事业发展过程中,经常发生矛盾纠纷,由于缺乏法律解释,致使新闻工作者处于被动状态。

传媒业是一个需要自律规则的行业,有的国家专门出台相关的自律规则并被授予准法律的地位,例如英国的报业投诉委员会(PCC)和广播电视道德标准委员会(BSC)就是新闻界的自律机构,拥有准法律裁决的权力。我国的传媒业缺乏一定的自律规范,传媒工作者更是缺乏自律意识,但是却没有针对自律规则方面的准法律出台,以至于造成媒介事件的泛滥以及诸多伦理问题。例如在“杨丽娟事件”中,杨丽娟以媒体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等原由状告《南方周末》,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杨丽娟及其父母以自愿型公众人物出现,其行为属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所以相关报道是为满足公众知情权。此事有一定原因归咎于媒体缺乏自律,造成杨家的悲剧和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危害,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约束,法院判决自然无法可依。有的国家制定单行的成文隐私权法予以保护,在我国,没有单行的成文隐私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才将“隐私权”纳入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之内,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有规定,与公众兴趣无关的方面被侵犯则构成侵权,由于法律中对“公众人物”的界定十分模糊,所以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也显得略微模糊,例如“白晓燕撕票案”,白晓燕明确告知媒体不要采访此事,但是媒体仍不顾当事人安危,媒体的采访车紧跟警车到达白家,争先恐后地报道。假若此事属于公众感兴趣需要关注的事件,但是当事人已明确作出回应:不要采访报道。所以媒体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但是最终媒体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存有明显缺陷的。

(2)传媒制度约束软化。新闻工作者是处在传媒环境下的主体,传媒环境中有一定的制度,传媒主体要在传媒制度的规约下进行行为选择。“所谓传媒制度约束软化,是指现有的传媒制度不能有效地规约传媒主体的行为。”[12]这主要是指传媒主体的具体行为涉及到伦理道德时,传媒制度不能有效进行规约。传媒主体进行具体行为时会考量风险与收益的比值,行为与伦理发生冲突时,传媒主体会作出自己的判断。因为传媒制度约束软化,所以在发生此种冲突时,传媒主体的行为偏向收益而违背伦理,传媒制度不能做到规约传媒主体的行为,致使产生伦理问题。

管理部门对报刊、电视及广播的质量管理不够重视,奖罚制度不明确,不完善的晋升机制造成不公平竞争,报纸、电视节目的审批制度存在缺陷,这些制度软化造成“挂名新闻”现象泛滥,所谓“‘挂名新闻’,说白了就是投机取巧‘抄’新闻——抄通讯员的来稿,抄袭其他报刊的内容,摘抄互联网上的信息等”。[13](P48)“挂名新闻”的出现与传媒制度不完善有直接关系,有的媒体实行“记分制”,更多的是注重“量”,而忽略了新闻的“质”,说明管理机制存在缺陷;结果部分记者就求量不求质,只为达成任务量以获取奖金,质量不达标也可以通过审批予以刊发、播出,说明审批制度不完善;并且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予以制裁,使得记者肆无忌惮地继续“挂名新闻”,体现了奖罚制度不明确,这些因素为媒介事件的滋生创造了条件。

三、解决我国媒介事件伦理问题的对策

直接的解决对策应该从传媒主体自身寻找,报道手法的改进与完善是必不可少的,报道手法必须与伦理原则相适应。另外,自律应与他律相结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优化传媒伦理的内化机制是他律建设的关键措施,并且新闻法制建设与新闻伦理体系建构应该相辅相成。

1.确立伦理原则,完善媒介事件报道手法

新闻传播要保障传媒主体的行为规范化。新闻伦理的实质也就涉及到传媒主体的行为规范,“所谓新闻伦理,就是新闻传播主体及其传播行为的道德,是新闻传播主体及其传播行为的是非善恶”。[14](P102)在新闻报道中,传媒主体会折射和渗透出自己的伦理道德立场,同时也反映出传媒主体自身及其所属媒体的新闻价值取向。

(1)善恶原则——诚实报道。伦理原则中的善恶原则要求诚实、不欺骗,人的善恶原则支配制约着人是否诚实。诚实并不意味着主体所传达的信息一定与客观事实相符,诚实与否与个人的主观意愿有所关联,诚实的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个人以为真,传达给他人也让他人以为真,或者个人以为假,传达给他人也让他人以为假,都属于诚实;若反之,属于欺骗。

传媒主体应该传达真信息,当然所传达的真信息应该是经过深入采访、调查研究所得出的真实信息,如果不经过调查,只是道听途说便报道消息,这当然属于欺骗,违背善恶原则。假若传媒主体经采访调查,得出前者信息是不真实的,还继续以真实消息来报道,这同属于欺骗,更深层次地违背善恶原则。

