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自由到政治自由——论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两个自由层次

2012-03-19 03:22罗朝慧
关键词:市民社会特殊性黑格尔

罗朝慧

从经济自由到政治自由
——论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两个自由层次

罗朝慧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包含了人类自由本性实现的两个合理性层次:即公民作为需要和利己的个体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充分实现其特殊利益和目的的自由实践,以及作为自治主体自愿选择或加入某种社会团体或共同体的自由实践。前者主要是指实现个人所有权的需要体系,体现为公民的经济自由;后者则更多地体现为公民对自身自由与权利的自我维护或自治,体现为公民的政治自由。

黑格尔;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经济自由;政治自由

关于黑格尔的权利哲学,人们往往对其市民社会和国家学说了解和研究得比较多,却较少注意他的公民社会思想,而且常常误解其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证,将其视作一个国家主义或极权主义的代表。然而,黑格尔始终最执著地坚持按照人自身精神或自由本质的现实性,即人的自然、道德及理性三种必然性自由本性(或根本的存在方式)及其客观权利的现实性,来解释和评价关于法、道德、伦理和国家及其制度安排等政治构造物的责任、真理和意义。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包含了人类自由本性实现的两个合理性层次:即公民作为需要和利己的个体充分实现其特殊利益和目的的自由实践,以及作为自治主体自愿选择或加入某种共同体或社会团体的自由实践。前者主要是指实现个人所有权(property)的需要体系,即公民个体各种特殊的、主观的和自然的自由本性在竞争的市场经济网络体系中的充分发挥和实现,主要实现为一种经济自由;而后者则是公民为维护自身自由和权利免受社会经济网络体系中各种特殊性等级以及政治国家中各种普遍性等级的侵害而自愿选择或加入社会组织或共同体,主要实现为一种政治自由,更多地体现为公民对自身自由与权利的自我维护或自治,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即增进秩序,降低社会冲突。

一、作为需要体系的市民社会——公民经济自由的自主实践

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所包含的第一个自由层次即狭义的市民社会,是人类自由本性最直接的实现,包括个人自然和主观方面的特殊性和任意性自由的实现,体现为需要满足的个体所有权的实现,亦即为自身生命的生存而努力劳动、创造和占有财富。因此在黑格尔第一个层次的市民社会中,个人是以自己本身的利益为目的,寻求自身特殊目的和需要的满足,个人的法律人格及特殊权利在此获得独立和尊重。个人占有外在物的所有权以及个人的主观知识、主观意图等源于自由意志本质的必然性自由与权利,将在这里得到充分的实现与解放。“市民社会的创造属于现代世界,它第一次允许自由思想的各种确定性都获得它们的权利。假如国家被表象为不同的个人的统一体,作为一个仅仅是利益的共同体,那么这指的只是市民社会的确定性。”①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20页。因此,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第一个层次,正是个人伸张自己占有或交换财物的权利,以及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满足他们自己需要和利益、意欲其福利的权利,此即自由的经济活动领域。“但是应该注意黑格尔关心的并不是仅仅建立在需要(need)基础之上的经济活动,毋宁说他关心的是建立在我们的自由和权利基础上的通过自由生产和产品交易满足我们需要的个人权利。”②Stephen Houlgate.Freedom,Truth and History.London:Taylor & Francis,1991,pp.105~106.“市民社会整个地就是一个中介的领域,其间所有的个人性特征、所有的能力、以及所有出生和运气的偶然性都被释放出来。”③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pp.220~221.黑格尔认为,特殊性是内在于个人自由本质之中的,是必然要解放和实现出来的,所以不可能排除掉特殊性。“柏拉图的理想国要把特殊性排除出去,但这是徒然的,因为这种办法与解放特殊性的这种理念的无限权利相矛盾。”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00页。只有在市民社会中,人才以自己的特殊性为目的,并作为具有自我保存之自然需要与内在的主观决定的独立主体,进入与他人的需要及满足方式、手段相互交织的社会经济体系之中,即进入具体的社会关系总和的普遍性网络之中,从而不再是抽象的个人,个人的特殊性存在于以需要及满足为中介的普遍性社会关系网络之中。“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是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在一切人相互依赖全面交织中所含有的必然性,现在对每个人说来,就是普遍而持久的财富。这种财富对他说来包含着一种可能性,使他通过教育和技能分享到其中的一份,以保证他的生活;另一方面他的劳动所得又保持和增加了财富。”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0页。这时市民社会对所有个人平等地开放,允许所有个人通过自己身体的和智力的特殊技能、才能及劳动自由谋生,占有和分享社会财富。

