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社会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2012-02-15 14:17张今杰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隐私权网民公民

张今杰,林 艳

(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论信息社会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张今杰,林 艳

(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随着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享受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巨大便利和福利的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个人隐私被窥探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经济的、历史文化的、人性的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如何保障个人在网络交往的隐私权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信息社会 网络技术;隐私权;网络伦理;法制建设

据统计,至2011年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达5.13亿,比一年前增加12%,其中近一半使用微博。通过手机上网的大陆人增长17.5%,达3.56亿。网络技术全方位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同时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日益引人关注。要了解网络技术对隐私权的影响问题,首先就得厘清隐私、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这几个概念。

一、相关概念界定

隐私、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是三个相互关联的概念。

“隐私”(privacy)是个外来词,它源于英文单词private,其原意为“让我自己呆着”。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隐私。从字面上来看,隐私一词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隐”[1,p162-163],即隐藏,是当事人不愿公开、不愿他人介入,或不宜公开、他人不宜介入的相关事情;二是“私”,也就是纯粹个人的事,这种事与公共利益或群体利益无关。如果个人的秘密信息与公共利益有关,则不属于隐私,不受隐私权保护。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监听,获取其犯罪证据,这种行为就不属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又如国家领导人的财产状况与公共利益有关,就不属于他们的隐私。隐私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内涵。我国学界一般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2,p304]

隐私权指公民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内容包括个人隐私的隐瞒权、个人生活不被干扰权和个人资料的支配权、控制权以及不被非法收集、利用权。隐私权划定了公民的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之间的界限,赋予公民对个人秘密的决定权。“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最早追溯到美国学者沃伦(Samule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 B Randeis)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他们认为隐私权是“生活的权利(right to life)和“让我单独呆着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也就是说,隐私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决定权,即决定自己的各种事务是否公开给他人的权利。

现在国内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3,p21]应注意的是,普通公民和公众人物的隐私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区别,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要比普通公民的隐私权范围小得多,因为他们是社会知名人士,占有比普通公民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的监督,他们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是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很多内容已不属个人隐私。

网络隐私权是一种新兴的人格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和体现。它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的,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不被侵犯的权利,在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之前,他人隐私信息持有者不能将信息和数据用于其他目的。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4]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于是网上购物、远程诊断、免费邮箱等悄然兴起。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

网络世界具有现实世界所没有的虚拟性,网络隐私权较一般隐私权在客体的范围上有所扩大。在传统日常生活中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如姓名、性别等在网络社会中都成为了个人的隐私。网络的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点,使得对个人网络隐私的保护比对传统隐私保护更为困难。

二、网络隐私权受侵犯的表现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成为不可或缺的媒介。政府、公司、学校、个人等很大程度上已经离不开网络。与此同时,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却屡遭侵犯。所谓网络隐私侵权,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在互联网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域而构成的侵权。网络隐私侵权较之现实中的隐私侵权而言,侵害的范围更广、危害更大,因为,它侵犯的不仅局限于现实的私人空间,而且还扩展到了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网络隐私侵权包括非法入侵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等。影响较大的事件如前些年的“铜须门”、“艳照门”等,在这些事件中,当事人的隐私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犯,日常生活乃至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大体来说,在网络信息化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网络经营者对网民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某些网络经营者只顾自己的商业利益,随意地处理用户的信息,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他们的主要侵权行为表现为:电子商务网站的访问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网站都要求他们填写真实的个人资料,这些个人的隐私性资料往往很难得到保护;有的网站经营者可能会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或者未经用户许可,因为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有的网站管理者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泄露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有的网站出于某种目的,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地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

2. 骇客(Cracker)的攻击行为

骇客大多是电脑程序的设计者、网络技术高手。他们非法侵入私人空间。传统意义上私人空间主要指住宅,包括自己的房屋和租用的房间。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空间概念发展到虚拟的电子空间,例如聊天室等,这些也属于空间隐私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范畴。骇客利用自己编制的程序,侵入到别人的计算机中,偷看、下载、删改计算机上的个人资料,并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整理、分析,完全可以识别用户的真实身份。

骇客窃取别人的私密信息、资料之后,出于某种动机,利用所掌握的他人隐私,或在网上随意发布,或以此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给他人的物质和精神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受害者为检查系统安全漏洞,恢复遭删改的资料,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因此,骇客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严重地扰乱了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

