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滔 王守安 李 勇
如何配置检察权和保障检察权行使在世界各国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建立较晚,加之部分学者对新中国检察权性质、职能理解偏差,专业知识不足,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原因,检察理论研究一直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检察理论研究并非一帆风顺,因此,梳理其变迁过程并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完善我国检察制度,推进检察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1946年7月23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曾召开检察业务研究会,会议由马定邦检察长主持,对检察工作的范围、组织结构及工作制度进行了研讨。这是中国共产党检察理论研究历史上首届关于检察业务的理论研讨会①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江西美术出版社2008年,第49页。。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政法机关和法学界人士还围绕检察机关的设置问题展开了大讨论。
反对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
1.边区地处经济比较落后,人口也不多,发案率不高,且案情较为简单,又加缺乏干部,所以只要由公安局及群众团体代行检察机关的职权就可完成任务。
2.不设立专门的检察机构,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也是符合战时环境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的。
3.人民群众对于一切违法侵权行为,都可以直接检举揭发,故不必专设系统的检察机关。
主张建立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
1.整个诉讼过程,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都由审判人员承担,容易产生司法专断的弊端。
2.审检分离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3.建立检察制度,有助于对审判工作进行制约和帮助,并作出必要的补救①参见曾宪义:《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214~215页。。由于这一时期政治制度尚未全面规范,权力不分较为明显,同时干部也非常缺乏,检察制度并未被全面实践。但在讨论中,建立检察机关的思想更具说服力,也因此占据了上风。这场争论显然对于其后新中国建立专门的检察机关,实行相对独立的检察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关于什么是中国的检察制度,如何行使中国的检察权都不是十分清晰。一系列检察理论研究论文对明确检察机关职权,如何开展检察工作进行了探讨。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们既是检察业务的实践者,更是检察理论和法学理论的“大家”,如李六如常务副检察长的《检察制度纲要》较为详细地比较了古今中外的检察制度,对中国检察制度的性质、职权、任务等进行了阐述。此外,《法学研究》(原刊名《政法研究》)发表了王桂五、周新民所撰写的一系列关于检察制度的文章,如1955年第1期《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组织原则》、1955年第2期《人民检察制度的优越性》和1956年第4期《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等。这些文章集中介绍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职权范围、领导方式、与公安、审判、监察等其他机关的外部关系及权力界限等,对于宣传检察制度,明确检察职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勘定检察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为今天我们了解新中国检察制度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原初参照。
不过限于当时的整体社会背景,这时的检察理论研究还存在着诸多局限:一是整体理论研究水平不高,导致检察理论研究不能深入下去,如有署名罗荣的文章专门批判了“有利被告”的“谬论”,而类似的文章在当时非常盛行②罗 荣:《彻底批判“有利被告”的谬论》,载《法学》1958年第3期;再如:李保民在《法学》1958年第1期发表《无罪推定不应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以及黄道在《法学》1958年第1期发表《应该彻底批判“无罪推定”的谬论》等。有意思的是黄道在《法学》1957年第2期还曾发表《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二是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各种思想驳杂,未能理性对待各种思想争论,深入研究少,扣帽子居多,现在看来很正常,甚至完全正确的思想,在当时也被随意歪曲③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犯错,可能违法,这是不争的实事,因此有必要加以监督。但当时被认为是“斗争锋芒指向人民内部”,这也成为检察机关被取消的重要原因。见程超明:《检察工作战线的两条路线的斗争》,载《政法研究》1958年第1期。;三是对于外界各种争鸣和意见虽部分有所回应,但并没有意识到一些意见对于检察机关发展的后续影响,没有从检察制度发展规律,特别是中国政治体制规律的视角研究检察制度和回应争议④如当时出现了“支持第一,制约第二”的思潮,这种思潮没有加以科学的评论,最终成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合并乃至撤销的重要理论根据。;四是检察理论研究多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外部理解和支持这一制度的较少;五是对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中产生的争议没有给予及时地澄清,比如如何理解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进行一般监督等提法没有给予及时而恰当的研究;六是检察理论研究没能充分发挥在检察实践中统一思想和先导的作用,部分检察干警素质低下,无法确切理解监督的能动性与谦抑性,监督的随意性造成了社会对检察监督的误解。综合上述各种原因,批判检察制度的意见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林彪、“四人帮”等野心家所利用,检察机关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碍手碍脚”而被彻底砸烂,检察理论研究随着检察制度的取消而沉寂。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研究迎来了春天。《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79-1989)⑤孙 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79-1989)》,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的数据表明,20世纪80年代共有检察理论著作39部,检察理论文章960多篇,这组数字要远多于文革前检察理论文章。内容主要涉及:
1.关于检察学。1982年王桂五主持的《人民检察制度概论》出版,该书阐述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组织原则、职权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特别总结了检察工作“三落三起”的经验教训,标志着新中国检察制度研究作为一门科学正式诞生。此外,还有《关于创立〈检察学〉的设想》、《论检察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论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探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浅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再探讨》等对检察学的构架、检察权的重要性、地位、与相关权力的关系、工作性质、工作内容、领导体制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
2.关于检察工作的基本方法,如王晓军、孙谦等著的《实用检察学》,谢宝贵、崔南山编著的《怎样当好公诉人》、王桂五主编的《检察业务教程》,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编的《检察工作概论》等。
3.提高检察工作质量的心得体会,如《关于提高批捕质量的几点体会》、《免予起诉之我见》、《试论“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检察人员不应干涉被告上诉》、《略论同贪污犯罪斗争的方法问题》等。
4.对内部监督制约进行了初步探讨,如《浅谈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等。
5.关于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如《检察机关比较研究》、《罗马尼亚检察工作情况简介》、《日本的检察制度》、《美国检察机构简介》、《英法检察制度比较》、《苏联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等。
6.关于检察改革,这一时期关于检察改革的研究多是口号性和宏观性的,如《大力加强和改革检察工作》、《厉行改革建设具有高度权威的检察系统》等。
20世纪90年代,检察理论研究更加广泛和深入,这一时期共出版检察理论研究著作90余部,发表论文1160余篇①孙 谦、刘立宪:《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这一时期的研究内容涉及检察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各个方面,研究层次明显深入,研究水平大幅度提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检察制度史略》、《民事行政检察概论》、《试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论》、《权力腐败与权力监督》、《我国古代的法律监督机构》、《两种“法律监督”之间的界定与衔接》、《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制度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及依据》、《“检警一体化”的设想》、《试论侦查监督的改革与完善》等都体现了较高的研究水平。此外,对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拓展,如《印度尼西亚的检察机关》、《阿根廷的检察制度》、《秘鲁的检察制度》、《贪污调查局:新加坡反腐败的专门机构》、《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苏联东欧国家的检察长监督》、《美国要案检控纪实》等。再次,检察改革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深入,如《谈检察派出机构的设置》、《浅议检察委员会的正规化建设》、《谈“检务公开”论检察监督与人权保护》等。
这一时期的检察理论研究承上启下,奠定了检察理论研究的基础,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和价值:(1)检察学作为一门学科体系诞生,关于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检察管理、逮捕、立案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行监督、监所监督等被全面研究,为日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2)理论研究的禁区被打破,如关于民、行监督的问题、职务犯罪侦查问题、领导体制问题等的提出和讨论对检察权变迁具有重要意义;(3)对于外国检察制度的介绍明显增多,开阔了眼界,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4)1978年后检察工作是一切重来,关于检察理论的广泛研究对于广大检察官熟悉检察工作,进行知识启蒙和知识普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经过50多年的发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主要是停留在体制内的知识普及,解释研究的多,规范研究的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特别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治国理念进入一个新阶段。检察制度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制度之一,研究其运行的客观规律,促进其科学发展,同时形成均衡的话语权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鉴于此,高检院党组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提出了加大检察理论研究力度的决定。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5年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年会在南京召开,检察理论研究出现了大繁荣、大发展的局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办法》等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2006年以来,全国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成倍数增长,仅全国检察理论组织协调单位检察理论研究所2008年一年就出版专著5部,发表论文74篇,其中知名期刊23篇。许多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成为检察体制改革的动力,大量成果转化为检察实践。
这一阶段检察理论研究表现出有重点的全面展开的特点。
1.所谓全面开花,指这一时期检察理论研究基本上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随着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增强,检察官素质要求提高,检察理论研究水平也明显上升。很多优秀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来自于工作在第一线的检察官,他们从理性的角度思考自身所实践的检察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很多学术界的领军人物也纷纷参与到为检察工作建言献策中来。如《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的依据与标准》、《检察官参加量刑程序的若干问题》、《刑事执行功能研究》等;后者如《关于检察机关性质的宪法文本解读》、《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与外部制约》、《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域外考察》等。
2.增强了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视,从国家政治体制、司法规律及检察制度科学发展的角度对检察制度合理性与必然性的研究和探讨纠正了学界部分学者对检察制度的偏见,通过加强交流,赢得了法学界的理解与支持。如《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法律监督与检察职能改革》、《司法规律与检察改革》以及《检察日报》发表的一系列关于检察权内容的文章等。