既然需要存在于自然生命和偶然性领域中,多种多样的需要就产生了。尽管每个人作为人都有平等地追求自己需要及满足的权利,而每个人需要及满足的内容、手段、方式和程度必然是不一样的。所以在人的整体生存和享受依赖于需要和享受增殖的整个系统中,“一个人既面对自身与他人同一的意识,同时又面对着一种不平等的意识。”⑥Hegel.Lectures on Natural Right and Political Science:The First Philosophy of Righ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5,p.169.劳动是需要满足和财富获得的必要性条件与手段,每个人的需要满足都必须通过劳动满足他人的同时满足自己,并因此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普遍而持久的财富。然而,随着外在的自然偶然性向人类自由选择的偶然性的转变,偶然性范围更加无限地延伸,即表现为自然体质和心灵能力的不平等。于是,获得普遍财富的可能性,需要满足的现实性,就受到劳动技能以及劳动所需要的自然体质、教育及资本等条件的制约,这些偶然性因素产生了技能与财富不平等的必然后果,因而贫富分化或占有财富的不平等就成为市民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不平等是市民社会中得到释放或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任性和特殊性的部分,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不可能实现个人财富的普遍平等。因为真正的平等是一种思维的精神和道德概念。就此而言,黑格尔认为试图以抽象的平等要求来对抗市民社会中的不平等,就是试图取消特殊性的满足与实现,从而把自由局限于抽象的、不现实的普遍平等,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不自由,或者说是不现实的自由。市民社会的责任只在于为每个人特殊需要的满足提供和平、安全的外部环境,即提供个人生命及其所有权不受侵犯和干扰的法制保障,无需做太多,否则就窒息或限制了公民个体自由谋生的各种途径、方式和手段,毕竟“公众必须有权用这种或那种方式谋生”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40页。。

二、作为社会共同体体系的市民社会——公民政治自由的自治实践

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第二个自由实现的层次,即当前学界通常所称的“公民社会”⑧黑格尔《权利哲学》中的“公民社会”思想蕴含在其“市民社会”理论中,在语词表达上与“市民社会”并没有明确区分,而是同一个词“civil society”。但是他提出的社团、团体(the corporation)概念或行会体系(guild system)明确地反映和表达了他的“公民社会”思想。或“民间组织”、“社会共同体”。在黑格尔看来,以个人自然需要和主观目的的特殊性为原则的第一层次的市民社会,始终是以“个人及其所有权不受阻碍的保障”为绝对目的,因而始终难以摆脱“自然状态的残余”。穷人和弱者恰恰是人类任意性和偶然性“自然状态残余”的牺牲品或受害者,他们被迫进入市民社会需要体系的市场契约之中,成为市场交易或契约的对象。个人通过努力劳动满足自己的特殊需要和利益,市民社会中的个人达到这种认识:需要及其满足的经济体系自身是他自己的自由及其满足的条件。但是,在黑格尔看来,仅仅参与那个体系之中,这本身并不能保证一个人的需要是现实地得到满足的。需要的经济体系只是给个人在社会中提供自由及其满足的可能性或机会。个人是否在这个体系中获得实际满足依赖于其他因素,包括他们是否拥有有用的技能、资本、教育等,而且他人是否允许他们满足其需要。因此,位于市民社会第一层次之下的经济性事业中的自由不是绝对的。然而,公众有权利要求经济体系被保持为一个能够为所有人获得自由、权利和福利的地方,每个人都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它,那就意味着个人没有权利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侵犯或损坏其他人的福利。所以,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作为所有个人自由竞争的需要体系,仅仅依赖市场机制这支看不见的手来实现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是不够的,因为我是否有机会在经济体系中获得满足不应该仅仅保持为依赖于其他个人的良心和利益的一种可能性和偶然性,因而合法性的公共权威应该保证它为一种客观的权利,此即司法体系。