3. 公民所在单位的管理者对职工隐私权的侵犯

为了加强同外界的联系,提高工作效率,现在大多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自己的局域网。于是,员工们就可以在上班时间进行聊天、炒股、玩网络游戏、收发电子邮件等行为。但雇主的经济利益与雇员的人格利益(隐私权等)常常会产生冲突。雇员网上浏览冲浪、聊天、发送电子邮件等行为甚至邮件的内容都可能被雇主通过监视系统拦截获悉。管理者为了控制员工在工作时间的行为,往往会利用一些软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或监视。“香港隐私委员会的调查发现,21.1%的公司承认对员工的电子邮件进行监控。”[5,p180]在国内,近年来雇主对工作场所电子邮件进行监控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为了监督员工的工作表现,上海开发了一种名叫“网络神探”的软件,能够记录并监控员工在企业网络工作站上所做过的事,企业负责人只要打开“网络神探”浏览器,就可以监视和记录雇员在办公室的一举一动,并以其作为职工工资和职务晋升的依据。上海已有数十家企业安装了“网络神探”软件。这种行为遭到了大多数员工的抗议,他们认为公司使用“网络神探”监视自己,就象别人私自打开自己的办公抽屉,这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4. 个别网民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目前国内网民以每年数以千万计的速度增长着,他们沉醉于其中,因为他们是言行不象现实生活中一样有着各种约束和顾虑,而是有着相对比较高的自由度。也正为如此,广大网民在享受这种“自由”时不经意间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有些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

网民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案例之一就是随意进行“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一个新兴的名词,指的是信息征集者通过提供信息给交流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如新浪爱问搜索、百度贴吧、百度知道、猫扑论坛、天涯论坛、网易搜搜等)来寻求某一问题的解答,网络社区中广大网民中的知情者或提供相关信息,或将此问题进一步推广至其他社区或论坛,替信息征集者征求解决方案。这样通过将征求信息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方式,最终得到信息征集者所需要的信息。令人担忧的是,如果信息征集者所需要的信息是为了揭露一个黑暗的或是令人愤怒的事件,那么通过“人肉搜索”得到的相关当事人的信息就会在网上传播开来,进而会有很多网民在网上公开抨击当事人,甚至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对当事人人的现实生活进行骚扰或者威胁,严重地影响当事的正常生活和人身自由。这显然是对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的严重侵犯。更为重要的是,信息征集者如果出于不良动机,捏造有关事实来攻击别人,而网民却并不作区分,满腔热情地为之进行“人肉搜索”,在网络上和现实中进行讨伐和攻击,就会出现冤假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极大伤害。例如“铜须门”事件就是如此。

网民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案例之二就是某些网民因为自己的好奇心,在网上搜索、浏览、传播别人的隐私信息,给他人的精神、物质方面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如2008年轰动一时的“艳照门”事件。这种案例一般首先是有好事者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许多隐私照片在网上公开,进而舆论一片哗然,几乎全民在同一时间知晓此事,很多人纷纷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相关照片进行“欣赏”,并传播给朋友同事。当事人一时成为千夫所指的道德败坏的罪人,精神上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经济上也因此遭受巨大损失。而人们在纷纷遣责当事人的不讲文明、厚颜无耻地同时,往往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侵犯着别人的隐私,实际上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三、网络隐私权遭遇侵犯的原因

要有效地防止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被侵犯,对隐私频遭侵犯的原因进行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当前在网络信息化过程中的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现象愈演愈烈,其原因总结起来,主观的方面有:经济利益的诱惑、侵权主体的好奇心;客观的方面有:法制的不健全、历史文化根源、技术的缺憾。

1. 主观原因分析

侵权主体受经济利益诱惑。任何行为都有深刻的经济根源,网络上出现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也和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驱使,有些网站和个人铤而走险,蔑视道德力量的约束和法律、法规的监控,肆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他们或者搜索和收集、出售网民的相关隐私信息,侵害他人隐私和权益;或者通过技术手段盗取网民的银行密码、套取网民银行存款;或者利用网民的隐私信息进行网络诈骗、网络聚赌、制黄贩黄等。这些行为均有高额经济回报,而公安机关又难以搜寻线索,而且很少有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制裁,这为个别网站和个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客观条件。

侵权主体的好奇心。现代心理学认为,偷窥其实是人的一种心理需求。因为人不能完全掌握周边环境,缺乏安全感,所以需要弄清身边同伴的一举一动,以便作为自己行为的参照,而且越是难以知晓的信息越能引起人们的兴趣。因此,喜欢窥探隐私是人类的天性。这种心理需求在社会情境不确定、个体缺乏安全感时尤其强烈。当前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经济、社会、政治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上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人们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和不确定性空前提高,就业、就医、住房、小孩上学等问题成为人们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社会成员普遍缺乏安全感,一部分人还会程度不同地产生焦虑、忧郁、恐惧和沮丧等消极情绪反应。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和心理状态下,一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生活在社会较低层次的成员为了舒缓内心压力,寻找行为参照依据,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偷窥还可以满足窥探者的征服欲和控制欲。偷窥者认为自己知道被窥探者的一切而被窥探者却一无所知,因此自己处于绝对的主动和优势,这种感觉给那些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多少控制他人机会的人很大的满足感,这样不知不觉地养成了偷窥的癖好。