1994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指出:维护新闻的真实性。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不得捕风捉影,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想象虚构,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歪曲事实。

新闻的真实性首先体现在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上,通过正确的渠道来获知消息来源是新闻工作者正确履行传媒职权的一个体现,但是在一些媒介事件中,新闻工作者并没有通过正确的渠道去寻找消息来源,甚至并未获得消息来源便发布消息。而大部分受众所关注的是消息本身,而非消息来源。

公众所获取的信息大部分是真实可靠的,但是,是全部的真实还是部分的真实,是详尽的真实还是大概的真实,所公开的真实部分是有利于某个利益集团还是有利于广大受众,这些都属于传播责任中真实性的考量范围。媒体应该提供全面翔实的真实材料,包括事件的背景材料、事件过程中的信息等,而且真实性不应该以某个利益集团的需求为基准,而应该以客观事件为基准,以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基准,这样的报道才是有利于公众的真实新闻。

(2)仁爱原则——发扬人文关怀。伦理原则中的仁爱原则要求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发扬人文关怀。要求在不同情况下不同对待诚实。在一般情况下,当诚实这种善与其他的善没有矛盾时,应该倾向于诚实;在特殊情况下,会发生诚实这种善与其他的善产生矛盾的情况,这时,应该倾向于更大的善,当然,这其中应该把握“度”。

第一,合理性,正确引导舆论。“所谓合理性,指的是公众心理期望的和社会道德要求的新闻信息量度。”[14](P123)因此,传媒主体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要考量伦理道德原则,要合乎道德要求,针对受众接受信息的适宜性和事件当事人接受信息的合理性。例如“白晓燕撕票案”的报道,媒体完全忽视事件当事人接受信息的合理性,不顾及当事人的安危利益,只为寻求独家报道,或者说从记者的角度讲,记者在追寻事件真相。但在上文我们也提到,在特殊情况下,会发生诚实这种善与其他的善产生矛盾的情况,这时,应该倾向于更大的善。换句话说,记者应该首先发扬人文主义关怀,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适当采访报道。

第二,社会责任性,把握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如果一个人不负担起这个对于他的良心的义务,如果他反而运用言论自由去煽动仇恨、诽谤、说谎,如果他故意利用言论自由来玷污真理的源泉,那么,他就没有要求言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他负起相伴随的道德义务时,他才有道德权利。”[15]对于传媒而言,社会责任理论所表达的基本精神就是,只有负起道德义务时才有道德权利和言论自由。传媒主体如果利用言论去煽动公众情绪,引发社会矛盾,不是从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落脚点更是放在媒体利益上,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报道理念。传媒主体应该利用言论承担起“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做好政府与公民的信息传达纽带,要摒弃媒体私利,将社会整体利益及公众的根本利益摆在首位,发扬人文关怀。

2.新闻法制建设与新闻伦理体系建构相辅相成

如果只考虑伦理体系建设,而缺乏法制效应,不仅不能做到强化伦理,反而会使那些想要逃脱监视的人更加恣意妄为。单一地依靠法律制裁或是伦理体系的规约,都不能做到禁止或是减少媒介事件中伦理问题的出现。促进新闻法制建设,制定相关法律规定,都离不开伦理问题的探讨与制约,所以,应该致力于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伦理体系制度建设,建构由法制规范与新闻伦理体系共同发挥作用的他律与自律结合的形式,相互补充,相互协助。

我国现有的传媒法律规范主要是单一的法律或制度,而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专业性的传媒法。为了进一步克服传媒伦理问题,实现传媒理性复归,我国必须完善相应的传媒制度或法律,这离不开伦理道德范畴,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一切以受众的利益为基准,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保障受众的合法权益。现如今如果有假新闻被揭发,更多的结果是受到外界舆论的谴责,造假者受到工作处分或是经济处罚,却没能受到法律制裁,等这阵“假新闻之风”刮过之后,当时的防微杜渐只起到一时之用,受经济利益诱惑或是报道任务的强压,“假新闻之风”又会“继往开来”。例如“纸馅包子事件”,法院最终判决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名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 000元,记者以经济罪名而获罪,法院并没有针对其制造假新闻为由作出判决。针对此类问题,应该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拿出强硬举措对制造假新闻者进行制裁,以绝后患。

在法律法规无从下手或者不好解决的领域,媒体自身的伦理体系制度理应起到功效,伦理体系的建构对传媒环境下的主体操作行为是必要的,法律法规是不能将其取代的,并且能够对法律法规起到辅助作用。

