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环宇 南昌工程学院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反倾销作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手段被许多国家使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成为出口贸易第一大国。同时,却也成为了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已连续18年在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国家的数量排名中居于首位,或为世界上第一大被反倾销投诉的国家。
尤其是近两年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的形势下,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中国出口产品更是频频遭受反倾销指控。以刚过去的短短四十天为例,8月17日,泰国对中国产的冷轧不锈钢发起了反倾销调查,8月30日,墨西哥对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启动了反倾销调查,9月5日,澳大利亚对中国镀锌板和镀铝锌板发起了反倾销调查,9月6日,巴西对进口自中国的自行车轮胎启动了反倾销调查,就在同一天,欧盟对华光伏电池也发起了反倾销调查,该调查涉及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单起贸易争端……。
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国际经贸活动中形形色色的摩擦纠纷仍不可避免,应对突如其来的反倾销遭遇战仍将是中国企业要随时准备经受的严峻考验。有鉴于此,笔者在总结和反思中国多年来遭受反倾销诉讼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力图探究一套反倾销应对战术,以期在有效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问题上,对国内出口企业的思路和策略有所裨益。
兵者大凶,能事先避免指控、双方不伤和气无疑是最佳选择。企业应在未遭遇反倾销之前便做好准备,最大限度地避免反倾销调查的发生。这就要在转变经营战略、走市场多元化道路的同时,关注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容量、价格变动及相关产业的经营、销售状况,酌情调整销售价格和数量,做到循序渐进,避免因短期内集中投放而对其本土产业形成冲击。还要逐步从单纯的低价竞争转向技术创新、服务、质量、分销渠道和培养消费者群体等方面,通过良好的产品服务体系及投资、参股等经济手段与进口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稳固的共同利益联系,从而尽可能及时消除与缓解进口国国内将会引发反倾销指控的不利因素。
如果获知国外已经提起了反倾销申请,可以在调查机关收到申请至决定是否立案的这段时间(如美国商务部为20~40天,欧盟委员会为45天)内,争取提请我国政府部门加大与进口国相关部门的磋商协调,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与进口国发起反倾销的申请人中的不同代表或不同利益集团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彼此化干戈为玉帛,利用经济利益瓦解其反倾销阵线。按照《反倾销协议》规定,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或者反对指控的企业的产品产量大于提出申请企业的产品产量,则不得发起调查。国外对中国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的多是由进口国的制造商、批发商或工会组织发起的,如果能通过游说等方法使其内部意见分歧,就可能不战而屈人之兵,使对方因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而出现指控无效被迫撤诉的结果。如1999年欧洲对中国自行车零部件反倾销一案,在欧盟决定立案之前,我方已经利用欧洲自行车零部件进口和装配企业这支同盟军的力量说服并争取到7个欧盟成员国政府反对就中国自行车零部件征收反倾销税,为该案以后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大大削弱了欧盟申诉企业对此案调查前景的信心。而后又采取各个击破战术,使32家申诉企业中的17家公然宣布撤诉,欧委会最终撤销了预定的对中国企业的立案调查计划,宣布无税结案。
如果国外当局决定反倾销立案,发出立案调查通知后,国内企业应及时报名应诉。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期限,比如,欧盟委员会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应诉方就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基本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在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只要超出了应诉时间,就视为自动放弃。往往有很多企业由于担心支付高昂的应诉费用或忽视应诉的时间性而没有应诉。但多年来的反倾销案件事实都证明,大多数进口国对应诉企业和不应诉企业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如果最后裁决倾销成立,积极应诉的企业会被认为重视市场,可以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则往往得到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统一税率”,这就意味着将可能失去整个进口国市场。如中国输美球轴承一案,253家被诉企业中有50家企业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后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但可对另外200家拒绝应诉的国内轴承企业征收59.3%的反倾销税,这些企业将因过高的关税而痛失美国市场。又如去年美国对中国复合木地板作出反倾销终裁,参加应诉的77家企业中,裕华木业被裁定为零倾销,山林集团、良友木业分别得到2.63%、3.31%的反倾销税率,另外74家企业被裁定为3.31%的单独税率,而未应诉的企业则被裁定为58.84%的普遍税。
