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会信息部
会员单位涉诉资产交易业务进展情况调研报告
■ 协会信息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去年9月7日公布,今年1月1日施行。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实施《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印发了法[2012]3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为掌握会员单位开展涉诉资产进场交易的情况,帮助会员单位贯彻好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文件,协会信息部近期在36家理事单位中,通过问卷、走访和座谈的形式,开展了相关调研活动,并形成本报告。
1.1 地方涉诉资产进场交易方面的探索得到中央领导的关注和肯定
人民法院通过委托评估、拍卖对诉讼资产执行处分,过去多年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在某些方面、某些环节引起舆论的诟病。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领导曾经指出:“与其他改革项目进展相比,司法拍卖仍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薄弱环节之一,是亟待改进的重点任务”。为提高委托评估、拍卖的社会公信度和公正性,司法界、评估拍卖行业、产权交易行业从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出发改进工作机制,均付出了不懈的努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率先针对审判执行的国有资产评估、拍卖工作引入独立第四方(独立于评估、拍卖、当事人之外)交易平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2009年4月,该所将进场交易业务由涉诉国有资产扩展到全部涉诉资产,并以电子竞价的交易方式取代“击槌成交”的拍卖方式。2010年以来,湖北、吉林等地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将涉诉资产评估、拍卖分别委托给土地交易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涉诉资产委托评估、拍卖进入产权交易平台的做法,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和肯定。2010年3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批示:“这项改革解决了一个大难题,使司法拍卖更加公开公正透明,这是社会管理的一个创新。它看起来是战术性的,实际上是战略性的,这项改革应该向全国推广”。同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批示:“重庆等地推进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资金交易改革的做法很好,建立交易平台,实行阳光营运,健全相关制度,力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请注意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今年2月8日, 周永康同志再次批示:“司法拍卖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司法权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了涉诉资产交易的公正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1.2 《若干规定》和《通知》为委托评估、拍卖和交易活动统一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2004年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司法文件,不断强化对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新近发布的《若干规定》与《通知》在以往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采取对外委托模式进行评估、拍卖和交易活动的一整套制度框架。首先,就法院来讲,明确了这项工作由哪个部门组织,怎样实行有效监督。其主要创新点是,改进对外委托的管理与协调模式,赋予司法辅助部门以对外委托专事职能,在审判、执行、委托3个司法环节之间,嵌入分权制衡、行权隔离、防权寻租的效能机制。其次,就评估、拍卖、交易机构来讲,明确了具备什么资质可以成为委托对象,委托对象的资质如何取得并确认;作为委托对象时应当行使的权限、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所有拍卖、交易活动均须依托政府管理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进行;涉国有资产的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实施,证券资产的委托拍卖由证券交易所实施。第三,就委托、评估、拍卖、交易活动统一运作的方式来讲,停止使用编制名册,代之以随机选择方式确定评估、拍卖委托对象;评估、拍卖机构可逐年自愿申请参加由法院主导的评估、拍卖、交易活动。所有涉诉资产进场交易项目,均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拍卖公告、公示相关信息和结果。对于上述新规,协会各理事单位普遍的看法是:此举使司法执行制度改革向公开化、信息化、市场化深入推进了一步,更加有利于社会管理、政务服务、公众监督和预防腐败。产权交易机构乃至产权交易行业应当积极主动参与、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推进旨在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的制度改革,认真有效地落实“四个统一”,即统一委托管理部门、统一委托资质标准、统一委托随机方式、统一委托拍卖场所;并且,在“四个统一”的制度框架内,推进涉诉资产交易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1.3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可望成为全面提升委托拍卖业务的网络平台
7年前承接涉诉资产交易业务之初,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就开发局域网,实行电子竞价。继而运用互联网竞价系统,逐步拓展了网上发布、网上互动、网上监测统计、网上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2012年2月8日,“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在重庆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学普同志共同启动由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和备案注册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此后,全国司法拍卖信息全部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实行报名、竞买、结算等全程网上交易。该平台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各法院自主操作”的运行机制开展工作,具有“信息发布”、“竞买报名”、“选择拍卖机构”、“竞价交易”、“网络结算”等操作板块和业务功能。协会各理事单位普遍认为: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有助于扩大拍卖信息的公开程度,有助于落实对竞买人信息保密的要求,有助于强化拍卖过程的全程监控,对推进司法拍卖改革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如何介入并用好“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这个统一的网络平台,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面临一些业务与技术层面的课题,需要统筹协调加以解决。
