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拍卖方式在馆藏剔除图书处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2012-02-15 23:48:45梁爱银宁夏农林科学院信息研究所银川750002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2年12期
关键词:图书资料旧书出售

●梁爱银 (宁夏农林科学院 信息研究所,银川 750002)

图书馆所藏的图书资料,因为内容过时陈旧、复本过多、残破以及库容限制、馆藏方向调整等原因,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图书剔旧工作。对于剔下来的图书资料,除部分转入非流通库加以储存或捐赠有关机构外,另有部分图书资料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出售。本文从剔除馆藏图书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引入拍卖方式处理馆藏图书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作用和意义,为今后图书馆出售剔除的图书资料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1 馆藏剔除图书的通常处理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对于需要出售的剔除馆藏图书,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作为废纸出售给废品收购单位或人员,二是按照图书的定价予以一定比例的上浮或下调后出售。当这些馆藏图书低价流出,经层层加价进入旧书市场后,往往引发旧书收藏者、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使图书馆成为质疑和争议的焦点。笔者通过百度搜索就找到不少这样的事例。如2006年6月,《江南时报》以《21吨馆藏图书7毛一斤遭清仓》为题,报道了盐城市图书馆将几十吨的图书以低价销给几个收废品的商贩,招致广大旧报书收藏家和市民质疑。《法制日报》亦报道:2005年5月,一废品回收站的小贩从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图书馆里拉走两卡车医学书籍运往造纸厂,此举遭到了该校学生的严重抗议和阻拦。此外,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云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图书馆等等一批图书馆,均因为正常的剔旧业务而饱受媒体和社会职责,以至于图书馆在遇到剔除图书处理时,“谈售色变”,而宁愿将图书捐赠给基层单位或农村中小学。

笔者通过对所找到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剔除馆藏图书资料出售过程中,遭到社会质疑和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1 对于旧书价值的认识

图书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除了正常的使用价值——阅读之外,还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这一点古今中外皆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导致同一本书,不同的人对其价值的认识往往不同,甚至差距十分巨大。

近年来,我国旧书市场十分活跃,不仅“民国文献”、“文革资料”受到热烈追捧,价格持续上涨,即使是更为普通的图书资料,如“十七年”(1949-1967) 文学作品、杂志创刊号、旧报纸、“网格本”(即《外国文学名著丛书》)、普通文史图书的精装本、上海古籍出版社的《中国古典文学丛书》等等,在部分旧书收藏者和相关文史工作者的眼中,也成了刻意搜寻和收藏的“宝贝”。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图书馆以废纸价或数十年前的定价处理馆藏图书,无异于一种“败家子”行为(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语)。这不仅要求我们图书管理人员要了解旧书市场行情,并运用于剔旧工作中,更要找到一种新的处置方式,使剔除图书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1.2 对于处置程序的质疑

现时我国绝大多数图书馆的性质为国家事业单位,其所管理的图书资料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处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除了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之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但由于所从事业务以及人员的限制,国有的各级各类图书馆,往往对于旧书市场并不了解,更无法抽出专门人员,将剔除图书拿到旧书市场上进行交易。其所能够采取的办法,要么很随意地找到废品回收单位或个人,以废纸的形式进行处理,要么干脆在本单位或读者这样狭窄的范围内,将图书低价处理。处置程序的非公开、公正、公平性,亦是招致社会质疑的另一主要原因。

2 引入拍卖方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鉴于前述馆藏剔除图书的通常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引入拍卖方式,来处置需要出售的图书资料。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在剔除馆藏图书资料处置工作中引入拍卖方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1]

首先,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早在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规定公物处理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更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国有性质的图书馆,在出售较大数量的剔除图书时,自应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委托拍卖机构公开处置。

其次,现有拍卖机构的数量及其分布,可以完全满足剔除图书拍卖业务的要求。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数据,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已有5600家拍卖企业,基本覆盖所有设区的市。主要从事国有资产、司法强制执行资产、金融机构抵债资产以及社会委托资产的拍卖业务,业务领域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权、文物艺术品、房地产、机动车辆、农产品、物资设备等。

第三,拍卖机构的专业性,能够胜任剔旧图书拍卖业务。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有关古籍类图书拍卖的新闻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2012年6月,“过云楼藏书”以2.162亿成交,创下古籍拍卖世界纪录。在此之前,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的104种个人藏书,亦于2011年11月以1620.7万元成交,成交比率达98%,创古籍拍卖罕见成交率。其实除了创造轰动效应的古籍拍卖意外,国内许多拍卖机构早在多年以前就开展了社会个人委托的普通图书资料拍卖业务,取得良好效果,为接受图书馆委托,进行剔除图书资料的拍卖积累了丰富的拍卖经验。

3 运用拍卖方式处理馆藏剔除图书的作用和意义

3.1 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要求

其实,包括那些引发争议并被媒体披露的图书馆在内,均十分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要求。在对剔除图书进行处置之前,都向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但对于法律规定的处置方式,往往注意不够,只有按照规定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程序方为完全合法。

3.2 价值发现,使剔除图书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

国内外经济学家的大量研究结果和拍卖行业的长期实践表明,拍卖这种交易方式具有良好的价值发现功能。威廉·维克瑞(WilliamVickrey,1914-1996)就是以拍卖理论的研究,获得了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随着近年来网络拍卖的发展,拍卖机构更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将拍卖标的面向全国甚至全球竞买人进行招商,从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

3.3 程序公开,避免社会争议和道德风险

如前所述,由于图书馆往往随意地将剔除图书卖给废品收购机构或个人,或者自行低价处理。这样的作法,即使是在旧书市场上没有价值,最终亦需作为废品处理的图书,往往给人以“暗箱操作”之嫌。如果通过独立的拍卖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拍卖,相信可以有效地避免社会争议和道德风险。

3.4 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在对本文所引的几则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图书馆负责人均向媒体和公众发出了“吃力不讨好”的感叹。的确,在转让的过程中,图书馆耗费了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寻找意向购买者、反复谈判、协商签约、协调交付。但由于方法错误和专业限制,导致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而委托拍卖机构,通过其专业人员的运作,不仅可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还可以将省下来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更有价值和意义的本职工作中来。

[1]刘双舟.拍卖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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