媒介事件中经常涉及到隐私权被侵害的伦理问题,通常来讲,隐私权只是涉及到自然人,而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只涉及到其个人生活与政治生活、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这样界定,触及隐私的范围就会变得很宽泛,致使新闻工作者也会模糊界限,因此,这种模糊的界定在法律法规操作范围内具有很大的弹性,如果动辄以“侵犯隐私”为传媒主体定罪,势必会使传媒主体为了明哲保身而放弃采访报道那些关乎具有权势的人的事件,退缩于安全领域,报道一些不痛不痒的新闻。可是,传媒主体一旦侵犯公民隐私,法律制裁力度又不够,这会致使传媒主体滥用新闻自由,打着“保障受众知情权”的旗号大肆报道公民隐私。所以,在这种矛盾下,传媒伦理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在法律法规不能解决的范畴,由传媒主体自觉遵守传媒伦理原则,在不触及法律的前提下,在事件的合理范畴内作出报道,既满足受众知情权,又不会侵犯公民隐私权。

传媒伦理体系制度的建立应该多管齐下,从培训、考核、监督、反馈四个方面着手。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伦理道德知识的培训;实行定期考核,考核人员可以来自不同领域、阶层,给予正面的赞扬和负面的批评,但是自我批评也十分重要,所以批评人员必须包括新闻工作者自身,这样才能深刻认识到新闻伦理道德方面的缺陷;监督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来自于新闻机构的权威部门以及新闻学者对新闻工作者及其新闻报道活动的长期观察、分析,外部监督来自于受众;反馈是实现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的重要一步,来自于社会各界的反馈有利于新闻工作者改进工作,真正做到新闻伦理要求的“以人为本”,实现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

3.实现传媒伦理道德的内化,强化传媒自律形式

从媒介事件中可以看出,有些媒体从媒体利益出发,不惜制造、策划假新闻,炒作“卖点”,为报道独家新闻滥用采访权,为某一利益集团而丢掉新闻客观性,故意制造事端以刺激受众情绪,这些伦理问题都反映出媒体道德素质的不断下降,所以需要强化传媒自律,唤醒媒体的道德意识及其社会责任感。“传媒自律是以传媒伦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是传播者的职业道德自律,是在道德上进行的自我约束,其目的是防止传媒及其从业人员滥用言论权利,对社会和民众负责。”[16](P42)

(1)传媒主体自觉自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如果不转换为道德主体的自律,那么对道德主体是无道德意义可言的,只有当外在的约束力转换为道德主体的内在约束,即道德主体的意志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道德水准。

首先,传媒机构要制定有现实合理性的传媒道德规范。传媒主体首先是个个体,具有自然人的属性,有自己的道德底线和可接纳程度与执行能力,如果所制定的道德规范超出传媒主体的接受范围和执行能力范围,这种道德规范很难被传媒主体认可,如果强迫要求传媒主体执行其所不能完成的道德规范,其自律意识就会大打折扣。其次,新闻工作者要遵循合理的传媒道德规范,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实行道德自律,涉及到传媒主体的个人修养,传媒主体必须从自身做起,注意道德素质培养,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道德素质。在反思中传播信息,不断调控自己的传播行为,使传媒道德规范不断内化,逐渐演化成一种自觉意识,使自己的传播行为在不自觉中遵循伦理原则,真正达到自律。

(2)建立伦理道德评价机制。传媒工作者实现真正的道德自律,只从自身的自觉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接受来自外界压力的自律,这里的外界压力指的是来自受众与新闻传媒业内部的道德评价,其中包括同一单位的同事,因为同事对于当事人的道德言行更有发言权。如果社会舆论不断反馈信息,赞扬记者的报道并且肯定记者的道德行为,这不仅是对新闻报道内容本身的肯定,也是对记者传播理念与方式的肯定,这种传播理念将成为记者的固定规范并且发扬;如果社会舆论反馈的信息是批评记者的报道及其不道德行为,那么记者的行为就会受到社会谴责,记者即便不认同这种观点或者为了个人利益想要继续此种不道德行为,也会迫于社会舆论而放弃其不道德的传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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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f China’s Ethical Issues in Media Events

DU Ying1,ZHANG Qianmei2
(1.Editorial Department of the Journal,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jiazhuang,Hebei 050061;2.College of Humanities,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jiazhuang,Hebei 050061,China)

Ethical issues in China’s media event manifest that the media changes the news production mode and preset the news value,that media reports manner is contrary to 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 standards,and that the media power is offside.Countermeasures to address ethical issues in China’s media event are:establishing ethical principles and improving the reporting practices of media events;building the mechanism of journalistic ethics and practice and strengthening the external discipline of the media;realizing the internalization of media ethics and strengthening its self-discipline.

media events;news ethical;countermeasure

G21

A

1008-469X(2012)04-0044-07

2012-06-10

杜莹(1958-),女,河北深泽人,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新闻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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