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管理

2012-04-01 17:45:10徐法云
城市学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虚构会计信息信息

徐法云

(湖南城市学院 计财处,湖南 益阳 413000)

上市公司客观、准确、及时地披露会计信息,这既是维护广大投资者知情权的法定要求,也是提高股市信用、确保股市健康发展的保证。从英国南海股份公司的财务造假到美国安然公司(Enron Corporation)财务造假丑闻,均导致公司宣告破产,并演化了会计信用危机。[1]在我国,许多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亦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会计信用是股市信用的基础,会计信息一旦失真,股市将产生信用危机。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会计信息披露普遍不全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法披露完整的会计信息。但事实上许多上市公司并未严格按照要求充分履行披露义务,而是采取避重就轻、有意遗漏、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雾里看花的朦胧手法,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财务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偿债能力既是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重要标志,也是投资者判断投资风险的重要依据,因而要求上市公司予以充分披露。然而,许多上市公司对此总是遮遮掩掩,表内债务尽可能地少体现,表外债务根本不反映,与偿债能力相关的存货结构、应收账款账龄等信息亦未详细披露。从而使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财务安全状况。

第二,经营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需求、销售价格、成本水平、对价格的调整能力、固定成本等因素的不确定性会给上市公司带来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既是衡量上市公司经营安全程度的尺度,也是广大投资者判断投资风险的又一重要依据,从而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经营安全信息。但是目前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息披露很不充分,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规模大,所披露的信息大多是汇总后的报表信息,而不能充分反映分支机构在不同销售市场的业务增长、主营业务增长能力、经营风险可控能力等具体信息;另一方,许多上市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有意掩盖公司的经营信息。这样,投资者很难对上市公司经营安全程度作出正确判断。

第三,经营质量信息披露不充分。许多上市公司没有充分披露经营信息,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转移成本、虚构利润;有些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之间的融资活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予以回避。由于内幕交易操作空间大,为公司虚构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投资者很难全面把握公司的经营质量。

(二)会计信息披露严重失真

上市公司的业绩报告是公司运营质量的真实反映,不能有任何的虚假、隐瞒或伪造。然而,很多上市公司放弃了诚信底线,不择手段虚构业绩。

其一、业绩包装。有些上市公司违反法律法规,通过编制和捏造虚假原始凭证、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业绩包装手法虚构公司业绩,以达上市融资或增资配股的目的。从“银广厦”事件到蓝田股份公司业绩泡沫破灭,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可靠性产生了怀疑,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而且导致了股票市场融资功能退化,阻碍了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二、高估盈利。盈利预测是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也是投资者申购新股或判断是否购买某公司股票的重要依据。许多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增资扩股、配股的招股公告中,往往高估盈利预测,而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却严重背离,从而导致股票价格高台跳水。股价下跌不仅使许多中小股民损失惨重,而且跌去了社会公众对公司、证券市场乃至政府的信任。股市信用危机所带来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2]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时效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及时披露会计信息既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投资者的法定权力。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披露时间都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这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可是,许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披露时间偏晚,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有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与机构投资者联手,有意推迟会计信息的披露时间,特别是关于资产重组、资产注入、股权变更、大额贷款、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往往不能及时披露,甚至根据机构投资者的非法要求决定其信息披露时间。广大中小股民因不能及时获得会计信息而成为股市名符其实的风险承担者。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曾经指出的,中国股市培育一个大赌场,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盛行,这不仅使广大中小股民损失惨重,而且诱发了证券信用危机。近十多年来,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扩股、配股越来越难以足额募集资金,股市融资功能日益退化,这是上市公司失信于股民的必然结果。[3]

二、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一)利益驱动是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动因

资金是上市公司的血液,股市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场所。股市融资通常有三条渠道:发行股票、增发新股、配售股票。上市公司利用发行股票筹资的数额多,这是其它筹资方式所不能相比的,其“摇钱树”效应十分突出。这种资金规模效应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具有强大的诱惑力。