2. 客观原因分析

法制建设的缺憾。网络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之所以屡遭侵犯,关键的问题在于我国目前缺乏对这种行为进行直接处理的法律规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88年和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指出,侵犯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将按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但是隐私权并不等于名誉权,两者有很大的差别,公民的一些隐私权遭到侵犯后缺乏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而网络隐私权则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现象,旧的法律规范更是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这是网络隐私权侵犯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

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除了信息产业部2000年发布施行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一些相关法律中的零散规定外,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来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规范。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是比照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来进行,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过于分散,对网络隐私权缺乏专门的保护体系。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查、起诉、调查取证、审判等方面都存在困难,这一切都使我国网民的网络隐私权很难得到较好的保护。

历史文化的原因。中华文明是典型的农业文明,其重要的特征是农民对土地的强烈依赖性。由于生产技术的落后,农民长期被固定在其耕种的土地上。因此其生活和交往的圈子相对稳定和狭窄。在这样一种农耕社会中建立起来的伦理规范、法律制度、交往方式无不被打上家族宗法的烙印。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用于调节人与人关系的规范与制度往往局限于熟人之间、亲人之间。换言之,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私人伦理是成熟和稳定的,而公共伦理则因生活方式所限而相对不够成熟。隐私权的出现与发展并被世界各国法律吸收主要是在“二战”以后,是建立在科学技术比较成熟、国际交往比较频繁、整个人类由熟人社会向法制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我国,很多人在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尤其是网络隐私权的同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侵犯他人的权利。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社区是一个虚拟社区,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很少有人会用自己的真名与别人进行交流,这实际上是为侵犯他人隐私提供了技术的支持。正因为可以匿名在网上发言,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有了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空间。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人们只需要一个符号或者代号如ID或网名来代替真实身份去自由地发言或者浏览网络上的内容。人们在各种论坛性质的网站里发表文章、评论、观点、图片、视频和他人的有关隐私信息等等,通常不需要表露自己的真实身份。由于这种行为具有隐蔽自己真实身份的效果,于是有一些人就无所忌惮地发表评论和抨击别人、发布违法内容等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慑于法律的威严和道德约束,不得不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因而往往言行比较谨慎,但在网络上,不少人却肆意辱骂、攻击他人,编造谎言,传播流言蜚语,对自己的言行十分放纵。他们认为可以逃避别人的追究,因为他们在做这一切的时候是带着面具的,网络上代表他的仅仅是一个符号。

当然,网络技术给人类的隐私权带来的并不全部是负面的影响。在很多人成为偷窥“牺牲品”的时候,网络技术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生活上的便捷乃至民主之风。例如,通过“人肉搜索”的途径来寻找失散多年的亲友,汶川大地震之后就有不少灾民通过这种方式找到了自己的亲人、朋友;借助于“高科技”的帮助,才揭开了“水门事件”的面纱,如果警察、记者、侦探和网民都把自己偷窥的目标定位于贪官污吏的“腐败行踪”和不法奸商的“逃税账目”以及各种社会阴暗面,对各种丑陋的社会现象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四、综合治理,实现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障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上网成本在不断降低,因此目前我国的网民增长速度也十分快,这给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任何单方面的努力都无法实现这个目标。因此要实现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障,就必须多管齐下,进行综合治理。

1. 完善网络立法,加大对网站的监管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中都有关于传统隐私权保护的零散规定。目前对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主要还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目前处理隐私权益纠纷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是参照名誉权来进行处理的,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方式明显不利于隐私侵权的处理,而作为特殊类型的网络隐私权更是如此,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制。隐私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个人权利。“一项法律上的权利不是别的,就是允许行使某种自然的力量,在某种条件下借助于公共力量,得到保护、返还或补偿。”[6,p188]因此,必须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建立统一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总体上来说,建立以宪法保护为核心、民法保护为重点,其他法律保护为辅助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立法,做到既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保证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为此,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或制定一部隐私权法并在其中规定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或者在民法中加入有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以填补法律的空白。