然而,黑格尔认为通过实定法以及司法体系只是使个人的抽象权利自身获得了客观的规定和保护,扬弃了个人主观见识的特殊性与偶然性。但是实际上出现在特殊性中的权利,不仅意味着各种主观目的中掺杂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应该被取消,以及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应该得到不受干扰的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个人的生存和福利应该在现实的必要性物质条件上得到普遍保证,以阻止大量的人民落入贫困以及他们生存和财产权的危险。但是司法对于所有权和人身侵害以外的不法行为,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它只是对已经造成的侵害的制止与消除,而不管侵害行为或违法行为之外的事情,它不管个人如何具体实现其需要及满足的特殊方式、手段,也不管人们是否切实地实现了个体生存、财产所有、特殊福利等个体权利。法律系统的目的是禁止或取消对权利的不法侵犯,警察的目的,则是预防它们的发生。警察的主要作用在于,消除对于人身安全和所有权及福利普遍实现的外在障碍,保证每个人物质福利实现的外部秩序,而不顾及个人福利实现的方式、方法及分享普遍财富程度上质和量的具体细节。黑格尔认为司法体系和警察这样的公共权威总是不完善、不充分的,即使公共权威保证个人分享普遍资源的可能性存在,它仍然为主观性的偶然性因素保留了相当大的余地,尤其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往往处于不确定、不安全的危险和威胁之中。

因此,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无论无形的市场机制还是有形的公共性权威——司法体系,都仍然只是将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持为一种可能性、偶然性和特殊性,个人在法律和市场机制之下只是一个“自由”而孤单无助的原子式个体,对各种或隐或显的奴役、侵害、压迫以及贫困毫无防御和抵抗能力,他在抽象的或形式的法律自由系统之下只是一个“独立自主”、“势单力薄”和“无家可归”的“原子”。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中的司法体系尽管可以强有力地抵制针对个人的任何侵犯,包括对个人的隐私、财产、利益和权利的侵犯,却没有对共同体、公共正义、公共性权利和利益以及社会合作、政治参与提供保护。

因此,需要的市场经济体系不能仅仅根据人们的特殊技能、天赋以及财富来分化个人,还必须根据他们的职业、满足手段以及教育类型的共同点把他们结合到社会团体或共同体中。由此,个人在自然需要和主观方面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在市民社会中客观地实现为个人自主选择而自愿进入的不同特殊性集体,即黑格尔所说的差异性等级。黑格尔认为,个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而置身于某一特殊等级正是自己特殊性和主观性自由的实现与满足,同时使自己成为一个现实的、具体的人,而不再是抽象的个人,不再是仅仅追求自然需要满足的孤单无助的原子式个体。“如果主观特殊性被维持在客观秩序中并适合于客观秩序,同时其权利也得到承认,那末,它就成为使整个市民社会变得富有生气、使思维活动、功绩和尊严的发展变得生动活泼的一个原则了。”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5~216页。所以,个人所属的等级,不仅仅是由客观的、自然的外在因素决定的,更重要的是由他自己的主观特殊性和任性决定的。如果仅仅由外在客观的自然因素,如出生、天赋、才能、环境等先在的决定,那末这样的社会是没有生气的,是不自由的。“个人只有通过进入普遍的存在,因此进入确定的特殊性,他才获得现实性,他必须相应地把自身置于一个特殊性的需要领域。”“一个人必须作为某个人即属于某个等级、阶层,等级或阶层是个人拥有的现实性和普遍性。”①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pp.238~239.在黑格尔看来,正是一个人的阶层地位建立了义务的真实内容,它构成了能够为每一个人所知道的确定性义务和责任。正因为一个人的阶层地位所形成的品格,使美德不再是偶然的、由个人主观赋予的。正是这个阶层地位而不是个人的主观识见规定了这个阶层中所有人的义务与责任。人与人之间不再仅仅保持为市场经济体系中那种相互满足各自需要和利益的外在法权关系,相反,人们结合在同一个共同体内,彼此间充满了内在的伦理责任和义务关系,这是一种超出家庭伦理的社会共同体伦理。如果说个人在家庭中的伦理责任和义务主要是出于一种直接的、无意识的和自然的爱与情感,那么在社会共同体中的伦理责任与义务则是一种有意识的、自觉的自由本性,能够充分体现或实现个人的主观自由或主体尊严与荣誉。伦理义务是关系的义务,它们是我们在履行社会职责的行为中形成的我们作为个别人的具体身份,这些社会责任的履行同时就是自我实现。

