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恒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进入了信息时代,计算机的使用已经被认为是将该专业现代化的基本标志。计算机因其在处理文档、制图、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巨大优势而迅速在全世界范围内普及。随着计算机逐渐融进我们的生活,人们也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网络社会”。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统计报告,到2003年年底,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近八千万,网计算机达到三千多万台。网络的普及,带来了资讯的便利,也带来了新的犯罪类型,防治网络犯罪,经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
(1) 传播速度快、成本低。网络犯罪往往可以通过病毒入侵,篡改用户账户信息,利用远程发布指令的方式获利,这远远突破了传统犯罪方式可达到的范围,发布染毒邮件就可以使成千上万的用户感染,所以网络犯罪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的特点。
(2) 互动性强、隐蔽性高。网络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多向交流成为可能,所以从另一个侧面来讲,它也给计算机犯罪创造了便利的条件,例如黑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封锁,通过互联网给相关的计算机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另外,有些网络犯罪分子计算机水平很高,往往可以巧妙地掩藏自己,对他们的追踪锁定具有很大困难。
(3) 社会危害性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防、能源、金融、交通等重要领域都在逐步实现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关键部门的计算机系统遭到入侵和破坏,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这种新的犯罪形态给国家安全和主权、知识产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等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极大忧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日益成为困扰现代人类生活的又一大社会问题。针对目前猖獗的网络犯罪,本文将从犯罪心理的角度解读网络犯罪心理的成因。
(1) 通过网络宣泄负面的情绪情感
挫折—侵犯理论认为个体在遭受挫折后,会采取逃避、补偿、攻击、宣泄等手段来发泄自己的挫败感。现代社会中充满了挑战和机遇,让人们追逐成功的同时承担着更大的风险,所以一旦理想遭遇挫折,就会使很多人产生负面的情绪情感,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实施犯罪则成为一部分人种对生活发泄不满的渠道。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他们随心所欲地发泄,攻击他人,破坏网络正常秩序。例如:张某长期以来对自己所在公司的高层不满,认为自己的才能受到了打压,于是心生报复,多次篡改公司内部信息,甚至私自修改账目,给公司造成了多达百万的损失。这就是典型的负面情绪驱动型网络犯罪。
(2) 满足强烈的好奇心与表现欲
好奇是人类的天性,而计算机及网络则提供了一个满足人们好奇心的理想空间。为了信息的安全,有些网络只允许合法的用户使用,对非法用户则使用密码 拒绝其进入网络黑客就是那些非法用户,面对无法了解的数据。他们的好奇心激发他们破解密码或是输入计算机病毒。例如 1993年,中科院高能物理所发现黑客入侵现象,某用户的权限被升级为超级权限,管理员对其进行跟踪时,遭到报复。该所再次遭到黑客入侵,黑客私自在该所主机上建立了几十个账户,经追踪发现是国内上网的用户。1997年,中科院网络中心的主页被黑客用魔鬼图片替换。同期,国内某研究机构租用的高速通道被国内某黑客入侵成功后,下载了数千兆的黄色信息,造成不良影响,黑客入侵活动日益猖撅。
(3) 缺乏罪恶感,自控意识丧失
诸如此类的青少年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网络犯罪问题专家们认为,网络犯罪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对罪与非罪的认识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受媒体的灌输,认为电脑黑客都是一些异常聪明的年轻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的却不多。例如实例1:1998年,美国国防部被黑客侵入,联邦调查局、司法部、航空航天署等相关部门会同国外警方经过很长时间的追踪,终于在以色列将黑客抓住。这名代号为“分析家”的18岁以色列少年Tenebaum曾数次侵入美国防部的电脑系统,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犯罪嫌疑人称,他还为该系统弥补了几个安全上的漏洞。一个富有戏剧色彩的结尾是,以色列的青少年们将“分析家”当作自己心目中的英雄。而根据小道消息透露,当时的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私下里曾说:“分析家真为以色列挣足了脸”。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的一个特点就是犯罪人几乎没有罪恶感,即没有心理控制机制,他们不认为自己在网络上的所作所为是一种犯罪,而是认为是一种对权威的挑战,甚至这种想法被媒体所支持。
(4) 网络的匿名性导致道德意识的淡化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当群体成员具有匿名性时,即群体成员失去了个性,与群体融为一体,难以辨认个体时,群体成员便会觉得自己是个匿名者,肆意破坏社会规范。在网络空间中,人的社会角色与现实社会中有所差别。网络的虚拟性和自由性,使得个人网上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能摆脱许多束缚,犹如融入群体中难以辨认的个体一样使其在从事网络活动同时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淡化,犯罪恶感下降。另外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培养起来的道德意识在网络空间中并不完全适用,特别是当前网络世界还没有建立起固定的道德规范,监督水平还不高,个体网络中的言行很难受到现实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网络活动几乎在一个“自由”的空间中进行,网络缺乏起码的道德屏障,活动依靠人们的自律能力,一旦这种能力下降或消失,网络犯罪的行为就可能发生。
(1) 以德治网。网上交往的虚拟性,淡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导致人格虚伪。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倡网络文明,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是预防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开展网络行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就是要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内容作为网上道德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利用声、光、电等多种现代化手段,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灌输给广大网民,从而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网民能识别和抵制网上的黑色、黄色和灰色信息,主动选择有积极意义的信息,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坚决抵制网络色情等不良信息的诱惑,自觉地遵守有关网络规则,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断推动网民的道德自律。
(2) 以法治网。完善互联网法制建设法律总是滞后于犯罪的发展,法制建设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网络犯罪的发生。虽然我国和立法已经初步形成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体系,但还有许多的法制漏洞和法律空白。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有关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互联网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发展。另外加强网络法制建教育也有重大意义。我们应该加大力度宣传网络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培养人们在网络方面的法制观念,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法律素质,从主观上正确认识网络犯罪。
(3) 以合作治网。在网络盛行消除了国与国的界限同时,网络犯罪也摆脱了国境线,通过国际互联网实施的跨国犯罪行为也在突飞猛进的增加,跨国犯罪在网络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也日益加大。所以认为打击网络犯罪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国际间合作,增强全球范围内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防范,比如与欧美国家合作,建立国际网络警察,共同打击跨国黑客。
(4) 以技术治网。加强技术研究,完善技术管理、堵塞漏洞。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谁掌握了科学技术谁就控制了电脑网络,谁首先拥有了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谁就将主宰未来。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等。这一切都必将为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以及有效法律证据的提取保存提供有力的支持帮助。只有大力加强技术建设才能在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战斗上占先锋,我们只有控制了计算机网络,才能在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中获得最终的胜利。
总之,要在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中占得先机,要想在预防打击网络犯罪的活动中取得胜利,就必须从道德、法制、科技、合作等多方面全线出击,严格执法、发展科技、注重预防、加强合作,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做到未雨绸缪,犯则必惩积极主动的开展网络犯罪的预防活动,增强对网络破坏者的打击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
[1] 卞丽鑫,陈柏安.网络犯罪心理成因及其预防[J].犯罪研究.2006.
[2] 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犯罪的对策[M].中国检察出版社.
[3] 陈立幸.网事堪回首[J].中国计算机报.1998.
[4] 丁乙.灰色地带之信息安全问题[J].中国计算机报.1998.
[5] (德)彼德科斯洛夫斯基.后现代文化-技术发展的社会后果[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6] 赵培云.从网上犯罪新特点谈加强我国因特网法制建设[J].信息工作研究.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