2. 加强网络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许多国家保护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通过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来规范个体在个人资料收集、利用、交易方面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美国就倾向于采用自律方法来保护隐私权,实践证明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如非盈利性机构Truste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我国许多网站在这方面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重视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纷纷推出自律规章或准则,以博得客户的信任。如SOHU在信箱服务条款中有关用户隐私的声明:除非在特别情况下,一定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邮件内容以及未经用户授权不向第三方透露其注册资料等。这是难能可贵的。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3. 发展网络技术,增强公民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必须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网络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缺乏有效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技术和方法,网民个人缺乏隐私权保护意识。科技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项影响深远的技术革命,网络首先是一个技术概念,网络社会秩序的构建还有赖于网络技术的优化。如前所述,“骇客”非法攻击公用网站、恶意破坏他人数据资料、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网络违法案例的日益增多使网络信息安全防范问题日益突出,也从反面突显出进一步完善网络技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网民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对侵权行为采取积极的抵制措施,加强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保护网络隐私权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网民自身的隐私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比如,不为游戏、娱乐或网上有奖销售所诱惑,在网站要求填写个人登记表时不轻易泄露可以对自己进行识别的信息,充分了解网络公司的隐私权政策,采用加密软件保护个人资料。另外,传媒应通过各种传播途径,提高网民和网站监管人员对网络信息的获取、甄别、管理、使用、制作、发布的能力,尽可能地把网络侵权行为减少到最低程度。

面对快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带来的弊端,人们不能只是产生恐惧和抵制的心理,而是应当合理利用,并尽量减少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4. 加强道德建设,构建积极向上的网络伦理

着力提高全民网络素养,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无论是法律的威慑,还是技术的限制,对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来说,都只是外在的强制的力量。而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还在于通过道德建设,提高网民个人的道德修养,养成尊重他人、遵守社会公德的习惯,自觉维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正如著名历史哲学家汤因比所说:“科学对伦理来说,属于中立的一种智力工作。所以,科学不断发达究竟会带来怎样的结果,若用伦理上善恶的概念来说,就在于科学是被善用还是被恶用。科学所造成的各种恶果,不能用科学本身来根治。”[7,p39]伦理道德是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在一定的人类交往活动中形成并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网络伦理是在网络交往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人们在网络信息生活中被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标准。因此,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和网络技术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道德的力量予以支持。通过在全社会进行公共伦理的建设和培养,做到一个网民都能遵守公认的道德准则,并对自己网上一切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道德约束虽然脆弱,但是从根本建立正常有序的社会的关键所在。

有人认为,网络时代隐私权频遭侵犯的原因是网络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也只能由网络技术自身来解决。但是无数思想家都已经证明,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科学技术可以造福人类,也会给人类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或灾难。科学是福还是祸,关键在于科学技术使用者的主观目的是善还是恶。美国教育家赫钦斯在论及人类所显现出来的巨大科技力量时同样不无深刻地指出:“如果善加运用,人类可以进入一个光辉的新纪元,但如果用来干蠢事,也可能导致异常的灾难。”[8,p24]道德作为一种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是一种深入人心的内在法则,具有与法律、行政制度等相比而言更强的稳定性;或者说道德规范相对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而言,具有严重的滞后性。正如德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卡尔-奥托·阿佩尔所说那样:“大概再也没有像科学技术的可能性扩展与特定群体的道德的守恒倾向之间不平衡这样的例子,能更生动地表明人类文化诸领域的‘非同时性’了。”[9,p258]也就是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为人类的全部生息活动不断开拓新领域和新视野,科学技术的触角进入了社会的任何一个角落,而在各民族中有效运行的道德规范则主要集中于亲密的层面或者说主要集中于调节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缺乏一种全球范围内的共同行动,共同承担责任的道德规范,这与科学技术文明的全球性扩张和国际性结合的趋势是格格不入的。正因为如此,通过道德建设来增强网民的道德自律任重而道远。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主体具有充分的自由,甚至缺少约束,完全有可能无端、无度地获取网上资源,或者干扰网络秩序。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所以,自律意识是达到网络伦理道德诉求、构建网络伦理学的最基本的思想基础。因此,与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民个人隐私频频被侵犯的现实相应,应该制定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规范网民的行为,从小学开始就开设有关电脑和网络课程,在中学阶段开设有关网络伦理和计算机伦理方面课程,在大学阶段开设有关专题讲座,增强学生个人的道德责任心,培养学生正确的技术价值观,提高国民的整体网络伦理道德水准。

网络隐私权相对于传统隐私权范围更广,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艰难。因此,必须从客观方面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不断提高网络技术,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从主观方面加强网络伦理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责任感。这样,才有可能一方面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通信技术,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最终实现两者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有利局面。

[1]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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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孙尚斌)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ZHANG Jin-jie, LIN Yan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History,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China)

With the coming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people’s life has changed a lot. They enjoy the great convenience and welfare brought by network technology. But on the other hand, it endangers the privacy of people. This phenomenon has its economic, historical, cultural and technological reasons. How to guarantee the right to privacy is becoming a urgent question which is required to be solved.

information society; network technology; right to privacy; network ethics; legal construction

D621.6

A

1009-9115(2012)04-0087-06

2011-06-25

张今杰(1972-),男,湖南宁乡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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