因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进一步实现,除了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作为最初的伦理家庭成员以外,个人还需要根据自己的爱好、志趣、技能寻求一个获得社会认同和自我满足的第二个伦理家庭——社团(the corporation)或同业公会(guild system),如环保组织、慈善协会、科技组织、法律援助组织、青少年联合会、工商农联合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私营企业主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特殊的普遍性共同体,亦即我们今天所说的公民社会或者说民间组织。在这个整体中,个人自觉地服从并服务于这个整体的活动与目的,摆脱个人独自竞争与谋生的偶然性与不稳定性,将个人从市民社会需要和手段的直接性、自然性与任意性中解放出来,使他摆脱自己生存与福利的危险以及对他人的危险。“同业公会在公共权力监督之下享有下列各种权利:照顾它内部的本身利益;接纳会员,但以他们的技能和正直等客观特质为根据,其人数则按社会的普遍结构来决定;关心所属成员,以防止特殊偶然性,并负责给予教育培养,使之获得必要的能力。总之,它是作为成员的第二个家庭而出现的,至于一般市民社会则是一种比较不确定的家庭,因为它同个人及其特殊急需比较疏离。”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49页。因此,“如果个人不是一个合法同业公会的成员,他就没有等级尊严,并由于他的孤立而被归结为营利自私,他的生活和享受也变得不稳定了。”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0页。在这个意义上,“对黑格尔来说,行会充当着一种从市民社会的个人主义和原子主义向国家的普遍性生活过渡的关键的桥梁作用。”④Paul Franco.Hegel’s Philosophy of Freedo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9,p.276.“个人作为这个整体中的成员同时拥有他自己的尊严和荣誉。”“这个共同体使穷人获得帮助,使其免遭低微身份及财产的偶然性和非正义性危险,组织或协会履行的责任也在于使人不因其拥有财富而激起傲慢情绪或对他人的妒忌,公正性才由此获得真正的承认和它应有的尊严。”⑤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p.272.“个人的特殊福利在这个联合的共同体中将作为一种权利得到实现。”⑥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p.273.

如果说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主要是个人开明的自私、利己本性的实现,那么各种等级的社团、共同体或行会体系则是个人“合群”本性的实现。这样,置身于各种特殊的志愿者团体、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共同体之中的个人,不再是孤立无助的单个“原子”,也不是无组织的随意聚集的“人民”或“乌合之众”,从而减少了他人或团体对自身自由与权利的侵害、压迫,同时也使个人自身受到教育和培训,避免对他人造成直接侵害或威胁。社会共同体的主要社会功能正是在于,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减少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团体之间直接冲突与对抗的危险和混乱,另一方面使人们能够自觉、自主和理性地通过共同体组织实现和保护自身自由与权利。各种活跃的社会中介组织正是有利于社会平衡,增强低地位人群的力量,增进秩序,降低社会冲突,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自治。

