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宇宸,白云天,夏宏伟,周 辉
(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5)
尼尔基水利枢纽位于嫩江干流的中游,是以防洪、城镇生活和工农业供水为主,结合发电,兼有改善下游航运和水环境,并为松辽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条件的大型控制性工程。
2000年11月9日,水利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三方共同签订《水利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联合建设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协议书》,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共同组建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尼尔基公司)。作为以企业运作模式组建的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项目法人,尼尔基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尼尔基水利枢纽建成后,大大提高了下游的防洪能力,极大地缓解了本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了工农业供水能力,解决了齐齐哈尔、大庆及哈尔滨等城市供水不足的问题。极大地缓解了下游的抗旱形势。尼尔基水利枢纽在防洪抗旱的关键时期充分展现了补偿调节供水的重要作用,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公司无法承担贷款偿还和运行维护费用。主要是由于批准的上网电价低于批复设计阶段测算电价和供水属于河道补偿调节供水无法收取水费造成的。
现行管理体制不适应枢纽运行要求。尼尔基水利枢纽公益性效益显著,但在发电收入相对偏低、供水没有收入、公益性服务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作为企业生存的尼尔基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不能实现以经营性收入弥补非经营性支出和偿还贷款,使得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和工程的运行维护,也使得工程无法正常发挥其社会效益。
通过比较分析,根据目前的企业性质,在现行管理体制框架下,没有争取财政补贴的渠道,另外,除补贴全部公益性承担的运行维护费用外,还补贴发电部门的一部分运行维护费用,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已经高于东北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已经没有太大的上调空间。尼尔基工程施工已经结束,中央资金已经全部到位,财政一次性追加资金方案也难以落实。
1)建立事业体制符合《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关于水管单位分类定性的原则,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应定性为事业性质。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根据其功能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承担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应划分为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2)建立事业单位是顺利申请财政补贴的需要。由于尼尔基公司不具备自身自支的条件,应申请财政补贴解决公益性支出的不足,以保证枢纽工程的正常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现行的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将尼尔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才具备由财政补助运行管理经费不足的条件,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安排所需的更新改造投资,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3)建立事业体制有利于其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如果定性为企业,其经营目标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企业的公益性支出,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补偿机制,补偿机制的不健全必然导致其发挥了公益性效益却得不到经济补偿,客观上影响了企业保证工程公益性效益发挥的积极性。而定性为事业性质的管理单位,有利于从国家大局出发,服从防洪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配,有利于水事纠纷的解决,有利于防洪减灾、生态补水、改善航运条件等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尼尔基水利枢纽的综合效益和促进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体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