3.检察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律学科逐渐成熟,中国法学会下属的检察学会正式建立,检察学理论体系正在成为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调整对象、法律地位、制度职能等渐趋明朗,检察学进入全面总结、升华的阶段。代表著作有《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检察权研究》、《论检察学的体系》以及朱孝清主持编写的《检察学》等。这些著作系统总结了既往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并尝试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建立具有前瞻性的检察学理论体系,推动了检察学的深入发展,为检察改革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理论准备。
4.加强了历史特别是新中国检察史的研究,注重寻找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根基,其代表是孙谦主编的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及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丛书,这两套丛书为近年来最为详尽梳理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变迁的研究成果,全面回顾了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系统回答了检察机关“我是谁”的近60年的困惑,对于全面了解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在全体检察人中形成“通识”,促进检察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
5.比较研究出现新进展,从研究西方国家检察制度拓展到对西方国家监督制度行使的方式、权力范围、效力的研究,如《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介评》、《澳大利亚的监督制度》、《荷兰监察专员制度及启示》、《丹麦国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借鉴意义》等。
6.对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研究回归理性,从历史的视角考量检察监督对于中国政治制度纠偏的意义及如何合理构建对行政权的监督,如《检察监督权的变迁与重构》、《“监督”考》、《法律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论中国古代检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意义》等。
这一时期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一方面鼓励出检察理论精品文章,从中国历史与现实两个维度论证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必然性与发展性,通过理论探讨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通过理论研究完善检察制度;另一方面,鼓励检察工作人员多出文章,既有助于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法律监督职能的共识,又促进了检察官整体理论素养的提高,培养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总之,这一时期检察理论研究文章内容进一步深化,既有检察干警的积极参与,也有学者们的强力支持;既有大量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也有直接应用于实践的实证研究;既有对以往检察理论研究的总结与升华,也有对未来检察制度发展的推断与猜想;既有对实际工作的思考,也有对检察体制改革的建议;既有专业性,也有广泛性,这些理论研究为检察制度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检察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表明:
1.检察理论研究与中国的法治建设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方面,检察理论研究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关键;另一方面,法治是以制约权力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管理模式,而中国制度层面制约权力的一个主要方式是宪法规定的检察制度,检察理论研究大发展必将促进中国法治与宪政建设的深入发展。
2.检察理论研究的水平与检察工作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检察理论研究是科学推进检察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条件,也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重要途径。同样,只有做好检察工作,才能总结出工作中的规律,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
3.检察体制改革需要有全面、客观的检察理论为支撑。推进检察改革,既要勇于冲破陈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更要有对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文革”的教训告诫我们,要用科学的理论探寻检察体制的规律,指引改革,不要等到无法挽回时才反思反智主义的危害性。检察体制建立的时间短、基础薄弱,一些检察业务和机构设置还处于探索期,需要用科学的理论指导检察改革,确保检察改革的正确方向。
4.检察理论研究是建立中国特色检察学的基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满生机与活力”①朱孝清:《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这种生机与活力从来没有离开过薪火相传的检察理论工作者对于检察制度的描述、梳理、解释和推断。随着中国检察制度的兴旺发达,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成熟,中国的检察学必将成为法学中一门重要的学科,影响中国法治及宪政的建设。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检察理论研究伴随着检察权的变迁是一个从试验到逐步理性化、合理化的过程,当前检察理论研究还存在研究方法单一、实证研究少、规范研究乏力、基础理论研究水平不高、程序研究不够、跨学科研究不足等问题,检察理论研究还没有全面成熟。今后的检察理论研究除对一般数量的要求外,应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度、应用理论的广度、多角度的检察学的关联与渗透等方面下大力气。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注重以中国历史为根基,以现实需要为基本条件创新中国的检察学;应用理论研究要重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客观、全面地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构建的立场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仅研究专门的检察学,还要从检察学的上位法学——宪法学,周边法学——诉讼法学、刑法、行政法学等,外部社会科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拓展检察学的研究范围和方法。科学的检察理论研究不是为谁争得更多的权力,而是有理有据的思考与探索。实践证明,理论上说得通的东西,实践中也容易行得通,理论上搞得好的单位,其他工作也做得好。理论的不断细化与实践的不断探索二者相辅相成,它们的完美结合不仅对于指导检察工作,完善检察制度,而且对于整个国家制度的科学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