三、市民社会向国家的过渡——公民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制度保障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作为公民自主地实现个人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实践场所,是一个国家秩序稳定和繁荣统一的社会基础,因而必须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因为由各种特殊性等级、权力和职能统一而成的国家中,人民不再是无组织的、原子式的分散的特殊个体,而是隶属于各个不同的特殊团体或共同体组织,其特殊需要和福利都得到具体实现和保证,其合法性权利必须得到国家的承认与保护。黑格尔指出,国家保护市民社会这个特殊性领域自身的自我统治,这个事实形成了国家中重要的民主性原则,这也正是公民的爱国心之所在。在黑格尔看来,公民的爱国心决不仅仅停留在国家空洞的普遍性教育或强制灌输,而是让人民确实地感受到他自身的个体福利、他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地意识到国家宪法体制是所有成员普遍利益所在,是以所有成员的普遍生存权、生命权为目的,而不是个别少数人的特权和利益。所以,黑格尔主张,假如国家能够将普遍利益与个人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它将是内在地强大和稳定的。假如,另一方面,个人不能在国家中发现他自己的特殊性的满足,国家就将是脆弱的,它的普遍意志就仍然保持为抽象的、没有现实性的。“行政权力或执行权力普遍性地关心特殊领域的保存和福利以及引导其回到普遍性的任务,同时为了普遍的目的提供公共机构、设施……特殊领域首先关心的是特殊的所有权、目的、以及个别性地方共同体、同业公会、各阶层等级以及各种社团的利益,它们受到这些自身作为法的团体的管理。”①Hegel.Lectures on Natural Right and Political Science,p.260.国家行政权不能作为政治特权干涉和控制市民社会各种特殊性领域的自主性与特殊性,而是引导它们走向规范化与合法化,必须采取行动避免它们相互侵犯,或者对普遍性的侵犯,从而保证个体特殊性与主观性自由及权利获得客观而稳固的普遍实现。“已经构成的个别阶层、等级必然获得国家的承认;他们必须拥有权利,他们必须照顾自己的利益,部分地因为他们有那方面做事的特殊能力,而且部分地和主要地因为他们必须有那样做的行动,他们的利益。”②Hegel.Lectures on Natural Right and Political Science,p.262.

黑格尔不仅要求国家给予公民团体合法性地位以尊重和保护,而且要求实现公民团体自身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国家作为自由概念的客观实体,必然包含着对自由特殊性实现领域的认识、肯定与保证,这才是国家作为自由精神的理性实体的现实性和合理性。“现代国家的原则,就是个人所做的一切都要由自己的意志来决定。……但是只有每个人可以接受的那一方面来对待每个人,才是对主观自由的尊重。”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18页。黑格尔进一步强调,由公民特殊性和差异性所形成的等级性社团的自由与权利,只有通过加入立法的等级议会中才能获得现实性。黑格尔虽然认为王权和行政权作为普遍的等级在立法权中要优先于议会中特殊的等级要素,而等级议会只是作为一个联系人民与王权及政府权力的中介机构,但是等级要素的必然性在于使法律这种主观自由的普遍物得以自为地存在,而不仅仅在于等级要素包含的量上的“大多数”。因为等级要素,包括各社会团体、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等,它们是个人特殊性需要与福利实现的特殊普遍物或组织实体,它们包含着个人特殊性主观认识与外在需要和利益的内在统一,是个人的第二个伦理组织或家庭,是特殊性主观认识和客观需要、福利的具体整体或统一体。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立法权”中的等级要素使市民社会具有了政治国家的性质,造成了市民社会中的政治特权,使市民社会成为由国家决定的特殊政治领域。实际上,马克思所担心的市民社会政治特权,也正是黑格尔所要努力克服和防止的。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这个特殊领域纳入政治国家的立法权要素,正是为了防止政治权力对于市民社会中个人特殊利益和主观意见的漠视,防止它们对于市民社会各种特殊团体及其成员利益的侵犯或专制。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特殊领域内各级代表参与立法,正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特殊性和主观性自由,将其纳入国家的普遍合法性中,保护他们的权利和主体性尊严不受侵犯。这同时也正是国家立法权普遍性目的的现实性体现,使人民的特殊性和主观性权利受到尊重与保护,而不是仅仅由政治国家内部普遍性等级的主观意见说了算。“等级议会的这种地位意味着他们承担的是有机行政权力的中介性职能,一方面确保主权权力不至于表现为一种孤立的极端,因而仅仅表现为一种任意的主导权力,另一方面,确保自治团体、同业公会和个人的特殊利益不至于成为另一个孤立的极端。或者说更重要的是,他们确保个人也不致结合起来成为群众和群氓,从而提出无机的见解和希求并成为一种反对有机国家的赤裸裸的群众力量。”①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p.342.

