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军蓉,黎东升 (长江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5)
高校会计专业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课程的必要性及对策
邓军蓉,黎东升 (长江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5)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现状很不理想,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未能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课程以培养专门的合作社会计人员。在分析高校会计专业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课程;必要性
作为现阶段农民经济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正在迅速增加,经营和地域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据农业部统计, 截至到2011年12月底,仅半年时间,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已由当年6月底的44.6万家发展到50万家。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国家在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又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其中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分为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及档案6个部分。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作出了规定,但是其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根据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笔者对湖北省24家合作社的实地调查,结果显示:这2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都具有法人资格,但都没有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和进行账务处理,也没有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理记账及核算。究其原因,除了部分合作社领导人观念陈旧、财务会计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缺位、地方政府对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外,笔者认为目前高校会计专业还未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课程,以培养专门的合作社会计人员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目前国内学者对合作社财务管理混乱的原因研究较多,但从高校会计专业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课程角度来进行分析的文献还尚未见到。为此,笔者将基于目前我国合作社发展背景和财务管理现状,对高校会计专业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课程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1.1 提高合作社财务人员的素质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人员主要来自内部成员(例如村会计、退休的银行会计或企业会计),不仅文化素质普遍低,没有会计上岗资格证,而且由于合作社这一会计主体的特殊性,其会计处理与银行、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有着明显的不同,但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技术培训,他们往往按照自己以前的会计核算方法去处理合作社的业务,其结果的正确性可想而知。同时,由于合作社发展迅速,其数量在急剧上升的同时,对会计人员的需求量也在快速增加,但目前我国高校会计专业均未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课程,因此出现了合作社缺少经过专业培训的财务会计人员局面。
1.2 有助于规范合作社的账务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同时《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也规定,“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调查中笔者发现,一些合作社不仅没有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进行账务处理,也没有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核算,平时只由理事长自己或委托个别核心成员登记了大笔资金出入的流水账,票据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审计根本没有办法进行,年终报表随意填写后上交,对成员也没有公布账簿及报表。这些不规范行为不仅不利于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更直接造成了成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会导致成员失去对合作社的信任。究其原因,在于合作社没有专业的会计人员,因此,如果我国高校会计专业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课程,给合作社输送大量经过专门培训的会计人员,则可以改变目前的现状。
1.3 有利于健全合作社的内部控制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出台,给出了合作社财务会计的规范,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但实践中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课程及经过专业培训财务人员的缺位,导致合作社大多都没有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不严密,就不可能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有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账、明细账,没有如实登记和反映合作社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盘盈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入账,甚至被个别社员或负责人无偿占用,严重侵害了广大社员的利益;财务缺乏内外部监督和审计,合作社财务人员大多数由负责人指定,受负责人的制约,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发挥财会监督作用,而且大部分合作社没有实行社务公开,不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监事会名存实亡。
1.4 促进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合法化
在合作社盈余分配处理中,财务人员应该依法进行核算,但由于“内部人”控制问题普遍,《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课程的空位,专业财务人员缺乏,致使出现了核心成员一手遮天的局面。第一,提取公积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成员账户应当“记载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合作社虽然按一定比例提取了盈余公积,但核心成员认为合作社的盈余与普通成员无关,都没有把盈余公积量化为普通社员的公积金份额。第二,盈余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并要求合作社成员账户应当“记载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调查中笔者发现,许多合作社虽然收到了普通成员的出资,但并没有为他们设置明细账户登记股金和交易量(额),进而也没有按交易量(额)而是只给核心成员按股份返还盈余。第三,接受的国家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并要求合作社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但是调查中笔者发现,由于合作社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许多合作社并没有把国家补助计入专项基金,更没有量化到普通成员的份额,而是由核心成员享有了。
2.1 高校应意识到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课程的重要性
目前,许多的高校都设有会计专业,但对农村会计人才的培养却不重视。会计教学往往受会计专业教学的影响,在教学内容、教材建设和教学方法上仍采用会计专业“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的教学模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的教学尚属空白。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其资金来源、成员构成、业务往来、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独特性,这决定其财务会计制度与一般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目前高校的会计教育远不能满足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需求,造成了财务会计人才供给上的缺陷。
2.2 课程要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参照合作社的主要经营业务,增加了与合作社有关的会计科目,如成员往来、牲畜资产、林木资产、应付盈余返回、应付剩余盈余等。此外,《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还注意到完善合作社内部控制建设,可以有效地控制合作社生产和经营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偏差,纠正失误和弊端,保障合作社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这一课程,应在内容上突出《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这2个特点。
2.3 高校应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课程的职业培训
合作社财会人员是合作社财会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其素质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好坏。鉴于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缺乏,人员素质低,而发展初期的合作社财力又有限,难以招聘到大专院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或专门财务人员,设置了会计专业的高校可以与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合作,利用自己的师资队伍,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定期面向合作社的现有财务人员、理事长及普通成员,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课程的职业培训。其中,重点要对合作社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会计报表编制给予培训,使合作社财会工作正规化、合理化、合法化。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合作社财务人员素质和业务处理水平,另一方面高校也获得了创收,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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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409(S).2012.08.018
Q642;G423.02
A
1673-1409(2012)08-S054-03
2012-07-01
湖北省教育厅优秀中青年项目(Q20121209);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12Y029);2011年度湖北省教育科学项目和2011年度长江大学教育科学项目(JY2011001)。
邓军蓉(1971-),女,湖北枝江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