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流动离退休干部党员管理有何具体要求?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發(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發[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要主动安排外来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出国(境)时间较长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对离退休干部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發(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發[2006]12号)和2008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發(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發[2008]3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費。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3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包含哪些?
2003年3月《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第52期,总第469期)明确: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發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發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發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如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4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2003年3月《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第52期,总第469期)规定: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责编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