2.1 涉诉资产交易业务在会员单位中逐步拓展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3月,重庆、河南、广东、湖北、浙江、安徽、江苏、吉林、北京、天津、四川、山东等地12家会员单位开展了涉诉资产交易业务。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从2009年4月至2012年1月,累计完成诉讼资产交易1135宗,成交金额53.5亿元,成交率81.3%,增值率13.6%。从2010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启用司法拍卖互联网交易以来计算,已委托该平台进行司法拍卖1105件,成交诉讼资产95亿元人民币,成交率82.9%,已成交项目平均增值率19.3%,与进场前成交率不到20%、成交价平均缩水30%形成鲜明对比。2011年,在省、市纪委、法院、国资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中介机构开展涉诉资产委托评估和拍卖工作,全年共受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委托案件929件,组织随机选择中介机构摇号活动107场;在案件委托期限内共完成受理863件,结案率达到92.9%,涉及案件金额19.83亿元。截至2011年底,广州产权交易所共完成9宗委托进场拍卖项目,共成交45个标的,成交金额2.4亿元,比评估价增值近1亿元。
2.2 涉诉资产交易的主导方正在推行配套措施
从已开展涉诉资产交易的会员单位的情况看,当地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是涉诉资产进场交易的主要推动者。在《若干规定》和《通知》颁布后,重庆市高院、河南省高院、长春市中院和哈尔滨市中院作为主导方出台了配套的法律文件。内蒙古、江西、成都等地法院正在酝酿配套措施。
2.3 涉诉资产进场交易的范围不尽统一
在重庆、广州、长春和哈尔滨,全部涉诉资产,不分国有与非国有属性,一律进场交易。其他涉足此项业务的会员单位,目前做到了涉国有资产拍卖业务进场。武汉市中院创新委托评估、拍卖机制,决定将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一律纳入规范的政府职能专业平台运作。其中,将法院涉及房产、土地的拍卖纳入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将建筑工程造价、审计、评估及其他资产的拍卖纳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拍卖机构由市中院采取随机的办法确定,而将拍卖之前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全部委托给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此项业务的称谓,各地有所差异。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称之为“诉讼资产交易”,参考了2月8日高院在重交所启动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称此项业务为“涉讼资产交易”,与武汉市中院的称谓保持一致。北京产权交易所称此项业务为“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业务”,理由是目前的业务范围限定于国有涉诉资产。其他会员单位使用“涉诉资产交易”的称谓。
2.4 各地涉诉资产交易业务流程大致相同
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操作流程为例:1、人民法院向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2、由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机构共商公告内容,并由委托法院签字确认公告内容,而后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机构的名义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发布拍卖公告;3、意向竞买人将保证金缴纳至委托法院指定账户,由产权交易机构代委托法院出具保证金收据,意向竞买人持保证金收据到产权交易机构签订竞买协议、须知;4、买受人签订《成交确定书》并缴纳拍卖佣金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涉讼资产交易情况证明》交由拍卖机构,由拍卖机构制作成交报告提交给委托法院。据了解,会员单位当前基本上按上述流程操作涉诉资产交易业务。
2.5 保证金账户、分佣比例两个业务实操细节已经提上日程
开通保证金账户,确定合理的分佣比例,表明会员单位介入委托评估、拍卖、交易活动的深度,属于产权交易机构与拍卖机构业务衔接的敏感细节。会员单位普遍注意到这一点。目前已有两家交易机构,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实施细则,意向竞买人将交易保证金汇至交易机构账户。
已经从事涉诉资产交易的会员单位与拍卖机构分佣比例、2011年业务规模如下:
3.1 围绕《若干规定》和《通知》精神进一步凝聚行业共识
由于各地方人民法院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历史情况不同,各相关行业机构进入该项工作的角度和职责不同,产权交易机构参与该项工作的环境条件和主观动机也存在诸多差异。为了把握住、利用好《若干规定》和《通知》赋予的业务拓展机会,协会各会员单位有必要进一步学习好领会好《若干规定》和《通知》的基本精神与具体要求。树立委托评估、拍卖、交易活动统一运作的意识,积极主动向当地人民法院争取工作任务即交易业务。树立评估、拍卖、证券、产权交易四个行业及机构合作共赢的意识,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树立独立第四方(独立于评估、拍卖、当事人之外)交易平台意识,在本机构应做的工作环节上精耕细作,力求资产处置综合效益最优化。树立系统风险防范意识,将本行业本机构进入委托评估、拍卖、交易活动的角度、重点和方式等,放在当前国际国内金融形势下考量,积极配合政府搞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三公”领域市场化等重大经济改革任务,为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3.2 帮助会员单位处理好拓展业务与依法合规执业的关系
《若干规定》和《通知》赋予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一部分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任务,这既是人民法院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也是评估、拍卖中介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在融合与博弈中的共同进步,更是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有序流转、保值增值的特殊需要。被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这项新业务统筹计划、统筹管理、统筹实施,使之与其他业务协调发展。尚未指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业务范围的涉诉非国有资产是否应当纳入业务范围、何时纳入业务范围、如何纳入业务范围,宜从长计议,早作安排。尚未被授权承接涉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把握住政策机会,主动沟通当地人民法院,推动这项业务的启动。还要注意与评估、拍卖、证券机构保持沟通协调,以市场化、信息化为取向协调处理好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界面,防止过度竞争、无序竞争。
3.3 加强涉诉资产交易相关业务培训
从调查情况看,绝大多数会员单位参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尚处于起步或准备状态,而涉诉资产覆盖的社会领域与行业相当广泛,其内在结构、权益属性、流转条件也相当复杂。对交易机构资质以及执业人员素质要求更高、更专业化。为规范、高效地从事这项业务,必须加强相关培训。协会正在创建的交易师资格认证体系可把涉诉资产业务纳入其中。当前亟需培训的内容有:物权法、合同法、拍卖法、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的执行条例或司法解释,进场交易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机理。先行开展此项业务的交易机构,如重庆联交所、武汉光谷联交所将提供典型案例。
3.4 配合人民法院对委托评估、拍卖、交易活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证监会的业务监管,每两年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涉诉资产进场交易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参与联合检查。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涉诉资产交易业务 ,应当依法接受当地人民法院的常态化的监督检查。
涉诉经营性资产,如果是股权多元化的涉诉资产,多个股东,非国有参股或控股,此类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可否按涉诉国有资产承接并实施交易。
目前,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指定从事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本协会会员单位中,有21家是省级以下产权交易机构,后者是否也应视为《若干规定》所指的“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