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岭
摘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缩短了人类信息交流的时空距离,“海内存知已,天涯若比邻”已不是诗人浪漫的遐想,而是时时刻刻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实。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档案资源的共享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各级档案馆通过网络纷纷建立自己的网站,方便利用者点击查询,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最大范围内的共享。然而档案的特殊性并不能同其他信息一样完全地实现共享,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档案。本文作者就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几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
1、前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要话题,特别是近些年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档案信息资源大幅度共享,数字化档案管理体系所带来的便捷与高效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知识产权问题也随之产生,如何最大程度内的使档案资源共享,又不损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工作的核心问题。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又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到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商标法》。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些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如国家专利总局、国家商标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各个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而所有的职能管理机构,都拥有着共同的任务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去参与并维护知识产权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以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合法权益。
3、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
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具体表现在档案工作中就是开发和提供档案的利用工作,而属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档案,在利用范围、程度和时间上都有一定的限制,所以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是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刺激了人们智力劳动创造的积极性,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而网络的繁荣发展为档案资源的共享创造了条件,使人们更加倾向于同档案部门合作,利用其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从而使档案资源共享具有了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其次,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流通,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给知识产权发明者提供了广泛的宣传作用,但是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自己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归权利人所有,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讲求“排他性”,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高度发展、群众化发展,使档案信息成为所有网络成员都有权拥有的精神产物,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共享性”。此共享性与知识产权特有的“排他性”形成必然的矛盾,使原本的知识产权权益关系受到严重的冲击,导致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一种既矛盾又统一的尴尬局面。
4、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4.1 内部严把数字转换关,外部严把网络共享关
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将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的转换,以防止网络使用者侵犯知识产权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数字化转换,就是将档案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在这个基础上对档案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存储和传输,而在需要利用时再把这些数字化的档案信息还原成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等,通过二进制编码的数字形式,将数字化信息直接与计算机网络进行搭载,建立一种新的下载模式,凡是未经所有权人许可的,不论是已经公布的还是未公布的知识产权信息,都不能私自在网上下载转传,以此保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使用这种方式可以良好的维护知识产权者的合法利益。
4.2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作用,加强自身管理
首先,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不法现象进行合法地处理与制裁。其次,档案部门要加强自身管理力度,通过高新技术手段,采取严格的加密技术,从根源上治理知识产权的流失问题,我国现有的防范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在网络使用权限上设置屏蔽不法复制盗版的现象;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使用加密的手段,进行有效地放缓;采用数字水印技术,避免档案信息非法复制盗用现象的发生。
5、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
首先,档案工作人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政治素养,更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借阅、复制、利用等服务的同时,要向利用者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档案信息化共享所带来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会让每位公民受益终身,只有自觉地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各项制度的实施,才能在今后的利用中成为更大的受益者。
6、结语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程度的提高,势必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严格管理,依法办事,应用已有的技术,进行制度和技术的创新,在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更为理想化的档案信息共享模式。
参考文献
[1]于淑琴.档案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J].兰台世界,2000(04).
[2]谢志清.谈档案数字化存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黑龙江省档案,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