黑格尔通过立法权中的等级要素为中介,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反对抽象地谈论一切人都是国家成员,因而一切人都应参与国家事务的观点。“一切人都应当单独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因为一切人都是国家的成员,国家的事务就是一切人的事务,一切人都有权以自己的知识和意志去影响这些事务。”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21页。黑格尔认为这一看法是想给国家机体灌输没有任何合理形式的民主因素,这种肤浅的思维正是抓住抽象概念不放,将人民看成抽象的原子式个人,将国家理解成所有原子式个体的集合体,即各种特殊性、主观性、任意性和偶然性利益与意见的集合体。然而,这恰恰在国家内容易造成特殊等级的政治特权,形成对无助的原子式个人的直接压迫。黑格尔主张国家是具体的,是许多有机的特殊团体或共同体的结合。国家的每一个成员首先是属于一个等级或阶层的成员③黑格尔市民社会中所说的等级并无个人身份、地位的上下尊卑之分,它只表示个人自主选择而进入的不同组织与团体之间的差异性、特殊性。,只有在这个客观的确定性中,他才被看作是与国家相联系的。“个人是类,但是他只有作为最近的类才具有自己内在的普遍的现实性。”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26页。“只有当特殊性领域被组织起来时,才谈得上立法权力。”⑤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p.331.通过等级议会中介实现的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形式的政治自由,公民以各等级机构为中介实现与国家普遍性的有机联系,是公民主观自由在政治国家中的间接实现。国家的立法权不再仅仅由政治体内部的普遍性等级来决定,而是加入了市民社会特殊领域中的各等级要素,代表所属团体人民的特殊需要、特殊利益与主观愿望,保护人民的权利与主体性道德尊严不受侵犯与压迫,由此与国家的普遍性形成有机的联系,实现人民形式的政治自由。

因此,黑格尔并不把市民社会中需要体系的主观性和特殊性实现看作如同霍布斯所说的自由的“自然状态”,而是把它看作人类自由本质自身的自然性、主观性和特殊性的必然实现,亦即是人类个体权利的必然性实现,因而具有不可鄙视和取消的合理性。在黑格尔看来,在现代世界中,市民社会的自治不是一个自然现象而是一个政治现象,它正是国家现代性本质的反映,因为它充分地尊重和保护个人的特殊性和主观性自由。“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作为个人需要及满足的自由社会经济体系,并非是纯粹的人类自然状态,而恰恰是以重要的主观自由为原则的现代国家的标志。”⑥Paul Franco.Hegel’s Philosophy of Freedom,p.249.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念,坚持自由的现实性原则,试图将特殊利益与道德和伦理结合并统一起来,因而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关键的和重要的。在他看来,没有市民社会,就没有个人主义,就没有个人特殊利益满足的领域,然而这正是自由的一个重要元素。真正的伦理国家,它必须承认和包含人类自由本质实现的各特殊环节于自身内,并使之获得客观的制度性保证与尊重,扬弃特殊性、主观性和任意性自由导致的偶然性伤害。国家作为理性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它始终以所有人的个体生存权、特殊福利及主体性尊严的制度性尊重、承认与保障为最终目的,其制度建构及实践安排必然与公民自身三种根本自由本性及权利的全面发展相适应。

罗朝慧,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内蒙古财经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084。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11XJC8100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ZZ007)

叶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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