调查问卷是进口国当局进行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形式。所有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都应认真填写并按时递交抽样问卷,否则将被视为不合作企业而可能会被征收最高税率。进口国当局会根据应诉企业情况,抽取几家企业作为强制应诉企业进行调查,未被抽样的企业也应递交单独税率申请。填写调查问卷,就是要对本企业的情况、出口销售数据以及生产投入要素进行完整的整理及申报,调查问卷的内容是以会计信息为事实依据,倾销存在与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计算倾销幅度等关键数据,无不凭此认定,因此,企业必须谨慎对待。要填好调查问卷并非易事,一是工作量大,问卷内容复杂繁多,动辄数十、上百页,所有数据用中文表述的都要翻译成英文;二是时间紧,不同时期提交不同的问卷,每次均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便按自动弃权论处;三是要求高,企业上交调查问卷后还要随时准备对进一步的补充问卷进行回答,不同问卷之间的关联数据更要相互吻合、前后一致,如有错漏,要及时修改、补充并作出说明。
必须强调的是:所填问卷要经得起审核,如果调查当局认为填写内容所提供的答案并非他们所要取得的,就会转而使用原告方所提供的信息,从而使我方陷入被动。千万不要抱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若因麻痹疏忽而被对方抓住把柄,就会造成功亏一篑的遗憾。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通晓进口国的有关法律、精通国际会计准则、反倾销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答卷的质量。如信义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在应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专门成立了8人应诉小组,同时在美聘请了反倾销案件著名律师,从第一份问卷开始,一直到终裁结束,积极应答了美国发出的各种问卷。据了解,仅应诉材料的重量就有几十公斤。由于信义公司准备充足,2008年5月这场历时七年之久的美国汽车玻璃反倾销案以信义公司的全面胜利而告终。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应诉企业要证明自己的产品无倾销或倾销幅度低,首先是尽可能争得市场经济地位。争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就能走出替代国制度的阴影,采用产品的国内价格而不是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这就很可能获得倾销幅度低甚至倾销幅度零的结果。如2004年阿根廷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一案,中国企业最终取得停止调查、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胜利,关键就在于企业、律师、商会、政府和我驻阿使馆经商处团结协作,在中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上据理力争,使阿根廷最终放弃了替代国转而接受了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
虽然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尚未完全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企业都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待。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以充分的材料证明自己完全是按市场化操作,不受政府控制,在生产、制造或销售、定价等各方面均符合市场导向和市场独立性的原则要求。进口国会派出专门工作人员到公司核查。实地核查时,要求企业和相关生产单位、出口公司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然后同调查问卷上所填数据进行核对比较。若能使用来自公司的实际价格和成本的资料来计算正常价值,这对于应诉企业来说,也是足以庆幸的。如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案中,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唯一以零关税胜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该公司积极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在美国商务部代表到公司的产品、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均被予以充分肯定,从而确认了该公司的市场经济地位。
当然,价格因素是各国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中心因素,任何一种倾销事实及幅度的认定都与出口国和进口国该类产品生产行业的产品、价格等经济状况密切相关。WTO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可以忽略不计的。在计算这些比例和幅度时除核实对方所用数据是否准确外,还要注意所用计算的方法是否恰当、计算所采用的原料价格、运输成本价格、出口价格或两国货币汇率等数据在不同时间段的变化及其相互影响,如果能指出对方因采用数据或方法不当而导致计算错误,就可能大大降低倾销裁定幅度甚至出现反败为胜的结果。如2002年安徽马鞍山钢铁公司在一场涉案金额为3000多万美元的反倾销诉讼中,以倾销幅度为零的结果获胜。美国商务部起初将马钢H型钢倾销幅度裁定为159%,马钢就指出美方在计算中国钢铁出口倾销幅度的方法使用不当,有意地在氧气和其它一些气体的计算上采用了替代国价格,从而无形夸大了生产成本,并立即向美方提交初裁答辩书,邀请美国商务部官员来马钢实地核查,提供了清晰、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有理有据地提出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和技术上的数据,这是马钢取得胜利的关键。
被指控倾销产品对进口国产业是否构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该产品与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反倾销诉讼双方攻防的另一大焦点。