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增发新股、配股融资时,必须具备良好业绩和发展前景。事实上,许多企业是很难达标的,为了从股票市场上“圈”到资金,他们通常采用虚构业绩、虚增资产、隐瞒债务等方法包装企业,以骗取发行与上市资格。在股票发行、企业上市与上市后再融资的过程中,巨大的融资诱惑力驱动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这是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失范的首要动因。

(二)会计准则灵活是会计信息披露失实的前提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间,主要表现为:会计准则通常是粗线条的规范,而会计实务则是纷繁复杂的具体业务,并且同一会计事项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如资产估价、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摊销、营业收入确认、成本归集分配、坏帐和工程投资损失等都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为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可乘之机。

我国参与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机构有全国人大、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等五大部门,由于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不够,使会计信息披露规则政出多门、权限不清、监管脱节,从而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给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内部控制缺位为虚构会计信息创造了条件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十分薄弱,内部控制机构形同虚设,内部控制制度纸上谈兵,内部控制环节相互脱节,内部控制部门有责无权。特别是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还未真正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人治替代法治的现象普遍存在,公司高管人员至高无上的权利与应承担的责任严重脱节,财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的权利非常有限,有的高管人员为了提高政绩或骗取社会资信而要求财务部门虚构会计信息,从而导致虚假会计信息泛滥。

(四)处罚力度不够为虚构会计信息降低了风险

违规风险小,这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另一深层次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处罚力度非常有限。如果一家企业通过包装取得上市融资的资格,或通过虚构业绩获得增发新股、配股资格,或通过造假获取发行债券的资格,那么罚款十万元,乃至罚款百万元,这个损失与获得的利益相比较,又算什么呢?况且,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罚,除触犯刑律外都是由公司进行处罚,因责任人的造假动机是维护公司“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从而在实际处罚时大打折扣,甚至对责任人免除处罚。会计信息造假风险小、成本低,不仅不能有效地遏上会计信息造假行为,而且可能诱发造假者铤而走险。

三、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管理的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失范问题,不仅破坏了上市公司自身的诚信形象,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我国股市的公信力。因此,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迫在眉睫。

(一)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

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就要出台更严格的会计规范体系,这是实现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的重要途径。当前,应该认真做好三项主要工作:第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会计信息披露专业制度的相互衔接、配套工作,消除制度盲点。第二,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严格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事项,列示会计信息披露清单,规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第三,切实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认真做好会计信息真实性评估工作,加大会计信息打假力度。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是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三者之间权利分配和制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主要内容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责任和权利。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因而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内部改革还不到位,人治现象依然存在,管理越位、缺位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组成的相互依存与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层次分明、责权利统一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体系,使上市公司真正走上现代企业管理的轨道,从而确保会计信息客观真实。

(三)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

会计信息与上市公司内部各单位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备受相关部门的关注,也容易引起相关利益主体的直接干预。因此,需要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明确内部各单位的控制职责、理顺内部控制关系,这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为此,要认真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将会计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立,各自履行不同的职能,并由不同的领导分管,从而实现相互牵制与相互监督;二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由监事会分管公司内部审计事务,通过内部审计对会计业务进行监督。

(四)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第一,理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制。由中国证监会对全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宏观监管,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监管。

第二,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督查制度。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委派信息督查员,定期或随机地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会计中报、会计年报、重大事项等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主要证券媒体公告。

第三,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评估制度。由证券交易所定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评估,评定会计信息质量等级,并将评估结果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公告。

第四,加大打击会计信息造假的力度。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切实加大对虚构会计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1] 李鹂.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J]. 理论界, 2008:(8): 221-222.

[2] 罗放华. 过度股票筹资的成因、风险与防范[J]. 财会通讯,2006(3): 18-20.

[3] 罗昊炜.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北方经贸, 2007(3): 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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