按照WTO的规定,若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可以无税结案。中国企业首先可从此方面证据入手。但如果被控倾销产品在进口国进口的比例较大,那么,就要证明自己的产品对进口国未构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从以下三方面来收集证据:一是着重强调双方产品在结构、样式、材料、市场定位、目标客户群等方面的差异,显示其产品与进口国产品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产品,彼此之间并不构成竞争;二是列举新的证据,用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来显示中国出口产品价格对进口国产品价格影响并不大,申诉方仍然保持着很高的利润,以此说明中国产品对该国产业不存在实质损害及威胁;三是用事实来证明进口国产业受损的原因不是来自中国产品,而是由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或者进口国国内的商业周期、供应短缺、消费者过度购买、进口国国内制造商退出甚至战争等原因所造成,进而得出中国产品与该国企业受损无因果关系的结论。如温州打火机企业在应对欧盟反倾销指控时,指出温州出口欧盟的打火机与欧洲BIC等打火机制造商的打火机本质上存在区别,前者是金属可充气打火机,后者则是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二者于材料、工艺、结构、档次及价格大相径庭,故中方不存在对欧洲打火机造成产业损害,并以充分的证据进行了“产业无损害抗辩”,欧盟委员会最终于2003年9月11日发布官方公报,正式终止了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的调查,该案也被冠以中国入世后“民营企业应诉反倾销第一胜案”。
当进口国调查机关初审认定倾销成立,若觉得终裁翻盘的希望不大,还可在初裁公告发布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45天)采取承诺的办法加以补救。承诺有两种类型,即价格承诺和数量限制承诺。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数量限制承诺是指出口商承诺限制出口产品数量(通常在实践中,进口国当局往往要求价格承诺与数量限制承诺并用)。在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后,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如2002年欧盟决定对华彩电征收反倾销税,厦华、海尔、海信、康佳、长虹、创维、TCL等7家彩电企业就联合提出的向欧盟出口实行价格与数量承诺。这个“价格协议”使中国彩电得以重返欧洲。根据“价格协议”,每年中国彩电对欧洲的出口中,有40万台可以免于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
即使经过终裁仍被处以高额反倾销税,也并不意味着至此便无所作为,只要有充分理由,企业可以收集证据,积极上诉,要求降低反倾销税或撤销反倾销税;如果确有必要,还可通过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请解决。如2000年美国对华浓缩苹果汁作出对我国应诉企业加权平均为14.88%,未应诉企业为51.74%反倾销税率的终裁后,我国企业在商会与律师的协助下反复研究,充分利用法律依据,对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5个不公正辩点向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并最终获得支持,原裁决被认为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或与法律规定不符,要求对原审终裁进行重新修正,2003年美国商务部将加权平均税率调整为3.83%;又如2009年1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品征收26.5%至85%的反倾销税。同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2010年12月3日,世贸组织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不仅认定欧盟针对中国螺丝、螺母、螺栓等碳钢紧固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违规,还认定欧盟在法律方面存在与WTO相矛盾的地方,最终裁定中国胜诉。
如果终裁后认定已无改判可能,企业就只能实施合法规避了,即表面服从终裁执行新税率或中止产品进口,实则通过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手段来减少或免除被课征反倾销税。企业可以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把资源配置延伸到国外,在多国设立生产基地,将产品改由进口国本土或第三国生产和组装,充分利用外商的技术、专利、销售网络乃至合资、合作后的品牌,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以返销的形式进入其国内市场,使我国企业的出口行为转变为外商所在国具有国际合作性质的国内行为,避免被征反倾销税,如康佳、海信、海尔等企业在海外建立了多个彩电生产基地,不从中国直接向欧盟出口,可以完全不受欧盟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反倾销税的影响。另外,根据欧美反倾销法,只要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和贸易渠道等方面不同于被裁定倾销产品,或者有一种以上主要功能不同于被裁定倾销产品,就不属于反倾销指控的范围即不在执行新税率之列。所以,企业还可以通过对产品进行升级转型,将产品的规格、形状、性能作出相应改进后再进入该国市场的办法有效地规避反倾销。例如,中国自行车曾畅销欧洲,但因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后被挤出了欧盟市场,国内自行车企业则通过继续向欧盟出口自行车零部件,几年内又曲折地夺回了部分欧洲市场。当然,采用这些方法应事先认真研究进口国的反倾销规避立法,在充分了解进口国反规避内容后再决定产品的实质性改变。
总之,面对国外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应当团结一致,相互协调,形成一股整体的力量,共同应战,根据所面临的形势采取相应对策,利用法律上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权利,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抗辩。勇气、实力还有技巧是三件有力的武器,只要勇于应诉、善于应诉,我们就有可能争取到公正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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